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E4301000001029509)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藏北路改造工程(项目名称)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ZBL- KCSJ标段标段勘察设计招标
(招标编号 E4301000001029509)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5 月 14 日
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ZBL-KCSJ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藏北路改造工程已由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以吴行审项批
〔2023〕51 号批准(项目代码:2307-320506-89-01-586406),项目使用单位(招标人)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集中建设单位为苏州市吴中长润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招标代理)现对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ZBL-KCSJ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并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藏北路改造工程是一条南北向的干线公路,二级公路兼城市次干路,为老路提升改造道路。本项目道路起点为高新区与吴中区分界处的小木桥(马涧路交叉口向南约 200 米),终点至藏书穹灵路,
全长约 5200 米,规划红线标准断面宽度 23 米。沿线需改造小木 桥、路泾浜桥、外浜桥、真ft桥、凌公桥五座桥梁。估算项目总投资 23267.08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 18338.25 万元。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即 ZBL-KCSJ 标段。招标范围与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2.2.1 道路、桥涵、排水、交安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监
控)、照明、绿化、管线综合等工程的初勘、初测、详勘、定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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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含管线精探)、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编制)及施工图设计(含总体及各阶段交通组织设计、编制用于施工图报批的预算,用于招标的施工图预算另行委托编制)、建设阶段应提供驻场服务,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及监理招标配合服务、初步设计(含概算)及施工图设计审查会务服务、项目实施期间设计交底、专业管线设计等相关专业施工协调、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变更、修改、交
(竣)工验收配合等。
2.2.2 对品质工程进行专项设计。按照《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品质工程专项设计,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 年版)》附件评价打分表要求的工程设计内容进行设计。
2.3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
(1)测量与勘探资料提交时间:应满足各阶段设计进度的要求;
(2)初步勘察设计阶段: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 20 日历天内提交初勘成果、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配合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3)施工图勘察设计阶段:通过初步设计批复并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 20 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详勘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 件、用于施工图报批的预算文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直至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
(4)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须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及时提交各阶段的中间及最终成果等有关设计文件。发包人有权对上述计划进行调整,勘察设计单位应遵照执行;
(5)整个设计期间(合同签订至交工验收合格)设计人至少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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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一名现场设计代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的表 1 中显示);
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质要求之一:
a、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具有有效的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c、具有有效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③投标人(或其分包人)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或以 上)资质;
④具有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的设计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工程简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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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要求:
a、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担任过已完的二级(或以上等 级)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工程简介为准】;
b、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 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三个月(2024 年 1 月-2024 年 3 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4)信誉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 级”或以上级别(备案系统中信用评价与省厅门户网站公示的不一致的,以江苏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解释为准) ;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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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 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已在藏北路改造工程设计咨询项目 ZBL-SJZX 标段中标的单位,不得再被推荐为本次招标项目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ZBL-KCSJ 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4、本次投标采用网上预约,不接受其他形式的预约。具体预约程序为: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同)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 “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http://49.77.204.17:15194/OP/login.asp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
5、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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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联系人:姜科
电 话:0512-65258816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南环东路 1 号公共管理中心北楼 4 楼联 系 人:邱苏凯、庄亦农、张立新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07 分机
注: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9、其他
9.1 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见登录区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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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咨询。
9.2 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 号文及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9.3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可给予必要的协
助。
9.4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6 月 5 日 13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6 月 5 日 14 时 00 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苏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 251 号,城市生活广场的四层,具体开标室详见开标当日交易中心大屏)公开开
标。
9.5 提醒:
(1)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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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信用评价及履约考核以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公告的信息为准。
(2)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建议投标人自备电脑和网络按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款。
(4) 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为准。《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5)请各投标人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49.77.204.17:15194/OP/login. aspx) 及时下载招标补遗书或澄清(若有),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或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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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设计标准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联系人:姜科 电 话:0512-6525881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南环东路 1 号公共管理中心北楼 4 楼联 系 人:邱苏凯、庄亦农、张立新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07 分机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苏州市吴中区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财政资金 100%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关于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创建苏州市级以上(含苏州市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 |
1.3.4 | 安全目标 | 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伤亡、无火灾、无交通责任事故发生。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 |
1.4.2 | 联合体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5 | 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 | 具有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1.4.5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适用 |
1.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的工作内容:主体设计工作不允许分包。 投标人如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主体设计工作除外)能力的,合同执行期间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合同实施期间,所有分包单位、分包协议及分包内容均需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实施。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8 年版)、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 (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3 | 报价方式 | ☑ 总价 □单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肆佰伍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整 (¥4596700);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价应包括设计人完成本标段勘察设计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成果文件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1)招标公告中招标范围包含的所有内容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2)勘察内容细化如下:满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必要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地形测量、勘探(含精探)、取样、试验、交通分析及预测等勘察(测)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需对本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群众的出行影响进行评估,针对评估对局部交通进行规划调整。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与本项目有关的审查【勘察设计(含概预算文件编制)涉及的审查等费用】、咨询、研讨等场地费、专家费等一切会务费(含税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5)提供发包人对应施工、监理标段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相应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还应包括编写公路、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配合服务的费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6)发包人在进行管线精探前,应与管线的权属单位进行对 接,最终的精探报告应得到权属单位认可,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整个设计期间(合同签订至交工验收合格)至少派驻一名现场设计代表。 (8)设计人为本项目需缴纳的一切规费、税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9)整个服务期内中标人所有用于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保险等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0)设计人应无条件地服从发包人的总体协调安排,按照发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的指令做好与相邻路段设计人(若有)的沟通、协调及配合等工作,为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1)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设计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2)设计人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安全管理的通知》(苏交计[2020]3 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部位应当增加专项设计,组织专家论证),此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3)设计人应按照《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品质工程专项设计,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 年版)》附件评价打分表要求的工程设计内容进行设计。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4)投标人应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项目勘察设计费用。 (15)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其附件的收费标准乘以折扣系数 0.7。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费用 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 万元/标段(单次投标保证金,被江苏省交通 运输厅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4 万元/标段;被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 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任选以下四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递交: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保函(保险)等; 4、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 【2023】3 号)及《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详见招标 文件附件)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招标代理将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话:025-85902430、13770855208。 提醒: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要确保在《江苏交通招标投 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 件)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 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 招标代理(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注 明项目名称、标段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 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512-69820851】。 (3)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 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 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保函 〈保险〉扫描件应上传在投标文件中,保函保函原件(或保险扫描件)在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在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 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4)若采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 式,且按规定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并将承诺书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予以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收。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投标保证金以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 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在第 3.4.4 项中补充: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 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有,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投标人还须按照原件扫描件附件清单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置本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3.6.1 | 备选投标方案 |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不再解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开标现场随机确定;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3,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 | 本款后补充: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标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串标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授权,推荐中标候选人数为 3 名。推荐排名第一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 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不授权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生成,中标人自行下载打印(若平台无法生成或下载,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送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原件由中标人自行至招标人处领取)。 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结果将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告,由未中标的投标人自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以其他形式通知未中 标的投标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告的其他内容:无 |
7.7 | 技术成果经济补 偿 | 不补偿 |
7.8.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
7.9.1 |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予以赔偿。 |
8.5.1 | 监督部门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2004 年第 11 号令发布、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修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计划科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 号 电话: 0512-65258816 邮政编码:215000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 是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
10.2 | 本项目不安排投标人陈述,请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简明扼要,条目清楚,便于评标委员会查阅。 | |
10.3 | 信息的系统备案: 1、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 《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并且投标人的企业代表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中应能够看出相关技术指标(如道路等级、交/竣工日期、工程类 型、合同金额等)。项目负责人职称以备案信息投标报表“表 3”显示的备案信息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以备案信息投标报表“表 4”显示的信息为准。请各投标申请人及时更新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的要求;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系统填报咨询电话:025-85902430 2、“资格审查表”表 1~表 15 中填报的内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相关业绩,已完类似项目、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等均需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未建立信用档案或未及时备案的投标申请人应尽快至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 资格审查资料的表 1~表 15 所有附表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其中表 7~表 15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 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5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更新完成该信息备案,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 系统中成功备案,且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4、投标人更新的备案资料,在通过审核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请投标人及时提交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5、目前报表中不完整的需尽快进行更新、补充备案,不得缺省,备案系统中信用评 价与省厅门户网站公示的不一致的,以江苏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解释为准。 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注意! | ||
10.4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 |
10.5 | 投标单位预约参加本项目投标后,如放弃参加本项目投标,应提前向招标人发函进行说明;否则,招标人在重新招标且资格要求未发生变化时有权拒绝相关单位继续参加本项目投标。 | |
10.6 | 对于投标人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备案且招投标信息系统生成的《投标报表》可以显示的信息,招标人不要求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但在签约前招标人如认为需查验原件,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出示原件。 | |
10.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经评审,造成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0.8 |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应仔细阅读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 《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并遵照执行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关要求。 | ||
10.9 | 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参见《公路设计标准文件》。 | |
10.10 |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交计[2020]3 号)的规定,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进行勘察与设计,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 |
10.11 | “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之处,必须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投标函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字、盖章后将原件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相关章节中。 | |
10.12 | 应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等功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码一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同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 | |
10.13 | 投标人编制、填报电子投标文件时注意,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工期内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有备注“日历天”处无须折算 成“日历天”。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日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日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単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況,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 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 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 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
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的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勘察设计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 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建议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 日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 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 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之前, 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 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万
具, 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原件应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
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 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
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
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4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 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
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5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 “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报价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报价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受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证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
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表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 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不就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的内容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申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
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 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況, 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 可暂停评标, 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 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
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 菜单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
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 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 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o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
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 (4)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 ||
评标办法 | 其他补充内容:(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分(主观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委评分单项得分一般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标价、履约信誉除外),若该因素得分为满分或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 %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江苏省履约信誉为AA的除外)。 (3)各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等于各评分因素得分(报价分除外)之和(保留两位小数)。 | |
3.9.1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2、已在藏北路改造工程设计咨询项目ZBL- SJZX标段中标的单位,不得再被推荐为本次招标项目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ZBL-KCSJ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
1
2
. 1
. 1
2
. 1
. 3
3.9.2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3)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 、标段号、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文件填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3的相关要求。 | |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相关人员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注: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方式,银行保函(保险)须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注: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方式,银行保函(保险)须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7)投标人分包计划(如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7)投标人分包计划(如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 |
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3)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 (13)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 (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14)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14)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领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领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17)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17)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
资格评审 | (1)资质要求: | (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的表 1中显示); |
2
. 1
. 2
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质要求之一: | |||
a、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
b、具有有效的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设 | |||
计资质; | |||
c、具有有效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 | |||
(或以上)设计资质; | |||
③投标人(或其分包人)具有工程勘察综合 | |||
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同时具有岩 | |||
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 | |||
资质; | |||
④具有公路行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或 | |||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 | |||
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 |||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 | |||
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 | |||
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 | |||
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
(2)业绩要求: |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二级(或 | |||
(2)业绩要求: | 以上等级)公路工程的设计项目【以信息系 | ||
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工程简 | |||
介为准】; | |||
(3)人员要求: | |||
a、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 | |||
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自2019年1 | |||
月1日至今担任过已完的二级(或以上等级 | |||
)公路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 | |||
(3)人员要求: | 责人【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 程类型、工程简介为准】; | ||
b、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 | |||
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 |||
三个月(2024年1月- | |||
2024年3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 |
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 | |||
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 | |||
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须与投 | |||
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 | |||
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 |||
; | |||
(4)信誉要求: | |||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 | |||
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级” | |||
或以上级别(备案系统中信用评价与省厅门 | |||
户网站公示的不一致的,以江苏省交通厅建 | |||
设管理处解释为准) ; | |||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 | |||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 | |||
(4)信誉要求: | 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 | |||
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 |||
名单; | |||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 | |||
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 | |||
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 |||
); | |||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 |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 |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
.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 | 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何一种情形。 | |||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 |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勘察设计大纲:45.00分 |
) | 主要人员:28.00分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0分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其他因素-业绩:20.00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5.0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2.00分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 |
(1)评标价的确定: |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 | |
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 | |
)+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报价分计算方法 |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 |
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 | |
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 | |
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 |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 | |
,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 | |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A-偏差率*100*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A+偏差率* 100*0.5 A=投标报价分值 |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
二次评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且: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2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 |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6 | (6)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6)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评标价 | 2.00 | 0.00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1项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的设计项目得基本分14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上述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本项最高得分20分。 | 20 .0 0 | 14 .0 0 |
评
序审号因素
最最
大小值值
0
. 0
0
5
. 0
0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投标信用分Y计算方法如下(X为信用分满分值,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A级企业,Z按85计算;暂A级企业,Z按85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企业,Z按70计算;无评定分值的C级企业,Z按50计算
;):
(1)信用等级为AA级和列入红名单的企业,信用分为满分X分;
(2)信用等级为A级(含暂定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8X~0.95 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85)/10+0.8X
江苏省履约信誉
1
评审标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3)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65X~0.8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75)/10+0.65X (4)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45X~0.6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5+0.45X X满分为5分,Y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从业单位在本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 级按照暂A级确定。 |
勘察设计大纲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勘察设计思路 | 从对招标项目的理解、总体勘察设计思路等方面酌情评分。 | 10 .0 0 | 0. 00 |
2 | 招标项目勘察(含精探)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从对招标项目勘察(含精探)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重点、难点的认识及对策措施等方面酌情评分。 | 10 .0 0 | 0. 00 |
3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从各投标人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酌情评分。 | 5. 00 | 0. 00 |
4 |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进度保证措施 | 从各投标人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进度保证措施等方面酌情评分。 | 5. 00 | 0. 00 |
5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从各投标人投入的后续服务人员、后续服务的内容以及后续服务承诺等方面酌情评分。 | 5. 00 | 0. 00 |
6 | 专项设计 | 对品质工程专项设计方案酌情评分。 | 10 .0 0 | 0. 00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满足资格条件得基本分6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上述业绩加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 10. 00 | 6.0 0 |
2 | 项目负责人其他因素 |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职称、资历、其他业绩、注册资格等方面酌情评分。 | 18. 00 | 0.0 0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
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
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范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长润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建设单位)。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1.1.3.2 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1.1.3.6 包括的勘察设计文件:初勘、初测、详勘、定测、物探(含管线精探)、初步设计(含概算 文件编制)及施工图设计(含总体及各阶段交通组织设计、编制用于施工图报批的预算,用于招标的施工图预算另行委托编制)、品质工程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后续服务工作等。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合同签订时确定,提供数量:合同签订时确定,提供期限:合 同签订时确定。
1.9 严禁贿赂
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设计人按合同附件格式签订《廉政合同》,三方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3.4 决定或答复
3.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承包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6 其他义务增加如下条款:
4.1.6.7 设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详细的、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进度工作计划和设计技术要求,以及为完成本计划、满足技术要求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设计的依据。
4.1.6.8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的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4.1.6.9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提交设计基础资料及相关成果资料给咨询人,并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最终设计成果应确保在提交发包人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前提交咨询人。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需要,免费提供各项变更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以便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后期养护管理使用。
4.1.6.10 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安排,做好与相邻路段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勘察设计工作,应考虑与周边道路对接的需要,设计人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计入勘察设计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1.6.11 根据政府对本项目的批复情况、项目实际进展、工程建设需要,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周期、设计成果文件出版份数等的调整,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响应发包人要求,不得因上述调整而要求增加费用(为完成设计所需的报批、审查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供满足审查用的设计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方案等)的数量,其费用均含在中标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1.6.12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相关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14 天内,完成对项目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 1 天,计扣设计人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 2‰的违约金。
4.1.6.13 整个设计期间设计人所有用于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保险等所有费用均应计入合同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为本项目需缴纳的一切规费、税费均应计入合同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1.6.14 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方案审查、咨询等会务费(含税费)由设计人承担,均含在中标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1.6.15 设计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根据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量工作需要提供足够明确的标示、说明和详细的工程数量。需提前实施的相关专业预留预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主体工程实施时及时提供。
4.1.6.16 设计人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项目设计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同时根据发包人要求随时向发包人汇报或接受检查。施工阶段,设计人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设计服务完成情况,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原则上每月一次。
4.1.6.17 若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4.1.6.18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的审查工作,且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4.1.6.19 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相关设计人员驻场办公,驻场相关费用(食、住、行)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设计人拒不按发包人要求派驻现场办公人员或驻场人员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及省交通厅履约考核相关规定对设计人进行履约考 核,直至拒绝设计人参与发包人后续项目的投标。
4.1.6.20 设计人应承担以下工作作为后续服务,主要工作有:
①设计期间:及时做好与其他设计人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工作,及时做好与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设计审查会务服务、其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②施工和监理招标期间: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协助施工及监理招标;
③工程实施期间:负责设计交底(包括管线交底)、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变更等施工配合;
④交、竣工验收:参加并配合工程交、竣工验收;
⑤其它: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其它事宜。
4.1.6.21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中还应执行发包人对于品质工程的设计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系统设计包括以耐久性为核心的全寿命周期设计;应具有可施工性、可维护性、可拓展性;生态环境优先,提升工程防灾减灾能力;优化设计,提高服务水平。
②统筹设计包括推进模块化建设,深化、优化标准化设计;树立宽容设计理念,体现人文关怀。
③品质工程专篇设计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项目招标文件落实品质工程要求的指导意见》
(苏交建〔2018〕18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细则(苏交建【2020】20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 年版)等要求,对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工程设计的具体内容,开展针对性的设计和设计专篇介绍、汇总说明。
4.1.6.22 设计人负责做好与咨询人就重大技术方案的沟通、协调工作。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已视为计入了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1.6.23 设计人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设计总结。设计总结要求分专业编写,主要内容为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设计提供参考。
4.1.6.24 设计人应充分消化吸收国内其他省市的智慧公路的建设的成功经验,提交符合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的智慧公路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
4.1.6.25 设计人应保证发包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知识产权但不限于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工业设计权等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发包人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4.2 履约保证金无。
5.勘察设计要求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详见招标公告。
5.3.3 阶段范围包括:详见招标公告。
5.3.4 工作范围包括:详见招标公告。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步。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的通知: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详见本标段公告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本项目不增加 服务费用。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设计费总额的 50%。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发包人的勘察设计任务单或招标公告中勘察设计周期要求,逾期违约按 14.1 款执行。延期超过 60(含)天时,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一次性承担合同总价款 15%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赔偿发包人损失。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台风、暴雪、龙卷 风等;不利物质条件包括:项目所在地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无。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的设计任务单分批及时提交有关勘察设 计文件。
(1)设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测)报告、精探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材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等。
(2)设计人在相关审查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文本图不少于 12 套(图纸为 A3
幅面),并满足评审需要。
(3)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满足发包人审查、报批及存档要求,电子版二份(图纸要求为无加密的 CAD 格式式,图纸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 CGC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份数按发包人要求。在此期间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及时提交相关勘察设计文件。
(4)成果文件的其它要求:按委托人(发包人)要求提供。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具体范围:初勘(详勘)报告、详测(精探)报告、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概(预)算文件、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专项设计等;费用分担原则:相关审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1)发包人单独委托的专业设计完成后,设计人应对图纸进行审核,避免因各专业之间不协调造成无法满足使用功能、空间高度等要求。因配合专业设计而导致设计人设计范围内发生调整,不再计取费用。
2)设计单位设计变更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3)关于设计优化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政评审时,对发现工程造价指标或做法异常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核实优化。
如原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优化评审工作,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的,建设单位可采取终止合同、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处罚。
设计单位应无条件提供施工图 CAD 版和计算模型,配合好财政评审优化工作。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2 本款末增加:
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相关项目招标期间,配合工作具体要求为:
(1)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需要,及时提供招标标段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估算造价等项目概况资料(资料深度应满足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要)。
(2)按照设计合同规定和招标计划安排,及时提供招标施工图纸等文件。
(3)随招标图纸同步提供含编制说明和详细计算表的招标施工图预算文件。
(4)按照发包人要求,派员准时参加标前会和现场踏勘,并负责介绍、解释设计文件有关内容。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 勘察设计标段设计期间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及专业派驻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期间,至少派驻一名常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三方另行协商;
勘察设计费的调整方法: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总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设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无。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1)勘察设计费用计算方法如下: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即为中标价;
(2)在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设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3)最终合同价格即结算金额不得超出审定的设计概算中设计费用金额。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无。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无。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无。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份数按发包人要求,结算申请根据下列支付进度提交:
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50%,在服务期内每年支付合同金额的 10%(设计服务周期大于一年的),交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审计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余款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且完成竣工决算后付清。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无。
12.5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质量保证金。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10)施工图预算超过方案设计概算的 10%,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 10%;
(11)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的 2%;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发包人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 7 天
(不足 7 天按 7 天计),发包人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 14 天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修改的,每延期 1 天,计扣设计人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 2‰的违约金。
(5)因设计人若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7 天(不足 7 天按 7 天计),发包人将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 5%计扣投标人的违约金。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3.4.1 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的,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7)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除发包人中止合同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一般质量事故”的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违约处理。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10)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投资变化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变更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根据损失情况,计扣设计人不低于合同价 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或投资变化给予其他处罚。
(11)由于设计或地勘原因对项目实施造成损失或影响(工期延长、施工方案变更等)的,发包人可视情况对设计人处以部分设计费(原则上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或承担由于设计变更而损失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并在其履约考核中进行扣分。造成损失或影响严重的,当季履约考核为中。
(12)项目组人员违约情形: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将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在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项目负责人处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若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处以 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额外按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按天累计不封顶。除按上述标准对设计人处以违约金外,发包人还将对设计人当季度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不得高于“中”。
3)项目负责人不称职、不负责或违法违规,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并处以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后一周内仍不能按要求更换的,额外处以 2000元/天的违约金,总违约金按天累计不封顶。
4)设计负责人变更需由设计人发出申请,并得到发包人批复同意,更换人员遵循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原合同人员资格条件。变更流程详见发包人合同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5)主要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死亡或存在重伤、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必须经发
包人(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必要时还需至发包人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核实确认。除上述情况外引起的主要人员变更,均一律不免除违约金。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无。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机构名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16.补充条款
16.1 设计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设计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设计人参加现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遵守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16.2 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长润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集中建 设单位)(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ZBL-KCSJ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范围: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签约的总价为(大写): (¥ )。
4.项目负责人: 。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 。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
9.本协议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九份,三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项目使用单位:(盖章) 集中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单位地址:
1399 号农发大厦 9 楼
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附件二: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项目使用单
位)、苏州市吴中长润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集中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ZBL-KCSJ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设计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名称)ZBL-KCSJ标段的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费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照违纪违法认定金额的双倍承担违约金。合同款项未完全支付的,违约金在支付时予以扣减;合同款已支付承包人或未支付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6. 本合同作为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名称)ZBL-KCSJ 标段的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7. 本合同一式九份,三方各执二份,送交三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项目使用单位:(盖章) 集中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单位地址:
1399 号农发大厦 9 楼
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附件三: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具体人员要求合同谈判时发包人将根据标段情况作出要求,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签约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设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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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清单
合同段号:ZBL-KCSJ标段 □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 子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 | |||||
2 | ||||||
投标报价总价 | 转入投标函 |
清单说明: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签约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也不因实际设计周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一、勘察设计要求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服务周期:详见招标公告。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其它未列相关的现行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等均应执行。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2231-01—202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5.(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 Cl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 JTG3430-202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3363—2019)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 D64-2015)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 3370.1—2018)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工程》
23.(JTG D70/2-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24.(JTG/T D70/2-01-2014)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25.(JTG/T D70/2-02-2014)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26.(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7.(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8.(JTG/T B07-0l-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9.(JTG B05-2015 )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30.( JTG 2120-2020)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1.(GB 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32.(交公路发[2007]358 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33.( JTG3830-2018)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4.(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5.(JTG/T 3832—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6.(JTG/T 3833—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7.(建标【2011】124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8.(CESC09-89)《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设计规范》
39.(YD 2002-92)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0.(GB 51158-2015)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1.(YDJ 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42.(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
43.( GB/T50374-201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4.(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5.(GB 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6.(ITU-T)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7.(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8.(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9.(YDJ 9-90)《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50.(GB 51171-2016)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51.(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52.(JTG/TCl0-2007)《公路勘测细则》
53.( GB/T 20257.1-2017)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54.(GB/T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5.(CH 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6.(CH 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57.(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58.(建质函【2016】247 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
59. (CJJ 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60. (CJJ 37-2012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61. (CJJ 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62.(建质[2013]58 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版)。
三、成果文件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的设计任务单分批及时提交有关勘察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测)报告、精探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材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等。
(2)设计人在相关审查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文本图不少于 12 套(图纸为 A3 幅面),并满足评审需要。
(3)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满足发包人审查、报批及存档要求,电子版二份(图纸要求为无加密的 CAD 格式式,图纸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 CGC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份数按发包人要求。在此 期间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及时提交相关勘察设计文件。
(4)成果文件的其它要求:按委托人(发包人)要求提供。
四、发包人财产清算
(一)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本项目的项目核准批复等相关批复文件。
2.本项目所需其他基础资料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收集,投标人需自行进行现场考察(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联系,招标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
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其他说明:
(一)资格审查资料说明
表 1 企业信息基本表
表 2 企业财务信息表
表 3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
表 5 已建工程表
表 6 在建工程表
表 7 新中标工程表
表 12 申请人/投标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表
表 1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表
表 15 投入本标段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表
备注:
1、投标人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投标报表的表 1~表 15,其自动生成的电子文档还应在该信息系统中以“网上预约”的形式提交给所申请的标段。投标报表填报时必须提取最新基本信息。
2、资格审查资料附表填报要求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3、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二)原件扫描件附件清单说明
证明材料名称 | 备注 |
企业法人(或事业)营业执照 | |
资质证书 | |
投标人基本账户 |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 |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的网页截图并注明查询路径(如有) | |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并注明查询路径 | |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并注明查询路径 |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企业履约信誉查询截图(若有) | |
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若需) | |
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 …… |
注:本表中已列明的证明材料为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材料,不论是否已录入信息系统,投标人应将上述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相应模块。
招标文件附件
一、履约考核、信用评价
附件 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
附件 2: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20〕3 号)
附件 3: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阶段性工作的通知(苏交建函〔2023〕2 号)
附件 4: 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苏交建〔2013〕 13 号文)
附件 5: 联合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
二、安全生产
附件 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第 25 号)
附件 7: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附件 8: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 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苏交建
〔2012〕55 号)
附件 10: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苏交规〔2022〕 6 号)
附件 1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工作要求的通知(苏交安〔2019〕6 号)
附件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 号
附件 1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9 号)附件 1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年版)
三、扬尘管控
附件 15: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
附件 16: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2020〕17 号)
附件 17: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 (苏交执法发〔2021〕48 号)
附件 18: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
附件 1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
附件 20: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苏城发〔2021〕43 号)
附件 21: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
【2019】122 号)
附件 2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扬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交建〔2022〕5 号)
附件 2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工作文件要求的通知》(苏交污防攻坚专班〔2023〕2 号)
附件 24: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1 号)
附件 25: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3 号)
附件 26: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4 号)
附件 27: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5 号)
附件 28: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公示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6 号)
附件 29: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及胶黏剂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3〕2 号)
附件 30: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气办〔2020〕9 号)
四、农民工工资
附件 3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53 号)
附件 3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
附件 34: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 号)
附件 35: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 号)
附件 36: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苏银〔2017〕110 号)附件 37: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苏人保监〔2020〕
17 号)
附件 38:关于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苏交建传
〔2020〕6 号)
附件 39: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交建〔2022〕15 号)
五、品质工程
附件 4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
〔2017〕199 号)
附件 4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苏交质〔2017〕6
号文)
附件 4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交质〔2018〕20 号)
附件 43:江苏省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评价标准(2023 年版)
附件 4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建〔2020〕20 号)
附件 45: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结构施工期耐久水平评价标准的函》(苏交执法质函〔2022〕210 号)
附件 4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苏交建〔2018〕14 号)附件 4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智慧工地建设技术要求(DB32/t 3972-2021)
六、招投标要求
附件 4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附件 4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 号)
附件 50: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附件 5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
附件 5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
附件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
〔2022〕1017 号)
附件 54: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应用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2〕62 号)
附件 55: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监管指南》试行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1〕80 号)
附件 56: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管要点(试行)》《苏州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2021〕15 号)
附件 57:《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
附件 58:市行政审批局 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2022 版)》的通知(苏行审〔2022〕78 号)
附件 59: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2023〕3 号)
七、分包
附件 60: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规〔2024〕2 号附件 61:《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 号、苏交规〔2022〕6
号)
八、推荐工艺和落后工艺
附件 6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苏交建〔2018〕13 号)附件 6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苏交建函〔2022〕9 号)
附件 6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苏交质〔2018〕24 号)
附件 65: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22 年第 8 号)
九、其他
附件 66:关于印发《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吴交发〔2020〕48 号)
附件 67: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文件汇编(2019 年 5 月)
附件 68: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招标阶段认真落实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
〔2023〕8 号)
附件 69:【联合发文】市行政审批局 市发改委等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苏行审〔2023] 71 号)
附件 70:不见面直播功能操作手册-苏州市
上述附件已随招标公告上传至交易平台,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仔细阅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在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完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项目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4.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像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联通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藏北路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性别: 年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3、被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此处附红名单网页截图。
4、采用银行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 加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 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5、如采用保险形式,应将保险单扫描件放在此处,保险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否则视为无效: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保险机构须进行赔付。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保险机构在 7 日内向招标人无条件赔付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金额)元。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6、如提供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格式如下:
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 标段投标,我公司承诺:自愿使用本投标保证信用承诺
书作为本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的证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承诺函,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我公司承诺自收到贵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企业基本账户向招标人指定账户缴纳招标文件约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未如期兑付自愿接受以下处理,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同意被列入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行为企业名单,同意对我公司进行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行为公布与处理,被公布后同意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或否决我公司的投标。
承诺人(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以此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四、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勘察设计任务 | 分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 | 备注 |
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 ||||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
注:1.如无须分包,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标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等材料以供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中标人才能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分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