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物业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物业出租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和承租方(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承租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章,并加盖物业出租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合同须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商城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联系地址:
电 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编号:
住 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就物业内经营场地的租赁及经营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的位置、面积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广州市 区 路 号 (下称本物业) 层(楼) 铺作为经营场地使用,经营范围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确认如测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租金不因此作调整。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付款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二)甲乙双方协定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如下。租金金额均已包含增值税。
租赁期限 |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 元) | |
小写 | 大写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1.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分月支付。
(1)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将全部租金人民币 元付给甲方。
(2)分月支付的租金,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首月的月租金即 元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当月租金付给甲方。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或支票。
2.考虑到装修期等因素,甲方为乙方提供 个月的免租期,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的租金按照当期租金(即 元/月)给予乙方 %的折扣(即 元/月)。该优惠不包括该租赁场地的其他费用。
(三)租赁保证金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此租赁保证金的扣划和退还适用合同约定。
(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 元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甲方凭乙方的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息退回保证金。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租赁期限之前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有权按时收取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代有关部门统一向乙方收取费用时,有关费用应按实际支出收取或分摊。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
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场地有关的费用时,均由乙方支付。
(三)甲方负责对租赁场地进行定期的安全检修,承担租赁场地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工作及其费用。但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造成的损坏或不安全情况,则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及因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满,如甲方仍享有租赁场地的出租权并拟继续将租赁场地作经营(物业用途)之用,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 6 个月或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后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场地前,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以带有意承租者进入租赁场地公共区域视察,并可在租赁场地范围方圆 5 米外张贴出租租赁场地的告示或在媒体上刊登广告。
(五)在乙方交回场地或本合同期满后 5 天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租赁场地及各项设施进行退场验收,核算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办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向甲方提交政府规定租赁场地经营所需具备之证件,供甲方存档,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以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承租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居住证(非本市户口)、计生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委托书以及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所有证件需提交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乙方如以自然人名义承租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暂住证(非本市户口)、计生证检验并提供复印件。
(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法从事经营活动,按时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缴费纳税。
(三)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租赁场地,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不得存储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物品、挥发性气体及违禁品。如有违反,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四)转租、分租和变更主体
1.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为第三人作经济担保或抵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场地擅自转租、分租、转借他人使用或变更租赁场地承租方、实际使用人,一经发现乙方存在上述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或变更租赁场地承租方、实际使用人时,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针对每次变更向甲方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 100 元/次。转租、分租后,乙方仍应就租赁场地的租赁与甲方共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变更租赁场地承租方、实际使用人手续办妥前,如租赁场地的经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没有证据证明租赁场地是转租、分租还是变更承租方、实际使用人,则甲方有权直接认定为乙方转租商铺。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且需明确与分租户约定有权随时提前解除合同,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
承担。
(五)xxx责任保持本物业公共通道的畅通和租赁场地xx的清洁卫生,服从本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乱弃杂物并不按照本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整改,累计发生 3 次的,则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本物业的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防火规定,自觉遵守本物业各项规则,准时开门营业,不无故停业,保证物业的正常运作。乙方需按甲方要求于每天上午 开门营业,每天下午 结束当天营业,乙方如有需提前进场营业或延迟当天营业时间的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不按本物业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经营且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 500 元的违约金,如乙方累计
3 次出现该种情形,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须爱护租赁场地内及所属物业的公共财物,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场地内外的设施,如确需改动,或需使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但仍不得损坏租赁场地所在物业的主体建筑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发现乙方擅自改动租赁场地内外的结构、设施、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乙方负责对其添附于租赁场地的经营设备及设施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该等添附物失修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或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九)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能使用胁迫、封门、断水断电等暴力、违法违规手段制造事端和不稳定因素。如乙方行为对场内其他租户及或甲方物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乙方自接收租赁场地之日起,乙方是该场地的防火、防盗、治安安全和计生责任人。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得在租赁场地从事违反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严禁一切违法活动。乙方承担其辖下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责任。
(十一)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触犯刑事法律、犯罪行为,由xxxx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违法犯罪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装修程序
1.在保障租赁场地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为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而改变租赁场地的非结构性间隔或对租赁场地进行室内装修或添置设备。如乙方需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根据实际装修情况向甲方提供相应商铺装修图纸,图纸包含但不限于商铺装修设计效果图、
地面和天花平面图、墙体立面图、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CAD 图,以及装修的预计工期报甲方审批。甲方对乙方装修图纸进行的任何审核、批准并不减除或免除乙方作为装修一方应承担的责任,也并不因此增加甲方的责任。甲方应在收齐该等图纸之日起五天内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审查,并对乙方作出回复,上述图纸经甲方审批同意且乙方按约定付清装修保证金和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后,乙方方可办理装修许可手续并由甲方发出装修通知书,按照甲方审批同意的图纸尺寸、装修材料等进行施工。如乙方提交图纸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回复之日起三天内补正。乙方装修时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若租赁场地为固定铺位的,装修要求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相关条款执行。若租赁场地为专柜的,装修不允许采用自天花板至地面的封闭式间隔,须采用柜台间隔,柜台高度均不得超过 1.4 米。而且,租赁场地的装修不得损坏其所在物业的主体结构。除另有约定外,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每次人民币不少于 元,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为每证 元。装修期间,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批准同意的装修方案,不得损坏租赁场地所在物业的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优先从乙方支付的装修保证金中扣划款项抵偿该等损失。但甲方不对乙方装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甲方书面同意的装修方案施工,或因乙方装修导致租赁场地的承重结构发生损坏,或在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装修保证金中抵扣损失数额。因乙方装修影响甲方经营场地内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侵犯其他租户的相邻权益,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如租赁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装修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凭装修保证金收据原件、甲方要求的商铺装修相关图纸、施工人员出入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等消防相关报备资料(如有)向甲方申请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及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甲方在收齐上述资料 7 天内向乙方退还装修保证金和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如乙方不按时完成装修或装修不符合约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优先从装修保证金中扣划款项作为乙方的损失赔偿,且乙方应按甲方原批准的装修方案予以重做。
3.如乙方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的装修期内完成本次装修或装修期届满后仍未重新开业的,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装修期届满当月租金 %标准向乙方计收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装修保证金中扣划该违约金;逾期 30 天仍未完成本次装修或仍未能重新开业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除甲乙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外,在租赁场地装修期间,乙方仍应按约定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十三)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加建临时建筑的,应当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还应将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交给甲方备案。乙方须在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收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拆除临时建筑的通知时,期限内自行拆除该临时建筑并承担拆
除费用。若乙方不自行拆除或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拆除临时建筑并按租赁场地交付时的状态交还给甲方,同时乙方还须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未履行的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 20 %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在租赁期内,为防范发生因盗窃、水灾、火灾等非甲方导致的人为事件或自然灾害或乙方自有设备设施损毁造成的乙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或其他损失等风险,乙方应自行出资购买相应的保险。
(十五)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租赁场地经营的商品、商品品牌及品质均要提供该品牌代理或授权书,履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乙方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每发现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侵权商品退出租赁场地经营,同时乙方租赁场地停业整顿 7 天,停业期间需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累计被发现 3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
任,将xxx退出场,且 2 年内乙方不得再进场经营。乙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偿。
(十六)广告宣传
1.为经营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不影响租赁场地所在物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租赁场地所属的甲方指定的经营场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2.乙方应按照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范围使用广告位置。该广告位置为乙方在租期xx经营需要所作广告宣传之用,甲方另行收取使用费,且乙方需承诺:
(1)广告位置所作广告宣传应与乙方在租赁场地内的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
(2)乙方不得将该广告位置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业务作广告宣传;
(3)政府部门对该广告位置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等费用及作出的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广告代理及广告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确定,与甲方无关。
(十七)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和用电安全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安全规程操作及造成安全隐患,经甲方管理人员 3 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进行有效的整改,则视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八)乙方在租赁场地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须书面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需费用,甲方应给予相应协助。
五、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须另行订立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二)如遇以下情形,本合同提前解除:
1.如甲乙任一方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本合同解除。
2.如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约定的解除时间解除,如无约定,则双方签订的书面解除协议生效时本合同解除。
3.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市政建设需要征用、搬迁、土地被收储和甲方企业改制等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本合同于双方知悉该事由并书面确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解除。甲乙双方须按本条第(三)款约定执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征拆补偿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三)如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再续约,除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外,甲乙双方还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3 天内按如下约定处理:
1.乙方腾空租赁场地,乙方自行处理属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乙方未能自行处理属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甲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乙方联系地址通知乙方处理物品,但自甲方联系乙方之日起超过 5 天乙方仍未能处理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滞留于租赁场地之财物及商品并无条件收回场地另行出租,乙方承诺不对甲方该行为提出异议及损失赔偿。
2.除甲方另行书面提出要求外,租赁场地内的固定设施(包括甲方移交及乙方添附的装修、嵌装在租赁场地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设施、固定物件等)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3.向甲方清付至租赁场地交还甲方之日止应付未付的租金(租赁场地使用费)、相关费用
及已产生的违约金(如有)。
4.租赁保证金优先用于抵减乙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除合同或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履行本款第 1、2、3 项义务完毕且由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保证金收据或发票原件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余额(如有)和装修保证金余额(如有)。
(四)甲方提前 天通知乙方后可以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据此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执行本条第(三)款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除须补交外,每逾期 1 天,按拖欠金额的 0.3%的比例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并执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
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一次性租金、首月租金(分月支付情形)、租赁保证金超过 7天的;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超过 60 天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分租、变更租赁场地承租方或实际使用人、抵押、担保、改变使用用途等;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未能办妥第四条第(一)款要求的各项证件;
5.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6.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部门处罚 3 次以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者;
7.本合同约定甲方获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三)如本合同约定租赁场地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的,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未履行的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期限向甲方交还租赁场地的,乙方按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适用的租金标准 200%(如本合同在免租期内解除,则适用本合同免租期内折前租金标准 200%)支付场地占用费至乙方实际向甲方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止。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保证金
(一)如甲方需按约定抵扣或没收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保证金,应先行书面通知乙方拟抵扣或没收的原因及数额。
(二)对于以保证金抵偿违约金及有关费用的情形,如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天内乙方没有按通知内容向甲方直接支付违约金及有关费用,甲方即可按通知内容从乙方对应项目的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对于没收保证金情形,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即可按约定没收书面通知内对应项目的保证金。
(三)在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实际抵扣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或按本合同约定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相应向甲方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证金
数额。乙方逾期 7 天未能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六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申请退还各类保证金的,应提供保证金收据或发票原件,无法提供的,甲方有权扣除收据或发票金额 10%后,退还余额。
八、环保条款
乙方在承租甲方场地期间,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租赁场地所在区域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乙方应及时整改达标,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及时整改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与乙方的《物业租赁合同》和《物业经营管理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
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九、其他
(一)本合同如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备案费用及所需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由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合同双方的通知送达规则
1.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书面通知应向另一方在本合同上确定的联系地址发出,电话通知应以另一方在本合同上确定的联系电话为准。
2.如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有效联系到该方,或一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责任方需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如明确约定需以书面方式通知的,按约定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一方有权向租赁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火责任书》、《不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及严格执行市场管理规定承诺书》、《xx经营准则》,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六)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地由甲方自 起取得物业经营权。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名及盖章: 签名及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