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推广机构: 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目 录
特别约定:《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一、前言
为规范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指《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包括《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供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中投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中投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 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 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 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
资金避险运作期: |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年为一个资金避险运作期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净值 累计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指份额净值与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或“ 份额面 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托管人
机构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 0 x邮政编码: 100818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不设规模上限,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2)债券(包含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4)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配臵比例
(1)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5%。
(2)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其中本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 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
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资金避险运作期: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具体起止日见管理人网站公告)为一个资金避险运作期。
2、封闭期:在每个资金避险运作期的前三个月(具体起止日见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开放期:每个资金避险运作期内,封闭期满后每个交易日开放。
4、流动性安排:除非大额退出、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大于或
等于 1,000 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收益中等产品,适合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中国中投证券,中国银行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文本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并以电子方式臵于管理人主页
(xxxx://xxx.xxxxx-xxxx.xx/)。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
参与费率随着参与金额增加而递减,参与费率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P) | 参与费率 |
P<100 x | 1.0% |
100 万≤P<500 x | 0.5% |
P≥500 x | 1000 元/笔 |
2、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按持有期限不同设臵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 退出费率 |
N<180 天 | 1.0% |
180 天≤N<365 天 | 0.5% |
N≥365 天 | 0% |
3、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4、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5、业绩报酬:
若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如果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区间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5%,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如果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区间年化收益率大于 5%,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的收益提取 20%的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
(1)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交易单元费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作为当期费用。
(2)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
(3)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4)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xx,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必须先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暂停参与
为了更好保护持有人利益,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暂停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参与前,需要在网站予以公告。当管理人认为可以重新接受投资者地参与时,管理人也应在网站予以公告。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参与费率随着参与金额增加而递减,参与费率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P) | 参与费率 |
P<100 x | 1.0% |
100 万≤P<500 x | 0.5% |
P≥500 x | 1000 元/笔 |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入。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6)除非大额、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相应退出款将于 T+5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按持有期限不同设臵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 退出费率 |
N<180 天 | 1.0% |
180 天≤N<365 天 | 0.5% |
N≥365 天 | 0% |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退出费用=退出金额×退出费率
退出净额=退出金额-退出费用
退出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退出净额结果按照四舍🖂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收取方式
本计划的退出费将在资金返还至委托人账户之前,从委托人退出金额中直接扣收。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参见大额退出、巨额退出条款。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时,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大额退出时,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果大额退出构成巨额退出,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本次资金避险运作期,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缓办
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超过本次资金避险运作期。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就认定为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1)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按照上述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对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的方式逐日能够满足委托人的退出要求时,按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办理。
2)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有困难或认为连续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很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不得超过本次资金避险运作期,退出份额以后续开放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推广期,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要求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管理集合计划项下资产。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有权利管理集合计划项下所有资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
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
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推广期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宣布成立后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银行托管模式。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
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金融期货估值办法
上市流通的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其他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位四舍🖂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 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1.0%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证券交易费用:按规定征收。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按规定征收。
5、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若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如果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区间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5%,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如果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区间年化收益率大于 5%,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的收益提取 20%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每个委托人持有每笔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提取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委托人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3)委托人退出时,业绩报酬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委托人退出份额计算。
(4)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照集合计划终止时委托人持有的份额计算。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提取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业绩报酬提取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提取的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作为提取业绩报酬的基准。
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R = V1 − V0 ÷ A
V *0
R 为年化收益率;
V1 为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V0 为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V *0 为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的份额净值;
A 为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年限,若上一个
T
业绩报酬提取日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天数为 T,则 A= 365 。业绩报酬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H = P ×(R − 5%) × 20%× A
H 为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P 为每笔参与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的资产净值。
3、业绩报酬支付: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托管人不承担复核的责任,管理人于每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提业绩报酬,由托管人于业绩报酬提取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
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 元,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截止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实施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式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
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十🖂、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力争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为计划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通过深入研究,准确研判市场趋势,严格遵守投资策略,在不同类型的投资品种类别中做好资产配臵,构建资产组合,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本计划设定的保本策略期为一年。本计划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本金安全为出发点的资产配臵策略;第二层次,以追求本金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回报为目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第三层次,以股票为资产增值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运行一年为一个资金避险运作期,滚动操作。即如果从资金避险运作期开始持有本计划,持有到资金避险运作期末,本金能够实现策略避险。
(1)资产配臵策略
本计划以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将资产分配在低风险资产(如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如权益类资产)上,通过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臵达到本金安全,用投资于低风险资产上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可能亏损,并通过投资于风险资产来获得超额收益)为核心,并结合对市场时机的把握,确定和调整计划资产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确保本计划投资目标的实现。本计划利用CPPI进行资产配臵的主要步骤是:
1)管理人确定安全投资比例,建立初始安全垫。将资产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安全投资部分(此部分资产为F1),此部分仅投资持有到期日在保本周期截止日之前的固定收益债券,利用此部分的到期收益作为初始安全垫C1,另一部分为风险投资部分(此部分资产为F2),此部分投资于债券及股票等各类资产,将相当于安全垫的资金规模放大一定倍数(称之为风险乘数M)后,作为股票投
资金额上限,其余资金投资于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2)根据安全垫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类资产比例。F2部分净值增长部分为增
厚安全垫C2,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和本计划资金的运作情况,确定和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之间的配臵比例,以确保F2下跌绝对值小于C1。
举一个例子说明该策略:假设计划利用CPPI策略,期初投资5亿元于股票和债券,保本策略期限为一年。初始安全投资部分(F1)比例为60%,此部分投资债券到期收益率为5%。
期初安全垫为:
C = C1 + C2 = 5× 60% × 5% + 0 = 0.15亿元;
假设风险乘数M=2;
期初F2部分投资与股票的比例为:
F2 = M × C = 2 × 0.15 = 0.3亿元
那么股票可以投资0.3亿元,债券等其他无风险投资为: 5×40%-0.3=1.7亿元。
如果股票上涨,那么F2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随着债券利息收入到账,到资金避险运作期末净值将增至本金,从而实现本金安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进行考虑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计划将持有一部分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构建安全垫的债券资产首先必须是足够安全的,且债券的现金流情况应与保本周期相一致;在上述前提下,管理人将尽量选择收益率水平高的品种,以实现安全垫的最大化。
本计划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力争在债券投资层面为计划保本增值产生正向贡献。
1)久期策略
本计划持有的剩余期限与计划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计划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计划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利差策略
本计划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臵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3)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超额收益来自股票,为了通过有限的股票投资提高计划投资收益,必须要精选个股,选择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益。
通过发挥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公司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本计划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个股进行研究。
1)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分析,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计划将选择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理的企业。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计划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本计划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资源状况、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分析,判断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上市公司可长期投资的价值。
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该利率反映了居民闲臵资金在银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益率。该利率可反映本计划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且期限与本计划保本周期一致,可以作为本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投资以套期保值为目,采用卖出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策略。本集合计划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套期保值的比率、基差、合约期限匹配、时机选择等方面进行考虑。本计划的套保仅仅作为保本策略的一个补充。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管理办法》、《细则》、
《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公司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资产配臵方案。
2、投资团队(团队成员包括:投资主办人、投资助理等)根据大势判断和时机把握,从备选库中挑选投资品种、填写具体投资计划书,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数额进行配臵。
3、相关部门审批后,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等)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用交易单元实施投资交易。
4、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小组对集合计划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归因分析。
5、投资交易实施完毕,投资主办人向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6、投资团队根据市场情况可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实施动态调整。三、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必须权责分明。
3)相互制衡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公司的企业融资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依法隔离;公司自有资产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同步发展原则: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应与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其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业务工作流程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2)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董事会是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将风险管理纳入总体发展战略。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的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
执委会是风险管理的执行和管理机构,审定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以及其它资产管理业务重大事项。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执委会的议事机构,为执委会办理重要或重大风险管理业务或事项时提供决策支持。
3)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
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公司规定范围内对资产管理投资业务进行决策与审批。
4)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风险,设计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指标,进行风险识别和测量,并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事前与事中监控、析评和处臵。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新产品与新业务方案、制度与流程进行审核,提供合规咨询,并按照监管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检查与报告。
稽核审计部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进行事后审计,出具稽核报告。 5)风险控制内部小组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专设风险控制小组,对资产管理业务运作风险实施具体的防范和控制。
6)各相关业务岗
各相关业务岗负责制定、完善与该岗位有关的风险控制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人员对风险的认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降低业务风险。
(3)风险控制的程序
针对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类别,管理人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
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了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在组织构架方面,在公司内部,风险管理部动态监控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法律合规部审查业务的合规性;运营中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清算。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综合支持、风险管理等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
2)风险识别: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公司已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定、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易、财务清算与资金、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对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合规性指标、配臵管理指标、权限管理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等。公司借助量化手段进行风险评估。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
根据设定的风控指标、投资范围及其他限定性条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臵阀值或限制,当投资及交易出现超出限定范围情况时,系统可自动限制交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系统、公司风险管理平台等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资产
配臵的策略、计划和组合,不同的决策层面定期进行评估、检讨,分析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则启动应急机制。
5)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风险控制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控制状况,使各个层面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6)评估与总结。主要指对风险控制过程中业务人员的业绩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人的监督
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人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审查,按季度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稽核,并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就集合计划运作中遇到重大问题作专项报告。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
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一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网址: www.china-invs.cn。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短信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
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
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臵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六)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引发损失的风险。
2、操作风险: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认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将会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的风险。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计划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资产配臵于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本计划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锁定投资收益,但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并产生一定的本金损失的风险。
2、为了更好保护持有人利益,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暂停投资者参与本计划,暂停参与期间,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参与的风险。
二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时生效。二、合同的组成
《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金中投避风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十🖂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不同意之日起首个开放日退出本计划。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注:已成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除外。)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
管理人: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
托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