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以下簡稱甲方)依據台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下稱櫃買中心)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五目規定,於上櫃掛牌日起至 其後二個會計年度止,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協助甲方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櫃買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及甲方與櫃買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第一 上櫃契約(下稱第一上櫃契約),茲簽訂本委任契約(下稱本契約)以為執行之依據,其條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