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P/19 號公開招標
第 30/P/19 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供應膳食
承投規則
承投規則
目錄
1. 招標標的
x承投規則適用於向衛生局供應膳食,為期兩(2)年(預計由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 供應條件
2.1 為確保病人及員工進食營養均衡的食物,所提供的膳食須符合【外判私營食品公司供應膳食要求和須知】及【餐飲及同類行業從業員健康檢查指引】內的要求。
2.2 在本招標或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升價格。
3. 投標書內容之有效期
根據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36 條所定的投標書之有效期,不少於九十(90)日;但在任何情況下,延長不得逾一百八十(180)日。
4. 膳食的種類、份量、包裝及運送
4.1 烹煮膳食的種類、成份、人均份量、包裝、運送工具及時間等要求載於【外判私營食品公司供應膳食要求和須知】。
4.2 被判給人須每月 22 日前提供下一個月的餐單予衛生局批核,倘餐單未符合【外判私營食品公司供應膳食要求和須知】的要求時,衛生局得修改之。
4.3 然而,當衛生局決定購買時,被判給人必須以相同的條件和價格提供多於或少於估計的膳食份數,亦可要求向衛生局其他部門之病人或員工提供膳食。
5. 提供膳食人員的要求
5.1 被判給人應特別聘請或指派經適當培訓的人員來指導、管理和執行為履行該供應膳食服務合同所需的各項工作。
5.2 被判給人應承擔所有與其員工有關的工作紀律和職業技能的責任,以及負責維修由其員工造成的設施、設備和物料的毀壞和賠償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
5.3 員工須遵循由衛生局所發的【餐飲及同類行業從業員健康檢查指引】進行入職前或定期健康檢查,而員工的名單及其健康檢查報告應至少每年一次交到位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膳食及營養科。
5.4 員工在進行有關工作時,應注意遵守個人衛生條例及穿著清潔和適當的制服。
5.5 衛生局有權要求撤換被其認為不稱職的員工。
5.6 員工的招聘必須遵守現行的《勞動關係法》規定,並應優先聘請本地員工。
6. 付款方式
6.1 款項將於有關發票確認後四十五(45)天內繳付。
6.2 發票必須列明公開招標編號、合同編號、採購單編號或公函編號。
7. 處分
7.1 除被判給人因不按法律和合同的規定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供應膳食服務合同而導致賠償外,衛生局還有權對被判給人執行以下處罰:
7.1.1 警告 – 若發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影響受惠病人或員工健康的情況下,且被判給人已於指定期限內加以糾正;
7.1.2 罰款 – 若發生其他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且未於指定期限內加以糾正第 7.1.1 點之警告,或被判給人再犯或膳食的份量和/或質量不符合承投規則、【外判私營食品公司供應膳食要求和須知】及【餐飲及同類行業從業員健康檢查指引】內的要求,被判給人的行為或疏忽而延遲〈等於或超過〉30 分鐘或沒有供應膳食或影響膳食的正常供應,如沒有按【外判私營食品公司供應膳食要求和須知】第 1.14 點內容提供翌月
之餐單,罰款金額以每宗違規個案計算,相等於總判給金額的千分之一
(0.1%)。
7.2 除罰款外,被判給人還須負責繳交為應付衛生局的膳食需要而在市場購買膳食的費用及由此產生之任何額外費用及負擔。
7.3 所謂再犯即為出現以前曾發生過的同樣或類似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而被判給人已受到有關警告。
7.4 上述第 7.1 點及第 7.2 點之罰款及有關差價將在被判給人的全部或部份確定擔保作抵償,或向衛生局司庫科繳付。
7.5 罰款金額應於有關處罰通知發出日起計 15 日內繳交。
8. 解除合同
8.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有關後果應在同一協議內訂明。
8.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可導致解除合同,且衛生局保留依法追究責任及獲得應有賠償的權利。
8.3 被科處本承投規則第 7.1.2 點罰款累計三(3)次或以上。
8.4 供應的食物危及受惠病人或員工的健康。
8.5 被判給人或其工作人員阻止視察、調查或監督。
8.6 被判給人把全部或部分必須由其供應的膳食轉讓予他人供應。
8.7 若被判給人在被警告或罰款之後,在給予糾正的期限內仍不履行合同或不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罰款,衛生局可解除合同。
8.8 若由於上述第 8.2 點至第 8.7 點的原因,出現由被判給人造成解除合同的情況,將對被判給人處以相等於確定擔保金額的罰款,且不妨礙衛生局就所受到的損失和損害提起訴訟。
8.9 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理據充分,且應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8.10 衛生局有權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
8.11 衛生局有權作出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一旦實行則視為確定行為。
9. 合同之期間
合同有效期兩(2)年。
10.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法律專門管轄。
11. 最後規定
11.1 被判給人除了遵守合同內之條款,及屬合同組成部份之文件的規定外,同時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中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規定,例如:經 5 月 15 日第30/89/M 號法令修訂之12 月15 日第122/84/M 號法令、7 月6 日第63/85/M號法令、第 15/2017 號法律及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
11.2 合同之組成部份為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外判私營食品公司供應膳食要求和須知】、【餐飲及同類行業從業員健康檢查指引】及被判給人之投標書。
11.3 上述第 11.2 點內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上述文件排列次序最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