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四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xxx
因房屋 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標的
xxxxxxxxxx 000 x 0 xx 0、10、11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111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16 年 年 日止,共 5 年。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租金:每月新台幣 參萬伍仟 元整(含稅);租期內租金不調整。
租金支付方式:每月 5 日前轉帳繳付至甲方指定之銀行(郵局)帳戶內;租賃物標的水電費用及管理費由乙方支付。
第四條 保證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保證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新台幣 參萬伍仟元 整。乙方交付甲方上列金額,於租賃期間乙方不得主張抵繳租金,於租賃關係消滅時,甲方應無息返還。但乙方積欠租金及費用等債務時,甲方得扣抵之。
第五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合法營業及辦公室使用,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2.乙方就租賃物不得供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等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如因發生損害,應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3.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甲方同意轉租者,乙方應提示甲方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 承租人之責任
1.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 用、收益,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2.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及其附屬之裝潢設備,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致房屋設備毀損時,應為賠償之責。
第七條 房屋之修繕及改裝
1. 租賃物漏水、自然損壞及天災其他非歸責於乙方之意外災害所致之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者,不在此限。
2.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應經甲方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3.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後,乙方返還房屋時,應將房屋清理乾淨並負責騰空後返還。
第八條 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九條 約定提前終止租約
1. 雙方約定本租約租期 5 年(共 60 個月),本租約於期限屆滿前,除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外,若任一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並應賠償對方剩餘租期未到期(所餘月份)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月租金x 所餘月份)作為賠償,始得終止租約。
2. 前項乙方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保證金(押金)中扣抵,不足之數額乙方仍應補足。
第十條 房屋之返還
1. 租期屆滿,不須甲方預先通知,租賃關係當然消滅。雙方如欲繼續租賃時,另訂立書面契約始得續租,其租賃條件另議。
2.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即將房屋清空整理乾淨後返還甲方,並應遷出戶籍或其他商業登記,並結算水電費及租金後,甲方始退還租金。
3. 前項房屋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4. 乙方應依第二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如有遲延,每逾期一日,應給付甲方按日計算相當於日租金貳倍之違約金。
5. 前項金額及乙方未繳清之相關費用,甲方得由第四條之保證金(押金)中扣抵。
第十一條 房屋有權之讓與
1. 甲方於房屋交付後,乙方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能繼續存在。
2. 前項情形,甲方應移交保證金(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得支付。
二、 違反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而為使用。三、 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者。
四、 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
第十三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 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 有第八條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 房屋有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四條 遺留物之處理
1.租期屆滿或中途終止租約,乙方搬遷後留置於租賃物內之遺留物,視作廢棄物論,任憑甲方處置,乙方不得異議,倘甲方因而受有損害 時,乙方應賠償之。
2.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押金)先行抵扣,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1. 雙方合意,就本件租賃事宜,需通知相對人時,以公證書所載之住居所為合法之送達處所。住居所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如因地址變更未為通知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2. 前項通知,雙方約定得以簡訊及其他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3. 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六條 出租人之擔保責任
甲方或其代理人保證所出租之房屋確係自有,如有虛偽不實,甲方應負完全責任。租賃物產權發生糾紛時,概由甲方負責解決,倘乙方因而受有損害時,甲方應賠償之。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雙方合意於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
第十八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十九條 公證及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
雙方同意辦理本契約之公證,並同意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如公證書所載。公證費由雙方平均負擔。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公證當天,第一個月租金及押金已交予甲方收訖。
2. 租賃標的物內之冷氣機(分離式冷氣四台),投影機、音響麥克風及監視設備及家具家電及非固定物等為乙方所有,概與甲方無關。
3. 公證費用雙方各半。
出租人(甲方):連 絡 電 話:身分證字號:
地 址:
承租人(乙方):xxxxxxxxxxxxxxxx
x | x | x:xxx |
x | x x | x:92088489 |
地 | 址:xxxxxxxxxx 000 x 0 xx 0、10、11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