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蘑菇种植保险条款
(适用于辽宁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蘑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其中蘑菇主要包括香菇和平菇。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符合下列种植条件: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品种通过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四)菌袋采用的培养料和配方符合国家及辽宁省地方标准,满足蘑菇栽培的生长需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洪水、暴雨、冰雹、雪灾、风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三)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鼠害、病虫草害;
(七)菌袋的质量问题或未按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种植;
(八)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九)牲畜踩踏。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品质降低、价格变动等一切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采摘结束后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单位保险金额指每个菌袋的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品种菌袋的投入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 1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品种的生长周期,保险期间自培养菌袋移入生产地块时起,至采摘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第二十四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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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辽宁省有关蘑菇种植标准和管理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及温室大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损失清单;
(三)县级及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
偿:
(一)催芽阶段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数量×(1免赔率)
(二)采摘阶段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数量×(1-免赔率)
损失程度=(单位标准产量-单位累计已采摘产量)/单位标准产量×100%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单位标准产量和各采摘阶段单位采摘产量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其中,单位标准产量按照各地蘑菇种植技术标准确定,并以保险xxx为准;各采摘阶段单位采摘产量按《保险标的各采摘阶段单位采摘产量占比表》中的相应比例确定,每日的采摘产量为对应阶段的日均采摘产量。
保险标的各采摘阶段单位采摘产量占比表
采摘阶段 | 阶段单位采摘产量占比 |
第一采摘阶段 | 40% |
第二采摘阶段 | 30% |
第三采摘阶段 | 20% |
采摘结束阶段 | 10% |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数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单位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单位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单位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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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
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
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即构成洪水责任。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
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五)雪灾: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0 厘米以上,或者已达 10 厘米以上且降雪持
续即构成雪灾责任。
(六)风灾:是指 8 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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