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931 車貸約定書 -107.02
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茲因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 □購置汽車 □資金週轉 之需要邀同保證人,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甲方)貸款,本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業經乙方及保證人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審閱五日(含)以上,對於契約內各項條款並無異議,雙方就貸款事項及提供動產抵押登記等相關事宜,一併約定如下,俾供遵守。保證人等願就乙方所負上述債務未依約履行時,擔負清償責任。
一、貸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
%
二、貸款利率:□1、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
□2、本件汽車貸款利率為年利率
計算。
%
,其中年利率
由乙方負擔,其餘年利率 %由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乙方如未按時償付期付金,因此而衍生之遲延利息、違約金仍以年利率 計算,並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清償責任。
乙方遲延付利息達一年且經催告而不償還者,甲方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本金再生利息。
貸款利息之計算方式,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依實際動用或撥款金額(除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係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為準)×貸款利息×使用天數÷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三、貸款期間: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四、貸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1、本筆貸款利息自貸款撥付日起算,並自貸款撥付日之翌月 日起開始償付,每月一期,合計分 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本筆貸款利息自貸款撥付日起算,並自貸款撥付日之翌月 日起開始償付,每月一期,合計分 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3、本筆貸款利息自貸款撥付日起算,前 年(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4、甲方應提供乙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5、乙方還款方式之約定(請勾選):
□於本契約簽訂之時,依前開清償日期及金額以 所簽發之票據,經 背書後交付甲方,甲方得於期限屆至時分別提示,以清償前開債務。
□授權甲方逕行自乙方在甲方之 分行(部) 存款帳號第 號中扣抵、且無須乙方之存摺、取款憑條等支付憑證。
□以郵政劃撥(郵政劃撥手續費同意由乙方負擔)方式存入甲方( 分行(部) 存款帳號第 號)之帳戶內。
6、甲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供借款人選擇,且乙方已就「限制清償時間」方案提供較優惠之利費率,乙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乙方同意按第二條第一項第 款計付貸款利息,乙方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乙方同意按第二條第一項第 款計付貸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年內(不得超過三年)提前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五、撥款授權:乙方因實際需要,無條件委託 甲方依下列方式辦理撥款相關事宜,倘嗣後發生任何糾葛時,悉由乙方負全責與 甲方無涉,且非經 甲方之同意絕不撤銷本撥款之委託。
(一)委託撥款暨代償:
1、因本貸款之擔保標的物 □無 □有 最高限額新臺幣 元整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予 銀行/公司 分行,截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尚有本金及利息新臺幣 元整尚未清償,茲請甲方以乙方獲貸之款項,代乙方清償前述欠款,並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關於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等事宜,乙方全權授權甲方代為委託代書處理,其相關費用皆由乙方負擔,且乙方隨時配合甲方辦理各項有關手續。另乙方保證無論任何原因,以致甲方無法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之登記時,乙方當立刻負責解決,否則,乙方應立即償還甲方代償之全部款項及因此所生之各項額外費用,並依本貸款相關文件之規定给付違約金及利息。
2、本貸款之款項請甲方依下列第( )( )( )項之方式撥款,作為貸款之交付:
(1)新臺幣 元整 開立以 為抬頭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新臺幣 元整撥入乙方開立於甲方 分行(部)帳號 之帳戶。
(3)新臺幣 元整匯入 銀行 分行(部)戶名 第 號帳戶內。
3、甲方依前項方式將本貸款撥入乙方或所指定人之帳戶時,即已交付由乙方受領,乙方不另立收據。
4、如甲方接受乙方之委託,即有權於甲方要求之各項條件完成後隨時撥貸款項,就甲方已撥貸之款項乙方絕不以其他任何理由,對甲方為任何抗辯。
5、乙方並同意甲方完成代償作業所餘之貸款餘額,直接撥入乙方在甲方開立之存款帳戶,日盛銀行 分行,帳號 新臺幣 元整,甲方得就貸款餘額先行辦理圈存,待取得清償證明書、車籍資料後且取得監理單位抵押收件單據即可解除圈存。
(二)委託扣款:因乙方須向甲方繳付相關費用或償還甲方代墊之費用,委託甲方於乙方獲貸之款項中,逕行扣除下列( )( )( )( )( )之相關費用:
1、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2、保險費:新臺幣 元整
3、動產擔保設定手續費:新臺幣 元整
4、匯款手續費:新臺幣 元整
5、其他: 新臺幣 元整
(三)補貼息:新臺幣 元整撥入甲方『車貸補貼息』帳戶,作為汽車公司補貼本貸款之利息。
(四)本次貸款申請係由乙方親洽甲方辦理,乙方已清楚瞭解本次貸款除先繳付前條委託扣款之相關費用外,並無收取任何代辦費用或利用其他名目額外徵收費用之情事發生。六、乙方如遲延 還 x 或 付 息 時 , 以 x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並按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甲方始得收取違約金。
乙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原貸款約定利率計算延遲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甲方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利息之計收標準應於契約中約定,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
七、提前還款違約金之收取【個別磋商條款】:乙方同意 甲方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擇一勾選),本約定之提前還款違約金將依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借款人簽章: 】
□本項貸款為零利率案件,如撥款後提前結清得免收提前還款違約金。
□撥款日起至 個月內(含)結清本貸款帳戶者,收取按原貸款金額之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超過 個月以上至 年結清本貸款帳戶者,收取按原貸款金額之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免收提前還款違約金之例外條件:若借款人遇「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情形者,則不適用前項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之約定。
方
八、乙方願提供下列之動產,依法辦理動產抵押登記,費用由
1、動產抵押標的物:車別 牌
負擔。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附屬物、加工物、附合物、混合物、備用物品及工具等與主物有關連之一切物品。其登記內容如下:
型 年份 車 輛(牌照 號、引擎 號、車身車架號碼 )。
2、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元整之第一順位動產抵押權予甲方,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票款、□保證、□透支、□墊款、□信用卡款、□委任保證,包括乙方所負一切債務本金及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品之保險費用、律師費)(註:律師費以甲方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需委任律師所支出之酬金為限)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3、本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如屆期乙方未能全部清償時,甲方得自行延長設定登記之期限;延長設定登記之費用,由 方負擔甲方得於本貸款期間內隨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且乙方承諾在甲方辦妥抵押權設定前不得移轉車輛所有權予任何第三人。
九、乙方應保證本件抵押車輛產權清楚及確為乙方合法所有,並無任何糾葛;如有任何糾紛概由乙方自行負責清理,與甲方無關。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及其保證人均願負全部賠償責任。十、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應同時提出前開抵押車輛辦理動產抵押權應備之相關證件,會同甲方共同向有關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
十一、乙方及保證人瞭解並授權甲方得填載本契約之動產抵押權設定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存續期間、簽約日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授權係不可撤回,且因本授權所為之各項行為,對授權人有絕對之效力,但甲方所為之填載不得損及乙方及保證人之利益。
十二、乙方占有動產抵押車輛,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慎重保管妥善使用,且不得懈怠修理保養等有關保存上之行為。關於擔保物之稅捐、修理等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十三、本件標的物約定存放處所為本契約書所載乙方之住址,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並辦理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者,乙方絕不任意變更本件動產抵押車輛之所在。
十四、如利率係隨承作基準(依個別簽訂貸款約定書所載明,如: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浮動調整者,甲方應於調整日起算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承作基準告知乙方,如未如期告知,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前項告知方式,甲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佐以下列方式擇一為之:□電話通知 、□書面通知 、□電子郵件通知 、■存摺登錄 、□繳息收據列印 、□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網路銀行登入等,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依甲方與臺銀、合庫、土銀、一銀、華銀與彰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計算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每年一、四、七、十月為調整月份,調整月份之一日為指標利率選取日,調整月份之十五日為調整利率生效日;月變動型指標利率所計算採樣之銀行與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相同,惟係每月調整一次,以每月之一日為指標利率選取日,每月之十五日為調整利率生效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及月變動型指標利率皆公告於貴行網站及營業場所,其相關說明業經甲方詳細解說,乙方及保證人已完全知悉並同意,絕無異議。
乙方同意使用存摺內頁作為甲方利率變動通知之用,並□同意 □不同意提供電子郵件信箱 予甲方作為利率變動通知之用(本項使用電子郵件通知利率變動服務,需向本行申請網路銀行始能提供。)甲方調整利率承作基準時,乙方得撥打客服專線或電洽維護專員,請求甲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本契約約定採浮動利率方式計息者,係指甲方利率承作基準調整時,自調整日後之第一次還本付息日起,改按甲xx訂利率計付利息。
對 保 簽 章 | 留 存 印 鑑 | 對 保 人 | |
年 月 日 | 地點 | ||
對 保 簽 章 | 留 存 印 鑑 | 對 保 人 | |
年 月 日 | 地點 |
立契約書人甲方: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董 事 長:xxx 身分 證統一編號 :
地 址:xxxxxxxxx0 x重慶南路1 段10 號1 樓 地 址:
上 代 理 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金分行 乙 方 之 保 證 人:
經 理:xxx 身分 證統一編號 :
日
地 址:xxxxxxxxxx 000 x0 x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LN931 車貸約定書 -107.02
□特別約定:留存印鑑(簽名及蓋章)兩式並俱,始生效力。
十五、甲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乙方及保證人:□不同意(乙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甲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註: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甲方得將乙方及保證人與甲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甲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甲方經乙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乙方及保證人與甲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甲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乙方及保證人。
乙方或保證人提供甲方之相關資料,如遭甲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乙方或保證人,且乙方或保證人向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甲方應即提供乙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甲方對於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或保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日盛證券、日盛銀行、日盛國際產代、日盛期貨及日盛人身保代)進行行銷活動之客戶資料來自於已與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往來的客戶,或客戶使用由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提供之服務或自各項行銷活動所取得的資料,或依相關法規,或自已公開之資料中獲得。日盛金控各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嚴格控管客戶資料之存取,任何未經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正式授權之人員不得蒐集、使用或保管客戶的資料。日盛金控所屬各子公司將採嚴格措施保護客戶資料,除建立獨立之客戶資料系統,不得共用,並建立內部防火牆,且遵照相關法令,置有嚴密之防火牆及防毒系統以防止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資料之傳輸,除以安全加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外,並依相關資料檔案管理措施保護資料安全。客戶資料如有變更,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得以電子傳輸或電話方式通知外,應隨時以書面通知日盛金控及所屬各子公司修改。客戶應直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及共同業務推廣,本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依客戶之指示辦理,停止使用客戶資料。(上開保密措施及其相關訊息均登載於日盛金控(xxxx://xxx.xxxx.xxx)及所屬子公司各專屬網站,請務必詳閱。)
十七、乙方瞭解 甲方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得將乙方之姓名與地址運用於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盛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進行行銷。
乙方 □同意 / □不同意 將本人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與往來交易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由 貴公司依法令規定提供予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如上列),作為宣傳、行銷、合作推廣或提供服務之用,並得交互運用。(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隨時以電話 0000000000 或書面通知甲方,停止就乙方相關客戶資料於進行行銷或合作推廣時,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但如乙方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範圍非及於所有子公司者,甲方得依乙方通知之意旨辦理。(前述子公司有增、減或名稱變更者,得以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配合修訂本同意書範圍)
前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條文內容業經乙方完全瞭解並同意,茲此簽章確認。 (借款人簽章: )
十八、乙方及保證人同意,在乙方未完全清償本契約之全部債務前,甲方有權隨時通知並進入本契約抵押物放置之處所檢視抵押物之狀況,並標示、拍照存證,以表彰甲方之權利。 十九、擔保物應於貸款期間,由乙方投保適當保險或甲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並指定甲方為優先受益人。如乙方怠於辦理或續約時,甲方得代為投保或續保,所墊保費,乙方應即償還。
二十、抵押車輛之現狀倘發生變動,例如碰撞、損壞、失竊、滅失、價值貶落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如認為須另提供相當之擔保物或一次清償全部債務時,乙方當負責立即配合辦理。廿一、甲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甲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甲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乙方或保證人權利者,乙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甲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廿二、乙方對甲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酌情縮短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依下列第 4 款至第 12 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始生縮短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2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3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以下各款,經個別議定,乙方 (保證人)均予同意:(借款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
4乙方對甲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5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典當、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6乙方對甲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甲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7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甲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8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費用(本金除外)或其他應付款項時。
9乙方與甲方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 10 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者
11 乙方或保證人不履行或違背本契約書其他條款或有關契約條款之一時。
12 發現涉及不法冒貸或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時等具體信用不良情事或乙方於其他金融機構任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者或付本金者。
如乙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甲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甲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廿三、乙方暨保證人同意如有下列情形,貴行得延遲、暫停與乙方及保證人間所有交易與業務往來關係,且限制乙方不得繼續動用授信額度,或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或部分到期,或逕行終止本合約:
(一)貴行依據「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等相關法令,定期/不定期向乙方及保證人進行認識客戶或持續審查作業(包含自然人、公司、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對乙方或保證人有控制權之人),乙方或保證人拒絕或無故拖延配合說明或提出、填寫相關文件者。
(二)經貴行研判乙方或保證人有利用與 貴行間交易或其他業務往來進行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其它金融犯罪,或有疑似前述之行為時。 (三)乙方或保證人為受我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制裁之對象、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時。
廿四、乙方喪失期限利益時,甲方除得派員占有動產抵押物,並依法進行追索程序外、甲方因此而所受之損害及所生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又甲方取回占有標的物前,乙方依法律及契約書規定應支付之修理、維護、保養費用、保險費、稅捐或積欠之罰鍰、罰金及滯納金等仍應由乙方負擔。如乙方在甲方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償還全部貸款餘額,並負擔取回占有費用者,得向甲方請求領回標的物,但標的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著減少,足以妨害甲方之權利,或其保管管理費用過鉅者,由甲方於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得立即依法處理或出賣。出賣標的物所得價金應先扣除有關稅費、違規罰鍰、罰金、滯納金與取回占有出賣等各項費用,再依次抵充違約金、遲延利息、未付貸款一切相關債務,如有任何不足,乙方及保證人,仍應負責補足。
廿五、乙方及其保證人為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而交付之票據或所作成之憑證,縱因其形式之不備、時效之完成或手續之遺漏致影響其效力、或票據、憑證有毀損滅失,或有偽造、變造之嫌疑時,乙方及保證人仍應悉數承認,並依照甲方有關單據或傳票所載之金額,一經甲方之要求,乙方及保證人願負責全部清償,絕不推諉。甲方因乙方所交付之票據不獲兌現,而行使追索權時,得免除拒絕證書之作成及依票據法第八十九條所定之通知等各項手續。
廿六、乙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廿二條規定視為到期,甲方得將乙方及保證人寄存甲方之各種存款及對甲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乙方對甲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乙方之存款及其對甲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甲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甲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乙方對甲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甲方之債權於甲方對乙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廿七、乙方對甲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乙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而乙方未為指定抵充時,同意由甲方自行指定並依法抵充之。
廿八、乙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甲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乙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甲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甲方營業場所及網站。甲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乙方或保證人受損者,甲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廿九、乙方及保證人瞭解並同意本契約書所填載之約定條件,須經甲方核准後,本契約書始生效力,甲方保有核准本筆貸款及其條件之權利,不因乙方預先簽立本契約書而對乙方及保證人負有任何授信承諾之義務。乙方及保證人同意甲方於撥款時,經再次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發現乙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甲方得撤銷或修改對本契約書所填載約定條件之核准。
三十、保證人之變更,應先經甲方同意;如甲方認為須增加或更換保證人時,一經通知,乙方應立即配合辦理。若乙方不履行本契約書所負之債務,甲方並向乙方求償不足或無法求償(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品已滅失、毀損、無法尋獲及乙方未依約履行且經甲方就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等等狀況)時,保證人應依法負起保證責任當即負責如數付清,並同意下列事項:
1、如須更換保證人,在換保手續尚未辦妥以前,仍由原保證人負完全責任。
2、保證人代乙方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甲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卅一、乙方及其保證人同意甲方得將乙方或其保證人與甲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甲方債權之人或受甲方委任處理事務之人,且如因前述債權轉讓或委託情事須辦理各項變更手續時,乙方及保證人應於接獲 甲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乙方及保證人並同意 甲方得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卅二、在訂定動產契約後,乙方因故未能完成車輛購買、或未能將辦理車輛動產抵押應備證件於貸款七日內交由甲方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悉數歸還貸款金額,並附加有關費用、利息等補償甲方之損失。甲方有權代理乙方向售車經銷商領取因解除購車契約時應退還之車輛價款,並以本契約作為乙方委託甲方之證明,不須另立委任狀。
卅三、本契約書以甲方營業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本契約當事人及保證人合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或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契約其他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另行議定。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卅四、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電話撥至貴行之服務專線:0800-060888之方式告知貴行;貴行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營業場所或網站方式公告告知對方及保證人。
卅五、乙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甲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乙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註: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卅六、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卅七、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甲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乙方及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上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 (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卅八、乙方及保證人並同意嗣後與甲方間有關本貸款之一切往來契約書據,均憑前頁留存印鑑欄內之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惟得特別約定借保人留存為簽名及印章時,則需兩式並俱時始生效力。
卅九、本契約書正本乙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份供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資信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同意得由甲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之契約書影本交付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乙方及其保證人於簽署前業已詳閱且完全瞭解及同意。乙方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書有疑義時,可逕與 甲方服務專線聯絡,甲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本行辦理授信業務收取各項金融服務費用之說明
電話: ○八○○○六○八八八
傳真:(○二)二九二一八八五五
項 | 目 | 收 費 計 價 單 位 | 收 | 費 | 標 | 準 |
風險管理費(新案) 帳戶管理費(新案) | 每案 | 詳如本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五條所載。 | ||||
調降利率、延長貸款期限、申 請寬限期、更換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 每次 | 收取帳管費新臺幣 5000 元整。 | ||||
變更繳款日 | 每次 | 收取帳管費新臺幣 1000 元整。 |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甲方應於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告。
(借款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
LN931 車貸約定書 -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