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
xxxxxxxxxxxxxxxxxxxx招租案招租須知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辦理「高雄市鹽埕區行政中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招租 案」,特定本投標須知,參加投標人應受本須知之約束,如有違反投標無效。
一、標租房舍範圍:
(一)租賃標的:鹽埕區行政中心(地址:xxxxxxxxx 0 x),00
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000-000 xx),x
xx面積 824.49 平方公尺(實際可施作面積參考附件平面圖斜線部分)。在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處所。
(二)前項公有房舍之現況,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察,並應詳閱
x須知、契約書草案及相關附件。凡參與投標者,均視已對現況及招標文件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三)於租賃期間內負責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之屋頂頂樓漏水修復工程。 (如漏水原因系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免責於廠商)
(四)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設施台電公司加強電力網線路及併聯相關時程相關費用均由得標廠商完全負擔。
二、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
(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xxx(X000000)之其中一項。
(二)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三、投標文件領取:
(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3 月 7 日 17 時 00 分止。
(二)領標方式及地點:專人至高雄市鹽埕區公所秘書室領取(xxxxx
xxxx 0 x 0 x)或至本所網站公告處自行下載四、投標人應繳交之文件(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一)資格審查表。
(二)依本須知第六點所列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
(四)授權書。 (五)投標單
(六) 企劃書 1 式 7 份 五、投標文件裝封及有效期:
(一)投標文件以外標封裝封(封口應密封,封面由本所提供),密封後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標租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標文件經寄達、送達後,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退還、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二)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但本所因故延期決標,投標人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三十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日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六、投標人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屬。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如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 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3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申請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非外國廠商免附)
七、投標人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但本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人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
八、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一)招標文件須於 111 年 3 月 7 日 17 時 00 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1.郵遞送達:xxxxx0x00x信箱
2.專人送達:高雄市鹽埕區公所秘書室(地址:xxxxxxxxx0x9 樓)。
(二)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本所審查投標人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得通知投標人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允許投標人認章更正之。
十、開標審標及評審日期:
(一)開標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8 日上午 9 時 30 分資格審查,
111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 時 30 分評審,於本所九樓會議室辦理
(二)如遇颱風等災害依「因應颱風等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三)開標進行中有關細節部分,如投標人與本所或其他投標人間發生爭時,由主持人會商監辦人裁決後宣佈之,投標人不得異議。
(四)投標人之投標文件或投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所填標租系統設置容量與售電回饋百分比之數據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其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數據低於40 (kWp) 或售電回饋百分比低於8%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書寫方式者。
2.投遞 2 標以上者(含 2 標),不論開標與否。
3.屬同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本標租案分別投標者。
4.其他未依招租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租文件之規定者。
5.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6.開標後發現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7.開標後發現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十一、評審方式:
(一)本招租案不受3家以上投標廠商之規定限制,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評審。
(二)評審委員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組成,辦理本計畫評審作業。
(三)資格符合之投標承租廠商受評資料,由本案評審委員召開會議進行評審,廠商現場簡報並接受詢問,以擇序位第一為得標廠商。
(四)審查項目、評分標準審查、評分方式及決標原則:詳如評審須知。十二、簽約及公證:
(一)第一順位得標廠商應於本所通知之時間內,與本所一同辦理契約簽訂及公證手續,契約之起租日期為合約生效日(即公證日、簽約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二)得標廠商逾期未簽訂契約或棄權或因違反本投標規定,取消得標資格,本所得依次序邀請次順位廠商承諾按第一順位得標廠商同一條件承 租。
(三)得標人應與本所一同辦理法院公證手續,並依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屆期
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十三、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人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應自行選擇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以簽發票據之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若押標金已抵繳履約保證金,則票據為履約保證金金額扣除押標金後得之。】【受款人:高雄市鹽埕區公所】
(二)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得標人所繳之全部履約保證金: 1.決標後發現得標人不符本須知第三點之投標資格者。
2.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
3.得標人有違反本投標須知或租賃契約書之情形者。
十四、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ㄧ(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前,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所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本所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十五、爭議處理:
(一)本所與得標人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本所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本標租案租賃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高雄市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 0 x 0 x 0x。xx;(00)0000000 轉 2238,傳真:(00)000000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xxxxxxxxx 000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