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采购方) 单位/个人名称(盖章):华西包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悍卫路6号临华大厦10楼 电 话: 023-6353 3953 传 真: 023-6353 3953 邮 编: 400013 开 户 银 行: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七星岗支行 账 号: 31000 216 192 000 8534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 000 00 202 815 9022 委托代理人(代表):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悍卫路6号临华大厦10楼 联 系 电...
项目名称:xxxxxxx0x编号xx00、00xx
合同编号:
标的设备规格:□标准型 ☑订制型 □交货期非常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xxxxxx0x
甲 方(采购方) 单位/个人名称(盖章):华西包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0xxxxx00x 电 话: 000-0000 0000 传 真: 000-0000 0000 邮 编: 400013 开 户 银 行: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七星岗支行 账 号: 31000 216 192 000 8534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 000 00 202 815 9022 委托代理人(代表):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地 址:xxxxxxxxx0xxxxx00x 联 系 电 话 : QQ\邮箱\微信 :
项目(送货)信息 收货单位: 华西包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货地址: xx x xx (xx) xxxx0x华江编号34、35号楼 (路/号) 收 货 人: 联系电话: |
乙 方(供应方)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 QQ\邮箱\微信 :
最终用户 单位名称: 华西包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xxxxxxxxx0xxxxx00x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销售及安装电梯设备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1、标的设备、配置等:
2、合同总金额(¥ 万):
2.1 标的设备金额
梯号 |
品名 |
品牌/系列 |
规格型号 |
载重 (kg) |
速度 (m/s) |
层/站/门 |
数量 (台) |
设备单价 (万元/台) |
设备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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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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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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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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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2.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2.2.1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作为定金。
2.2.2 在乙方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确定甲方现场已具备排产条件的情形下,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支付排产款,甲方收到该通知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作为排产款。排产期届满,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双方清点查验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作为到货款。
2.2.3 本合同标的设备由乙方安装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作为安装结束款。
2.2.4 标的设备经安装地特检单位检验合格,乙方向甲方出示《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7 %作为验收款。
2.2.5 合同价款的3 %作为质保金: 元(大写: )。电梯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到期后,电梯无质量问题,付清3 %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2.2.6 甲方所有付款均应付至本合同之乙方指定账户。以上合同价款付款前,乙方先按(现行)税率13 %向甲方出具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再于 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若开票时遇国家税率调整,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合同总价不变。
3、关于排产及使用的特别约定:
3.1 在签订合同时甲方电梯井道土建未完全形成的,由甲方提供电梯井道设计参数,供乙方出具《电梯土建方案(预设计)图》,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由乙方按图施工。
3.2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且符合其它约定条件时将标的设备进行正式排产:
3.2.1在甲方电梯井道土建完全形成后,由乙方实测出具《电梯土建方案(实测)图》,直接依图排产,甲方不再确认图纸,甲方依据图纸做好土建配合工作;
3.3 在本合同第3.2条约定情形下,经乙方实测甲方电梯土建井道参数后发现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标的设备载重、层/站/门、电梯类型、轿厢(或开门)尺寸或涉及增加费用的,由乙方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排产。由此引起的排产、交货日期相应顺延。
3.4 甲方电梯设备井道为钢结构的,参照上述相关约定执行。
3.5本合同标的设备为垂直商用电梯一台。
4、排产、排产周期:
4.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乙方正式排产标的设备:
4.1.1 甲方已按本合同第2.2 条的约定付款;
4.1.2 甲、乙双方已按本合同第3 条的约定确认排产依据;
4.1.3 满足甲、乙双方达成的其它约定。
4.2 排产期为满足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条件2 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30 个工作日。
5、发货、发货周期、仓储费用:
具备以下条件的,由乙方安排发货:
5.1 排产期届满(或乙方告知可发货的),由甲方正式通知乙方发货;
5.2 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款项;
5.3 由乙方安装的,在垂直梯发货前,甲方安装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3.1 电梯井道土建符合乙方土建方案图的要求;
5.3.2 甲方能提供妥善保管标的设备的封闭式仓库或封闭式机房;
5.3.3 安装施工用动力线(三相五线)已进入机房乙方指定位置;
5.3.4 满足其它双方约定的安装条件。
5.4 发货周期为满足本合同约定后3-5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运输期间不包含在内。
5.5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可根据甲方工程实际情况分批次交货,以满足实际需要。但乙方采用分批次方式发货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6、产品运输:
6.1 由乙方负责标的设备的运输和卸货,并且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货到现场后由乙方免费提供卸货用吊装设备,乙方人员配合卸货。如现场无塔吊设备,由乙方另行提供吊装设备,并将曳引机及控制柜完好地吊运至机房内。必要时,由乙方根据设备运抵现场环境情况到交通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7、交货地点:交货地点详见首页项目(送货)信息。
8、提货查验、到货检验、延迟责任:
8.1 到货检验:由乙方负责运输且由乙方安装,甲方在货到工地后3 工作日内委派代表(或工程监理)与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查验,并由双方进行书面确认,经证实漏发、错发的电梯部件由乙方免费换发或补发。甲方逾期查验、自行开箱或货到后超过7 日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和数量等符合约定。
8.2 如标的设备每批次(台)到货后(累计)60 日内因甲方原因无法完成安装、特检检验的,甲方应向乙方付清所有到货标的设备合同款项,且标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开始计算。
9、产品安装、质量控制、保管责任:
9.1本合同标的设备由乙方控制安装质量。
9.2 本合同标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乙方负责安装的,设备运输期间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到货后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保管期间应妥善保管标的设备(如防潮、防盗等),甲方提供必要协助。在到货后,甲方逾期清点检验超过3 工作日且不允许施工的,乙方可选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要求甲xxx所有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10、标的设备质量标准、质量保证、免费保养、年检费:
10.1 本合同设备质量标准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执行。
10.2 本合同产品规格、参数、功能等按国家约定执行。
10.3本合同标的设备不由乙方或乙方委托、授权的单位安装的,乙方不承担安装质量保证、免费维保责任。
10.4 产品质量保证与免费维保期:本合同标的设备由乙方或乙方委托、授权的单位安装的,从该标的设备经安装所在地法定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本合同均简称“特检单位”)检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以特检单位《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签发的日期起算),但不超过发货日期起18个月。在乙方维保的前提下,主机、门机、控制柜等核心部件保质期为检验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因产品制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坏, 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但是,若因甲方使用、管理等原因造成的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同时承担( 12 个月)免费保养服务,但甲方应在标的设备经特检单位检验合格后10日内与乙方签订《电(扶)梯维保服务合同》。
10.5产品经特检单位检验合格后,质保(免保)期内的年检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11、标的设备验收方式、移交:
11.1 本合同验收标准参照本合同第10 条的约定执行。
11.2 本合同设备在出货前均需乙方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11.3 验收方式:采用安装所在地法定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监督检验的方式,标的设备经前述机构(或乙方厂检)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即视为产品符合约定。
11.4 标的设备资料移交:经安装所在地特检单位检验认定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乙方向甲方移交保管、检验报告、随机资料、临时使用钥匙等,甲方须付清约定款项及安装单位的安装款项。乙方收款后向甲方移交合同设备(产权)、全部钥匙等。
11.5 所有权转移:合同标的设备所有权自甲xxx乙方所有合同款项(不含质保金)之日起向甲方转移。
11.6 依据相关规定,在标的设备经特检单位监督检验合格且取得报告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交付、临时使用电梯,在甲方负责保管期间,不得擅自开启标的设备,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偿。
12、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排产、交货的,在30日以内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总金额年利率6 %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超过30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总金额4倍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方违约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在30日以内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年利率6 %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超过30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应付未付金额4倍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方违约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
12.2 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战争、暴乱、地震、水灾、山崩、暴风雪、交通阻断及国家政策因素等)可以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或违约导致守约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除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 %的违约金。
12.3 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解决争议及实现争议权益而付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人工费、差旅费、律师费(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价格为参照)、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用等)。
12.4若电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要求或
甲方验收不符合要求等),每出现一个检验项目或指标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整改修复至符合要求并承担所有费用,排产期不予延长。
12.5 如电梯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修复,则甲方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即生效,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委托第三方维修总价的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因此造成相关工作逾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其它约定:
13.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18 个月甲方未能提货,乙方有权根据当前市场价格对电梯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以此降低因为物价上涨带来的风险。
13.2 本合同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因本合同往来的书面承诺、协议、函件的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3.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自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自然终止。
13.5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手写修订双方都应在本合同“14、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经双方盖章后方能有效。
14、另行约定事项(可另加附页):
14.1 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本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如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地,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地,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14.2 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强制性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另行签订《电(扶)梯改造服务合同》,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14.3 由乙方提供的软件,应属于乙方或其他相关的软件提供者的财产,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占有、使用、复制或修改。
14.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未经乙方授权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本合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性能、功能、轿厢装潢、零部件等)进行改装、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与责任由改装、变更及使用管理方承担。
14.5 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列明的地址、联系方式为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法院诉讼文书、函件、资料等的送达地址和方式。任何一方采取邮寄送达的,自邮件发出后5日视为送达(具体日期以邮戳为准);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送达的,自发出后次日即视为送达。
合同各方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相对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接收不到法律文件、法院诉讼文书、函件、资料等的所有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14.6 双方同意,乙方可通过邮寄对账单的方式与甲方完成对账,自加盖乙方公章的对账单以邮寄方式送达甲方之日起,甲方应立即完成对账,超过5个工作日未对账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送达对账单。
14.7 本合同为双方间的完整协议并替代双方先前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磋商、报价和协议,下列附件附属于本合同,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并签署,各方在签署前均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中所有条款,在本合同书上签署基于各方完全的自愿。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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