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護養院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護養院為一些健康欠佳、 身體殘疾、 認知能力欠佳及未能自我照顧起 居生活, 但在精神上適合群體生活的長者, 提供住宿照顧、 膳食、 起居照顧、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及社會支援服務。
護養院旨在為長者提供住宿照顧,這些長者由於健康狀況惡化以致護理安老院未能提供適當的照顧, 但暫未需要入住療養院以接受更深入 的醫療和護理照顧。
每間護養院均會預留「長者緊急住宿服務」( 例如:緊急短暫住宿及照顧)。
目的及目標
長者住宿照顧服務的目標是:
• 為一些由於健康、社會及其他原因而未能在家中居住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服務及設施,包括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
• 盡量促進及保持長者的健康,並在各種個人照顧需要及起居活動方面向長者提供協助
• 滿足院友的社交及康樂需要和促進護養院院友之間的人際關係服務性質
營辦此服務必須符合《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 第 165 章)
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護養院會為院友提供下列服務:
(i) 共住的房間
(ii) 每日最少供應三餐膳食, 另加小食
(iii) 安排人員全日 24 小時當值
(iv) 提供定時的基本醫療照顧服務
(v) 提供護理照顧
(vi) 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如個案評估、輔導、轉介和舉行活動等
(vii) 提供個人照顧服務
(viii) 提供康復服務, 包括治療運動、療法及言語治療師提供的服務( 以小組或個人形式進行) , 以維持或改善院友的身體機能; 及
(ix) 定期舉行活動以滿足院友的社交康樂需要,鼓勵院友發展個人興趣及與社區及家人保持接觸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未能居於家中而需要醫療、護理、 康復及起居個人照顧服務的長者,這些長者因健康狀況惡化以致護理安老院未能提供適當的 照顧,但暫沒需要入住療養院以接受更深入的醫療及護理服務。
申請資格
入住護養院的申請人, 須符合下列條件:
• 年齡達 65 歲或以上 2
• 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條件, 但在兩者中均不需要更深入的護理照顧:
(i) 健康情況穩定, 但仍需要定時的基本醫療和護理照顧;
2 年齡介乎 60 至 64 歲的人士, 如證實確有需要接受護養院照顧, 亦可提出申請。
(ii) 身體長期殘疾, 行動時需要協助(需要/ 不需要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 但活動非完全限制於輪椅上; 以及
• 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 沒有持續的暴力傾向、自毀/ 自殘或滋擾行為
優先考慮個案
低收入、缺乏家庭支援及/或居住條件欠佳的人士將獲優先考慮。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年內的入住率( 即所有津助宿 位,包括機構及社署名額宿位,但不包括緊急宿位) | 95% |
2 | 1年內制訂個人護理計劃的比率 | 90%的院友在入住後一月內制訂, 其餘的院友則在入住後三個月內制訂 |
3 | 1年內檢討個人護理計劃的比率 | 90% |
4. | 1 年內言語治療師提供評估/ 治療 / 員 工 訓 練 的 節 數 ( 由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88 (宜每周1 次) |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 年內院友/護老者* 對言語治療 師 提 供 言 語 治 療 服 務 的 滿 意 比率 3 (由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75% |
* 就有溝通困難的院友而言,可尋求護老者的意見。
基本服務規定
• 所有服務須符合《轉介入住安老院舍個案指引》等行政指引。
• 人手要求包括註冊社會工作者( 下稱「社工」)、合資格醫生、護士 、言語治療師及其他專業治療師( 包括物理治療師及職業治療師)。服務營辦者可向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相關機構購買治療師( 包括言語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職業治療師)的專業服務。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 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如有申請人適合獲轉介入住院舍,長期護理服務編配系統辦事處會在服務營辦者發出空置宿位通知書後的 5 個工作天內,作出合適轉介。如沒有上述適合轉介個案, 社署會按《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及《轉介入住安老院舍個案指引》與服務營辦者商討。
3 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院友/ 護老者( 適用於有溝通困難的院友) 對言語治療師提供言語治療服務( 包括評估/ 治療) 的意見而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
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護理人員、言語治療師及其 他專業治療師(包括物理治療師及/ 或職業治療師) 的公積金,以及適用於營辦服務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保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 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 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以及指定服務的相關指引。 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 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 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 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 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 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 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 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 如適用)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