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商转让《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并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的进展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7 月 14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山水文化”)与北京京演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体育馆”)签署《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租赁国家体育馆场地进行驻场演出项目并协商转让<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将《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有实力有意愿继续推进演出项目的第三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4—140 号公告)。
经过沟通与协商,近日,山水文化与国家体育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签署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山水文化同意将《国家体育馆场地租赁合同》中本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八菱科技;八菱科
技同意接受前述转让并依据该租赁合同享有全部权利及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即八菱科技取代山水文化在该租赁合同中的地位。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国家体育馆将前述租赁合同中山水文化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八菱科技,并同意山水文化不再依据该租赁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
3、八菱科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体育馆支付押金共计人民币陆百万元整。国家体育馆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山水文化已经交纳的押金共计人民币陆百万元整退还给山水文化。
4、因本协议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纠纷,三方同意由国家体育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本协议自国家体育馆、山水文化、八菱科技三方签字盖章且八菱科技已经足额向国家体育馆支付押金(共计人民币陆百万元整)之日起生效。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x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