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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65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司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股份”)(SZ.002429)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通过资源互补、优势共济、协同运营与利益分享,聚焦于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业务(B2C)市场,共同打造集内容、渠道、平台、终端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互联网电视生态圈闭环业务模式,开辟、引领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运营商和家庭视听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双方介绍: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SMG)旗下统一的产业平台和资本平台,以全媒体对接和全产业链布局,构筑互联网媒体生态系统、商业模式、体制架构,打造最具市场价值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互联网媒体集团。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驰股份”)是一家专业生产消费类电子产品的股份制高科技企业,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xx技术企业和深圳市政府认定的市xx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家庭视听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数字智能高清液晶电视、数字
智能付费高清机顶盒等。
二、合作宗旨和原则
双方同意按照资源互补、优势共济、协同运营与利益分享的原则,积极推进双方在互联网电视业务领域的深度合作,并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建立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 合作定位
双方的合作是基于东方明珠打造以互联网电视为核心业务的互联网媒体生态系统战略布局,借助兆驰股份在家庭视听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加快推进实施东方明珠互联网电视面向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业务(B2C)硬件策略的具体落实。同时基于兆驰股份“互联网+”转型战略,借助东方明珠在内容、渠道、平台、服务和互联网电视牌照方面的优势,共同致力于加快推进兆驰股份从中国领先的家庭视听消费类电子制造商向互联网电视业务联合运营商的战略转型。
通过本次合作,双方将推出定制硬件终端,集成 BESTV 互联网电视服务,建立集内容、渠道、平台、终端、应用服务于一体的互联网生态圈闭环,以及集消费电子产品硬件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互联网电视内容产品与应用服务营销、用户管理与运营维护在内的完整业务链,实现业务层面的联合运营和资本层面的紧密合作。
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双方亦就东方明珠入股兆驰股份事宜签订了相关股份认购协议。双方同意,东方明珠取得兆驰股份依据前述股份认购协议向其发行的股份后,兆驰股份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议选举一名新任董事。前述兆驰股份董事会提议选举的新任董事人选应由东方明珠向兆驰股份董事会推荐。
四、 合作领域
(一)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
双方同意,在互联网电视业务领域,兆驰股份所有自主品牌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含机顶盒、一体机等)与东方明珠 BESTV 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排他性对接,即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81 号文件的要求,不能与东方明珠以外的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对接,在互联网电视上的应用等增值服务必须通过东方明珠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实现,并按照商务合同进行利益分成。
东方明珠提供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价格或通过用户经营产生的收益分成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给予兆驰股份全力支持,且根据用户发展情况可以按照市场定价规则定制独特内容。
在双方整合各自优势资源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三年合作(本协议签订日起)发展至少 1000 万互联网电视月活跃用户1。
(二)硬件合作
双方同意,在市场同等业务及技术水平和标准下,兆驰股份作为东方明珠面向家庭和个人消费者业务(B2C)的互联网电视自主品牌定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机顶盒、一体机等)排他性供应商,且兆驰股份要给予东方明珠较之向其他第三方公司所提供的更大力度的优惠。
(三)营销合作
双方同意,在市场同等条件下,东方明珠及其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SMG)作为兆驰股份营销推广、在线销售等优先合作伙伴,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购物及电子商务在线销售、传统及新媒体广告营销推广等。
1月活跃用户:单一用户月使用累计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 协议有效期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六、 其他事项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xx和保证如下:
1、 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
定;
2、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
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3、 以上合作内容应于 6 个月内分别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并于 2015年内推进落实。
4、 甲、乙双方将在本协议所确定的合作领域相关内容的原则上,进一步友好协商,明确细节,实际情况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9 日
⚫ 备查文件: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