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第三条规定:“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 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 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 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 PPP 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