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L-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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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地上物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天津海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人:xx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四道桥电 话:65152006
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土地及地上物基本情况、用途
甲方将坐落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0405.2 ㎡(约 15.6 亩),地上农业设施配套房屋/平方米,/果树/棵。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农用。
乙方租赁上述土地及地上物仅限于依法从事一年期农业种养殖
使用,且只能养殖一年出坑的种养殖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鱼池)用途,农用地禁止非农建设及非农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为一年。租赁期自 2020 年 7 月 19 日始,至 2021 年 7 月
18 日止。
租期届满,甲方将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提出续租的,在重新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租金可参照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出具的租金低价估价报告为准。
第三条 租赁费与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内租赁费为:7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圆整)。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已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保证金外的剩余租赁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天津海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02111001040001590
开户行:农行xxxxxxx
xxxxxxx(00 x):103110011108第四条 土地及地上物的交接
1、乙方足额缴纳租金后,甲方将上述土地(鱼池及地上房屋、
果树等)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则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
3、双方应对租赁物的具体地点标明四至,办理土地(鱼池)房屋交接并将原始照片等影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4、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土地(鱼池)、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7 日内向对方主张,逾期视为合格。
5、租赁鱼池的养殖用水乙方自行解决,电力供应在保证甲方使用基础上协调供给。租赁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给养殖造成影响,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获得租赁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确定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的土地(鱼池及地上房屋、果树等)。
2、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土地(鱼池)房屋,制止乙方损坏房屋,破坏土地原貌。乙方对该场地、房产有维护、维修、保养、保值和看管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修复、赔偿,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无正当理由干涉乙
方依本合同项下约定用途进行正常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提供水、电独立计量,乙方负有维护维修责任。对于乙方超负荷使用、随意私接电路,引发事故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承租土地(鱼池)房屋范围内不得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2、乙方在租赁的土地(鱼池)房屋内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并在安全生产、治安、防火、卫生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情况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在租赁期间出现的任何人身、财产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有偿使用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供水、供电等事宜乙方应与水电等管理部门签订《用水、用电等使用协议书》,并按照相关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4、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
屋结构、不得破坏地质地貌、不得擅自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日期内予以拆除并解除本合同。对地上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恢复原貌,由此甲方遭受经济、行政处罚,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如确需装修,乙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改造方案(含装修费用),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5、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包括合作经营、联营、承包等形式)、转借房屋、场地及相关设施。
6、乙方负责所承租土地及地上物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并且保障其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维修和保养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租赁期间发生失盗、火灾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进行有毒有害或严重异味的作业,不得对租赁区域及xx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基于正当理由(包括且不限于政府征用、上级单位调整用地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服从并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搬迁工作,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迁出土地(鱼池)房屋时,不得损毁一切租赁标的包括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等;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按规定完成搬迁工作后,甲方退还乙方未使用期限部分的租金。
2、如遇国家各级政府部门规划征地需要,甲方依法获取所属土地、房屋综合补偿,与乙方无关。
3、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或甲方通知解除的十五日内交还场地、房屋及设施,并将租赁标的恢复原貌。如未按期腾清搬出,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地上建筑、设施及场地内物品、物料所有权,甲方有权对地上物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鱼池)房屋及设施,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 30 日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场地。
(三)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毁坏房屋或场地。
(四)乙方私搭私建、扩建。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
(六)乙方利用所承租房屋及场地进行违法活动。
(七)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屋及场地用途。
(八)乙方造成环境污染或没有环保部门合法手续。
(九)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管理者涉嫌犯罪。
2、乙方缴纳租赁费后,甲方未在 30 日内提供租赁标的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退还租赁费用。
3、合同到期或期满前终止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和,乙方不得请求甲方补偿相关的装饰装修费用;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可由乙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场地)毁损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
4、合同到期终止的,乙方应对私搭私建、扩建部分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如合同期满前终止,乙方应对私搭私建、扩建部分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厂房、场地及其他相关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事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代理公司留存两份。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转租。
3、承租期内涉及到房产土地等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养殖及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出 租 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 租 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