合同编号:GXZC2022-G1-000090-KLZB-1
“政采云”平台合同编号:11N0075660822022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安全及视频硬件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GXZC2022-G1-000090-KLZB-1
计划编号:xxxx[2022]32 号-001
广西政采[2022]32 号-002广西政采[2022]32 号-003广西政采 [2022]32 号-004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标供应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目 录
1、合同文本
2、投标函
3、开标一览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技术需求偏离表
6、售后服务承诺
7、采购需求
8、中标通知书
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GXZC2022-G1-000090-KLZB-1
采 购 计 划 号: 广西政采[2022]32 号-004,广西政采[2022]32 号-003,广西政采[2022]32 号-002,广西政
采 [2022]32 号-001
采购人(甲方):xxxxxxxxxx
xxx(xx):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项目名称: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安全及视频硬件采购
项目编 号:GXZC2022-G1-000090-KLZB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订时间: 2022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产品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数量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认证服务 | 北京锐安、RUN-ZT-CER-TY | 1 套 | 1200000.00 | 1200000.00 |
权限服务 | 北京锐安、RUN-ZT-JUR-TY | 1 套 | 800000.00 | 800000.00 |
审批服务 | 北京锐安、RUN-ZT-APP-TY | 1 套 | 650000.00 | 650000.00 |
审计服务 | 北京锐安、RUN-ZT-AUD-TY | 1 套 | 600000.00 | 600000.00 |
环境感知服务 | x安信网神、零信任环境感知系统 V6.0 | 1 套 | 590000.00 | 590000.00 |
环境感知服务代理 | x安信网神、零信任环境感知系统 V6.0 | 1 台 | 400000.00 | 400000.00 |
环境感知客户端 | x安信网神、零信任环境感 知系统 V6.0 | 2000 个 | 150.00 | 300000.00 |
可信接入检控 | 北京锐安、奇安信网神、 RUN-ZT-TUA-TY、零信任应用 代理系统 V5.0 | 2 台 | 470000.00 | 940000.00 |
可信应用/数据检控 | 北京锐安、奇安信网神、 RUN-ZT-TAA/TDA-TY、零信任 API 代理系统 V5.0 | 4 台 | 300000.00 | 1200000.00 |
三层交换机 | 迈普、S4320-56TXQFP | 2 台 | 30000.00 | 60000.00 |
虚拟桌面 | 锐捷、桌面云系统 V5.2 | 1 套 | 1350000.00 | 1350000.00 |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单向安全传输系统 | 上海辰锐、OWST-20000 | 2 套 | 455000.00 | 910000.00 |
网络威胁检测 | 启明星辰、天阗 APT3000-A | 1 套 | 440000.00 | 440000.00 |
接入网关 | 上海辰锐、CDAG-3000-GX | 4 套 | 165000.00 | 660000.00 |
数据交换控制系统 | 上海辰锐、DECS-3000-GX | 1 套 | 220000.00 | 220000.00 |
三层交换机 | 迈普、S4320-56TXQFP | 1 台 | 30000.00 | 30000.00 |
安全边界访问控制网关 | 上海辰锐、TBSG-5000-GXA | 1 台 | 295000.00 | 295000.00 |
集中监控与审计系统探 针子系统 | 上海辰锐、CMAS-TZ-1000 | 1 台 | 50000.00 | 50000.00 |
交换机 | 迪普、LSW5662-48GP4XGS | 1 台 | 15000.00 | 15000.00 |
视频安全接入系统 | 上海辰锐、VSAS-20000 | 1 套 | 650000.00 | 650000.00 |
单向安全传输系统 | 上海辰锐、OWST-10000 | 1 套 | 220000.00 | 220000.00 |
边界安全访问控制网关 | 上海辰锐、TBSG-5000-GXA | 1 台 | 295000.00 | 295000.00 |
交换机 | 迪普、LSW5662-48GP4XGS | 1 台 | 15000.00 | 15000.00 |
集中监控与审计系统探针子系统 | 上海辰锐、CMAS-TZ-1000 | 2 台 | 50000.00 | 100000.00 |
集中监控与审计系统级 控子系统 | 上海辰锐、CMAS-JK-1000 | 1 台 | 70000.00 | 70000.00 |
运营管理子系统 | 上海xx、密码服务平台 KCSP V1 | 1 套 | 110000.00 | 110000.00 |
运维管理子系统 | 上海xx、密码服务平台 KCSP V1 | 1 套 | 110000.00 | 110000.00 |
租户控制台子系统 | 上海xx、密码服务平台 KCSP V1 | 1 套 | 110000.00 | 110000.00 |
密钥管理子系统 | 上海xx、密码服务平台 KCSP V1 | 1 套 | 50000.00 | 50000.00 |
基础密码服务 | 上海xx、基础密码服务 V1 | 1 项 | 50000.00 | 50000.00 |
电子签章服务 | 上海xx、电子签章服务 V1 | 1 项 | 110000.00 | 110000.00 |
时间戳服务 | 上海xx、时间戳服务 V1 | 1 项 | 30000.00 | 30000.00 |
安全认证网关服务 | 上海xx、安全认证网关服务 V1 | 1 项 | 100000.00 | 100000.00 |
签名验证服务 | 上海xx、签名验证服务 V1 | 1 项 | 50000.00 | 50000.00 |
存储加密服务 | 上海xx、存储加密服务 V1 | 1 项 | 50000.00 | 50000.00 |
云服务器密码机 | 上海xx、KHSM-100 | 2 台 | 330000.00 | 660000.00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叁佰肆拾玖万元整 (¥13490000.00)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乙方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甲方将不予支付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及货物的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公告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公告规定或响应文件承诺的质量要求。
3、乙方应当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能够兼容并适配广西公安大数据智能化一期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甲方要求的应用软件、数据库或系统,如不能兼容或适配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成果及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乙方保证将要交付的服务成果及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因此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争议、索赔、诉讼等,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 3 点的约定处理。
2、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成果及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但不得晚于招标文件的要求;乙方未交付技术资料的,视为没有交付服务成果及货物。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无效而解除。
4、本项目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方不得随意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包括不得在评奖、教学、著作、研讨等非营利性活动中使用。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永久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宣传用途,包括不得在评奖、教学、著作、研讨等非营利性活动中使用。
6、甲方对本项目的系统、数据库及应用软件享有永久使用权,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免费开放接口,并配合第三方进行开发。
7、乙方应当将为本项目开发的系统、数据库以及其它应用软件的全部源代码以及系统的各类工程文档,包括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管理手册应无条件提供给甲方,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全部源代码或系统的各类工程文档的,视为乙方未交付服务成果。
8、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对乙方的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审查、保密教育及保密检查,发生失泄密事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公告规定或响应文件承诺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安排。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及相关费用,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本项目不接受损耗,乙方自行办
理相关保险。
4、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 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5、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6、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7、服务成果及货物在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服务成果及货物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承诺的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或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乙方应当将本项目所涉货物的各类工程文档,包括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管理手册应无条件提供给甲方,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全部工程文档的,视为乙方未交付货物。
5、乙方完成服务及交货物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签收,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及货物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检查,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检查不合格的不予签收。甲方签署《货物签收确认单》的行为仅代表甲方已收到数量和包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但不代表乙方已向甲方完成货物交付,直至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方才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货物交付。
6、甲方货物签收后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及整体部署实施后,甲方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初步验收合格后,本项目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一个月,试运行期间若发现系统与技术规范或业务需求不符的情况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顺延试运行期。
8、试运行期满,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最终验收书面申请,采购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后,形成终验报告,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乙方的服务成果或货物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不予签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可暂缓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解决,不
得拒绝和延误。乙方整改后的成果必须经甲方再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10、甲乙双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厅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双方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
11、交货及服务成果前,乙方应对货物及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在服务完成后交付甲方。
12、若甲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13、甲方验收时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10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服务验收合格单并有权解除合同。
14、本项目的一切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培训
1、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由甲方指定。
2、乙方应当按照投标承诺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但不得违反或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培训时间、地点:甲方指定时间和地点。
3、乙方应提供对甲方使用人员的多次免费培训,使甲方使用人员熟练掌握所培训内容,熟练掌握全部功能;乙方培训甲方使用人员直至其掌握全部功能是甲方进行最终验收的必要前提条件。
4、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够次数的培训的,按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处理。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质保期: 3 年(乙方的投标承诺超过 3 年的,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4、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方按质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支持与服务:出现故障 4 小时内做出响应,24 小时内到场维修。一般问题应在 48 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一周内解决。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提供备用机。定期回访以及对设备维护。
6、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质保期满前 1个月内中标人应负责一次免费全面检查;质保期满后,以优惠价格提供维修和备件更换,且免除一切手续费。质保期满后,终身维护,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7、若在最终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货物出现重大故障的,乙方应予以免费换货或重新提交货物或服务成果。
8、未经甲方书面允许或要求,乙方不可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服务团队成员;如乙方的服务团队成员从乙方离职的,乙方应当及时补充补充资质及能力不低于原服务团队成员的新成员,新成员在服务甲方前,应当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如甲方需对其进行背景调查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使用量变更导致合同变动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采购合同金额的 10%,且另需签订补充合同)。
2、付款方式:
(1)项目签订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采购方缴纳合同价 5%的履约保证金。
(2)项目设备初步验收后,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在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向乙方支付 70%的合同款.
(3)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在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向乙方支付 30%的合同款。
(4)项目履约完成(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所有内容,包括承诺的免费保修)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5)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合同款之前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先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开具等额有效发票为甲方付款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乙方未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甲方违约。
4、如果甲方可证明因该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的,则甲方根据拨款进度进行支付,不因此产生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项目签订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价 5%的履约保证金。项目质保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如未出现违约事项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无息)。
第十条 税费
x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服务成果、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要求(技术参数需求)、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的,每逾期 1 日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 0.1%作为违约金,乙方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若还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向甲方承担赔偿。
2、乙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3‰计算违约金,超过 1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或甲方声誉因此受到严重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按合同总金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本条第 1 点处理。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护,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未付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除因甲方自身原因外,乙方操作造成甲方系统数据丢失、泄密的,应按合同金额的三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8、如乙方违反合同要求的保密约定,每违反一次,视情节轻重,扣除合同金额的 0.2%至 1%,直至扣完合同金额为止,如合同款项已支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若还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交付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
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退还该部分货物费用,乙方应按本条第 1 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未按合同约定包装产品,甲方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按本条第 1 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产品毁损、灭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甲方有权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承诺对乙方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或要求更换。项目期间,乙方所派人员现场实施及驻场没有遵守甲方纪律要求而造成的负面影响,视情节严重程度每出现一次扣除未付款项 1-20%。对于甲方要求更换服务人员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乙方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付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 10%计算违约金。
1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更换服务团队或实际服务团队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团队不一致的,或乙方新指派的团队成员未经甲方确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不再支付未付款项并按本合同总价的 10%计算违约金。
13、本条所称损失是指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
14、甲方有权从未付价款、履约保证金中中先行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另补。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及诉讼
1、因服务成果或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鉴定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乙方单独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的,甲方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各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地址为各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若为专人提交的,自对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签收时或单位盖章时视为送达对方。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
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本合同载明的各方电子邮箱、微信号是各方真实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若以邮件方式发送的,自邮件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对方,若以微信方式发送的,自微信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对方。一方电子邮箱或微信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载明的电子邮箱或微信仍为真实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
3、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授权代表签字的需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x合同凡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一律按照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x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xxxxx,xxxx,xxxx,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甲方(章) 2022 年 月 日 | 乙方(章) 2022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 1 号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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