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为“LPR”)以及本合同下述约定确定,具体如下: A.如本额度为循环额度:
额度贷款合同
(普惠抵押业务适用)
额度贷款合同
(普惠抵押业务适用)
合同编号:平银 授字 第 号
甲方一(额度申请人):住所(地址):
【 机 构 适 用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
电 话 :
联系人: 部门: 职位:联系电话: 邮箱:
【自然人适用】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
甲方二(额度共同申请人):
住所(地址):
【自然人适用】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额度授予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部门: 职位:联系电话: 邮箱: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不一致的,视为对普遍性条款的修改。为免疑义,本合同中若涉及选择项的,请在选择项内打“√”,并对不选项打“X”。 但如“□”内未打“√”或“X”,则“□”所对应的内容视为不选项。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 额度及贷款内容
1.1 额度金额:人民币(小写) (大写)
其中:循环额度:人民币(小写)不可循环额度:人民币(小写)
(大写)
(大写)
1.2 额度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额度期限起始日期以乙方审查同意的日期为准,如乙方审查同意的额度期限起始日期晚于本条约定的起始日期,额度期限终止日期按照上述额度期限相应顺延;额度项下具体授信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1.3 贷款利率
x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为“LPR”)以及本合同下述约定确定,具体如下: A.如本额度为循环额度:
(1) 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年利率:贷款发放日适用的对应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 LPR)□
+/□- 浮动点(BPS)。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对应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规则: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时对应 1 年期 LPR,贷款期限 1 年以上至 5 年(含)以内时对应【□1年期 LPR/□5 年期以上 LPR】,贷款期限 5 年以上时对应 5 年期以上 LPR。
□ 本额度项下每笔贷款之利率为:乙方根据该具体贷款发放日适用的、由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 LPR 的对应档次利率加上或 减去一定浮动点(BPS)后确定贷款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包括加/减浮动 点(BPS)]以届时乙方出具的借款借据/出账确认书或其他出账凭证为准)。为免疑义,本合同签署时已有的 LPR 利率参考档次为 1 年期 LPR、5 年 期以上 LPR;如届时贷款时并无与该笔贷款期限对应的 LPR 利率档次,以乙方届时确定的 LPR 档次为利率计算基础)。
(2) 分期还款贷款的贷款利率浮动及调整方式为:
□ 按_____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 项:
① 该笔贷款发放后________________(每月/每隔 3 个月/每隔半年/每顺延 1 年对应月)的对应结息日。
② 每年 1 月 1 日。
□ 采用固定利率,在该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
□ 其他:
(3) 非分期还款贷款的贷款利率浮动及调整方式为:
□ 按_____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 项:
① 该笔贷款发放后________________(每月/每隔 3 个月/每隔半年/每顺延 1 年对应月)的对应结息日。
② 每年 1 月 1 日。
□ 采用固定利率,在该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
□ 其他:
B.如本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
(1) 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年利率:贷款发放日适用的对应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 LPR)□
+/□- 浮动点(BPS)。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
对应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规则:贷款期限 1 年(含)以内时对应 1 年期 LPR,贷款期限 1 年以上至 5 年(含)以内时对应【□1年期 LPR/□5 年期以上 LPR】,贷款期限 5 年以上时对应 5 年期以上 LPR。
□ 本额度项下每笔贷款之利率为:乙方根据该具体贷款发放日适用的、由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 LPR 的对应档次利率加上或 减去一定浮动点(BPS)后确定贷款利率(具体执行利率[包括加/减浮动 点(BPS)]以届时乙方出具的借款借据/出账确认书或其他出账凭证为准)。为免疑义,本合同签署时已有的 LPR 利率参考档次为 1 年期 LPR、5 年 期以上 LPR;如届时贷款时并无与该笔贷款期限对应的 LPR 利率档次,以乙方届时确定的 LPR 档次为利率计算基础)。
(2) 分期还款贷款的贷款利率浮动及调整方式为:
□ 按_____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 项:
① 该笔贷款发放后________________(每月/每隔 3 个月/每隔半年/每顺延 1 年对应月)的对应结息日。
② 每年 1 月 1 日。
□ 采用固定利率,在该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
□ 其他:
(3) 非分期还款贷款的贷款利率浮动及调整方式为:
□ 按_____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 项:
① 该笔贷款发放后________________(每月/每隔 3 个月/每隔半年/每顺延 1 年对应月)的对应结息日。
② 每年 1 月 1 日。
□ 采用固定利率,在该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不进行调整。
□ 其他:
1.4 结息
□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甲方按 □ 日 □ 双周 □ 月 □ 季 □ 半年 □ 年 □其他约定方式 付息。相应规则见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 3.6 条(结息日)约定。 如为选择“其他约定方式”付息的,在此约定:
□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结息方式,由乙方在该笔贷款放款前确定;具体规则按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 3.6 条(结息日)约定执行。
1.5 罚息
x合同项下贷款的逾期罚息标准:在本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计收罚息;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挪用罚息标准:在本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计收罚息。
第二条 还款方式
2.1 本合同额度项下具体每笔贷款的可用还款方式参见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 3.5 条;各笔贷款的具体还款方式以乙方提供贷款时所出具的借款借据/出账确认书或其他出账凭
证记录为准。
3.1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
第三条 其他约定
□ 各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1) 各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本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对所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无疑义,并按照乙方指定公证处相关要求,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乙方有权选择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是否优先于“特别约定条款”第 4.2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3.2 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各方一致同意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2) 向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3 本合同当事方确认,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未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4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第二部分 普遍性条款第一条 额度及贷款
1.1 额度金额: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
本授信额度分为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循环额度和一次性使用的不可循环额度。
1.2 额度期限: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
额度期限内,额度内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额度金额。额度期满后,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额度期限是指额度项下具体授信的发生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额度项下具体授信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必须在额度期限内,具体授信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出账确认书或其他授信或出账凭证约定为准。
1.3 本额度项下具体授信方式、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费率 及期限等均在乙方审查通过后以单项业务合同、出账确认书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具 体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的数据、电文等; 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署的纸质凭证、乙方单方面出具的出账凭证、从乙方网站打印的借款人进账单等。
1.4 贷款利率:
(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根据本合同约定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且有效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本合同中所称“LPR”)以及各方约定的加减浮动点(BPS)计算得出的利率执行,具体以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为准;贷款利率按借款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化利率按单利方法计算。
(2) 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遇本合同项下所选择适用的 LPR 利率发生更新或调整的(包括在实际放款日当天发生的 LPR 利率的更新或调整),乙方按从市场可获得的最新有效的该 LPR 利率依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的加减浮动点(BPS)幅度对本合同该贷款执行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
(3) 就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除非已约定为采用固定利率模式,否则应按照所约定
的贷款利率浮动频率和调整方式在贷款期内进行不时浮动和调整(具体参见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贷款将在其每个对应的利率调整日,按从市场可获得的最新有效的该 LPR 利率并依据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的加减浮动点(BPS)幅度和调整方式对该笔贷款在本合同项下最终适用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适用。
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后每个月的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每半年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后每顺延六个月的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后每顺延一年对应月的结息日(但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为在每年 1 月 1 日或其他日期调整的,按甲乙双方约定执行)。具体以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为准。
(4) 如发生 LPR 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利率调整日最新的 LPR 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根据法律或监管机构政策,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利率下限(若有)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利率下限。
(5) 如约定贷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则在该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进行调整。
(6) 如果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疫情传播、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原因,在需要使用 LPR 利率时但前述利率的有权发布机构未按原定更新时间发布最新利率,且该等事件持续十(10)个工作日仍未得到改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随后十五(15)天的期限内进行协商,以重新确定本合同下贷款所适用的利率,并据此新贷款利率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协商期间,本合同下贷款的利率维持协商前之利率。一旦协商成功,将在紧接的下一个工作日实行新贷款利率。如甲乙双方仍无法在前述时限内就新适用利率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贷款。
(7) 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9) 罚息: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结付息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所有利息;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逾期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的贷款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标准计收罚息。同时🎧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计收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2.1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授信。如经乙方审查后同意发放单笔授信,根据业务性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授信合同。
2.2 授信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
乙方在授信额度每次使用前均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甲方使用授信:
(1) 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授信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交付等法定手续(如有);
(2) 有关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已生效(如有);
(3) 甲方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如有);
(4) 甲方已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条件;
(5) 甲方及担保人(如有)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影响其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其他重大方面未发生不利变化;
(6) 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如有)担保意愿未发生变化;
(7) 甲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甲方与乙方所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文件约定的情形;
(8) 未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之重大不利事件。
2.3 乙方有权对授信额度的使用、授信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
2.4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让甲方使用本额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额度使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额度项下债务,且乙方不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5 授信额度期限超过 1 年的,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所掌握的甲方经营、信用和用款信息对甲方实际可支用授信额度进行金额调整、利率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以适当方式知会甲方。甲方如有异议,有权暂停或终止本额度使用。甲方如继续使用授信额度,视为无异议。
2.6 贷款支付方式:以单项业务合同、出账确认书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
2.6.1 受托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具体以🎧账确认书或其他🎧账凭证载明账户为准)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2.6.2 自主支付,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具体以🎧账确认书或其他🎧账凭证载明账户为准),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如果甲方存在多方,乙方向甲方中任一方的账户发放贷款(具体以出账确认书或其他出账凭证载明账户为准,即甲方共同指定甲方中的某一方代全体甲方接收贷款款项),均视为甲方收到乙方发放的贷款。甲方中的其他方不得以其账户未收到乙方的贷款为由主张其与乙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2.7 甲乙双方同意贷款资金支付做如下管理:
2.7.1 采取受托支付的,在满足下列支付条件的情况下,甲xx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资金:
(1)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交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且出账确认书中所列交易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证明材料相符;
(2) 支付申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3) 甲方授权乙方向特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签署的出账确认书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
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的支付申请。
2.7.2 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后,甲方应按月以书面或经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汇总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及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甲方应予以配合。
2.7.3 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贷款支付的,视为发生违约事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受托支付金额标准进行调整,并有权将支付方式变更为全额受托支付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或向乙方定期汇总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配合乙方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
(3) 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4) 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5) 监管部门调整受托支付标准。
2.9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处开立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发放账户”),贷款资金的发放、支取和归还均通过该账户办理。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甲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10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处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当甲方不能及时偿还所欠乙方的贷款时,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扣收约定从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收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11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账户,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
3.2 额度内每笔授信到期时,甲方须按期履行债务。否则,将作为授信逾期或垫款处理。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分期还款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3.3 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应当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征得乙方同意。
3.4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扣收条款,直接从甲方在平安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到期贷款本息、乙方对甲方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5 甲方按单项业务合同、出账确认书或其他授信凭证中约定的方式还款。
(1) 按期等额还款:
每期还款金额=
本金×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
(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1
(注:当按双周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双周利率=日利率×14〕;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其余以此类推。)
(2) 按期等本还款: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累计已还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数
(注:日利率=年利率/360。当按双周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双周利率
=日利率×14〕;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其余以此类推。)
(3) 净息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4)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5) 其他。
3.6 结息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就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
(1) 对于约定按月结息的情况:每月的结息日原则上为贷款发放日在各月份中的对应日,但贷款发放日如为 29、30、31 日的,其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
(2) 对于约定结息周期超过一个月的情形:如为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原则上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并按本条前述第(1)款原则确定的对应结息日;如为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原则上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六个月并按本条前述第(1)款原则确定的对应结息日;如为按年结息的,结息日原则上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一年并按本条前述第(1)款原则确定的对应结息日;
(3) 对于约定结息周期短于一个月的情形:对于双周供贷款,其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 14 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 14 日,以此类推;对于按日结息类贷款,结息日为贷款发放后贷款期限内的每一天;
(4) 最后一个结息日:无论何种还本付息方式,贷款的最终到期日均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
甲方应在每个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利息。
3.7 本金偿还:
(1) 按日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的次日结息日,随后每日均为还款日;
(2) 按双周还款的,还款日为双周供贷款的每一结息日;
(3) 按月还款的,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的次月结息日,以后还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
(4) 按季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
(5) 按半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六个月的结息日;
(6) 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
首期还款金额以借款实际天数计算为准,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
选择气球贷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
3.8 在选择双周供还款方式的情况下,甲方已充分了解银行各类还款法以及乙方双周供产品的特性(即该产品按每年实际天数计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还款 26 期,个别年份达到 27 期),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双周供还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致使双周供还款方式无法执行或执行将导致乙方违规,各方当事人同意终止双周供还款法,并另行协商还款方式,如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按月等额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3.9 气球贷还款方式是指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贷款期数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还款日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该还款方式中约定的贷款期数超过依贷款期限计算的还款期数,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在贷款期末会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偿还。
3.10 轻松还
(1)释义:轻松还是指甲方按月支付利息,每 12 期按贷款发放金额的 5%偿还本金,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
(2)提前还款:采用部分提前还款的,甲方应在部分提前还款日结清当前利息和扣除提前还款本金,后续每 12 期应还本金按贷款发放金额的 5%计算,最后一期需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部分提前还款可能会导致贷款期限相应地缩短。采用全额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日结清当前利息和剩余本金金额。
3.11 担保项下的提前还款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前,如相关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项下的担保物产生任何货币形式的收益、利益、孳息、保险金或拆迁补偿款的,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但非义务)根据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将该等货币形式的收益、利益、孳息、保险金或拆迁补偿款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费用,偿还顺序为:(1)费用;(2)利息(含罚息);(3)复利;(4)本金。为免疑义,按照本款约定进行提前还款的,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亦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且甲方无需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
第四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是其所在地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拥有全部的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甲方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时适用);或甲方是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已如实向乙方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甲方签署本合同已经征得其家庭财产共有人(如有)的同意,并将确保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财产共有人(如有)将按照乙方要求通过签署本合同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予以书面确认(甲方为自然人时适用)。
4.2 甲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甲方有效
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执行。
4.3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甲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4.5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6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如需)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甲方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时适用)
4.7 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认为授信/贷款担保状况恶化,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4.8 甲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乙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4.9 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信息时,应如实xx有关不动产是否设置有居住权,如已设置有居住权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居住权合同、甲方与居住权利人关系及有权登记机关相关居住权登记信息等材料。甲方进一步承诺将确保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用于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不得设置居住权。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申请发放贷款,但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或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除外,此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
5.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足额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
5.3 甲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 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前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企事业法人:(a)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b)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c)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或(d)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5.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但依乙方合理判断未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除外):
(1) 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发生托管(接管)、企业出售、产权转让、或减资等;
(2) 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其净资产
10%的资产;
(3) 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 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 20%;
(4) 本合同额度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 20%;
(5) 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或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 偿还对甲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7) 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方债务,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 20%。
5.5 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当接受乙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5.6 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7 甲方应当维持其向乙方所提供包括住所、联系电话、身份或主体等相关信息的最新状态。甲方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七天内通知乙方更新相关信息,其中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应在证件到期后三十天内完成更新,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或不配合更新证件有效期或不配合重新登记不完整或异常的个人或主体基本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因此对其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及/或采取中止为其办理业务等措施。
5.8 在发生(a)(如为自然人适用)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质)押物(含权利质押项下的权利,下同)贬值、毁损、被查封、经济情况恶化、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b)(如为非自然人适用)甲方或甲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或前述任一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卷入此类行政、刑事调查程序、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之事件,或甲方或担保人(如有)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停产、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任一情形的(如根据本合同 5.4 条约定,需乙方提前征求甲方意见的,则乙方仍应履行相应义务),或
(c)其他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任一事项时,甲方除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的七日(或经乙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外,还应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发生前述任一不利事项,甲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乙方、或虽通知乙方但未追加令乙方认可的其他增信或担保措施的,乙方有权宣布甲方违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到期,及/或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利息及/或其他费用(如有)。
5.9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放弃债权或对其拥有的债权对第三方进行转让,或处置其拥有的重大资产(如房地产或甲方持有的股权类权益);如经乙方同意予以实施的,甲方仍需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偿还的保障措施。
5.10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发现甲方涉嫌洗钱、制裁等,有权在不预先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单方面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5.11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甲方应及时在乙方开通并使用个人及企业网银产品。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甲方提供授信。
6.2 乙方有权自额度生效日起,依据额度生效时合同约定的授信条件对甲方和保证人(如有)经营财务状况和具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
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授信额度有关的资料,进入甲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授信使用情况和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甲方应给予配合。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及其家庭(如适用)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等相关信息,并有权监督甲方严格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4 如有抵(质)押物的,乙方有权不定期由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抵(质)押物价值明显下降,已不足以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予以配合。
6.5 如有循环额度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和保证人(如有)的具体情况及抵(质)押物的价值不定期调整循环额度金额,且调整后的循环额度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循环额度金额。
6.6 乙方有权对授信额度的使用、借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7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的罚息等)及相关费用(如有),并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扣收约定,直接从甲方相关账户上划收到期应还授信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如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6.8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包括外币贷款换算成人民币价格),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
施。
6.9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a)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b)在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披露;(c)向乙方所在集团或平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披露;(d)向所雇佣的专业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或财务顾问)披露;(e)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披露的情形;或(f)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
6.10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清收,且乙方将督促上述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6.11 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6.12 乙方及其上级机构有权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3 乙方及其上级机构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个人或其企业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信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
6.14 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将贷款金额付往指定账户当日,乙方即已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义务。
7.1 违约事件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之违约事件:
(1) 本合同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甲方发生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或未按甲乙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2) 甲方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挪用授信资金或用银行授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或甲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授信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有关贷款支付或贷款用途的约定;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所作出的xx、保证或承诺,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5) 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 甲方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行为,或甲方以虚假买卖合同欺骗乙方取得授信;
(7) 甲方或担保人违反与乙方(包括平安银行的任何分支机构)及/或其他金融机构及/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或担
保合同等)或在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项下违约;
(8) 甲方或担保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9) 甲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10)甲方或担保人通过离婚、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或逃废银行债权;
(11)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3)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14)本合同债务项下的担保人(如有)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关于居住权限制、转让抵(质)押物限制、限制抵(质)押物出租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登记手续(如需)未按要求完成;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或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或拍卖等;
(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5.3、第 5.4 条或第 5.8 条项下任一义务的,甲方认为前述任一事项可能影响其债权安全的;
(16)甲方或担保人的经营期限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到期,且未办理到期延续手续;
(17)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7.2 违约责任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调整、取消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调整额度期限、额度金额等授信条件;或暂停发放新的授信,或暂停批准新的提款申请;
(2) 宣布本合同额度项下授信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授信项下债务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全部授信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免疑义,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具体参见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 7.3 条)
(3) 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4) 根据本合同有关扣收约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和/或费用(如有);
(5)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
30%)执行;
(6) 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及/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如需);
(7) 依法向甲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
合与协助,乙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8)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9) 有权行使相关担保权利(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或通过依法处分抵(质)押物实现担保权利;
(10)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11)采取法律允许及/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 本合同项下“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等债务,导致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等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公证、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过户产生的税费等。本合同项下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8.1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2 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合同首页载明包括电话、邮箱在内的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3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4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8.5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均应注意查收短
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均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6 甲方承诺和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其他本合同当事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甲方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
8.7 甲方需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8.8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第九条 扣收约定
9.1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当甲方欠付乙方任何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债务时,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平安银行任何及/或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该等债务本息及/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之全部或部分,及/或处置变现该等账户中的甲方资产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汇率及/或投资损失由甲方承担。
9.2 乙方在扣收或处置变现扣收后通知甲方,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若有);扣收所得款项涉及多笔债权或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或费用)时,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有权决定所扣收款项的具体清偿顺序。
9.3 扣收过程中涉及币种换算的,按乙方扣收时公布的外汇汇率执行。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项下提及的“到期”或期限“届满”包括自然到期以及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项下提及“利息”时,除非根据上下文意另有所指,应指正常利息;本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间的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相关约定,否则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2 关于通过电子银行履行实施本合同的特别约定。
本合同各方在此一致认同意并认可,为提高实施效率,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部分环节
(如提还款)亦可由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实施;甲方在此确认同意以下电子银行实施合同条款:
(1) 为免疑义,前述“电子银行”的含义为:电子银行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提供银行业务支持的金融服务系统(以下或简称“网上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提供银行业务支持的金融服务系统(以下或简称“电话银行”),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提供银行业务支持的金融服务系统(以下或简称“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支持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金融服务系统。
(2) 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借款及/或还款时,甲方同意并确认,凭甲方的电子银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乙方电子银行后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充分认识到其自身电子银行用户名和密码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并意识到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的重大资金损失,并承诺将采取足够的注意程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仅为本人有效持有;由于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电子银行用户名及/或密码泄露及/或被他人盗用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借款业务时,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等,均以乙方电子银行记录作为甲乙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乙方通过电子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银行提示操作而导致贷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 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电子银行记录作为依据;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还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还款的有效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银行提示操作或电子银行故障而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乙方不负责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5) 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账号、密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甲方应确保手机及个人电脑的环境安全,并不向别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甲方的手机或者电脑环境安全、账号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账号及密码存在冒用风险,或者有他人冒用甲方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要求暂停服务。同时,甲方应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要求采取行动需要必要合理时间,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原因,暂停电子银行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甲方。
(7) 甲方进一步确认理解电子银行系乙方为提高效率额外提供的便利服务方式,如电子银行因故无法访问或使用,甲方仍可通过传统方式联系乙方进行业务办理申请,或等待乙方电子银行恢复后使用;如因:(a)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或政策的调整;(b)台风、海啸、洪水、暴雨、火灾、地震、飓风、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c)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或业务处理的;(d)由于黑客袭击、电信部门或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服务延迟或中断的;或(e)因线上服务平台或其他贷款服务平台系统
(如适用)处于维护或升级期间,如上述任何因素的发生可能影响乙方电子银行继续运行或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视情形停止以电子银行渠道受理服务需
求而不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此等情形。
10.3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内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0.4 债权证据及其他文件。
(1) 本合同项下所涉单项授信申请书、授信合同、借据/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出账确认书或其他授信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性文件、各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支付凭证、账户月结单、乙方所保存的有关甲方账户的交易记录、乙方向甲方发送的各种通知、甲方向乙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2) 除非有经法院认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和系统记录,乙方出具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支付凭证及银行催收、提示的记录、凭证、通知等,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各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3) 就对账单而言,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业务对账单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对账单后的十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已认可对账单所列全部内容。
(4)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本合同各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 甲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在甲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基本信息(或个人信息,视其为机构或自然人情形而定)和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甲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基本信息(或个人信息,视其为机构或自然人情形而定)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0.6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抵(质)押物不可分割地全额抵押/质押给乙方作为清偿借款本息等相关债务之担保。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任何一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并可依法处理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10.7 甲方在此明确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平安银行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而无需重复征求甲方意见;为转让目的,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潜在受让方合理披露本合同项下有关甲方的资料;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10.8 本合同任何内容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或内容的有效性;若发生前述情形,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甲方应当配合立即向乙方返还全部贷款本金、以及相当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计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款项。
10.9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按照各方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的约定处理。
10.10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则本合同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仅乙方适用])后生效。
10.1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如有第三方担保,应增加担保方执一份,如需登记,应增加一份用于登记机关备案,如需公证,应相应增加公证机关要求备案份数。
如甲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客服热线 95511 转 3、 在线客服(官网:xxxx://xxxx.xxxxxx.xxx、平安口袋银行 APP、个人网银的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入口)、服务投诉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或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乙方受理甲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本合同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合同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乙方已就前述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甲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据此,当事方在此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 甲方(自然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本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