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XXXXXX资质/证书); 拟成交后将采购清单中“允许分包”/“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合同分包的,接受分包企业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XXXXXX 资质/证书), 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
附件5
湖北省政府采购
(2024版)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包编号: 【如有】
采购包名称: 【如有】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年 月
目 录
1.采购计划备案号:
3.项目名称:
4.采购方式:询价
5.预算金额: 万元
6.最高限价: 万元
7.采购需求: 详见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
9.接受联合体报价:是/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1中小企业政策:
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
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应当与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并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担,联合协议书中约定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比例不低于 40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
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应当与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并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担,联合协议书中约定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比例不低于 40 %,其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 6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与其他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预留部分份额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应当与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并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联合协议书中约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比例不低于 4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与其他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预留部分份额要求成交后合同分包,应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合同分包;
预留部分份额要求成交后合同分包,应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约定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其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 6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合同分包;
预留部分份额要求成交后合同分包,应将采购清单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分包给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意向协议书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参加的,可以不用合同分包。
3.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4.特定资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无;
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XXXXXX资质/证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应当提供联合协议书;
拟成交后将采购清单中“允许分包”/“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合同分包的,接受分包企业应当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XXXXXX 资质/证书), 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
电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行业省级分支机构参加的,应当提供总公司授权;
其他。
1.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
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供应商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询价通知书。
2.递交方式:通过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XXXX系统(交易系统名称)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1.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2.开启方式:供应商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XXXX(交易系统名称)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XXXXXXXX。【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2.以上所称供应商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客户端。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询价通知书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2.2 |
采购人 |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
2.4 |
监督管理部门 |
|
2.5 |
项目名称 |
|
2.6 |
项目地点 |
|
2.7 |
项目内容 |
|
3.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元,非财政性资金: 元。 |
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
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9.1 |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地点: 。 |
10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
11.5 |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
11.6 |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
13.1 |
提出询问方式 |
提出询问方式: 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 其他询问方式: 。 |
15.6 |
最高限价 |
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 |
1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19.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 |
19.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 |
22.1 |
实物样品 |
不提供/提供 开启当天 时 分至 时 分,提供至(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
23.1 |
项目演示 |
¨不进行 ¨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 。 |
24.1 |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 |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 。 操作说明: 。 |
2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询价邀请”。 |
25.2 |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
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
27.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无 有,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 。 |
35.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采购人支付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 3.支付时间: 4.支付方式: |
38.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 接受 |
39.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 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询价通知书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
40.1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
41.1 |
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政策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渠道和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
42.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 |
1. 除本询价通知书另有规定外,询价通知书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本询价通知书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1本询价通知书(也称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询价通知书。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询价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有关的费用,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1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 供应商未遵守询价通知书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询价通知书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
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 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询价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询价通知书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对询价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
一、报价书及附件
(一)报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报价部分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业绩证明文件
(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1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询价通知书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询价通知书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询价通知书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询价通知书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询价通知书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8.1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 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9.1在响应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0.1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是否提供样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0.2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0.3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的样品;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丛其规定)。
21.1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进行项目演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进行项目演示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是否进行项目演示、演示时间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1.2项目演示顺序按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依次演示,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响应文件开启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1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
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1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询价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40.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询价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44.1本询价通知书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以下几项内容应根据项目情况作出具体采购需求描述,同时,制定各条款具体内容时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将不得纳入】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所属行业 |
要求/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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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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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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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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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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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
节能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进口产品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竞争。 |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
合同分包 |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
其他要求:
交货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日历天 |
质保期 |
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采购内容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序号 |
名称 |
标号或文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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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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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审价法。最低评审价法是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询价通知书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同品牌检查:
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报价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有效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询价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比较和评价
商务技术评审
1.1询价小组应当对照本章“三、评审标准”以及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并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对提交修正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报价评审
2.1报价合理性说明
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价格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3.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下报价的,以其中通过商务技术评审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
3.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评审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评审报告
4.1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供应商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询价通知书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4.2询价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人,并形成评审报告。
3.询价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
5.1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终止采购活动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停止评审的情形
6.1询价小组发现询价通知书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询价通知书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询价通知书,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序号 |
资格要求 |
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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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_____年度或_____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2)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有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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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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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同时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备注:
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信用信息核查
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报价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符合性审查表
商务技术评审
序号 |
审查项名称 |
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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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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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编制 |
(1)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报价书》、《报价明细表》; (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3)按询价通知书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 |
|
响应的要求 |
(1)询价通知书不接受进口产品时,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 (2)提供所投货物确定的参数值或功能表述,明确响应询价通知书采购需求。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质保期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 (2)报价文件有效期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 (3)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询价通知书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否保留】; (4)满足询价通知书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或合同分包相关规定【可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否保留】; (5)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围标串标情形 |
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询价小组应当对照《商务响应偏离表》、《技术响应偏离表》,并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进行综合评价。
【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
合同编号: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要素:
1、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货物:
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历天内交付
4、交付地点:
5、交付状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或安装、调试、试运行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根据货物性质选用)
6、质量保证期:
7、付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8、履约保证金:
9、其它: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成交通知书
3.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质量标准和要求
1.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之有关规定。
1.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2.权利瑕疵担保
2.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买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2.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3.包装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3.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4.验收
4.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4.2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伴随服务
5.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5.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6.质量保证
6.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6.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补救措施和索赔
7.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7.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8.履约延误
8.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8.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8.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误期赔偿
9.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履约保证金
11.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
11.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1.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2.争端的解决
12.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友好协商不成的,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 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3.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5.1 卖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6.2 本合同一式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 份。
16.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17. 合同附件
17. 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 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8.合同修改
18.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四、合同附件: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封面:
响 应 文 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包编号: 【如有】
采购包名称: 【如有】
供应商: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询价邀请,签署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天。
本项目如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备注:以上3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þ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字:
日期: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联合体询价时应当提供,非联合体不用提供)
(甲公司名称)_ (以下简称甲方)
(乙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多家企业的以甲、乙、丙、丁……描述)
以上各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 的询价,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甲方) 为联合体主体,其它各方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的各项要求办理询价竞争相关事宜,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联合体各成员依法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3、联合体分工:
(甲方)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为: ;
(乙方) 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负责的工作为: ;
……
4、若成交,联合体成员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本协议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负主要责任。
5、其他:……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
7、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签订日期:
格式自拟。其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拟分包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总价 |
交货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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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
2、此报价仅作为询价小组了解报价组成情况,不作为最后报价。
供应商:
日 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序号 |
标的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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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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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报价明细表合计应与《报价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一致。
2、制造商名称:货物填写生产该货物的厂家名称、服务填写承接该服务供应商名称、工程填写承建该工程供应商名称。
3、确无品牌规格型号的,可用“/”填写替代。
4、未提供详细的报价明细,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
日 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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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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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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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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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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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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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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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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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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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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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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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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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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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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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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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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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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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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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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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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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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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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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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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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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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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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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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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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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报价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承诺完全满足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甲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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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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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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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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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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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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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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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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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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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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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认证体系等。
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询价通知书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 |
响应情况 |
说明及索引 |
1 |
******* |
******* |
响应/偏离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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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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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注: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采购需求“五、商务要求”填写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其它商务文件
1. 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技术部分
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询价通知书技术、服务要求条款 |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
响应情况 |
说明及索引 |
1 |
******** |
****** |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 |
|
2 |
******** |
****** |
响应/正偏离/负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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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说明: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填写。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方案格式自拟。
其它技术文件
1. 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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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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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产品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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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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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询价通知书第二章第40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 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