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对于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通过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 BKey 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确认其在线上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 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青银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甲方(投资者):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产品管理人):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经办行: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品释义
本产品是指青银理财接受公司客户委托,通过专业的投资理财和风险管理手段,为公司客户提供理财服务。
起息日:指“本产品”约定本金转入理财账户、产品成立的日期。
到期日:指乙方在“本产品”约定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向甲方支付本金和收益的日期。投资者:指自愿购买本产品的公司客户(甲方)。
产品管理人:指青银理财。第二条 产品信息
1、产品名称: 。
2、甲方投资金额:(小写) ,(大写) 。
3、起息日: 年 月 日。
4、到期日: 年 月 日。
5、投资期限: 天。
6、业绩基准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产品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管理计划、非标资产(如有)等,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参考上述投资对象的资产加权平均收益率。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资产配置中枢比例、产品费用及税费等
因素,得出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
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7、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8、认购起点: 万元,以 万元整数倍递增。
9、收益计算方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市值=持有理财产品总份额×单位净值。
10、产品费用:本理财计划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其中,固定管理费率(年化)为 %,由产品管理人按日计提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 %,由理财托管人按日计提收取。
第三条 本金及收益 1、理财产品业绩基准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理财产品参考业
绩基准为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产品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管理计划、非标资产(如有)等,业绩比较基准测算参考上述投资对象的资产
加权平均收益率。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资产配置中枢比例、产品费用及税费等因素,得出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须谨慎。
2、测算办法及测算依据:
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市值=持有理财产品总份额×单位净值。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本产品甲方面临的投资风险详见本产品《青银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2、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3、甲方应在乙方销售机构处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到期资金划转,甲方承诺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指定账户户名:
指定账户账号:
4、甲方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同时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当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由于甲方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认购本理财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同意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当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对此乙方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
5、甲方声明,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
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6、甲方不利用产品管理人的理财业务及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和代销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有关的工作,并按乙方或代销机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向乙方或代销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客户信息”) ,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或有权机关提供客户信息,但乙方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8、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9、甲方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甲方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11、甲方声明熟悉本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12、甲方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理财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13、对于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通过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 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确认其在线上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4、甲方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甲方承诺,同意乙方和代销机构在投资者交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后将该等购款项划转至产品管理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16、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应得清算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17、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
税的义务。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18、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产品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4)产品管理人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产品说明书》。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赎回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开展金融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6)投资者如不配合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的反洗钱尽职调查的、或者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产品管理人有权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全部份额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冻结、配合扣划执行等工作。
(7)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8)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将持续配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
(9)产品管理人可能基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更新,产品管理人将就该等修订或更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披露。产品管理人更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披露后,如投资者继续提交新申请单,则视为投资者完全
认更新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如投资者不认可修改部分,则应不再提交新申请单。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产品管理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税务事项
甲方所取得理财收益的应缴税款由甲方自行申报及缴纳,乙方不负担就甲方在本理财产品下理财收益缴纳税款的义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乙方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由于第七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及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应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行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运作过程中,因甲方公司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查封、冻结等甲方自身原因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转,无法进行投资,或投资本金、收益延误无法按时返还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
4、非因产品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以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第八条 责任条款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发生甲方的委托资金来源非法、甲方用于“本产品”清算的公司银行结算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等重大违约事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除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委托投资总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发生乙方违法占用甲方委托资金、违约改变投资方向等重大违约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追偿。
3、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第九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乙(销售机构经办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后生效。投资者如通过适用的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勾选“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以上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后经相关电子渠道页面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并经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后生效。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销售机构经办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送达条款
1、甲方确认在本协议中预留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3、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及其他
1、除《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或投资者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并将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要求配合进行冻结、扣划等工作。由于前述提前终止交易情形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2、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投资者或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理财产品所对应本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或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就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代销机构提供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或银行单位客户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风险声明书等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4、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包含本协议在内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束,并已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第十二条 投诉及建议
如投资者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青银理财机构及各销售渠道进行咨询。青银理财客服热线 4000879666。
甲方声明: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已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客户权益须知》和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明确本理财产品为委托代理性质,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甲方确认已经收到全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获得满意的信息披露,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甲方(公章): 乙方(销售机构经办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