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YXJC2019-017X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报告厅和大礼堂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YXJC2019-017X
甲方: 中国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
乙方: 宜兴宝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 中国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
签订日期: 2020 年 月 日
0000x 0x 00x, xx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 以询价采购方式 对 报告厅和大礼堂改造项目 进行了采购。经询价小组评审,中国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确定 宜兴宝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中国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 (以下简称:甲方)和 宜兴宝锦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签订合同前,需缴纳总合同金额(498710元整)的10%即49871元整,作合同保证金。
合同保证金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28日之内。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询价通知书(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询价通知书。
1.2.1 货物名称: 报告厅和大礼堂改造项目 ;
1.2.2 货物数量: 按采购清单 ;
1.2.3 货物质量: 按采购清单 。
x合同总价为:¥ 498710元(大写:肆拾玖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见响应文件)
1.4.1 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95%,余款在质保期(三年)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1.4.2 发票开具方式: 按100%开具 。
1.5.1 交付期限: 前 ;
1.5.2 交付地点:中国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 ;
1.5.3 交付方式: 按采购清单安装结束交付 ;
1.5.4 验收时间:安装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3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3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由于乙方提供货物质量和安装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不可避免地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甲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1.6.6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7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1.7.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① 种方式解决:
①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宜兴)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②向甲方所在地(宜兴)人民法院起诉。
1.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报送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YNBY2W
住所: 住所:
宜兴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宜兴农村商业银行东山分理处 招商银行宜兴支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中国共产党宜兴市委员会党校 xxxxxxxxxxxxx
xxxx: xxxx:
3202230671010000001550 0000 0000 0000 000
附件:
成交通知书;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询价通知书(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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