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工商档案,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的 A 股没有出现依法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9/11/12 层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特发信息”)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现公司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此,本所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以及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工商档案,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的 A 股没有出现依法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下各项条件: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三)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天职会计师 2019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净资产收益率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9]18853 号),公司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99%、13.21%和 11.76%,平均不低于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70,457,372.39 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570,457,372.39 元,公司已发行的债券余额为 129,570,647.52 元。公司本次拟发行的债券总额为不超过 55,000 万元(含),假定本次发行全额发行,则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最高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26.44%,不超过 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将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发行
(55,000 万元),按照当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利率每年通常不高于 2%测算,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 年利息不超过 1,100 万元。公司已发行的债券(按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余额计算)1 年利息最高不超过 315.23 万元。根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45,686,252.14 元,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八)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本次拟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含),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10,000 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18.18%,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规定。
2. 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访谈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四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独立性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股东为特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发信息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特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94,818,84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90%;特发集团控股子公司汉国三和持有公司股份 9,903,504.00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1.24%;特发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汉国三和合计持有公司304,722,3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14%,特发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相关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00% | 43.30% |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9.49% |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 ||
99.998% | 36.90% | |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 1.24% |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x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详细介绍了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公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
2018 年发行的“特发转债”的转股起始日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发信息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28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业务单号:110005195662),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总股本增至 799,056,581 股。
七、公司的附属公司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5 家附属
公司及 1 家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新增 1 家境外附属公司。除前述公司外,公司其他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公司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更新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基本信息更新
1.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发光网为特发信息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核发的特发光网《营业执照》、
特发光网2019 年7 月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发光网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0021097N,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 X x 0 x,xx资本 16,409.08 万元,特发信息出资 8,368.63万元,持有该公司 51%股份。
2. 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特发光电是特发信息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3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特发光
电 2019 年 7 月 5 日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发光电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95571191G,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 X x 1308-1311(在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六路榆峰工业园B11 栋 1 楼设有经营场所),注册资本 3,760 万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 1,917.6万元,持有 51%股权。
3. 深圳特发信息光纤有限公司
特发光纤是特发信息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6 月 17 日核发的特发光纤《营业执照》、
特发光纤 2019 年 5 月 23 日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发光纤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23032997C,住所在xxxxxxxxxxxxxxx 00 x,xx资本 386,518,320 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 249,853,068 元,持有 64.64%股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36,665,252 元,持有 35.36%股权。
4. 香港元湘工贸有限公司
香港元湘工贸有限公司是特发东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 2015 年 8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 2279320
的《公司注册证明书》,香港元湘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现持
有登记证号为 65178460-000-08-19-1 的《商业登记证》,根据香港元湘工贸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 2019 年 8 月 26 日提交的《周年申报表》,香港元湘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股本为 10,000 股,每股港币 1 元,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特发东智现持有
香港傅立叶商贸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
5. 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特发数据是特发信息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特发数据《营业执照》、
特发数据 2019 年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发数据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EQTL3J,住所在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 X x 1701,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 9,220 万元,持有其 92.20%股权。
6. 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讯分公司
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讯分公司为特发光网分支机构,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5 日核发《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讯分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8 日,营业场所为深圳市光明区xx街道薯田埔社区特发光网大厦 10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7252126X8。
(二)公司新增的境外附属公司
特发信息在印度设立了控股子公司 SDGI INDIA PRIVATE LIMITED。
根据印度公司注册处核发的 SDGI INDIA PRIVATE LIMITED 注册证书、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SDGI INDIA PRIVATE LIMITED 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识别号为U31100AP2019FTC112062,注册地址为 c/o PONNARI GOTTIPATI, FLAT NO 402, PONNARI CLASSIC, ENIKEPADU VIJAYAWADA Krishna AP
520010 IN,注册资本为 8.00 亿印度卢比,其中特发信息出资 7.2 亿印度卢比,持有其 90%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重庆特发博华光缆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解散清算外,公司其他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目前均有效存续,不存在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其《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于其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及附属公司已取得的业务资质除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发生变化,其他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化情况如下:
(一)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新取得以下《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 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2019011608195778 | 宽带无线接入融 合终端(集线器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6.14 | 2024.6.14 |
2 | 2019011608203124 | 无线管理器(集线器功能)、千兆路由器(集线器 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7.4 | 2024.7.4 |
3 | 2019011608203528 | 无线千兆路由器 | 特发东智 | 中国质量认 | 2019.7.5 | 2024.7.5 |
序 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集线器功能) | 龙岗工厂 | 证中心 | ||||
4 | 2019011608203933 | 全千兆无线路由 器(集线器功能) | 特发东智 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 2019.7.8 | 2024.7.8 |
5 | 2019011608210140 | EPON 宽带融合终端/GPON 宽带融合终端(带接口转换器功 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7.26 | 2024.7.26 |
6 | 2019011608217502 | 千兆路由器(集线器功能)、无线管理器(集线器功能)、智能中枢 (集线器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8.14 | 2024.8.14 |
7 | 2019011608217503 | 无线管理器(集线器功能)、千兆路由器(集线器 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8.14 | 2024.8.14 |
8 | 2019011608224095 | 全千兆无线路由 器(集线器功能) | 特发东智 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 2019.9.2 | 2024.9.2 |
序 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2014011608713464 |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EPON ONU)、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GPON ONU) (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8.16 | 2024.8.16 |
2 | 2014011608701068 |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GPON ONU) (带集线器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9.9.23 | 2024.7.11 |
(二)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收到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换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三)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已到期注销或暂停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 号 | 证书编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1 | 2014011609707117 | 网络机顶盒 | 特发东智 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 2017.5.25 | 2019.7.17 |
2 | 2014011609710586 | 智能机顶盒 | 特发东智 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 2017.5.25 | 2019.8.1 |
3 | 2017011608026826 |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EPON ONU)/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GPON ONU) (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2017.11.30 | 2022.11.30 |
注:第 1、2 项证书已注销,第 3 项证书已暂停。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关联方情况更新如下: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控制的深圳市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特
发集团持有其 97.39%股权,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2.61%
股权。
除上述更新情况外,公司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更新的关联交易数据或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租赁
xx镒清图像向公司租赁的位于xxxxxxxxxxx 000 xxx工业区 W1B 栋第一层 BIB2 四号的房产,用途为厂房、办公,面积为 1,243.6 平方米,
原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xxx清图像已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提前退租。2019 年 1-6 月的租金(含水电费)为 65.38 万元。
特发服务向公司续租了位于xxxxxxxxx 0 xxxxX x 000 房的房产,用途为宿舍,面积为 89.21 平方米,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2019 年 1-6 月的租金(含水电费)为 10.06 万元。
2. 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确认,经核查有关贷款协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特发集团为特发信息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特发信息的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余额为 3,633,507.9 美元。
3. 关联采购
根据特发集团提供的统计表《特发集团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深圳远致富海电子信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特发集团为深圳远致富海电子信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富海电子”)的第一大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49.8008%,实际控制远致富海电子,目前正在办理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远致富海电子持有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捷科技”)26.44%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特发集团通过远致富海电子控制麦捷科技,为其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核查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等资料,2019 年
1-6 月,特发东智向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物料,交易金额为
33,641.76 元。该项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采购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三)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
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没有发生变化。
(五)公司涉及的同业竞争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特发集团不存在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主要财产除发生如下变化外,其他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1. 房产变化情况
(1)重庆特发购买房产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同意重庆特发购买位
于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工业园内现正租用的厂房,总价约为 2,700 万元(含各种税费)。
2019 年 9 月,重庆特发与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厂房买卖合同》。重庆特发向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 29 号(涪陵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B 区)C 型厂房第一层厂房,厂房建筑面积约为 13,652 ㎡(最终以不动产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厂
房综合单价为 1,900 元/㎡,交易总价(交易款)暂定为人民币 25,938,800 元(交易总价按照不动产产权证载明面积乘以综合单价确定交易总价)。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特发尚未取得该房产产权证。
(2)公司申请注销长虹工业厂房 1 栋的房地产权证
公司拥有位于深圳市梅林长虹工业厂房 1 栋第一至六层的房地产,公司已就
该房地产领取了深房地字第 3000159754 号、第 3000159755 号、第 3000159757
号、第 3000159759 号、第 3000159761 号、第 3000159762 号共 6 份《房地产证》。
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与开发商深圳市恒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科创”)签署《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已将该房产移交给恒利科创。
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就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注销事宜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公司的申请。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注销事宜仍在进行中。
2. 专利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共拥有 297 项专利,其中包括发
明 38 项、实用新型 244 项、外观设计专利 15 项。公司新增的 1 项发明专利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1. | 201711428068X | 神州飞航、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 | 一种面向异构多源大数据的 高效并行采集方法 | 2017.12.26 |
经核查,公司附属公司拥有上述专利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18 项。
公司新增的 5 项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范围 | 首次发 表日期 |
1 | 神州飞航 | 1/4M 可选 1553 通讯测试系统 [简称:1/4M 可选 1553] V1.0 | 2019SR0633200 | 全部权利 | 未发表 |
2 | 神州飞航 | BSTCTS 综合测试系统[ 简 称:BSTCTS] V1.0 | 2019SR0628451 | 全部权利 | 未发表 |
序 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范围 | 首次发 表日期 |
3 | 神州飞航 | 逻辑下载测试系统[简称:逻 辑下载] V1.0 | 2019SR0628454 | 全部权利 | 未发表 |
4 | 神州飞航 | BM 总线监视测试系统 [简 称:BM 总线监视] V1.0 | 2019SR0628458 | 全部权利 | 未发表 |
5 | 神州飞航 | 弹载数据记录仪软件[简称: BST-DATA-RECORD-DSP] V1.0 | 2019SR0628456 | 全部权利 | 未发表 |
经核查,公司附属公司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二)受限货币资金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为 68,594,246.13 元。其中 21,767,359.47 元为因特发东智与记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4,160,000.00 元为因特发东智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另外 481,480.52 元为因特发东智与东莞创群xx晶体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其余 42,185,406.14 元为贷款账户专项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期货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
(三)公司涉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事项
1.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租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承租房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公司附属公司新增租赁房产的情况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产坐落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租赁期限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产坐落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租赁期限 |
1 | 特发光网 | 深圳xx蒙托居室用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内衣集聚基地科裕九路南侧与田园路东侧交界处xx蒙托工业 园 | 196 | 宿舍 | 2019.8.1-202 0.7.31 |
2 | 成都傅立叶 | 成都市科陆洲电子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 99 号 2 栋 5 层 505-1 室 | 277 | 厂房 | 2019.2.1-202 0.1.31 |
3 | 重庆特发 |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新城区管理中心 |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双溪五组团 2 号楼 20层第 5、9 号房;21层第 9 号房 | 153.07 | 宿舍 | 2019.7.1-202 1.6.30 |
4 | 神州飞航 | 中鼎海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1 幢青政大厦 10 层 1005、1008 | 286.84 | 办公 | 2019.3.25-20 20.10.31 |
(2)公司附属公司续租房产的情况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产坐落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租赁期限 | |
1 |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 深圳市天亨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区诚信路 2 号福昌盛工业园 B 栋 7 楼 | 3,170 | 厂房 |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正在办理续租事 宜 | |
2 | 重庆特发 |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 产业管理局新城区管理中心 |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双溪五组团 4 号楼 5 层第 2、10 号房 | 100.78 | 宿舍 | 2019.7.1-202 1.6.30 | |
3 | 特发东智 | 深圳市百财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xxx街道鸿邦科技工业区宿舍楼 4 楼整层 28 间 | 784 | 宿舍 |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正在办理续租事 宜 | |
4 | 特发东智 | 深圳市百财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xxx街道鸿邦科技工 业区宿舍楼 | 5 楼 28 间 | 1,568 | 宿舍 |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正在办理续租事 |
6 楼 28 间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产坐落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租赁期限 | |
宜 | |||||||
5 | 神州飞航 | xx |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1839 号 2012-13 南室 | 94.37 | 办公 |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正在办理续租事 宜 |
(3)公司附属公司退租房产的情况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房产坐落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租赁期限 | |
1 | 特发光网 | 深圳市xx亿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 38 号 | B 栋 1、 3、8 层 | 7800 | 厂房 | 2016.8.1-202 0.3.18 |
宿舍 307-312 | 150 | 宿舍 |
注:根据特发光网出具的《关于退租的说明》,特发光网的退租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31
日。
上述公司的附属公司所承租的其他房产均为出租人自有,或已取得产权人的合法授权或同意,或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权属明确,出租人有权将其出租给公司的附属公司,该等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2.公司对外出租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目前主要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司目前主要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上述正在出租的房屋除特发信息科技大厦、龙华木盘厂、特发信息港大厦 E 栋、特发光网大厦,其他已领取了产权证书,有关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特发信息科技大厦、特发光网大厦房产尚在工程结算中,龙
华木盘厂、特发信息港大厦 E 栋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权属清晰且已由公司合法占有、使用,公司有权出租该等房屋。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以及涉及纠纷或争议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受第三者权利限制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授信合同(1 亿元以上)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2. 借款合同(3,000 万元以上)
序 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备注 |
1 |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755HT2018 142617 | 15,000 | 2018 年 12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 | 755XY20180359 80 号《授信协议》项下的单项合同 |
2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支行 | 2013 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 | 14,000 | 借款期限 96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 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 款日起算。 | \ |
3 | 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 | 10,000 | 2019 年 4 月 12 日 至 2020 年 4 月 12 日 | \ |
4 |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 10,000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 | 交 银 深 XX20180910 号 《综合授信合 同》下的借款 |
5 | 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xx园 南山支行 | 0400000272 -2018(南 区)字 00151 号 | 1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 月 1 日 | \ |
序 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备注 |
6 | 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00000XX00 1980333 | 9,000 | 2019 年 2 月 25 日 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 | \ |
7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2019 深银景田贷字 第 0005 号 | 9,000 | 2019 年 3 月 1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 | \ |
8 | 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JK1613180 00015 | 6,000 | 2018 年 12 月 6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 | SX16241800116 2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单项合同 |
9 | 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宝安区支行 | PSBCS208- YYT20190 51401 | 5,000 | 2019 年 5 月 14 日 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 | \ |
10 | 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JK1618190 00012 | 5,000 | 2019 年 1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 | SX16241800116 2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单项合同 |
11 |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 3,000 | 2019 年 4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 | 交 银 深 xx20180910 号 《综合授信合 同》下的借款 |
12 | 特发东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 区支行 | PSBCS208- YYT20190 52901 | 5,920 | 2019 年 5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 | \ |
13 | 特发东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支行 | 2019 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005 号 | 3,000 |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 2018 圳中银高额 协字第 160033号《授信额度协议》下的单项协 议 |
14 | 特发东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HT2019 042580 | 3,000 | 为期 7 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 算,具体以借款借 据记载的为准。 | 755XY20180130 16 号《授信协议》下的具体合同 |
15 | 特发东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公借贷字第华强北 综 19002 号 | 4,000 | 2019 年 4 月 18 日 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 | 公授信字第华强北 19001 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 同 |
序 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备注 |
16 | 成都傅立叶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分行 | 2019 年自 贸借字 006 号 | 3,000 |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 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 \ |
17 | 特发华银 |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19021313 11002 | 3,000 | 2019 年 6 月 5 日 至 2020 年 3 月 4 日 | \ |
3. 信用证合同/福费廷合同
序 号 | 开证申 请人 | 开证行 | 合同名称 | 编号 | 开证金额 (万元) | 开证有效期 |
1 | 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国内信用证开证总合 同》 | 平银深公业六国内开证字20190326 第 001 号 | \ | \ |
2 | 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国内信用证代理合作 协议》 | \ | \ | \ |
3 | 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国内信用 证项下福费廷总合同》 | 平银深公业六国内证福费廷字 20190326 第 001 号 | \ | \ |
4. 担保合同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 人/债务人 | 债权人 | 合同编号 | 主债权金额 (万元) | 合同名称 | 备注 |
1 | 公司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 支行 | 2013 圳中银高 司抵字第 0069 号 | 14,000 | 《抵押合同》 | 主合同为 2013 年圳中银高司借字第 0107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 |
2 | 公司 | 成都傅立叶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651205)浙商银高保字 (2018)第 00673 号 | 4,95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合同为债务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应收账款保兑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的具体融 资合同或协议 |
3 | 公司 | 成都傅立叶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自贸试 | 2018 年自贸保 字 007 号 | 5,0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债 务人 | 债权人 | 合同编号 | 主债权金额 (万元) | 合同名称 | 备注 |
验区分行 |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 同项下之主合同 | ||||||
4 | 公司 | 成都傅立叶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 | 5,000 |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
5 | 公司 | 成都傅立叶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 000-000-00000 009MG000 | 5,0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9C000《授信额度协议》 |
6 | 公司 | 特发华银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 | \ | 5,000 | 《特惠客户授信额度使用委 托授权书》 | 主 合 同 为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 |
7 | 公司 | 特发华银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150228453E19 031301 保 | 1,5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 合 同 为 150228453E1903 1301《授信额度协议》 |
8 | 公司 | 特发华银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Ec1562319040 20018 | 875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 合 同 为 A0456231904020 009《最高额债权合同》 |
9 | 公司 | 特发华银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2019 保字第 210412871 号 | 700 |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 主合同为 2019 年授 字 第 210412871 号《授 信协议》 |
10 | 公司 | 神州飞航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07300KB20198 265 | 6,0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 |
11 | 公司 | 神州飞航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 | 000-000-00000 006MG000 | 5,0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合同为 000-000-0000000 6C000《授信额度协议》 |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债 务人 | 债权人 | 合同编号 | 主债权金额 (万元) | 合同名称 | 备注 |
12 | 助力飞航 | 神州飞航 | 公司 | \ | 主债权合同约定的金 额 | 《股权质押合同》 | \ |
13 | 特发光网 | 特发光网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支 行 | 交银深 443044201611 1401 号 | 22,400 | 《抵押合同》 | 主合同为交银深 44304420161114 号《综合授信合同》 |
14 | 特发光网 | 特发光网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支行 | 2018 圳中银高应收质字第 0019 号 | 12,000 |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主合同为 2018 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160072 号《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 充。 |
15 | 特发光纤 | 特发光纤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 支行 | 2018 圳中银高应收质字第 0015 号 |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金 额 |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 主合同为 2018 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160058 号《授信 额度协议》 |
16 |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神州飞航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裕支行 | 0483170-001 | 2,000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主 合 同 为 0483170《综合授信合同》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 同。 |
17 | xxxxxx | 神州飞航 |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18 年 BZ0538 号 | 2,000 |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 2018 年 WT0538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 |
18 | xxx | 神州飞航 |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18 年 DYF0538 号 | 2,000 | 《最高额反担保(不动产抵押) 合同》 | 2018 年 WT0538 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 |
5. 销售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交易/服务类型 | 合同期限/签订时间 |
序号 | 合同名称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交易/服务类型 | 合同期限/签订时间 |
1 | OEM 合作协议 |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 子有限公司 | 深圳东志 | 销售 | 2009.4.21(在合同被 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
2 | 供应商 OEM 合作协议 |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销售 | 2019.4.11(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除非任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对方正式书面提出终止该协议,否则一年有效期届满后该协议的有效 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
3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EM/ODM 合 作框架协议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东志 | 销售 | 2009.1.13(在合同被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
4 | 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框架采购协议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东志 | 销售 | 2007.9.12(在合同被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
5 | 采购主协议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特发信息 | 销售 | 2014.4.26(自各方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3 年。若协议一方未在合同终止前 60 日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该协议将自动延续 3 年。) |
6 | 订单 | 深圳市友华通信技 术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销售 |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
7 | 订单 | SITOONELECTRO NICS(HK)CO.,LIM ITED | 特发光网 | 销售 |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
8 | 订单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终端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销售 |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
9 | ODM 产品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 |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销售 | 2018.7.4(该协议将持续有效,不受合作项目的终止或停售,或者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影响) |
10 | 合作框架协议 | 中山海博威视贸易 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销售 | 2018.4.2(该协议有效 期一年。有效期届满 |
序号 | 合同名称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交易/服务类型 | 合同期限/签订时间 |
之日,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该协议到期后终止, 该协议顺延一年) |
6. 采购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交易/ 服 务类型 | 合同期限/ 签订时间 |
1 | 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 | 深圳东志 |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 采购 | 2015.3.31(在合同被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
2 | 终端公司智能网关特发东智项目采购框架协议 | 特发东智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 | 2018.11.20 -2019.12.31 |
3 | 原材料售卖合同 | 特发东智 |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 | 根据每份合同确定 |
0 | 0000-0000 年 光纤供应框架协议 | 特发信息特发光网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 | 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
5 | 订单 | 特发东智 | 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 |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
6 | 订单 | 特发东智 | 深圳市壹均工贸有限公司 | 采购 |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
7 | 合作框架协议 | 深圳东志 | 西安克瑞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 | 2016.10.28(该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一年。该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对该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未履行完的订单,仍应继续履行) |
7. 其他重大合同
(1)根据公司与xxxx特发东智原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协议》,对特发东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
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未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收回的差额部分,xx
x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根据公司确认及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特发东智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产生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2,341,712.04 元,其中已到期应收款中 837,839.58 元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特发东智与xxx协商确定上述无法收回应收款 837,839.58 元在应支付的超额奖励中扣减,其他已到期应收款在催收中。
(2)2015 年 4 月,公司与xxx、xx、xxx就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深圳东志业绩承诺事宜签署《关于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3)2015 年 4 月,公司与xx、阴陶、xx、xx、xxx就 2015 年度
至 2020 年度成都傅立叶业绩承诺事宜签署《关于成都傅立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4)2018 年 10 月,公司与神州飞航原股东xxx、xxx、xxx、xxx、天津助力飞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助力飞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就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神州飞航业绩承诺事宜进行了约定。
(5)2019 年 9 月,重庆特发与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购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 29 号(涪陵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B 区)C 型厂房第一层厂房事宜签署《厂房买卖合同》。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三)本所律师抽查了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该等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五)根据公司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和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租赁、关联采购、监理服务、施工服务、物业管理、共同投资等相关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关联交易” 和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有关关联担保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 97,162,757.84 元、188,427,496.66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 | 款项性质 | 金额(万元) |
1 | 深圳市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 司为支持其发展而出借的往来款 | 3,966.08 |
2 | 公司委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债投资因其破产未收 回的委托理财款 | 2,229.47 |
3 | 公司受让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河南省中牟县广播电视局的债 权形成的应收债权款 | 2,000.00 |
4 |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龙飞实业有限公司解散时公司代其 支付清算费用等形成的往来款 | 642.37 |
5 | 公司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 | 608.99 |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序号 | 款项性质 | 金额(万元) |
1 | 往来款及其他 | 8,526.03 |
2 | 应计服务费 | 4,181.61 |
3 | 押金及保证金 | 2,535.89 |
4 | 设备工程款 | 2,485.60 |
5 | 关联单位往来款 | 225.05 |
经核查,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未发生修改章程的行为。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情况。
(三)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2. 董事会
序号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1 | 董事会第七届十次会议 | 2019.6.28 |
2 | 董事会第七届十一次会议 | 2019.7.30 |
3 | 董事会第七届十二次会议 | 2019.8.21 |
3. 监事会
序号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1 | 监事会第七届六次会议 | 2019.8.21 |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董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上述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及附属公司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及附属公司适用税率的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公司及附属公司适用该税率调整。
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SDGI INDIA PRIVATE LIMITED 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按所在国税率,特发信息光纤(东莞)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财政补助
根据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
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到的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 号 | 补助项目 | 批准机关 | 受助企业 | 补助金额 (万元) |
1 | 重 20180238 基于深度强化学习的输电线路图像智能巡检系统的关键技术研发 项目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公司 | 225 |
2 | 重 20180163 智能燃气管网中管道通信光缆关键技术 研发项目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特发光网 | 225 |
3 | 2018 年第二批企业 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公司 | 158.8 |
4 | 2019 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 计划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特发东智 | 288.3 |
5 | 10GPON 产品生产线智能改造项目-2019 年深圳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 项目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特发东智 | 497 |
(三)经核查有关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新增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和 2019 年 6 月,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分别处以 1700 元、400 元的罚款。经核查有关银行凭证,上述罚款已缴纳完毕。
根据公司确认,因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 年 1 月特发泰科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处以 50 元的罚款。经核查有关银行凭证及税收完税证明,该罚款已缴纳完毕。
根据公司及附属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
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公司确认并经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xxxx://xxxx.xx.xxx.xx)及深圳生态环境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特发信息不属于重污染企业,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特发信息未曾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 根据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深市监信证
(2019)004018 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经公司确认,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能够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公司持有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持有的 2 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换发了新的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1)根据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7QT2010009R0M),公司已按照 TL9000-H R6.0/R5.5 标准要求建立并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
(2)根据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7QT2010009R0M-1),公司已按照 TL9000-H R6.0/R5.5标准要求建立并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
十八、 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x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批准与授权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土地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 年 8 月 23 日,长城证券出具《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根据上述报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 (元)(1) |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元)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 (3)=(2)/(1)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 化 |
1 | 特发信息厂房建设及特发光纤扩产项目 | 200,650,000.00 | 37,061,409.37 | 144,835,009.37 | 72.18 | 否 |
2 | 特发东智扩产及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 | 146,800,000.00 | 12,192,540.28 | 41,289,840.28 | 28.13 | 否 |
3 | 成都傅立叶测控地面站数据链系统项目 | 71,950,000.00 | 5,582,630.00 | 5,582,630.00 | 7.76 | 否 |
合 计 | 419,400,000.00 | 54,836,579.65 | 191,707,479.65 | - | - |
除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外,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其他使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涉案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情况更新进展如下:
1. 记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记忆电子”)与特发东智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7 月 1 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 0391 民初 19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发东智支付记忆电子货款 3,007,848.12 美元及相应利
息(利息以人民币 20,243,720.2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5 月 2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特发东智赔偿记忆电子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60,000 美元、香港律师见证等费用 17,400 港币、律师费人民币 10 万元、
翻译费人民币 1,000 元,驳回记忆电子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7 月,特发东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8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 03 民终 21988 号。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该案如出现不利于特发东智的判决结果,其可能导致公司当期利润减少,但对公司及特发东智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布的汇率(1
美元对人民币 7.0730 元,1 港元对人民币 0.90320 元)计算,记忆电子主张的未付货款、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见证费、律师费、翻译费等费用合计约为人民币 21,815,605.43 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至五年 4.75%),
结合(2016)粤 0391 民初 197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资金占用起算日,假设
以 2016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为资金占用期间,以(2016)粤 0391
民初 197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人民币 20,243,720.2 元为基数进行计算,资
金占用利息约为人民币 3,205,255.70 元。前述款项总计约为人民币 25,020,861.13
元,占 2018 年度特发信息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316,861,102.84 元)的 1.08%,占 2018 年度特发信息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5,650,494.21 元)的 9.08%,该等比例较小。
据此,本所认为,该案如出现不利于特发东智的判决结果,其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xxxxx与xxxxx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18 年 8 月 8 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此案,案号为(2018)
粤 0391 民初 2901 号。2019 年 6 月 17 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
粤 0391 民初 29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xx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x格瑞支付 50 万元,驳回xxx的其它诉讼请求。根据公司确认,xxxxx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3. 特发东智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 年 4 月 9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
《民事裁定书》,同意特发东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姆所有的价值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财产。
2019 年 6 月 3 日,特发东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反诉请求,反诉状原第一项反诉请求“判令奥特姆赔偿特发东智因质量事故造成的至特发东智计算截止日的全部损失(暂计人民币 4000 万元)”变更为“判令奥特姆向特发
东智支付品质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59,267,400 元”。
2019 年 6 月 3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特发东智与奥特姆签订的《供货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无管辖权,裁定驳回奥特姆的起诉、驳回特发东智的反诉。
2019 年 7 月 4 日,特发东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92 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4. xxxx特发东智劳务合同纠纷
2019 年 3 月 15 日,xxxx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
申请书》,申请判令特发东智向xxx支付未休的返台假报酬 185,606.06 元、返
台假来回机票费用 38,500 元。
2019 年 8 月 2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5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发东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支付报酬人民币 779,108.7 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66,666.7 元;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9 月 16 日,特发东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 二 ) 经 x 所 律 师 登 录 深 圳 法 院 网 上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部分尚未了结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 诉讼案件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立案时间 | 案件状态 |
1 | (2019)粤 0305 民 初 20860 号 | 深圳市东奥科 技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2019.8.15 | 审理 |
2 | (2019)粤 0306 民 初 26622 号 | 深圳市诚恩科 技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2019.8.27 | 立案 |
3 | (2019)粤 0305 民 初 23700 号 | 东莞市德好实 业有限公司 | 特发信息 特发东智 | 2019.9.11 | 审理 |
2. 诉讼保全案件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立案时间 | 案件状态 |
1 | (2019)粤 0305 执 保 3089 号 | 深圳市东奥科 技有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2019.9.3 | 审理 |
2 | (2019)粤 0305 执 保 3181 号 | 浙江衢州xx特电线电缆有 限公司 | 特发东智 | 2019.9.9 | 审理 |
3. 特发信息作为第三人的案件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立案时间 | 案件状态 |
1 | (2019)粤 0305 民 初 20487 号 | 深圳市睿威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 深圳市前海金商城实业 有限公司 | 2019.8.9 | 审理 |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前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新增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有关工商、税收、土地、海关等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司及附属公司开具守法证明文件并经公司确认,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及附属公司所在地有关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并经公司确认,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根据特发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特发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涉案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 特发集团与兴宁市xx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特发集团就其与xx电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010 年11 月20 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 1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深圳市龙飞无线电通
讯发展公司于 1993 年 4 月 12 日与兴宁县xxx电厂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特发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特发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 年 10 月 26 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1)惠中法民一终字第 2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 143 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
项;二、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 143 号《民事判
决书》的第二项及受理费负担的处理;三、xx电力应在该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返还购地款 774 万元给特发集团,并从收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50%的利息给特发集团。
由于xx电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发集团向惠州市惠城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2 月 28 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粤 1302 执恢 23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xx电力名下位于兴城镇官汕路海关对面(面积:154.36 平方米、土地证号:01-4027 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xx电力名下位于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兴宁城官汕二路(兴宁市兴槐招待所)【房产证号:0513881,建筑面积:941.18 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被执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价 1,632,400 元,用于申请执行人特发集团抵偿被执行
人xx电力所欠款项,抵偿后尚剩余债务 13,854,056.75 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特发集团时起转移。二、解除对xx电力名下的被执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查封,解除查封的同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过户至特发集团名下,相关费用由特发集团承担。
根据特发集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执行案件尚在进行中。
(五)根据特发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六)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x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担保
x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
担保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二、 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
x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 公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xx
负责人: 经办律师:
xxx xxx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附件一:公司目前主要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
房屋 坐落 | 序号 | 物业名称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合同期限 | 变化情况 |
特发信息科技大厦 | ||||||||
1 | 1 层 | 公司 |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928.28 | 办公 | 2019.7.20-2021.7.31 | 续租 | |
2 层 | 1796.72 | |||||||
深圳市 | 2 | 5 层 501 | 公司 | 深圳市合明科技有限公司 | 755 | 办公 | 2019.7.20-2021.7.31 | 续租 |
3 | 6 层 | 公司 |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40 | 办公 | 2019.8.25-2024.8.31 | 新增 | |
南山区 | ||||||||
4 | 19 层 04-05 单元 | 公司 |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 490 | 办公 | 2018.10.22-2019.10.21 | 已退租 | |
科技园 | ||||||||
琼宇路 | 5 | 19 层 04-05 单元 | 公司 | 深圳宸极实业有限公司 | 490 | 办公 | 2019.6.27-2022.6.30 | 新增 |
6 | 21 层-23 层 | 公司 | 深圳市中京思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3,534 | 办公 | 2019.7.25-2021.7.31 | 新增 | |
7 | 24-25 层 | 公司 | 深圳市中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967 | 办公 | 2019.7.25-2021.7.31 | 新增 | |
特发信息港大厦(A 栋) | ||||||||
深圳市 | A 栋南 401-407、A | |||||||
南山区 | 1 | 栋北 401-411、南 | 公司 | 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2865.09 | 办公 | 2019.8.21-2021.8.31 | 续租 |
xx区 | 601-609 单元 | |||||||
2 | 1,290.73 | 2017.8.22-2019.8.21 | ||||||
中区科丰路 2 | A 栋北 601-611、 708-709 | 公司 | 深圳市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办公 | 已退租 | |||
3 | A 栋北 701-707 | 公司 | 深圳市方略科技有限公司 | 804.84 | 办公 | 2017.8.22-2019.8.21 | 已退租 | |
号 | ||||||||
4 | A 栋北 601-611、 | 公司 | 深圳锐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258.81 | 办公 | 2019.8.25-2022.8.31 | 新增 |
房屋 坐落 | 序号 | 物业名称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合同期限 | 变化情况 |
701-711 | ||||||||
特发信息港大厦(B 栋) | ||||||||
深圳市 | 1 | B 栋 704-706 | 公司 | 深圳中科四合科技有限公司 | 410 | 办公 | 2019.7.1-2021.6.30 | 续x |
xxx | ||||||||
0 | X x 000-000 | xx | xxxxx(xx)xxxx | 977.57 | 办公 | 2019.9.8-2020.9.30 | 续租 | |
xx区 | ||||||||
3 | B 栋 1001-1002 | 公司 | 深圳中嘉域商旅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 305.01 | 办公 | 2019.9.1-2021.8.31 | 续租 | |
中区科 | ||||||||
丰路 2 | ||||||||
4 | B 栋 1501-1505 | 公司 | 深圳市泰比特科技有限公司 | 780.07 | 办公 | 2019.9.16-2021.9.30 | 续租 | |
号 | ||||||||
5 | B 栋 1601-1614 | 公司 | 深圳协鑫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 | 1,726.07 | 办公 | 2019.10.19-2020.10.31 | 续租 | |
特发信息港大厦(D 栋) | ||||||||
1 | D 栋三楼西 5 号 | 公司 | 深圳云旅通科技有限公司 | 773 | 办公 | 2017.2.24-2020.2.23 | 已退租 | |
深圳市 | 2 | D 栋三楼西 6 号 | 公司 | 深圳志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510 | 办公 | 2017.9.1-2020.2.23 | 已退租 |
南山区 | 3 | D 栋 4 楼 A 号 | 公司 | 深圳市酷锐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476.73 | 办公 | 2017.3.16-2020.3.15 | 已退租 |
xx区中区科 丰路 2 | ||||||||
4 | D 栋 4 楼 F 号 | 公司 | 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 | 334.46 | 办公 | 2017.4.10-2019.6.30 | 已退租 | |
5 | D 栋 5 楼东侧 1 号 | 公司 | 深圳锐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977.36 | 办公 | 2017.10.1-2020.9.30 | 已退租 | |
号 | ||||||||
6 | D 栋 6 楼 | 公司 | 深圳市xxxx酒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3,115 | 办公 | 2017.3.20-2020.3.19 | 已退租 | |
特发信息港大厦(E 栋) |
房屋 坐落 | 序号 | 物业名称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合同期限 | 变化情况 |
深圳市南山区xx区中区科丰路 2 号 | 1 | 三楼 1 号、2 号 | 公司 | 中科智康科技(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 397.08 | 办公 | 2019.9.1-2020.8.31 | 续租 |
2 | 三楼 3 号 | 公司 |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 397.09 | 办公 | 2019.9.1-2020.8.31 | 续租 | |
龙华木盘厂 | ||||||||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观路 | 1 | 龙华龙观路特发信 息 1 号厂房A | 公司 | 中塑精密机械设备(深圳)有限公 司 | 450 | 厂房 | 2019.7.9-2020.7.8 | 续租 |
2 | 龙华龙观路特发信 息 1 号厂房B | 公司 | 深圳国民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 | 450 | 厂房 | 2019.7.9-2020.7.8 | 续租 | |
3 | 龙华龙观路特发信 息 1 号厂房C | 公司 | 富华(深圳)供应链有限公司 | 301 | 厂房 | 2019.7.9-2020.7.8 | 新增 | |
4 | 龙华龙观路特发信 息 1 号厂房D | 公司 | 深圳市中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450 | 厂房 | 2019.7.9-2020.7.8 | 新增 | |
xx南吉光厂房 | ||||||||
深圳市南山区xx南四道 034 号 | 1 | xx工业村 W1B栋第一层 B1、B2四号 | 公司 | 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 1243.60 | 办公、厂房 | 2019.7.15-2022.7.14 | 新增 |
房屋 坐落 | 序号 | 物业名称 | 出租方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 房屋用途 | 合同期限 | 变化情况 |
特发光网大厦 | ||||||||
深圳市光明区xx街道科杰 二路 | 1 | 特发光网大厦第 5-6 楼 | 特发光网 | 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 | 5201.40 | 厂房 | 2019.6.5-2024.5.31 | 新增 |
附件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
序 号 | 授信 申请人 | 授信人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万元) | 授信期间 | 备注 |
1 | 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平银(深圳)综字第 A300201903180001 | 《综合授信额度 合同》 | 100,000 | 2019年3月19日 至2020年1月13日 | \ |
2 |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兴银深分营授信字 (2019)第0708号 | 《额度授信合 同》 | 90,000 | 2019年8月9日 至2020年8月8日 | \ |
3 | 公司 特发东智特发光网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XY2018035980 | 《授信协议》 | 70,000 | 2018年12月12日 至2019年12月11日 | 2017 年 战 一 字 第 0017110028 号 、 755XY2018013016号《授 信协议》项下未清偿余额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 度 |
4 | 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ZH38911808001 | 《综合授信协议》 | 50,000 | 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 | 本协议项下最高授信额度涵盖原综合授信协议 ( 协 议 编 号 : ZH38911708007)项下的 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在内 |
5 | 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ZM38911808001 |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 | 20,000 | 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 | 本协议是依据双方之间的 编号 ZH38911808001 《综合授信协议》而签 |
序 号 | 授信 申请人 | 授信人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万元) | 授信期间 | 备注 |
订,是《综合授信协议》 的从属协议 | |||||||
6 |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支 行 | 2019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160038号 | 《授信额度协议》 | 40,000 | 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 | \ |
7 | 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 分行 | 4430201901100002405 | 《人民币资金借 款合同》 | 30,000 | 2019年4月12日 至2020年4月12日 | \ |
8 | 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宝安区支行 | \ | \ | 30,000 |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 | \ |
9 | 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 | \ | 30,000 | 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 | \ |
10 | 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 | 借2019综21605南山 | 《综合融资额度合同》 | 25,000 | 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 | \ |
11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2018深银景田综字第 0010号 | 《综合授信合 同》 | 20,000 | 2019年1月25日 至2019年12月5日 | \ |
12 | 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 | \ | 20,000 | 2019年4月9日 至2020年4月9日 | \ |
13 | 特发光网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滨河支行 | 交银深44304420161114 号 | 《综合授信合 同》 | 22,400 | 2016年11月14日 至2021年11月14日 | \ |
14 | 特发光网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 2018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 《授信额度协 | 12,000 | 2019年1月18日 | \ |
序 号 | 授信 申请人 | 授信人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授信额度 (万元) | 授信期间 | 备注 |
公司xxxxxx x | 000000x | 议》 | 至2020年1月18日 | ||||
15 | 特发东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支 行 | 2019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160027号 | 《授信额度协议》 | 40,000 | 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 | \ |
16 | 特发东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2018深银景田综字第 0011号 | 《综合授信合 同》 | 20,000 | 2019年1月21日 至2019年12月5日 | \ |
17 | 特发东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宝安区支行 | \ | \ | 15,000 |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 | \ |
18 | 特发东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 SZ04(融资)20190004 | 《最高额融资合同》 | 13,000 | 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 | \ |
19 | 特发东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 \ | \ | 10,000 | 2019年4月9日 至2020年4月9日 | \ |
20 | 特发东智 | 南洋商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043-468-19400003C000 | 《授信额度协议》 | 10,000 | 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