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T-PAS, MOST-BAS, MOST-HAS)
科技部與波蘭科學院、保加利亞科學院及匈牙利科學院
(MOST-PAS, MOST-BAS, MOST-HAS)
2023-2024 年 雙邊合作人員交流PPP 計畫
一、 原則及宗旨
2022.03.04
為培養國內年輕研究人員國際合作經驗,累積國際學術人脈及增進國際移動力,本部與波蘭科學院(PAS)、保加利亞科學院(BAS)及匈牙利科學院(HAS)分別簽署合作協定及瞭解備忘錄,推動雙邊合作人員交流 PPP 計畫 (Project-Based Personnel Exchange Program, 以下簡稱 PPP 計畫),以促進雙邊研究人員研擬合作研究計畫,深化科技合作。
二、 計畫主持人資格
(一) 我方計畫主持人須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計畫主持人資格。計畫參與人員得為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博士後研究員及博士生。
(二) 雙邊計畫主持人應於各申請截止期限前,分別向本部及波蘭科學院(PAS)、保加利亞科學院(BAS)與匈牙利科學院(HAS)等歐方補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案始能成立。
三、 作業時程及計畫執行期限
x年與各協議機構計畫申請與截止日期如下:
重要時程 | PAS | BAS | HAS |
申請受理日期 | 5 月 4 日 | 5 月 4 日 | 5 月 14 日 |
截止收件日期 (以機構發文日為準) | 7 月 30 日 | 7 月 30 日 | 9 月 10 日 |
核定公告 | 2022 年 12 月間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協議機構審查時間或雙邊會議時xxx等,本部得視情形調整公布審查結果時間,不另行通知。) | ||
執行期限 | 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為原則,本部得配合實際核定公告日期調整 2. 第一年計畫執行情況不佳者,本部得不核定第二年度計畫。 |
四、 雙邊人員互訪交流經費編列模式及原則
(一) 我方每件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24 萬/年。
(二) 不補助研究計畫支出如人事費、材料費、電腦使用費。
(三) 模式為派遣方補助出訪人員之交通費及保險費;接待方補助來訪者於該地生活費的方式:
1. 交通費:臺灣與中歐國家最直接航程來回經濟艙等機票,臺灣及中歐國家(波蘭、克保加利亞或匈牙利)境內長途公共交通費,上限為每人新臺幣 6 萬元。
2. 保險費:請參考「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費率表」並依實際出訪期程,採 400 萬保額之保險費標準編列綜合保險費,依實際旅途日期計算。
3. 歐洲訪問人員來臺生活費:合作夥伴(計畫成員1)訪臺生活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請參考「科技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依實際來訪人員層級、人數及天數編列生活費,在計畫經費額度內核銷。
4. PAS, BAS 及 HAS 補助我國訪歐人員生活費內容:
國家 | 協議機構 (歐方補助機構) | 我國出訪者於歐洲國家之生活費 (由歐洲合作夥伴編列) |
波蘭 | 波蘭科學院 (PAS) | 短期訪問上限 29 天以內 1.住宿費:PAS 直接支付 180PLN/人/晚 2.雜費:90PLN/人/日 3.當地旅行支出(火車):PAS 直接支付長期訪問 30 天以上 1.住宿費:PAS 直接支付 1,600PLN/人/月 2.雜費:900PLN/人/月 3.當地旅行支出(火車):PAS 直接支付 |
保加利亞 | 保加利亞科學院 (BAS) | 1.住宿費:25 歐元/人/晚 (BAS 有特約旅館) 2.雜費:40BGN /人/日 |
匈牙利 | 匈牙利科學院 (HAS) | 1.住宿費:HAS 直接支付 2.雜費:7,000HUF /人/日 |
註. 本表資訊僅供參考,依 PAS, BAS 及 HAS 之相關規定辦理。
1 計畫成員包含歐方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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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程序
(一) 雙邊人員交流互訪 PPP 計畫必須由臺方及歐方合作夥伴分別向本部及歐方補助機構提出申請始能成立,單方提出申請無法受理辦理。
(二) 請自本部網站:xxxx://xxx.xxxx.xxx.xx登入,依序點選:
1. 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
2. 點選【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
3. 在申辦項目下點選【國際合作類】;
4. 點選【雙邊研究人員交流計畫】;
5. 在【雙邊國際合作與交流管理系統】確認候選新增,選擇對應國家之雙邊人員互訪交流 PPP 計畫】;
6. 點選【申請新計畫】開始申請計畫。
(三) 新增計畫時,請線上填具各項申請資料外,須提供以下資料:
1. 雙方研究計畫主持人並需填具「雙邊人員互訪交流 PPP 計畫共同英文申請表
2」,雙方計畫主持人及單位主管須簽名。
2. 臺方合作說明表:內容建議包括計畫之合作研究目標、方法與預期成果,與國外合作之互補性、具體分工及雙方合作加值效果,計畫主題之重要或創新性,雙方團隊合作或接觸記錄,以及年輕研究人員(博士後或博士生)參與之角色。
3. 雙方計畫主持人英文履歷及近五年著作目錄等各項佐證文件採 PDF 格式檔上
傳至系統。
(四) 申請機構應於系統中依國家別彙整後送出,並列印申請名冊一式二份於截止收件日期前備函(以機構發文日為準),送本部提出申請。
(五) 歐洲各國之計畫主持人申請程序,請參考歐方補助機構之相關規定。
六、 審查
(一) 以下任一情況之申請案恕不受理:
1. 單方提出計畫申請書
2. 逾期申請
3. 申請資料不齊全
(二) 申請案經本部及歐方補助機構各別獨立審查,經本部與對方比對審查結果並共同選定通過之計畫,始核定補助。
2本計畫相關表格請至本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業務)」網頁內,各類申請表格之「臺-中歐科技
合作表單」網頁下載利用。
七、 出訪規範:雙邊合作人員交流活動通知單
歐方補助機構為掌握雙方人員交流資訊,要求執行雙邊人員互訪交流 PPP 計畫之主持人應於實際出訪前 30 天確認行程,並填具「雙邊合作人員交流計畫出訪通知單」,發 送電子郵件通知本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聯絡人及駐捷克代表處科技組信箱,以利轉知對應之歐方補助機構。
八、 經費核銷及報告繳交
(一) 計畫相關費用請先行墊付,俟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依「科技部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活動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二) 辦理年度經費結報前請於本部線上系統繳交報告,第一年度計畫結束後須線上繳交期中進度報告,第二年度計畫結束後須繳交結案報告。
(三) 報告內容建議包括:雙方人員是否依原規劃赴對方機構訪問及其訪問重點、該年度交流成果和下年度人員交流之工作重點,是否達到原先預設目標、執行期間雙方所遭遇之困難、雙方是否規劃共同提出雙邊研究計畫等。
九、 注意事項
(一) 為赴國外進修及參與學術研討會者,不適用本計畫。
(二) 本計畫相關表格請至本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業務)」網頁內,各類申請表格之「臺-中歐科技合作表單」網頁下載利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00xxx00x-000x-00x0-0000-x0000000 3e95&filter_uid=fbaa99e0-eb38-40b9-bb15-04d95603b96a
(三) 本次公告主要對計畫申請規定提出說明,有關獲得補助計畫之經費暫付原則與
方式、補助項目變更、經費結報及報告繳交等事宜,請依核定公文、核定清單內容並參考本部「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活動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0-00xx-000x-x0x0x000000x
(四) 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 科技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 並按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人
科技部科教及國際合作司xxx研究員 電話: 00-0000-0000 xxx小姐 電話:00-0000-0000 | 駐捷克代表處科技組xxx組長 電話: x000-000-000-000 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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