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系 统 ”( http://shixin.court.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雄收购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七年八月
目 录
x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华勤互联、公司、公众公司 | 指 | 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 | 指 | x雄 |
x所、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关于蓝雄收购西藏华勤互联人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收购 | 指 | xx继承兰珍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 791.697 万股的股 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59.98%。 |
达而成 | 指 | 北京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华勤能量 | 指 | 北京华勤能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西藏绽蓝 | 指 | 西藏绽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西藏莱瑟 | 指 | 西藏莱瑟投资有限公司 |
若水善帮 | 指 | 西藏若水善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收购报告书》 | 指 | 《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 5 号》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
《公司章程》 | 指 | 《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万、万元 | 指 | 人民币万、万元 |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雄收购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蓝雄
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受xx的委托,委派xxx、xx律师担任收购人通过继承成为华勤互联实际控制人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监管指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收购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并就本次收购事宜向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收购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收购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在收购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该等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如发生收购人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之情形,收购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基于如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xx,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 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9 年 8 月至 2002 年 7 月,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反倾销部任副主任;2002 年 8 月至今,在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2014 年 5 月至今,在西藏莱瑟投资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7年 5 月至今,xxx互联董事。
(二)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为华勤互联的董事,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收购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情况
x所律师通过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示系统,对收购人是否存在失信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以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收购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收购人的诚信记录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收购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五)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 2 年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依法具备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蓝雄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收购人xx直接持股或任职的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关联关系 | 主营业务 | 经营范围 |
1 |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蓝雄持股 23% | 法律服务 | 法律服务 |
2 | 达而成 | 1000 | 蓝雄持股 99.95%,并担任董事长 | 人力资源服务 | 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
3 | 西藏莱瑟 | 5000 | 蓝雄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投资管理及咨询 | 对建筑业、商业、矿业、农牧林业、教育业、实业的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创业信息咨询及管理;助贷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劳务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 询 |
4 | 华勤能量 | 500 | 蓝雄持有 26%的合伙份额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
5 | 北京莱瑟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 1000 | xx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经济信息咨询 | 经济信息咨询 |
6 | 西藏若水善帮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800 | 蓝雄持股 25%,并担任监事 | 投资管理及咨询 | 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
7 | 北京若水善帮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800 | 蓝雄持股 25%,并担任监事 | 投资管理及咨询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
8 | 优地美 (北京)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蓝雄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批发预包装食品 | 食品的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批发预包装食品 |
9 |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蓝雄担任董事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设计与生产 | 环保技术的研发;环境工程与市政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运营托管;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一体化提升泵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设计与生产、玻璃钢制品及环保设备生产与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软件开发、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雨水收集处理工程;废弃处理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 总承包。 |
10 | 北京深蓝动力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 5000 | xx担任执行董事 | 金融信息服务 | 金融信息服务(未经行政许可不得 开展金融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 |
11 | 北京深蓝动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 | 600 | 蓝雄持有 18.33%的合 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投资管理及咨询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投资咨询。 |
12 | 北京金色乐途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 | 200 | xx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技术推广服务 | 技术推广服务;软件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
13 | 北京金色乐途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 伙) | 500 | 蓝雄 38.46%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投资管理及咨询 | 投资管理 |
14 | 河南金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 500 | 蓝雄出资 95%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 劳务派遣 | 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劳务派遣;通信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咨询;代办移动通信业务;销售:手机。 |
15 | 北京金色易邮信息 | 100 | 蓝雄出资 5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 | 技术服务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 |
服务有限公司 | 理 | 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涉及;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 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 。 | |||
16 | 西藏绽蓝 | 500 | 蓝雄持有 60%的合伙份额 | 投资管理及咨询 | 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 |
17 | 巴州金蓝矿业有限公司 | 1000 | 兰珍持股 80% | 有色金属及其矿产品加工 | 有色金属及其矿产品、黑金属及其矿产品、非金属及其矿产品加工;矿业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工矿机械产品配件、润滑油;农副产品种 植、畜牧养殖。 |
18 | 北京达而成管理技术有限公 司 | 50 万 美 金 | 兰珍持股 70% | 管理咨询 | 管理咨询;管理工具开发;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培训;工程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19 | 上海双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00 | 兰珍直接持股 17% | 文化艺术交流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会务服务,商务咨询(除经纪),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 1:根据兰珍口头遗嘱,xx在中国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全部由xx继承并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藏绽蓝的出资人依然为兰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程序。
注 2:根据蓝雄本人承诺,xx对外投资的部分企业(巴州金蓝矿业有限公司、北京达而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双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于目前已无实际经营业务,拟进行工商注销登记,故股东依然为兰珍。
(一)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收购人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本次收购无需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授权。
(二)被继承人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口头遗嘱的意思表示,由收购人xx继承xx在中国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所有公司,其中包括继承兰珍间接持有的华勤互联 59.98%的股份。
被继承人xx生前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口头遗嘱系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继承人生前口头遗嘱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予以见证,但被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全部继承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均对其口头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股权的继承。故,对于本次收购被继承人不需要取得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五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儿子、女儿以及父母。
被继承人的配偶xxx、儿子 Xxxxx Xxx、女儿 Xxxxx Xxx 出具了《声明书》,确认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口头遗嘱,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的所有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勤能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绽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的股权及其附属权益,全部归收购人所有,归收购人支配并由收购人负责管理。
2017 年 6 月 19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及州务卿 XXXX XXXXXXX 对被继承人的配偶xxx、儿子 Xxxxx Xxx、女儿 Xxxxx Xxx 出具的《声明书》予以确认,并出具了《APOSTILLE》。
0000 x 0 x 00 x,xxxxxxx驻旧金山总领事馆领事出具了编号为
(2017)旧领认字第 0009812 号《认证》,对《APOSTILLE》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州务卿 XXXX XXXXXXX 的签字予以确认。
2017 年 7 月 13 日,福建省上杭县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7)闽杭证字第
288 号《公证书》,对被继承人的父母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予以确认。
(三)公众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x次收购系收购人xx通过继承方式成为华勤互联的实际控制人,为收购人xx及被继承人双方的行为,不需要取得公众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x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次收购无需取得相关授权或批准。
(一)收购方式
华勤互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xx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因病治疗无效,
不幸逝世,逝世前兰珍间接持有华勤互联 791.697 万股的股份,占华勤互联总股本的 59.98%。根据被继承人xx生前的口头遗嘱并经被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全部继承人出具的由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予以确认的《APOSTILLE》、福建省上杭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xx在中国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所有股权由收购人蓝雄继承,并由xx对上述投资进行管理。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x次收购系通过口头遗嘱继承的方式实现,收购人与被继承人未签署相关协议。
被继承人的配偶xxx、儿子 Xxxxx Xxx、女儿 Xxxxx Xxx 出具了《声明书》,确认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口头遗嘱,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的所有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勤能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绽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的股权及其附属权益,全部归收购人所有,归收购人支配并由收购人负责管理。
2017 年 6 月 19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及州务卿 XXXX XXXXXXX 对被继承人的配偶xxx、儿子 Xxxxx Xxx、女儿 Xxxxx Xxx 出具的《声明书》予以确认,并出具了《APOSTILLE》。
0000 x 0 x 00 x,xxxxxxx驻旧金山总领事馆领事出具了编号为
(2017)旧领认字第 0009812 号《认证》,对《APOSTILLE》中美国加利福尼亚
州政府的印章和州务卿 XXXX XXXXXXX 的签字予以确认。
2017 年 7 月 13 日,福建省上杭县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7)闽杭证字第
288 号《公证书》,对被继承人的父母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予以确认。
(三)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所持华勤互联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和被继承人持有华勤互联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收购前 | 本次收购后 | |||||
实际持有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比例(%) | 实际持有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比例(%) | |
收购人 | 西藏莱瑟 | 75.6 | 6.18 | 西藏莱瑟 | 75.6 | 66.16 |
若水善帮 | 6 | |||||
达而成 | 605.697 | |||||
若水善帮 | 6 | |||||
华勤能量 | 78 | |||||
西藏绽蓝 | 108 | |||||
被继承人 | x而成 | 605.697 | 59.98 | - | - | 0 |
华勤能量 | 78 | |||||
西藏绽蓝 | 108 |
注:收购人和被继承人在收购前后所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均为间接持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系被继承人逝世导致华勤互联实际控制人的变化。《APOSTILLE》和《公证书》中载明了被继承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本次收购完成后,华勤互联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经核查,收购人本次权益变动为继承性质,因此不涉及资金的支付行为。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华勤互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xx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因病逝世,逝世前其间接持有华勤互联 791.697 万股股票,占华勤互联总股本的 59.98%。根据xx生前口头遗嘱并经兰珍法定第一顺位全部继承人的确认,确认xx所持有的达而成、华勤能量、西藏绽蓝的股份由其弟弟xx(即收购人)继承。收购人为xx先生的同胞弟弟,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人蓝雄间接持有华勤互联总股份的 66.16%,成为华勤互联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及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因继承关系导致的间接持股变动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出具的说明,自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存在对华勤互联董事会作出补选的计划。2017 年 4 月 10 日,华勤互联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xx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除上述计划外,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尚未有其他改变华勤互联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华勤互联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尚未有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尚未有对华勤互联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尚未有对华勤互联股份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化的计划;尚未有对华勤互联主要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尚未有对华勤互联资产处置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华勤互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和后续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对华勤互联的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华勤互联的实际控制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华勤互联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身份影响华勤互联的独立性,保持华勤互联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利用华勤互联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华勤互联资金。且承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华勤互联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同业竞争及其规范措施
收购人的对外投资及任职的关联企业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收购人的关联企业”。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公众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服务,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鉴于收购人的关联企业没有在西藏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的情况,所以不能在西藏地区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故收购人对外投资及任职的企业与华勤互联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或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华勤互联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华勤互联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如本承诺人或者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勤互联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其将立即通知华勤互联,在征得该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华勤互联及其子公司。
3、本承诺人在作为华勤互联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期间,本承诺为有效承诺。
4、本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华勤互联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联交易及其规范措施
收购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勤互联以外的企业与华勤互联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严格按照华勤互联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勤互联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勤互联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勤互联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向华勤互联借款或由华勤互联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华勤互联的资金;
5、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华勤互联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勤互联以外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华勤互联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6、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华勤互联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四)不注入金融类资产的规范措施
收购人在成为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关于不注入金融类资产的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在成为华勤互联实际控制人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将金融类资产置入华勤互联,不利用华勤互联直接或间接开展类似业务;不利用华勤互联为本人相关关联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相关关联方不借用华勤互联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上述金融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
2、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3、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4、 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声明而给华勤互联带来的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对保持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在收购后不注入金融类资产出具了承诺,上述承诺系收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承诺对收购人具有约束力,其切实履行有利于保护华勤互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承诺:“本人将依法履行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果未履行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西藏华勤互联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华勤互联之间未发生过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华勤互联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已经按照《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并拟与本次收购的其他文件一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公告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经受让了达而成、华勤能量中被继承人所持有的出资额或合伙份额,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西藏绽蓝尚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有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接签字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