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 e 支付用戶服務協議
工銀 e 支付用戶服務協議
一、【服務】
1.1 工銀e 支付服務,指工銀澳門爲收/付款人之間提供的貨幣資金劃付服務。(下稱“本服務”)
1.2 本服務包括快捷支付和掃碼支付兩種類型:
1.2.1 快捷支付,指用戶委託工銀澳門直接對用戶名下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劃付的一種方式。快捷支付可以實現“零錢”的充值,以及消費、轉賬等功能。使用快捷支付前,用戶應在“添加銀行卡/賬戶”頁面輸入用戶本人的身份證號、銀行卡卡號、有效期(信用卡持卡人需填寫)、工銀澳門賬戶號、銀行預留手機號等資訊,待前述資訊經工銀澳門和閣下本人的開戶銀行校驗通過後,方能使用。閣下需知悉並同意,如果因閣下的銀行賬戶功能、限額、類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銀行賬戶被撤銷或合併而導致無法正常使用本服務的,閣下需與開戶銀行協商解決並及時通知工銀澳門,工銀澳門可提供必要的支援和配合。
1.2.2 掃碼支付,指商戶通過掃描用戶手機生成的二維碼訂單進行支付交易,同時工銀澳門直接對用戶本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劃付的方式。
1.3 閣下理解並同意,本服務的上述支付流程可能因適用場景和功能存續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調整,具體以工銀澳門最新公佈的服務流程爲準。
1.4 爲了滿足法律法規關於支付機構的運營規定,用戶同意並授權工銀澳門向國家
/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企業單位查詢、核實用戶的身份資訊、賬戶資訊和外匯購買額度。
二、【賬戶和資訊安全】
2.1 用戶應自行設置工銀 e 支付的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並予以妥善保管。爲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使用本服務的核心功能,閣下需提交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資訊等資訊。同時閣下同意並授權工銀澳門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存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號、交易訂單、交易記錄等資訊,以便向用戶持續性地提供和推廣優質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2.1.1 閣下應按照工銀澳門要求提供並及時更新個人資訊,若提供的資訊被工銀澳門認定為錯誤、不實、過期或不完整,工銀澳門有權暫停或終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2.1.2 閣下應準確提供並及時更新最新的聯繫方式、身份資訊及相關資料,以便工銀澳門與閣下進行及時、有效聯繫;如因未準確提供或及時更新聯繫方式、身份資訊及相關資料,導致本服務無法繼續使用或造成的其他任何損失及責任,將由閣下自行承擔。
2.1.3 工銀澳門有權在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要求核對閣下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必要文件,並保留有效身份證件的掃描件,以完成工銀澳門要求的相關身份認證。閣下應積極配合,否則工銀澳門有權限制或停止向閣下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A、閣下辦理充值、收取或支付單筆金額人民幣 1 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 1000 美元以上業務的;
B、閣下的工銀 e 支付賬戶 30 天內收取及支付總金額累計達到人民幣 5 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的;
C、閣下的工銀 e 支付賬戶餘額連續 10 天超過人民幣 5000 元或外幣等值 1000 美元的;
D、閣下使用本服務買賣金融産品或服務的;
E、工銀澳門認爲閣下的身份資訊或相關資料存在疑點,或交易行爲、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F、工銀澳門認爲應核對或留存閣下身份證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的其他情形的。
2.1.4 若因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工銀澳門內部政策的要求,工銀澳門需要閣下補充提供任何身份資訊或相關資料時,如閣下不能及時提供,工銀澳門有權暫停或終止向閣下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務。
2.1.5 閣下在工銀 e 支付賬戶中設置的姓名或昵稱、頭像等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社會公德,且不會侵害其他協力廠商的合法權益,否則工銀澳門有權對閣下的工銀 e 支付賬戶採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遮罩、撤銷閣下工銀 e 支付賬戶的姓名、昵稱、頭像,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
2.2 閣下應妥善保管以下資料、資訊和硬體設備,並確保閣下的手機等移動終端設備在安全、無病毒、未被入侵、未被監控、未被非法控制的環境下運行和使用。包括:
A、銀行卡及其密碼、CVV 碼、有效期等卡片資訊;
B、工銀 e 支付賬號及其登錄密碼;
C、工銀 e 支付密碼、手勢密碼;
D、手機等移動終端及 SIM 卡信息、二維碼(條碼)信息;
E、指紋資訊、虹膜資訊、人臉資訊、聲紋資訊等生物識別資訊等。
若閣下洩露了上述資訊中的任意一項或遺失了上述硬體設備,由此導致的風險和損失應由閣下自行承擔。
2.3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閣下應及時聯繫綁定信用卡所屬銀行的客服,以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A、不慎遺失或洩露了本協議第 2.2 條所列資訊的;
B、遺失了手機等移動終端或 SIM 卡的;
C、在開設銀行賬戶時預留了他人的手機號碼的; D、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身份資訊或賬戶資訊的;
E、其他任何未經本人合法授權,卻在使用閣下的工銀 e 支付賬號、本服務或閣下的銀行賬戶的。即使閣下已及時向工銀澳門作出通知,並不代表有關責任已轉移給工銀澳門,閣下仍應自行承擔因此遭受的損失,但工銀澳門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2.4 工銀澳門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規範、監管政策和要求的規定,對閣下的支付賬戶的數量、類別、限額、功能進行調整,調整的方式將根據閣下的支付賬戶風險管理情況而定,若閣下已依法申請調整並審核通過的,以審核通過的內容爲準。
三、【功能】
3.1 消費
閣下可以使用本服務向商戶購買商品和服務,工銀澳門將根據閣下或商戶的交易指令,從關聯的銀行賬戶劃付相應資金至商戶賬戶。
3.2 付款及免密功能
為便閣下使用小額支付服務,閣下向商戶提供二維碼資訊後,對於 mop1000 內的交易(工銀澳門將根據法規、額度設置和交易風險對額度進行調整)同時将開通免密服務,即無需輸入支付密碼或短信校驗碼即可完成付款。閣下開通和使用工银 e 支付,即視為閣下同意並授權對於 mop1000 內的交易,工銀澳門無需校驗支付密碼、短信校驗碼等要素,即可將交易資金從閣下的銀行帳戶劃付至商戶帳戶。如無需免密服務,閣下可申請取消該項功能。
3.3 查詢
工銀澳門將記錄閣下使用本服務的交易情況,以便閣下可以在客戶端查詢交易記錄。
3.4 添加/解綁銀行卡/銀行賬戶
閣下可以在客戶端關聯新的銀行賬戶、銀行卡或解綁銀行賬戶、銀行卡。
3.5 修改/重置密碼
閣下可以對原有密碼進行修改,或通過提供銀行卡及個人資訊等資料申請密碼重置。
3.6 退款
x閣下就工銀e 支付交易申請退款的,退款成功後,工銀澳門會將退款款項直接退還至閣下關聯的原銀行卡、銀行賬戶中。
四、【使用】
4.1 閣下的工銀 e 支付賬號在登錄狀態下發出的支付指令均視爲閣下本人發出的支付指令。閣下理解並同意,因資金劃付的及時性,支付指令一旦發出即立即生效、不可撤銷,工銀澳門有權根據閣下發出的支付指令進行資金劃付。
4.2 閣下應按照與工銀澳門的約定使用銀行賬戶,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工銀澳門有權立即中止該項服務:
(1) 將本服務用於非法目的;
(2) 違反法律法規、協議約定或賬戶使用規則;
(3) 工銀澳門認爲向閣下提供本服務存在風險的;
(4) 閣下的銀行賬戶無效、有效期屆滿或注銷等情況;
(5) 銀行的系統故障、系統升級。
4.3 閣下理解並同意,工銀澳門無法提供資金即時到賬服務,閣下認可資金於途中流轉需要合理時間。
4.4 閣下使用工銀澳門服務期間,工銀澳門無須對爲閣下保管、代收或代付款項的貨幣貶值、匯率損失和利息損失及其他風險擔責,並且工銀澳門無需向閣下支付此等款項的孳息。
4.5 當閣下使用本服務時,閣下在開戶之日起 6 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工銀澳門有權暫停對閣下提供本服務,待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服務。
4.6 閣下使用本服務時,應當仔細確認交易及其金額後進行支付。工銀澳門有權根
據閣下的指令扣劃資金給收款人,屆時閣下不應以未在交易單據中簽名、簽名不符、非本人意願交易等原因要求工銀澳門退款或承擔其他責任。
4.7 閣下對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發出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承擔責任,工銀澳門依照閣下的指令進行操作的責任由閣下自行承擔。
4.8 閣下應按照工銀澳門的要求完善閣下的身份資訊以最終達到實名認證, 否則閣下可能會受到支付(包括但不限於快捷支付和掃碼付)的限制,且工銀澳門有權對閣下的工銀e 支付支付賬戶暫停收付款,直至閣下達到實名認證的標準。
4.9 閣下同意工銀澳門有權以電子郵件、工銀 e 支付網站公告、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閣下關於使用本服務的資訊。
4.10 閣下承諾不爲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也不將本服務用於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持有或交易物品的交易。
4.11 閣下不得利用本服務實施下列任一行爲,否則工銀澳門有權終止為閣下提供本服務並保留追究進一步責任的權利:
(1)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洩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2)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權利;
(3)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或閣下提交的電話號碼與身份證號無法通過校驗的;
(4) 從事任何不法交易行爲,如販賣槍支、毒品、禁藥、盜版軟件,在網上買賣
POS 機(包括 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或販賣其他違禁物;
(5) 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6) 涉嫌實施或實施洗錢、套現或進行傳銷活動;
(7) 使用無效信用卡或他人信用卡進行交易;
(8) 使用無效銀行賬戶或他人銀行賬戶進行交易;
(9) 侵害本服務系統;
(10) 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工銀澳門的條款、協議、規則、通告等相關規定;
(11)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
(12) 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法令的行爲,或其他違反本協議的行爲。
五、【服務費用】
5.1 爲了持續營運,工銀澳門有權向閣下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的收取方式以閣下在使用本服務時收到的各類通知、告知爲準。工銀澳門發出的有關收費的各類通知、告知均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各類通知、公告確定的服務費用標準自通知、公告屆滿 30 日起生效,若閣下無法同意通知、公告確定的服務費用標準,閣下有權停止使用本服務。
5.2 閣下理解並同意在使用非工銀澳門信用卡綁定工銀 e 支付服務時,我行將在綁卡時向閣下收取一筆不高於MOP 5 的驗證費用,用作向發卡行確認閣下綁定之信用
卡資訊是否真實無誤之用途,該費用將在閣下每次綁定非工銀澳門信用卡時單獨收取,且該費用扣除後將不予退還。若閣下無法同意我行收取相關驗證費用,閣下應停止使用非工銀澳門信用卡綁定工銀 e 支付服務。
六、【遵守當地法律監管】
6.1 閣下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當地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尊重當地的道德和風俗習慣。如果閣下的行爲違反了當地法律法規或道德風俗,閣下應當爲此獨立承擔責任。
6.2 如閣下所屬的國家或地區禁止或限制本協議內容的全部或部分,則閣下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6.3 閣下應避免因使用本服務而使工銀澳門捲入政治和公共件,否則工銀澳門有權暫停或終止向閣下提供服務並保留追究進一步責任權利。
七、【責任範圍及限制】
7.1 工銀澳門僅提供本服務,並不參與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閣下使用本服務時,因商品或服務交易本身所産生的糾紛或責任應由閣下及商戶自行解決或承擔。
八、【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事由】
8.1 在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不可抗力等風險因素,使本服務發生中斷。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瘟疫和風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社會事件。出現上述情況時,工銀澳門將努力在第一時間與相關單位配合及時進行修復。
8.2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銀澳門對以下情形導致的服務中斷或受阻不承擔責任:
(1) 受到計算機病毒、木馬或其他惡意程式、駭客攻擊的破壞;
(2) 電腦軟件、系統、硬體和通信綫路出現故障;
(3) 閣下操作不當或大意導致手機丟失造成損失;
(4) 閣下通過非工銀澳門授權的方式使用本服務;
(5) 銀行系統或銀行網絡出現故障;
(6) 其他工銀澳門無法控制或合理預見的情形。
8.3 閣下在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工銀澳門不對下列風險擔責:
(1) 來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脅、誹謗、令人反感或非法內容的資訊;
(2) 遭受他人誤導、欺騙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的心理、生理上的傷害以及經濟上的損失;
(3) 其他因網絡資訊或閣下自身行爲引起的風險。
九、【暫停、中斷或終止服務】
9.1 工銀澳門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閣下的工銀e 支付交易進行風險管控。當工銀澳門認爲閣下有可疑交易或有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之情形時,工銀澳門有權暫停、中斷或終止向閣下繼續提供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對閣下工銀 e 支付賬戶名下的款項和在途交易採取限制交易、暫停交易、取消交易、調賬等措施)。若工銀澳門決定終止向閣下提供本服務全部或部分服務,工銀澳門有權將閣下工銀e 支付賬戶中的合法資金退回到閣下綁定的銀行賬戶,若工銀澳門判斷閣下的工銀e 支付賬戶中的資金涉嫌違法或犯罪事項,工銀澳門有權對閣下的工銀 e 支付賬戶及賬戶中的資金採取關閉收付款等功能的措施,並根據有權機關的指令對資金予以凍結、扣劃。
9.2 工銀澳門發現閣下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有權暫停、中斷或終止向閣下提供本服務,及對閣下的工銀e 支付賬戶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對賬戶進行註銷,凍結處理)。
十、【隱私保護】
10.1 閣下的個人資料將受工銀澳門《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所保護及約束。
十一、【知識産權保護】
11.1 工銀澳門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産權歸工銀澳門及其關聯公司所有。
11.2 除另有特別聲明外,工銀澳門提供本服務時所依託軟件的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産權均歸工銀澳門及其關聯公司所有。
11.3 工銀澳門在本服務中所使用的“工銀澳門”、“工銀 e 支付”等商業標識,其著作權或商標權歸工銀澳門及其關聯公司所有。
11.4 上述知識産權均受到法律保護,未經工銀澳門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使用或創造相關衍生作品。
十二、【法律適用及爭端解決】
12.1 本協議簽訂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12.2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釋及糾紛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12.3 閣下和工銀澳門因本協議産生任何糾紛或爭議的,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閣下同意將糾紛或爭議提交至本協議簽訂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十三、【其他條款】
13.1 本協議所有條款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本身並無實際涵義,不能作爲本協議涵義解釋的依據。
13.2 本協議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部分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款仍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3.3 閣下一旦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爲閣下同意及確認該協議之條款及約束力,並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規定。如果閣下不同意本協議,則閣下不得使用本服務。
十四.條款修訂
14.1 工銀澳門有權根據業務運營的調整需要,對本協議進行修訂和完善並對外公佈。閣下可在工銀澳門網站、客戶端或線上管道查看最新的服務協議條款,以確認相關變更。用戶應關注並瞭解工銀澳門發布的最新服務協議,最新的服務協議在公告屆滿 30 日起生效,若閣下無法同意最新的服務協議的內容,有權停止繼續使用本服務。若閣下在本條款作出變更之日後繼續使用服務,即視爲閣下接受新的協議條款。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8/2005 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設於澳門的分行、辦事處及分支機構(“本行”)現通知各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以下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聲明”),目的是說明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詢或更改個人資料記錄的途徑。
1. 於本聲明內,適用以下的定義:
"賬戶資料":與任何在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公司所開立賬戶的相關資料,包括賬戶
結餘、賬戶價值、賬戶編號、支付到賬戶的款項、賬戶款項的提取、財產利益 (包括關係人提供以令關係人或第三人獲取信貸的擔保物)。
"機關":任何對本行及本行集團具司法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公共或政府部門、機構或機關、任何當地或外地的稅務、收入、財政、金融或其地機構、法院或法律執行實體及其部門。
"控制人":泛指對一實體行使控制的個人及包括任何具相等或類似控制地位的人。 "關係人":包括客戶及當客戶為法人實體時,包括其重要持股人及控制人。
"個人資料":與個別人士(及公司實體 - 倘其國家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於法人時)有關,且能從中識別個別人士 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敏感的個人資料、稅務及/或賬戶資料。
"重要持股人":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某機構超過 10%的利潤或超過 10%的權益的個人或機構股東。
與關係人有關的"稅務資料":與關係人 (不論關係人是個人或商業、非牟利或其他法人機構)及任何所有人、控制人、實質所有人或關係人的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間接與其稅務狀況相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附有的聲明書、免責文件及同意書),而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公司合理地認為其需要遵守(或顯示遵從或避免違反)本行或本行集團成員對監管機構的義務。在不影響上述規定下:
(i) 當關係人為個人時,“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稅務住所、稅務常居所、稅務識別編號、稅務證明表格、特定的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住所地址、出生地、國籍、公民身份);
(ii) 當關係人是機構或法人時,“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稅務住所及
/或組織地(倘適用)、稅務常居所、稅務識別編號、稅務證明表格、註冊位元址、業務經營地、登記國家、設立編號證明、與市場板塊相關資料及聯絡資料。
" 稅務證明表格": 由監管機構或本行及任何本行集團公司不時地可能發出或必須發出以確認關係人的稅務狀況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檔。
2. 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 (包括但不只限於銀行及/或其他金融服務及銀行/信貸 融資、保證的申請人/擔保人,為銀行/信貸融資提供擔保物或保證的人士,公司客戶或申請人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管理人員及控制人或重要持股人、代名人及個人企業主、合夥人、供貨商及服務供應商)(下稱“資料當事人”)需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賬戶資料)以便本行提供正常服務。例如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融資及/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當第三人以資料當事人的名義向本行提供個人資料時,本行應基於第三人明確的xx,而第三人已獲資料當事人授權提供其資料及已取得其同意及接受本聲明之條款,本行方收集及處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3. 若本行未能取得此等資料,可能導致本行無法辦理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融資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務。
4. 本行亦會在正常業務往來中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 : 資料當事人開出支票、存款、申請信貸或進行交易時。
5. 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作下列項目中所有或其中一部分的用途:
(i) 處理銀行及/或其他金融服務及信貸申請;
(ii)處理銀行日常營運服務和信貸融資的便利;
(iii) 作信用或其他狀況的檢查 (包括及不只限於在信貸申請時的調查及定期年審複核等);
(iv)訂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評分及風險相關模式;
(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i)確保客戶維持良好的信用狀況;
(vii) 設計適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銀行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為本行或特選公司推廣本行服務或有關產品;
(ix)計算本行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本行的債務;
(x)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行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或及就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收欠款;
(xi)進行保險索償或分析;
(xii) 為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公司的營運目的、信用評估或策略分析 (包括品格分析);
(xiii) 用於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團公司現有及將來的參考 (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行曾否存有任何關係);
(xiv) 為遵守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式、措施或安排,向任何當地或外地法定、司法、行政、監管、稅務、收入、財政、金融或其地機關,法院或法律執行實體或仲介,及/或向在澳門特別行政局內或外任何自我監管或行業協會或服務供應商協會,披露及/或報告有關資料或資訊;根據可能或已在法律上或自發地約束本行、本行分行、辦事處、分支機構、關聯及附屬公司、本行的母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或本行集團的全球機構(“本行集團公司”)的當地或外地的協議、法律、規例、指引或任何司法管轄區具約束性質的指引,或與任何跨國政府協議或兩個以上司法管轄區政府或監管機構之間的相關協議,或基於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例、行業守則及/或指引,而在本行或任何集團公司之間或以外披露及/或報告;基於任何合同、允諾或自願性安排,針對制裁、預防、偵查非法活動的合規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稅務犯罪、金融犯罪或相類似的目的)而作出披露及/或報告;
(xv)使本行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夠評核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及的交易;
(xvi) 為著任何目的 (包括但不限於針對資料當事人採取行動),使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與由本行、本行分行、辦事處、分支機構及附屬公司、本行母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或本行集團公司持有其他資料相一致;及
(xvii) 履行上述有關的用途。
6. 資料當事人同意:本行會將資料當事人保存在本行的個人資料保密,但本行可能會向以下各方透露,讓資料作第(5)條列出的用途(不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
(i) 任何本行集團公司、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行及本行集團公司業務運作有關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任何已向本行承擔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已承諾將資料保密而與本行同屬一集團的公司或各商號或各聯營機構;
(ii)付款銀行向發票人出示已付款支票的副本 (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或向資料當事人的賬戶付款 的人士(提供當中可能載有資料當事人姓名的存款證明的副本);
(i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當資料當事人不履約還款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債務追收代理;
(iv)任何當地或外地人員、機構或機關,根據任何當地或外地法律、規例、指引、措施、合同,或其他允諾或自願性安排以遵從針對制裁、預防、偵查非法活動的合規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稅務犯罪、金融犯罪或相類似的目的,而使本行及本行集團公司可能或已在法律上受其約束或適用,或自發地需要對其產生效力);
(v) 本行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vi)特選公司,目的是通知資料當事人有關本行認為適合他們的服務資料;
(vii) 核數師;
(viii) 法律顧問;及
(ix)其他專業顧問。
7.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任何人士均有權:
(i) 查詢本行是否保存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關該人士的不準確資料;
(iii) 查悉本行有關資料的政策和實務,以及告知本行持有其個人資料的種類;
(iv)查詢並獲本行告知何等資料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及要求獲得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v) 於悉數清還並終止信貸,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 5 年內沒有實質性欠賬(以本行決定為準)的情況下,指示本行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其信貸資料庫內刪除本行曾經提供的戶口資料。
8.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9. 資料當事人欲查詢個人資料記錄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本行的資料收集政策和實務或本行保存資料的種類,請致函以下部門提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運作部
澳門友誼大馬路 555 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 17 樓
10. 本行在批核貸款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11.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所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