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27 日台財產接字第 10430002860 號函示,依我國法規無法以機關名義持有之股份、股票或債券,及各機關持有股份、股票或債券以外之國內外掛牌指數股票型基金(即 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之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非屬國有財產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有價證券範圍,其處分無國有財產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