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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19]意外伤害保险 014 号
招商信诺优选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7.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4.
⯎ 本合同中还有部分对您的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详见本合同共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 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 18. 19. 21. 24.
⯎ 本合同可续保,请留意续保的条件。 7.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9.
⯎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6. 12.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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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 投保范围
2. 保障项目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二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7. 续保
第三章 保险金申领资料
8. 保险金申领资料第四章 其他规定
9. 手续费
10. 宣告死亡处理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费的支付
14. 宽限期及效力终止
15. 联系方式变更
16. 合同内容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六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8.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1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0.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1. 保险事故通知
22. 受益人
23. 保险金核定
24. 其他核定结果
25. 调查权
第八章 其他规定
26.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1
招商信诺优选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 ||
第一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 ||
1. | 投保范围 |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 | 保障项目 | 主合同有以下保障项目,您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1; 二、水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2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三、陆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3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项目不包含出租车4及网约车5保障; 四、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6驾乘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五、出租车及网约车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及网约车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六、摩托车7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摩托车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 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
七、非机动车辆8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机动车辆时,因该交通 |
1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
2 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合法搭载乘客的轮船等。若以上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如包船等,则不属于主合同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范围。
3 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的营运许可,并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合法搭载乘客的火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地铁、轻轨、高铁等。若以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如旅游包车、个人自驾租车等,则不属于主合同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范围。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电梯、缆车等。
4 出租车:指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通过电信、互联
网进行预约,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汽车。
5 网约车: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提供的、非巡游的、符合以下规定的预约出租
汽车:1.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均需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2.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指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小型轿车、面包车、微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越野客车或小型越野客车”,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辆,但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不 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机动车辆、校车、网约车。
7 摩托车:包含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
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8 非机动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包括自行车、三轮
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 ||
3. | 保险责任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需扣除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9(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举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应在该伤残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我们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4.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
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x、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12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
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醉酒13或受毒品14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15;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网约车的安全规定; 八、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伤 害;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车16; 十、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17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 害;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第二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 ||
5. | 基本保险金额 | 主合同各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各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6. | 保险期间 |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
7. | 续保 | 一、除另有约定外,主合同将自动续保,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如果我们未收到您停止续保的申请,在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将为您办理续 保,但我们拒绝续保或主合同按约定终止的除外。 二、在符合上述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您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60天内成功支付续保保险费的,主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续保一年。 |
第三章 保险金申领资料 | ||
8.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一、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13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
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6 赛车: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赛道进行驾驶、训练或比赛。
17 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 司法鉴定机构依照主合同所载明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并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 ||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 ||
9. | 手续费 | 主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18的手续费比例为 35%。 |
10.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 ||
第五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1. | 合同构成 |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保险 |
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招商信诺优选畅行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
18 未满期净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一期所支付的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1-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比例由主合同特别条款和附加合同条款规定。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
13.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9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
14. | 宽限期及效力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我们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仍未收 |
终止 | 到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 |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 | ||
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力 | ||
终止。 | ||
1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您最终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6.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
17. | 您解除合同的 |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手续及风险 | x合同自您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 |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有犹豫期,但续保没有犹豫期。 |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处理: | ||
一、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 | ||
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效力终止; | ||
二、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方式,则本合同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 | ||
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第六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18. |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 您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投保年龄限 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 ||
保险金的责任。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 |
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金。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
19.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
20. |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述我方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使而消灭。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七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 ||
21.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22. | 受益人 |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如本合同含有身故责任的,您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或批单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23. | 保险金核定 | 我们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我们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24. | 其他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们提出索赔申 请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们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们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们相关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回或者赔偿。 |
25. | 调查权 | 您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们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请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其他必要的检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第八章 其他规定 | ||
26. |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 |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