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中文名稱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受益人英文名稱 (請與外幣銀行帳戶名稱相同)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 籍 □本國人 □外國人: (請填寫國家名稱) 外國人士請勾選居留目的:□觀光 □工作 □探親 □就學 □其他 (請填寫目的) 稅 務 居 民 聲 明 □本人僅有台灣籍,「不具」他國稅務居民身分或指標(如具他國稅務居民身分請加填附件-自我證明文件;如您的稅務居民身分變動,請於變動後30日內主動告知本公司) 通 訊 地 址 □□□(以國內地址為限) 戶 籍 地 址 □同通訊地址...
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自然人適用)
簽訂本同意書前請投資人詳細閱讀元大投信「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之約定條款
受益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同意如受益人係舊戶者經核原留印鑑無誤後,除印鑑變更外,本公司得自動將您原留元大之相關基本資料更新成此表單內容。(如欲變更原留存印鑑請另填受益人印鑑及名稱異動申請書)
戶 號:
元大投信填寫
受益人中文名稱 |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受益人英文名稱 | (請與外幣銀行帳戶名稱相同)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國 | 籍 | □本國人 □外國人: (請填寫國家名稱) | 外國人士請勾選居留目的:□觀光 | □工作 □探親 □就學 □其他 (請填寫目的) | |||||||||
稅 務 居 民 聲 明 | □本人僅有台灣籍,「不具」他國稅務居民身分或指標 (如具他國稅務居民身分請加填附件-自我證明文件;如您的稅務居民身分變動,請於變動後30日內主動告知本公司) | ||||||||||||
通 訊 地 址 | □□□ (以國內地址為限) | ||||||||||||
戶 籍 地 址 | □同通訊地址 □不同通訊地址,請填下方欄位: □□□ | 國 家 別 | □本國 □外國:(請填寫國家名稱) |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 | ||||||||||||
連 絡 電 話 | 住家( ) | 公司( ) | 傳真( ) | ||||||||||
對 帳 單 及 確 認 單 傳 遞 方 法 : □E-Mail □簡訊 □寄發至通訊地址(請擇一勾選) | |||||||||||||
未滿20歲之受益人,須填寫雙方法定代理人資料;受輔助宣告人,應留存一位法定代理人(即輔助人)資料。 | |||||||||||||
法定代理人姓名(1) | 身 分 證 字 號 | ||||||||||||
法定代理人姓名(2) | 身 分 證 字 號 |
行動電話
交易方式
□開立全方位交易功能
未勾選者則一律僅開放一般及傳真交易功能。
1.可透過一般/網路/傳真交易及其它由主管機關核可之新種交易(本公司保有變更各交易功能之權限)辦理基金交易相關事宜。
2.勾選者請務必填寫受益人資料之『電子郵件信箱』及『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3.約定帳號資料請至少填寫一個,若未填寫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4.訂閱理財相關電子報:□同意 □不同意(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訂閱)
約定帳號資料 此項為必填項目,請至少填寫一個約定匯款帳號(僅限受益人本人名義開立之帳戶,以確保個人權益。帳號請由左至右填寫,填寫,空白空白處不需補“0”)。日後辦理買回手續時,僅得就約定帳號選擇;約定帳號倘有異動,應另行填寫「受益人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向元大投信辦理異動手續。
幣別 | 銀行/郵局 | 分行/支局 | 買回約定帳號 (郵局帳號填寫順序:局號+帳號共14碼) | 若需約定為收益分配約定帳號者,請勾選。 | |||||||||||||
新臺幣 | □收益分配約定帳號 | ||||||||||||||||
外 幣 | (請務必加填受益人英文名稱) |
注意事項
受益人留存印鑑
1.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請加蓋雙方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
。
2.本欄為交易檢核之依據,若有塗改,x不受理;敬請重新填寫一份。
3.本人已詳細閱讀本同意書之約定條款及風險預告書且確實填寫「投資適性評估調查表」,本人已審閱瞭解共同行銷客戶資料使用說明。
1.本文件恕不接受感光紙辦理申請。除「受益人留存印鑑」外,若有任何塗改
,務必於修改處加蓋受益人留存印鑑,以證明受益人本人所為。
2.受益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受輔助宣告之人,則必需填寫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資料並加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輔助人印鑑;若父母雙方同意由一方代表為留存印鑑,需填寫【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
3.首次開戶之受益人,請依身分類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 國 自 然 人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未滿14歲之未成年受益人,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年滿14歲之未成年受益人,請加附上其本人身分證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外 國 自 然 人
檢附護照及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壹式以上之簽章,請註明多式憑幾式有效;若未聲明者,一律以退件處理】
受輔助宣告人
檢附受輔助宣告人及輔助人之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依法令規定具有監護宣告人身分者,x不接受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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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000 xxxxxxxxx000x00x xx:(00)0000-0000 轉基金事務部
客戶適性評估
投資適性評估調查表
x公司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1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3條及其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令規範,瞭解及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及屬性,提供您更適合的投資產品,請填寫下列資料。(提醒您! 務必完整填寫,以免延誤作業時間)
重要聲明
依據法令規定,本評估有效期間為一年,超過一年需重新填寫評估。
本調查表之評估結果,係依照您填寫此份調查表時所提供之個人相關資料而推論得知,且調查結果將作為您未來投資本公司基金產品時之參考,因此,請您務必詳實填寫,並對此份調查表之準確性及資訊負責。在您投資前,請務必確認您所投資的產品是否與您的風險承受屬性相當,當您欲投資之產品風險屬性高於您的風險承受屬性時,本公司將得要求您再次確認您的投資申請。
為保護您個人資料的隱私權,您在此份調查表上所填寫之個人資料,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未經您的同意,本公司將不會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您的個人資料。基金商品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一部份:客戶基本資料
受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1.( )行業別: (A)農、林、漁、牧業 (B)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C)製造業 (D)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E)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除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外) (F)營建工程業 (G)批發及零售業 (H)運輸及倉儲業 (I)住宿及餐飲業 (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 (K)金融及保險業 (L)不動產業 (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N)支援服務業 (O)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P)教育業 (Y)醫院、診所 (Q)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除醫院、診所外) (R)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T)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 (U)珠寶銀樓業者 (V)當鋪或博弈業者 (W)武器戰爭設備業者 (X1)非營利機構、(X2)宗教團體、(X3)慈善團體、(X4)政治團體 (S)其他(請填寫您的行業)
2.( )職業別︰ (31)民意代表、政治人物 (32)會計師、律師、公證人、地政士 (36)主管、經理人 (37)軍人 (38)家管 (39)學生 (40)退休人士 (41)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42)專業人員(除會計師、律師、公證人、地政士外)、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43)事務支援人員、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45)自家店舖 (99)其他(請填寫您的職業)
3.本人確認(請擇一勾選) □不是信託之受託人 □是信託之受託人,如是,同意另行提供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及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之人等相關資料及文件。
4.任職公司(統一編號或名稱): (必填) (若無職業請填寫「無」)
5.職稱:□高階管理人員 □非高階管理人員: (請填寫您的職務名稱)
6.個人平均年收入:①□70萬以下 ②□70萬(含)~100萬 ③□100萬(含)~300萬 ➃□300萬(含)~500萬 ⑤□500萬(含)~1000萬 ⑥□1000萬(含)以上
7.家庭平均年收入:□70萬以下 □70萬(含)~100萬 □100萬(含)~300萬 □300萬(含)~500萬 □500萬(含)~1000萬 □1000萬(含)以上
8.收入主要來源(可複選):□薪資□退休金□投資理財□經營事業收入 □租金收入□買賣不動產□繼承/遺產 □其他(請填寫您的收入主要來源)
9.投資目的(可複選):□增加收益 □結婚 □購屋 □教育 □旅遊 □退休 □資金調配 □資產配置
10.婚姻狀況:□未婚 □已婚 □不提供
11.教育程度:□國中以下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碩士以上
受益人為未成年者或受輔助宣告人者必填(請加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12.法定代理人 I ①姓名: 關係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國籍 通訊地國家 聯絡電話
②( )行業別(請參酌上述1.行業別之選項或□其他: )③( )職業別(請參酌上述2.職業別之選項或□其他: )
➃( )個人平均年收入(請參酌上述6.個人平均年收入之選項)
13.法定代理人II ①姓名: 關係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國籍 通訊地國家 聯絡電話
②( )行業別(請參酌上述1.行業別之選項或□其他: )③( )職業別(請參酌上述2.職業別之選項或□其他: )
➃( )個人平均年收入(請參酌上述6.個人平均年收入之選項)
第二部份:客戶投資喜好
1.您每次投資基金的期限 □未達1 年 □1 年~3 年之間 □超過3 年
2.您投資基金的方式(可複選) □單筆申購 □定時定額 □定時不定額 □其他 (請填寫您的投資方式)
3.您預計每次投資的交易額度為 □1 萬元以下 □1 萬(含)~100萬以內 □100萬(含)~500萬以內 □500萬(含)以上
4.您喜好的基金類型(可複選) □股票型□股債xx型□組合型□債券型□指數型□ETF□貨幣市場型□保本型□其他(請填寫您喜好的基金類型)
5.您期望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之服務為 □理財專員週期性服務 □提供網路平台、電子訊息服務 □客服中心必要時諮詢 □提供帳戶訊息即可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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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xxxxxxxxx000x00x xx:(00)0000-0000 轉基金事務部
第三部份:風險屬性評估
題 目 | 答 | 案 | ||||
1.投資經驗(單選) | ||||||
(a)未達1年(含無經驗)(1分) | (b)1年(含)~ 3年(2分) | (c)超過3年(3分) | ||||
2.資金運用情況(單選) | ||||||
(a)收入幾乎等於支出,手上資金不夠充足(1分) (b)會挪出部分收入,進行投資(2分) (c)收入不僅定期投資,若有額外收入還會加碼投資(3分) | ||||||
3.投資理財觀念(單選) | ||||||
(a)投資一定會獲利,不會賠錢(1分) (b)追求較高投資報酬,但不願意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2分) (c)了解投資有賺有賠,會為了追求較高的投資報酬,願意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3分) | ||||||
4.投資理財目的(單選) | ||||||
(a)短暫資金停泊(1分) (b)追求穩定報酬(2分) (c)追求長期投資獲利(3分) | ||||||
5.可接受的投資報酬與損失(單選) | ||||||
(a)正負未達5%(1分) (b)正負5%(含)~ 10%(2分) (c)正負超過10%(3分) | ||||||
6.投資盈虧對生活需求的影響(單選) | ||||||
(a)高(1分) (b)中(2分) (c)低(3分) | ||||||
7.商品理解程度(單選) | ||||||
共同基金是否受「中央存款保險基金」保障,(a)是(0分) (b)否(1分) | ||||||
8.請自行加總1~7題回答之分數,您所得到的總分為: | 分 | |||||
9.根據計算出的總分對照下表後,可了解依照您自身的投資方式與經驗,在面對風險時的承受程度屬性類型。您在面對風險時的承受度屬於: | 型 | |||||
分數 | 風險屬性類型 | 風險屬性說明 | 適合系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等級 | |||
證信基金 | 期信基金 | 證信基金 | 期信基金 | |||
7分或以下 | 保守型 | 低波動承受型 | 風險承受度極低,期望避免投資本金之損失,但仍有投資減損之可能 | RR1~RR2 | 低波動度 | |
8分~14分 | 穩健型 | 中波動承受型 | 願意承受少量之風險,以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 RR1~RR3 | 低、中波動度 | |
15分~19分 | 積極型 | 高波動承受型 | 願意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以追求較高投資報酬 | RR1~RR5 | 低、中、高波動度 | |
請問您是否具以下身分:□70歲以上 □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含)以下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請勾選下列聲明 本人□願意 □不願意(具以上身分卻未勾選則視為不願意)聲明已充分瞭解 貴公司系列金融商品之相關風險,但因本人會充份考量自身情況與申購產品之關係,並同意承擔申購基金後所產生之一切投資風險及結果,概與 貴公司無關。 提醒您:如您為以上所屬身分且不願意聲明者,為保障您投資權益,本公司將主動調整您的投資風險屬性為【保守型(低波動承受型)】 | ||||||
10.請問您是否認同本次風險屬性評估之結果? (除本公司主動調整您的風險屬性外) □ 是,認同上述評估結果為本人在面對風險時之承受度屬性 □ 否,本人不同意本次風險屬性評估之結果,經重新檢視上述問卷中所填寫之內容確實符合本人之投資觀念,但本人實際在面對風險時之承受度較評估結果「低」,應為 型【保守型(低波動承受型)/穩健型(中波動承受型)擇一選擇】 若您認為您的風險承受度較評估結果「高」時,請重新確認您於評估問卷中所填寫之內容是否正確。 |
日期: 年 月 日
銷售機構(單位):評估人員簽章 (評估人員與第10頁之業務員/推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主 管: | 覆 核: | 經 辦: | 收件日 期: |
電訪日期時間 電訪人員 受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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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xxxxxxxxx000x00x xx:(00)0000-0000 轉基金事務部
元大投信「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之約定條款
一、申請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之約定事項:
1.立同意書人即受益人(以下簡稱甲方) 已於填寫或簽署元大投信「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 以下簡稱同意書)前, 仔細閱讀並瞭解以下的說明及條款,任何資料之欠缺或同意書未連同所須文件一併交付,將導致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無法處理甲方之交易申請,需待各資料齊備後,交易始生效。
2.甲乙雙方進行交易應以本同意書之約定進行,有任何未盡之事宜,悉依乙方相關系列基金之最近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人須知、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共同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乙方其他業務規定及相關法令為權利義務之準據,相關法令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同意書仍屬有效,無須另行約定。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無效或無拘束力,將僅限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之後履行本同意書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之條文視為不存在。本同意書簽定後,其約定書及相關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同意書仍屬有效不需重新簽定。且凡元大投信經相關法令核可之新種業務,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直接適用本人交易行為時,本同意書之權利、義務之規定,仍屬有效不需重新簽訂。
3.甲方瞭解並同意以同意書上所勾選之交易方式辦理申購、買回、轉換乙方系列基金,並確實瞭解其所為之法律效力與現場或郵寄所為之法律效力相同。
4.甲方同意於繳足全部申購價金之日起,即成為乙方系列基金之受益人。
5.本同意書所稱「營業日」依交易標的之信託契約定義,交易如遇非營業日,則遞延至最近營業日辦理。
6.甲方於開戶時應填留印鑑卡或相關資料,並檢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文件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簽署本同意書。甲方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任何資料之欠缺或申請表格未連同所須文件一併交付,將導致乙方無法處理甲方之交易申請。
7.本同意書內表格上任何資料或指示之更改,均須由甲方蓋用原留印鑑。
8.甲方因故需更改所提供之資訊,應重填本同意書或變更申請書通知乙方,經乙方審核無誤辦理更改後始生效力。
9.甲方同意在乙方指定營業時間內使用乙方之各項交易服務,為當日之指示,有關收件截止時間請詳閱乙方各項最新通知及公告;如逾收件時間後或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指示。
10.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任何聯繫方式及內容,並得紀錄所有委託及交易內容。
11.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外匯)市場規則、停止(外匯)交易、傳輸或設備上之問題、戰爭、天災等原因,導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所受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12.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更新之各項交易服務之相關事項與使用規定。
13.乙方將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確實執行乙方系列基金之各項交易服務,惟乙方有權決定是否執行任何之各項交易服務。
14.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及其關係人或與乙方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其營業項目、法令許可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甲方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予受乙方委託處理業務或基金相關事務或依約合作之人。
二、填寫受益人(甲方)資料注意事項:
1.甲方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開戶, 並提供詳細地址、電話、傳真號碼, 信託基金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 均將以該登記之通訊地址投寄,甲方若為法人,則需填寫一位經授權指定之聯絡人及其基本資料,俾使乙方傳遞相關通知,乙方對聯絡人所為之通知,對甲方仍有拘束力。
2.甲方於同意使用乙方之各項交易服務時,應據實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乙方對於甲方所有通知事項與傳遞信託基金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得約定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自傳遞甲方前項指定之地址、信箱或號碼至送達日時視同對甲方生效力,按傳遞方式之約定送達日如下:(1)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2)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傳遞日為送達日。
3.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電話、傳真、網站或電子郵件遞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不以乙方在各通知或聯絡單上簽署為必要,將推定為已經乙方簽署。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前項之正確帳載為準。甲方若欲變更聯絡人及其基本資料,應以書面正式通知乙方,在乙方收悉該書面變更通知前,乙方對聯絡人所為之通知,對甲方仍有拘束力。
三、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須知:
1.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應以甲方名義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基金帳戶。
2.甲方若欲採「申購價金委託轉帳代扣款」方式繳付申購款項,應先填具委託乙方轉帳扣款之授權文件,待該授權文件經其指定扣款銀行確認印鑑無誤後且寄達乙方,並經輸入系統,始能開始交易。
3.甲方進行基金交易,但未依約定繳足申購款項及費用或繳回受益憑證者,乙方有權認定該筆交易不成立。
4.有關各項交易之使用流程及應注意事項,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訂定,有關細節請參考乙方網站提供之網路交易操作使用說明。進行銀行相關交易應依各基金之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規定及乙方最新作業流程辦理。
四、傳真交易及申購款項委託轉帳交易服務之約定事項:
1.傳真交易之進行無須取得任何授權碼, 惟於每次交易時,除傳真相關文件外, 甲方同時必須主動以電話確認該交易, 並經乙方確認原留印
鑑無誤後,始予辦理。若因未確認導致交易漏失無法順利作業者,乙方得不予受理,無須對甲方因不實或不清之傳真指示所導致之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甲方並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2.若傳真之文件因電話線路、機械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導致文件內容或受益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時,甲方同意於另行傳真清楚且足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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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xxxxxxxxx000x00x xx:(00)0000-0000 轉基金事務部
認其內容及印鑑之文件予乙方前,乙方得拒絕接受傳真交易之指示。
3.為確保買回價金匯入甲方帳戶,當甲方以傳真方式申請買回受益權單位時,乙方將買回價金匯入本同意書之甲方約定帳戶,如甲方傳真申請買回之匯入帳戶非屬本同意書之約定帳戶者,乙方得拒絕接受以傳真交易方式申請買回之指示。但如為以買回價金轉申購乙方經理之其他基金者除外。
4.甲方於填妥申請書後,若尚未辦理委託銀行約定帳戶代扣款轉帳手續,應將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以甲方名義匯入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基金專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基金專戶並將申請書連同電匯收據一併傳真至乙方,同時以電話確認,乙方於確認收足申購價金,該筆申請始生效。若已辦理委託銀行約定帳戶代扣款轉帳手續,乙方將於申請當日指示代扣款之金融機構自甲方帳戶自動扣款轉帳支付申購總價金
(含手續費),甲方應事先傳真申請書,同時以對話確認,並確定約定帳戶有足夠款項支付申購款,如扣款不成功者,該筆申請不生效力。乙方依有效之申請書收件當日之乙方系列基金淨值計算受益權單位數。
5.甲方所傳真之交易文件均應加蓋原留印鑑並同意乙方得充分信賴該傳真文件內容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若辦理買回之印鑑因偽造、變造,經乙方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以肉眼辨認而發生之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6.甲方若為已領取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則無法透過乙方之傳真交易服務申請買回。
五、網路(電子)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茲為有關「全方位交易功能」包括以電子式交易型態提供之服務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 簡稱本約定),俾資遵守。本約定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1 )「電子交易服務」: 指乙方依本約定所定之方式, 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2)「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括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3)「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4)「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5)「交易帳戶」:指甲方於本同意書所約定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6)「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及各基金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2.甲方同意依本同意書為本帳戶任何電子交易前,必須(1)至甲方於本同意書所約定之國內銀行開立之銀行帳戶,(2)提供乙方所需之甲方交易帳戶資料,(3)取得經乙方交付之使用者電子交易密碼,甲方並應於初次啟用電子交易前,於乙方電子系統變更密碼,始完成線上註冊等相關啟用程序。嗣後亦得自行以電子方式變更密碼。甲方不得洩漏密碼,以確保交易資料安全。(4)電子交易係分別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有關使用細節請參考乙方「元大基金理財網」最新作業流程辦理。
3.乙方執行「全方位交易」服務應收取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得自本帳戶扣款取得。
4.乙方核對甲方簽署開戶交易同意書無誤,於完成電子交易系統開戶作業手續後,甲方依照填寫之聯絡方式取得授權通知後,應立即上網或透過電話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啟用程序,甲方須設定個人專屬密碼或取得乙方核發之憑證後,始能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申請電子交易者之個人密碼或認證經甲方確認並設定後,同甲方之密碼或認證資料,由甲方專屬使用;每次交易皆須鍵入密碼或認證資料並經確認無誤,乙方始予受理。
5.甲方瞭解並同意其本人為密碼或認證資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對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確認密碼或認證資料後所執行之交易,甲方應負完全之責任;乙方依照甲方指示受託處理之任何交易,若甲方因而產生任何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同意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 如有下述情形, 應立即通知乙方, 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1 ) 於二十四小時內, 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2)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3)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4)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6.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個人密碼或認證資料,並對於所有使用個人密碼或認證資料,經由電子交易方式完成之委託,應負完全責任。乙方或其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甲方或第三人因委託所受之一切損失,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7.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服務或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先詳閱並遵守乙方網站之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各項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8.甲方同意開立全方位交易方式,啟用電子資訊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帳單),甲方當盡傳遞資訊之責,基金交易經確認後,於交易期限內,甲方得依系統指示進行取消或修改經甲方輸入密碼或認證資料並確認後始予以執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交易之有效性。惟不論乙方收到與否,於送達當時生效,如甲方如對送達之通知與其所為之指示欲作異動,應即通知乙方;電子交易經乙方人員將資料完成處理後,甲方可經由查詢交易進度之功能表,查詢交易處理狀況,但無法再做任何修改或取消。
9.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10.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時,乙方依申購當日之基金淨值計算甲方之基金單位數。乙方於收足申購價金及手續費後,甲方始完成申購手續。甲方同意若於申購受益權單位後已領取受益憑證,於傳真或電子交易方式申請買回或轉申購乙方系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時應檢具受益憑證,以受益憑證送達乙方為有效買回申請日,乙方依有效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即買回日)之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甲方瞭解並同意於受益憑證送達乙方前,該筆電子買回或轉申購之交易僅為登記之用,交易並未完成,概以收到受益憑證正本之當日生效。乙方應依各基金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買回價格及於買回給付時間內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
11.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方任一營業日透過電子交易累計之申購、買回總金額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若甲方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上述申購、買回金額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超過上限,乙方得不予執行或逕以上限金額受理;買回金額上限以輸入交易前二個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算標準。
12.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修改、意圖竄改或以任何方式變動乙方網站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份,進入或意圖入侵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部份。若因上述行為導致乙方遭受損失,甲方須依相關法令負完全責任並同意乙方得終止其使用電子交易系統之權利。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入侵系統、竊取、竄改及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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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乙方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提供市場資訊、分析報告及交易資訊,係以提供甲方服務為目的。甲方任何投資決策概由其自行決定,乙方資料僅供參考,甲方完全瞭解並同意不以乙方「全方位服務」所提供資訊請求任何賠償。乙方及其受僱人對於甲方之交易決定不負任何責任。
14.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同意書或本約定事項,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15.本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中華民國及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甲方同意本同意書簽訂後,若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份本約定或本同意書視為亦已修訂仍屬有效,不須重新簽署。
六、甲方同意乙方得因甲方填具之「投資適性評估調查表」之風險屬性評估結果與欲投資產品風險屬性不符,得拒絕甲方交易。
七、聲明:
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可向甲方前述任一金融機構付款指示所載的金融機構帳戶支付任何受益憑證買回價金或其他付款,而毋須進一步諮詢甲方,除非乙方接獲甲方正式簽署之與原指示相反之書面通知。
八、賠償:
乙方為甲方開立基金交易帳戶任一交易功能,純為方便甲方申購、轉換及買回受益憑證。乙方按照甲方依據本同意書約定條款發出的指示行事時,如無故意或過失,則毋須對甲方在任何信託基金所持之任何權利、權益或應享利益負擔任何責任。
九、乙方之裁量權:
乙方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1.乙方如認為甲方任何申購或有關買回或轉換受益憑證的交易指示,將導致乙方遭受任何訴訟、索償、損害、費用、開支或負債(無論性質屬直接或間接者)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各項交易服務之操作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且對甲方所遭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後果亦不負責。
2.乙方如發現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3.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4.乙方如發現甲方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乙方將禁止甲方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之行為;或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乙方亦將停止為甲方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十、禁止轉讓:
本同意書屬甲方所合意約定,除法令規定者外,甲方不得將其權利義務以任何方式抵押、出讓或轉讓。
十一、準據法、解釋及管轄法院:
甲方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同意書各條款之規定,以各項交易服務所提出之一切申請及交易均須依各基金之信託基金準據法規定且須按其解釋辦理。甲乙雙方同意關於本同意書及本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一切訴訟應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台端於開戶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1.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2.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2)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4.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最大可能損失為投資本金之全部。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了解並同意申購之元大系列基金及其總代理之境外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該基金絕無投資風險,該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最低收益,元大投信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該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本人並同意 貴公司得因本人選擇產品之屬性與本人投資風險承受度不符時,得拒絕本人之投資。
5.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申請人在開戶前本公司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基金申請人。而前述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申請人應另填其他文件並交付本公司留存。
十三、委託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以下簡稱受益人)茲授權扣款行依本授權書指示,於受益人向元大投信申購現有及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之元大系列基金,並自受益人設立於扣款行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進行自動扣款轉帳,將轉帳款項撥入元大系列基金於帳務代理銀行所開立之各基金專戶內,以作為受益人向元大投信申購元大系列基金之申購價款(含手續費),並委託扣款行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前述扣款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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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同意扣款行依據元大投信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料所載金額為準,由扣款行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逕自受益人在扣款行開立之帳戶自動扣款轉帳,以作為受益人向元大投信申購元大系列基金之申購價款,如該日為國定例假日者,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如因扣款行電腦轉帳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適時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作業,受益人同意順延至電腦修復正常運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排除之營業日進行扣款轉帳作業,其申購日相對順延。
2.元大投信所製作之明細清單或電腦媒體資料等內容倘有錯誤,或受益人對應付申購價款(含手續費)有爭執時,願由受益人負責與元大投信處理,概與扣款行無涉。
3.受益人應付元大投信之申購價款及自動扣款轉帳之日,悉依元大投信所製作之明細清單或電腦媒體資料為準,由扣款行於自動扣款轉帳日逕自受益人在扣款行設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進行扣款作業,若受益人指定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自動轉帳申購價款時,扣款行得不進行扣款轉帳作業。受益人如向扣款行申請數項扣款服務,致需於同一天內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扣款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次序。扣款人指定之撥轉帳戶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力即自動終止。
4.受益人同意扣款行得於本案委託銀行轉帳付款之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十四、開戶聲明書
(一)開戶
立書人(即本人)已詳細閱讀知悉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公司)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之約定條款、風險預告書、共同行銷客戶資料使用聲明書,以及據實填寫「投資適性評估調查表」等相關文件內容,並願向 貴公司進行開戶之相關作業。
立書人同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處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於開戶文件提供之受益人資料,及隨件附上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二證件影本,亦應配合聲明其資料或證件均與正本真實相符及正確無誤,且同意 貴公司得為必要查核確認,俾以完成開戶之必要作業項目。
(二)個人資料
為與 貴公司共同落實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之相關法令遵循管控措施,本人茲聲明已詳閱, 貴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應告知事項內容,並同意下列事項:
1.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期貨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凡合於 貴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組織章程、主管機關所核准業務或符合國內外相關法令、條約與國際協議規定之應辦事項或程序之目的(下稱「特定目的」)。
2.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類別中歸屬於識別類、財務細節類之資料等,以留存 貴公司之本人個人資料類別為準(以下統稱「個人資料」)。
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 貴公司因執行業務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地區: 貴公司及與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提供業務、服務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包含但不限於 貴公司營業處所、辦理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業務機構及美國海外聯邦財政、稅務機關所在地)。
(3)對象: 貴公司及與提供業務、服務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包含但不限於 貴公司營業處所、辦理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業務機構及美國海外聯邦財政、稅務機關所在地)以及本人所同意之對象。
(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本人得依法令及 貴公司指定之方式及程序,行使下列權利:
(1)得向 貴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 貴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 貴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本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得向 貴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 貴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本人請求為之。
5.本人知悉並瞭解,未盡事宜應自行詳閱前述各業務之相關申請文件或契約書之個人資料利用相關約定條款辦理。如未依 貴公司之指示將辦理特定目的事項之申請業務或服務所需個人資料提供予 貴公司, 貴公司將無法辦理特定目的事項使本人從事業務或享有服務。
(三)共同行銷客戶資料
本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下述事項,且自即日起以本聲明書內容取代本人先前就下述事項所為之一切表示:
本人□同意 □不同意(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公司得為行銷之目的,將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提供予元大金控所屬之子公司為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並得將之提供予其所委任處理業務、行銷相關事務之第三人。
本人之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 貴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以書面或透過 貴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通知 貴公司及元大金控所屬子公司停止就本人個人資料之交互運用進行行銷。該通知將自 貴公司及元大金控所屬子公司收受後立即生效。
元大金控所屬之子公司包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日後若有增刪,將於元大金控公司網站公告,並於相關子公司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公告。
十五、美國海外帳戶FATCA身份聲明書本人聲明以下內容為實:
請視個人之身分類別,勾選適用之選項一或選項二:
□(一)本人為美國納稅義務人(即符合下述之定義),且願意提供W-9以茲證明FATCA身分
1.本人為美國公民、且具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亦屬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納稅義務人。
2.本人符合可遭認定為美國稅務居民的情形: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超過183天之個人(前一年度實際在美國天數超過183天;或前一年度不滿183 天但超過31 天,需加計前第二年度在美國天數的1 /3加前第三年度在美國天數的1 /6)。當年度在美國實際居住超過183天之外籍人士,若屬A、F、G、J、M、Q等型簽證持有者除外。
□(二)本人非屬美國納稅義務人(即符合下述之定義)
1.本人非屬美國公民、不具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亦非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納稅義務人。
2.本人不符合可遭認定為美國稅務居民的情形: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超過183天之個人(前一年度實際在美國天數超過183天;或前一年度不滿183天但超過31天,需加計前第二年度在美國天數的1 /3加前第三年度在美國天數的1 /6)。當年度在美國實際居住超過183 天之外籍人士,若屬A、F、G、J、M、Q等型簽證持有者除外。
【註】本人聲明非屬美國納稅義務人, 但開戶基本資料具美國跡象者( 如地址、電話為美國資訊者), 請提供W - 8BE N 替代文件( 或
W-8BEN);如出生地為美國者,除提供前述文件外,需另加附棄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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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了解並同意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公司)為證實上開聲明內容得於必要時向本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得代理本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本聲明書或交付本聲明書之複本以協助本人聲明非屬美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已詳細閱讀【附錄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了解並同意其規定與要求。
若上述聲明內容及其他開戶相關文件之資訊產生變動,而造成本開戶文件不正確或不完整時,本人至遲應於變更日起30天內主動告知 貴公司。本人了解並同意 貴公司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本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
【附錄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貴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立約人與貴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不同意貴公司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立約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或終止本約定書。
第二條 x附錄第一條相關名詞參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說明如下,本說明僅供參考,相關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有權解釋為準:
(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即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26 CFR Parts 1及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 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辨識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辨識編號(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Form W-8、Form W-9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請簽蓋受益人原留印鑑(同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
未成年人(20歲以下)或受輔助宣告之受益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電話確認人員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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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暨
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說明書
根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以下簡稱「FATCA」)、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台美協定」) 及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CRS」)等相關規定,要求金融機構須依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者身分收集並匯報相關資訊。
依FATCA/台美協定/CRS規定,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FATCA文件/自我證明文件,以辨識帳戶持有人其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每個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帳戶持有人須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一般來說,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其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民身分(多重居住地),有關稅務居住者詳情,請參閱OECD 官網對於各國稅務居住者相關法令介紹【註1】。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或當地稅務機關聯絡。
依規定取得之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帳戶持有人應通知本公司並更新相關文件。本公司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本公司為求合理經營, 必須符合FATCA/ 台美協定/ CRS規定進行相關作業, 故如申請人申請開戶時不同意簽署並提供本公司前開文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婉拒受理申請人之開戶申請。申請人了解申請人如有美國稅法上之義務本應自行履行,故申請人同意提交本公司之文件若有不實聲明而造成申請人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申請人應自行承擔,本公司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註】
1.各國稅務居住者相關法令介紹(Rules governing tax residence)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760
2.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為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或居美外籍人士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超過183天之個人(前一年度實際在美國天數超過183天;或前一年度不滿183天但超過31 天, 須加計前第二年度在美國天數的1/ 3加前第三年度在美國天數的1/6)。當年度在美國實際居住超過183天之外籍人士,若屬A、F、G、J、M、Q等型簽證持有者除外。如為公司者,則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開戶申請人為上述特定美國人者,本公司需取得申請人之美國扣繳憑證W-9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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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配合委託扣款銀行如下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代號 金融機構 |
004 台灣銀行 | 009 彰化銀行 | 017 兆豐銀行 | 103 新光銀行 | 130 新竹一信 | 204 高三信 | 806 元大銀行 | 812 台新銀行 |
005 土地銀行 | 011 上海商銀 | 050 台灣中小企銀 | 106 台北九信 | 146 台中市二信 | 215 花蓮一信 | 807 永豐銀行 | 815 日盛銀行 |
006 合作金庫 | 012 台北富邦 | 052 渣打銀行 | 108 陽信銀行 | 147 三信銀行 | 216 花蓮二信 | 808 玉山銀行 | 816 安泰銀行 |
007 第一銀行 | 013 國泰世華 | 101 瑞興銀行 | 114 基隆一信 | 162 彰縣六信 | 803 聯邦銀行 | 809 凱基銀行 | 822 中國信託 |
008 華南銀行 | 016 高雄銀行 | 102 華泰銀行 | 118 板信銀行 | 165 彰縣鹿港信 | 805 遠東銀行 | 810 星展銀行 |
《元大投信委託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投信留存聯》(交易方式勾選全方位交易者,本項資料為必填)
1.本授權書之簽訂,代表受益人已詳閱並同意委託授權扣款各項事宜。
2.為維護交易之安全權益,本授權書之受益人務必等於扣款人。
扣款人姓名 (扣款人須等於受益人本人)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扣款人扣款行留存印鑑》 | |||||||||||||
扣款銀行 | 分 行 | ||||||||||||||
扣款帳號 |
身分證件黏貼處
正面
反面
第二證件黏貼處 | |
檢附證件與正本相符確認人員簽章: |
以下由銷售人員填寫
1.開戶目的(可複選):□資金調度 □理財規劃 □繼承 □其他
2.開戶方式:□投信親收 □郵寄 □代銷機構收件 □電話理財中心 □其他
銷售機構填寫 | 銷售機構代號: | 業務代碼: | 收件日期: | 收件機構簽章: |
銷售機構名稱: | 業務員/推介人員姓名: | 經辦: | ||
元大投信填寫 | 覆核: | 經辦: | 到件日期: | |
印鑑掃描覆核: | 印鑑掃描經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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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立授權書人(以下簡稱扣款人)茲向 貴行(即表列扣款銀行)申請 □v委託 □終止 以扣款人下列約定之扣款帳戶逕行轉帳扣款下表扣款人(即受益人),辦理申購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投信)系列基金,並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1.依照本授權書之指示自扣款人之帳戶進行自動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轉帳款項撥入元大投信系列基金於帳務代理銀行所開立之各基金專戶內以支付申購本基金總價金(包括申購價金及手續費)。
2.扣款人同意委託/終止本轉帳扣款作業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稅)系統」之相關業務規定辦理時,元大投信得將本件資料交付與帳務代理銀行轉交 貴行辦理,並於本系統各相關作業均為洽妥後始生效力;依現行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轉帳規定,單筆最高轉帳金額為新台幣xx萬元而每日累積最高轉帳金額為新台幣參千萬元。
3.扣款人應繳付元大投信之款項,依據元大投信編製之清單、明細表等所載金額為準,倘若元大投信所編製之清單、明細表倘有錯誤,願由扣款人負責與元大投信洽詢辦理,概與 貴行無涉。
4.扣款人同意因存款金額不足、帳戶遭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存款帳戶結清時, 貴行得不予扣款;倘「全國性繳費(稅)系統」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元大投信之
事故,未能於指定扣款日期進行轉帳付款作業時,扣款人同意順延至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元大投信之事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轉帳付款作業,並以該日為基金之申購日。
5.扣款人如向 貴行申請數項扣款服務,致需於同一天內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 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6.如有新增、變更扣款資料者:扣款人須加填『全方位交易申請暨單筆/定期定額委託轉帳代扣款申請書』;扣款人於填寫本申請書前已詳閱並同意扣款人與元大投信之間開戶約定注意事項及其它聲明書。
7.若終止委託銀行轉帳代扣款授權書,請另填寫『全方位交易申請暨單筆定期定額委託轉帳代扣款申請書』。
委託銀行轉帳代扣款授權書
扣款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扣款人於扣款銀行留存印鑑 | |||||||||||||
扣 款 銀 行 | 分 行 | ||||||||||||||
扣 款 帳 號 |
費 用 類 別 | 委 託 單 位 | ||
名 稱 | 代 碼 | 名 稱 | 代 碼 |
基金扣款 | 00001 | 元大投信 | 00000000 |
扣款銀行填載 | 銀行 | 分行 | 經辦 | 主管 | 日期 |
扣款銀行留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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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Yuant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 【個人】
Self-Certification Form for FATCA and CRS 【Individual】
壹、說明 Notes:
一、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以下簡稱 FATCA),於西元2014年7月1日起開始正式進行相關措施以符合FATCA。本公司另依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並於西元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進行相關措施以符合CRS (CRS相關資訊,請詳財政部網站專區(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含金融帳戶資訊))。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Yuant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our company) has taken relevant actions to comply with FATCA since July 1, 2014. Also, from January 1, 2019, our company is required to collect and report relevant information about the Account Holder’s tax residency status to comply with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announc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MOF) on November 16, 2017.
二、為遵循FATCA及CRS,本公司需請 台端填寫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以辨識 台端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其他國家/地區之稅務居民,以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若台端屬美國稅務居民, 本公司將依美國國家稅務局之要求, 將 台端相關帳戶資訊轉交予美國國家稅務局。若台端屬其他國家/地區之稅務居民,本公司將依我國主管機關之要求,將 台端相關帳戶資訊提供予我國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會將資料轉交至 台端所屬稅務居民國之稅務機關。
To comply with FATCA and CRS, please fill this form to determine if you are a tax resident of the U.S. or other countries/jurisdictions for the use of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f you are a U.S. tax resident, our company will pass the information regarding your account to the 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as requested by the IRS. If you are a tax resident of a reportable jurisdiction, our company is obliged to pass the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your account to the tax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OC), who will then exchange this information with the tax authorities of the reportable jurisdiction.
三、如對本表格或上述指示有任何疑問,可聯絡台端的服務專員或致電我們查詢。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with respect to this form or above instructions, you may contact your service personnel or call us for inquiries.
四、如對判定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OECD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諮詢台端的稅務顧問。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your tax residency, please refer to the OECD website: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r consult with your tax consultant for 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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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基本資訊及聲明事項 Basic Information and Declaration:
(若屬聯名帳戶或多人聯名帳戶,各帳戶持有人應分別填寫自我證明文件)(For joint Account, complete a separate form for each Account Holder)
基本資訊 (** 若具有美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民身分,請提供英文姓名、英文地址及英文出生地) Basic Information(** if you are a tax resident of the U.S. or other country(ies)/jurisdiction(s), please provide the name, the address and place of birth in English) | ||||
中文姓名 | ||||
英文姓名 Name in English | Last name or Surname(s) | First or Given Name | Middle Name(s) | |
現行居住地址** Current residential address (同戶籍地址) | 地址 Address | (如有室、樓層、大樓、街道、地區等)(e.g. Suite, Floor, Building, Street, District, if any) | ||
(如有鎮、市、縣等)(x.x.Xxxx/City/County) | (如有省、州等)(e.g. Province /State) | |||
國家 Country | 郵遞區號 Postcode | |||
通訊地址** Mailing address □與現行居住地址相同 Same as Current residential address | 地址 Address | (如有室、樓層、大樓、街道、地區等)(e.g. Suite, Floor, Building, Street, District, if any) | ||
(如有鎮、市、縣等)(x.x.Xxxx/City/County) | (如有省、州等)(e.g. Province /State) | |||
國家 Country | 郵遞區號 Postcode | |||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 ||||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 國家或地區: 城市: Country/Jurisdiction: City: | |||
稅務居民身份聲明事項 Tax Residency Declaration* |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聲明以下內容為實:【請視個人之身分類別填寫】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re true:【Please select and fill in one of the following options pursuant to your situation.】
立約人具有以下居住國家或地區之稅務居民身分或指標【立約人如同時為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稅務居住者,請勾選所有適用之居住國家或地區,得複選】
I have tax residency or indicia in the following country/jurisdiction 【If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a tax resident in more than one
country/jurisdiction, please select all applicable countries/jurisdictions】
A.□ 台灣,若勾選此項,請提供身分證字號等編號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ROC). If this option is selected, please provide the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填列說明如下:
The instructions to complete as follows:
1.具身分證字號者為身分證字號(10碼,由內政部戶政司編配)
National ID Card Number (a 10-digit code issued by the Departme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2.具統一證號者為統一證號(10碼,由內政部移民署編配)
Uniform ID number (a 10-digit code issued by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3.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者,以現行稅籍編號(大陸地區人民為9+西元出生年後2碼及出生月日4碼;其餘情形為西元出生年月日8碼+護照顯示英文姓名前2字母2碼)方式編配
The current Taxpayer Code Number for those who have neither National ID Card Number nor Uniform ID Number is assigned as follows: Mainland China citizens are coded as 9+yy+mm+dd; for other foreigners, yyyy+mm+dd + the first two letters of his or her last name as indicated on his or her pas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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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國【若勾選此項,請填寫W-9 for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f this option is selected, please complete Form W-9】
C.□ 具有以下美國人指標,但不是美國稅務居民。【若勾選此項,請填寫Form W-8 XXX】
With following U.S. Xxxxxxx, but is not a U.S. tax resident. 【If this option is selected, please complete Form W-8 XXX】
□1.有文件標示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請提供棄籍證明或其他合理書面解釋,例如綠卡】
Documents indicate an indicia of U.S. citizenship or permanent residency. 【Please provide the 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CLN) or other reasonable written
explanation, e.g. Green Card】
□2.出生地為美國【請提供棄籍證明或其他合理書面解釋】
The place of birth is the U.S. 【Please provide CLN or other reasonable written explanation】
□3.具美國住址或聯絡地址(含郵政信箱)
U.S. residential address or contact address (including P.O. box)
□4.具美國電話號碼
U.S. telephone contact number
□5.持續指示將資金轉入位於美國的帳戶
Standing instructions to transfer funds to an account maintained in the U.S.
□6.代理人或有權簽字人具美國地址
A power of attorney or signatory authority granted to a person with a U.S. address
□7. 轉信地址或代存郵件地址為立約人唯一地址
In care of address or hold mail address that is the sole addres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y
D.□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民【若勾選此項,請完成以下表格並列出立約人除台灣(ROC)或美國以外之所有(i)稅務居住國家或地區及(ii)稅務居住國家或地區之稅籍編號。若立約人之居住國家或地區超過三個,請填寫於另外的表格】
Tax resident of a country/jurisdiction other than Taiwan and the U.S.A.【If this option is selected,
please complete the following table and list (i) all the country/jurisdiction where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a tax resident other than Taiwan (ROC) and U.S. (ii) the TIN of country/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
If the contracting party’s has more than three countries of tax residence, please fill in another form】
(i) 居住國家或地區 Country/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 (ii) 是否有居住國家或地區之稅籍編號? TIN assigned by country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 ||
是 (請提供稅籍編號) Yes (Please provide a TIN) | 否 (請填寫理由A、B或C,理由B須說明無法取得稅籍編號的原因) No (Please indicate reason A, B or C. If B is chosen, state the reason why a TIN cannot be obtained) | ||
1 | |||
2 | |||
3 |
理由A - 立約人之居住國家或地區未核發稅籍編號予其居住者
Reason A- The country/jurisdiction where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a tax resident does not issue TINs to its residents.
理由B - 立約人無法取得稅籍編號或具類似功能的編號(若選取此理由,請解釋無法取得稅籍編號的原因)
Reason B-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or equivalent number (Explain why the contracting party is unable to obtain a TIN if this reason is chosen).
理由C - 無須蒐集稅務編號(註: 選取此理由限其國內法未要求蒐集稅籍編號資訊)
Reason C- TIN is not required (Note: Only select this reason if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relevant country/jurisdiction does not require the collection of the 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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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及簽署 Declarations and Signature*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貴公司)為證實上開聲明內容,得於必要時向立約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得代理立約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或交付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之複本,以協助立約人聲明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立約人並已詳細閱讀【附錄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了解並同意其規定與要求。
I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to certify the above statement and assist me to declare whether I am a U.S. taxpayer or not, the company can request me for related certification materials and can act on my behalf to provide thi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and provide a copy of it to a U.S. withholding agent. I have thoroughly read, understood, and agreed to the rule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Appendix 1】.
立約人知悉,本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所含資訊、相關帳戶持有人及任何應申報帳戶資訊,將可能申報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的稅捐稽徵機關。
I am aw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form a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Account Holder and any Reportable Account(s) may be provided to the tax authorities of the ROC and exchanged with tax authorities of another country(ies)/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 Account Holder may be a tax resident pursuant to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to exchange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立約人證明,與本文件相關之所有帳戶,立約人為帳戶持有人(或立約人業經帳戶持有人授權簽署本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
I certify that I am the Account Holder (or I am authorized to sign for the Account Holder) of all the account(s) to which this form relates.
立約人聲明,就立約人所知所信,於本自我證明所為之xx均為正確且完整。
I declare that all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declaration ar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correct and complete.
立約人承諾,如狀態變動致影響本表「基本資訊及聲明事項」所述之個人稅務居住者身分,或所載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立約人將通知 貴公司,並在狀態變動後30日內提供 貴公司一份經適當更新之FATCA聲明書暨CRS自我證明文件。立約人了解並同意 貴公司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立約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
I undertake to advise the company of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affects the tax residency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dentified in the “Basic Information and Declaration” of this form or caus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to become incorrect or incomplete, and to provide the company with a suitably updated self-certification form 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I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the company is rightful to reasonably identify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above declaration or changes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take the necessary actions with regards to my accou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cessing U.S. tax payment or terminating the account service.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Sincerely,
註:若台端非立約人本人, 請於左欄註明台端的身分
。若台端是有權簽署人, 請附上授權書之影本。
Note: If you are not the contracting party, please indicate the capacity in which you are signing the form. If signing under a power of attorney, please also attach a copy of the power of attorney.
原留印鑑Signature:
Yuanta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簽署人身分 Capacity:
法代1:稱謂: 姓名:
法代2:稱謂: 姓名:
日期(日/月/年) Date(DD/MM/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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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xxxxxxxxx000x00x xx:(00)0000-0000 轉基金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