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契約書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場地租賃契約書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場地租賃契約,訂定條款如後:第一條、租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房屋: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號 醫學人文博物館1樓118室,使用面積計約25.1
平方公尺(約7.6坪)。
土地: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99地號
醫學人文博物館大廳之桌、椅擺放區不屬於租用範圍內,大廳桌、椅可供師生、訪客使用,不得因未點用乙方食品而驅離,但乙方需負責大廳桌、椅擺放區清潔維護。
第二條、契約期間及效力
1. 本契約租期共計2年,自中華民國109年OO月OO日起至111年OO月OO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房地由甲方收回。乙方未經同意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有其他主張。
2.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營運30日內開始營運,延遲營運每逾1日應繳違約金新台幣
1,000元,逾期30日仍未營運,則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3. 本契約租賃年限為2年,期滿若評估為績效良好,得由甲方研訂續約之條件,依法定程序辦理續約。
4.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為約定,效力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未約定者,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本契約內容包括招商須知及乙方營運企劃書、評選時承諾事頃。
第三條、保證金
1. 乙方於簽約時,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以下同)OO萬元整予甲方,以作為對本營運期間一切契約責任履行之保證。
2. 於契約屆滿依本約辦妥一切手續並扣除乙方應繳付甲方之金額後, 無息退還乙方。契約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以保證金抵扣場地租金、水電費或其他費用。
3. 如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乙方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場地年租金暨水電費
1. 場地年租金為新台幣OO萬元整(包含垃圾清運費),每半年繳納一次,乙方應於每半年五日前繳交甲方場地租金費新台幣OO萬OO千元整。
2. 乙方按期(兩個月為1 期)繳交甲方之水、電費用(水、電費照錶計收,每度費用依本校公布標準核計) ,乙方於甲方通知次月5日前向甲方出納股繳納,並將繳費通知單送甲方保管股備查。
3. 場地租金及水、電費延遲繳費者每日加收1%滯納金,違反本條繳費方式或逾繳費期限10日者,即終止契約。
第五條、場地使用之限制
1. 確保安全,嚴禁用明火(含炭火、瓦斯),請以電器用品替代,且需符合本校消防安全(含配電裝修工程規範)等相關規定,投保火險及公共意外險。
臺大醫學院配電、裝修工程規範
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_xxx
2. 廠商於本場地內所施作之裝修或空間調整,需配合古蹟之限制,除不得於牆壁上做任何施工,其餘皆需符合本建物與興建目的及相關法令。
(1)使用本館商標或名稱時,應事先徵得本館同意。
(2)張貼設置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應經本館同意始得設置。 (3)不得有損及本館形象之行為。
(4)禁止會員制經營。
(5)禁止轉讓:不得將履約場所轉租或委託第三人經營。 (6)環境清潔、公共安全均由廠商負責。
第六條、景觀維護暨環保義務
1. 基於醫學院區整體規劃及結構安全考量,不得變更本建物結構及外觀,不得設置店招及廣告物。
2. 本場地以外公共空間之維護:(營運週邊5公尺內之)公共環境由乙方負責打掃,外部公共空間之工程維修由甲方負責,乙方應定期巡視通報。
3. 乙方須使用低污染之空調、污水處理設備、排煙機具,噪音值、氣味應定期檢測維修,污水排放應合乎法定標準。
4. 甲方提供之設備機具如經乙方同意使用者,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使用及負責修繕保養,並應配合甲方財產盤點手續。使用期間如有任何損壞或短少,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有遺失乙方應購置相同器具賠償。
5. 乙方販售餐飲嚴禁使用xxx容器及美耐冊餐具。
6. 乙方應遵守主管機關對於餐具使用之相關規範。第七條、保險暨稅費負擔
1. 乙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至少100萬元以上,受益人為甲方,另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以上乙方均須於營運前將保單副本提交甲方。(未提送保單不得營業)
2. 甲方提供場地供乙方營運,其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仍屬甲方,其他與乙方使用目的不抵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因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包括但不限於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水電費、規費、維修、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緩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3. 乙方於簽約後,必須完成申請設立營業稅籍於本場地相關作業,並提供甲方總務分處備查,否則視同違約,依本契約書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4. 如因不可抗力情事,乙方無法申請前項登記,本契約解除。第八條、營運管理
1. 乙方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或甲方附屬機構之名義對外為任何招攬商業行為。乙方之交易行為,涉及法律糾紛或受主管機關處罰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2. 本院僅提供場地租賃,所提供商品之品質均由廠商負責,若發生消費者爭議事件均由廠商自行處理,並承受一切法律責任。
3. 乙方服務人員如有行為不檢之情事,或有損及甲方校譽之行為時,乙方應予更換,並向甲方報告備查。甲方並得要求乙方採取回復甲方名譽之一切必要措施。
第九條、服務品質
1. 乙方於每學期中對本場地營業狀態應作一次顧客滿意度調查,內容至少須包含服務內容、服務態度、衛生清潔、價格等,調查表份不得低於100份,調查方案應先報請甲方審核,調查結果及分析報告須送甲方備查。滿意度項目經調查分數偏低或退步者,乙方應即採取具體改善措施。
2. 產品價格調漲須經甲方審核同意。
3. 對於本場地營業之客戶申訴案件,乙方應有標準處理作業程序,至少應有文件記載發生事實、處理經過、申訴者對處理結果之滿意度等項目,每學期結束前,應將本學期客戶申訴案件數、案件成長率、申訴滿意度平均值等資料,彙整並送1份給甲方備查。
4. 本場所經營餐飲業者,應依據且需符合「國立臺灣大學膳食管理相關法規」及
「政府機關膳食相關法規」。臺大膳食管理相關法規、政府機關膳食相關法規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 營業時間:
(1) 本場地可對外營業,營業時間應配合醫學校區校園管理,及人文博物館工作及活動時間為原則。
(2) 乙方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國定假日可停止營業 (營業場所須顯示營業時間),但甲方若有活動需求須配合營業,且營業時間若調整,須經甲方同意。
6. 乙方對於消費者有自備餐盒器皿者,應提供優惠,並將其優惠內容予以公告營業場所。
第十條、契約終止
1. 重大違約事由:xxx先報請甲方同意方可執行之事項,乙方未經申請逕自執行者,或本契約明定屬重大違約事由者,甲方無須催告,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後乙方應返還場地設備,逾期未返還者,每日應繳違約金1萬元。
2. 一般違約事由:除第一項情形外,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經甲方書面警告或罰款限期改善,達二次以上仍不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3. 乙方於本契約提前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7日內,將所借場地恢復原狀交還甲方(經甲方同意之裝修及附著於場地設備無須恢復原狀);乙方於遷出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請求遷移費、補償費或任何費用,乙方未能於期限內遷移之物品視同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絕無異議,如因此增加甲方之負擔,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金約定
1. 乙方於營運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或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經甲方書面通知二次後仍未改善者,甲方除得終止契約外,並得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繳納違約金每件每日1,000元~20,000元
整,並得按日連續懲罰至改善為止。
2. 乙方如未繳納違約金者,甲方得自乙方繳交之係保證金扣抵之,扣抵後,乙方應立即補足該保證金,乙方如不為補足該保證金,甲方無須以書面催告乙方,即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強制執行約款
1. 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甲方場地租金,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2. 乙方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因有第十條違約事由致契約終止者,應即交還場地及附著設備予甲方,如未交還甲方,乙方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3. 乙方因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生遲延返還場地設備之違約金,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4. 甲方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時,乙方如結清相關費用後仍未返還乙方保證金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暨契約份數
1. 本契約一式正本2份,副本2份,甲、乙方各執正副本各1份。
2. 雙方同意有關本約之任何糾紛,應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電 話:
乙 方:
代 表 人:統一 編 號: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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