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文件编号:JD/P07-03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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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相关岗位在存货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确定授权审批的流程、责任、权限、方式及相关控制措施,优化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核算业务,现根据国家《公司会计准则-存货》及其他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存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备品备件、零星物资、办公及劳保用品、代管、暂存、受托加工等存货。
第二章 存货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存货的范围以货物的所有权为根本区分界限。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货品,不论其存放于何地,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
(一)下列资产均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1.然货物已运离企业,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给对方的,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中。
2.购入但在运输途中尚未验收入库的物资,若所有权已归本企业的,应包括在存货中。
3.托其他单位代销的货物。
(二)下列货物不作为公司存货核算:
1.照销售合同已经销售,其所有权已经转让的货品。
2.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产品。
3.建造固定资产等专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等。
第四条 存货的内容
存货的内容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等。
第三章 存货的计价和一般会计处理第五条 x公司所有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存货 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费用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如进口关税等)。
(二)自制的存货(包括自制材料、备件、半成品、 产成品等)。 自制存货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工资、燃料及动力、制造加工费用等各项实际支出。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实际成本加上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以及为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对生产领用、消耗、对外销售的存货按照加权平均计价。
(五)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入库存货的实际价格,均应为无税(增值税)价格。凡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所列税额抵扣应交税金。
第六条 存货的一般会计处理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财务部门应设置“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和“存货跌价准备”等有关总账科目进行存货的核算,总括反映各项存货的增减结存及资金占用情况。
(二)各单位或部门、子公司对公司的存货,还应按照其种类、名称、规格等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既要核算其数量,又要核算其价值,在财务软件上应按照存货的种类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以便于和仓库数量进行核对,对实物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各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材料会计,按照经相关审核的入库单,进行存货增加的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相关资金或往来科目,在存货出库时,按照经授权的材料或产品出库单,按照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存货发出成本,借记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定期(每旬)编制材料物资产品的入库及领发汇总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核算资料。月末材料会计必须和仓库保管员核对各项存货余额,对已收到货物未取得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的材料物资,要在月末按规定办理估价入账,并督促有关经办人员尽快索取发票,办理结算及入库手续。
第四章 存货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每月为一个生产核算期,各车间、仓库在核算期内报账,核算期末进行结账。期末结账均应于次月 1 日前将有关报表及单据报送财务部门。迟报按责任制考核书规定处理。
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统计员对产品、在产品、原(辅)材料出入库应按日记账、按时报送各式统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按旬核对,按月与会计核对并有书面记录。
第九条 生产部门、仓库应按月与往来单位核对产品、在产品及原(辅)材
料往来账。
第十条 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和向外购进原(辅)材料,保管员要认真做好过磅验收工作,过磅时应有 2 人以上监磅并在相应凭证上签字。如在仓储过程中无故发生差错或短少,负责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仓库、生产部门应有专人对仓库、生产部门原始记录的各种账册凭证做好装订保管工作,以便于存查核对。
第十二条 仓库、生产部门主要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时由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控督查部监交。
第十三条 由公司直接送货的销售业务及仓库原(辅)材料出入库,随货押运人员应参加产品、材料出入库和对方单位验收时的过磅工作,出库时随货押运人员因故不能到场,必须有 2 人以上监磅证明。如验收发生数量短少,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营销部考核以月累计短少数量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统计员、仓库保管人员的出入库正确率、记账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出现差错按责任考核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责任人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记账、报账工作,而且账目混乱、错误频繁,按公司考核责任书、内控督查制度规定处理,对于确实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可建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五章 公司原材料仓库管理
第十六条 原材料仓库物资管理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材料种类及领用频率进行合理堆放,使之易入易出易清点(各材料应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等)。
第十七条 原材料仓库要建立原(辅)材料明细账和原(辅)材料来料登记台账,明细账按原(辅)材料品种分账页设置,根据原(辅)材料入库验收单、
原(辅)材料领用单登记所有入库、出库原材料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并计算出结存;原材料仓库每日按每批材料出、入库数量登记原(辅)材料来料登记台账,原材料仓库应根据原材料明细账和原材料出入库凭证编制原材料收付存结报表,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原材料的购入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原材料的领用必须办理出库手续。没有相关手续,仓库不得办理出入库。
原材料入库须经过检验员检验,检验合格,检验员在原(辅)材料入库验收单上签字,仓库保管员凭由检验员签字的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做好数量验收工作,以重量计算的要进行过磅,过磅时应有 2 人以上监磅并在磅码单上签字。
原(辅)材料入库验收单填写要完整、清晰,原材料单价的填写,如果是增值税发票,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如果是其他票据,则以票面价格计算,如果当时货到票未到,则要求采购员按照采购合同报价,并在入库单上记录该采购员姓名和所报价格,在入库单上注明“估价”字样。采购员所报价格必须真实,并对所报价格负责,不得和最后所来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相差 5%(含正差或负差);如果实际结算价格和采购员所报价格差异超过规定,要对该采购员按考核责任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财务部进行监督。如果购买材料实际支付价小于票面价,则要以实际价开入库单,品种较多的,可将差价分摊给每个品种。
原(辅)材料入库验收单上签名要完整,填写好的入库单不能有改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财务部要对入库单据进行检查,对签字不完整的单据要责令补办,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部门领用原材料,需根据生产计划或领用计划,持该部门负责人批示的领料单到原材料仓库办理领料手续。
xxxx根据情况设置专门的账务管理人员和专门的保管员,管账的和管物
的人员分开。
账务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联系单同时查询所领材料仓库库存后,填写原(辅)材料领用单,领料单应经领料人确认签字,危险品的发出应当经总经理审批。仓储部门根据经审批的领料单发出货物。领料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仓库账务管理员据以登记出库;第二联为财务记账联,领料后上交财务,作为财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第三联为领料联(库房留存联),由领料人据以向保管员领料仓库账务管理员据以登记出库,第四联为领用部门存查联。现在库房领料单是六联票
发出材料的价格,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第二十条 领料单管理规定
(一)公司设计统一格式的领料单。
(二)领料单由财务部统一联系印刷厂印制,领料单必须连续编号。
(三)财务部应当设专门人员保管空白的领料单,并建立领用登记簿。
(四)仓库领用空白领料单时,由领用人向保管人员领取,并作好记录,登记领用人、领料单号码等信息。
(五)仓库使用完所领领料单后,持存根向空白领料单保管人申请核销登记,领料单存根必须完整,不得缺号,如有作废的,必须保证联次齐全;保管人应当对领料单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缺号或联次不完整的领料单存根,必须追查领用人的责任。
(六)仓库所领领料单必须在使用完以后,凭上次的存根领取新的空白单据,如未上交存根,不得领用新的单据。
第二十一条 材料仓库应报报表:
(一)根据所记原(辅)材料明细账和原(辅)材料出入库凭证,编制材料物资收付存结报表、部门原材料领用汇总表,及时报送财务部门。
(二)根据各制造部门原材料仓库上报的原(辅)材料库存日报表汇总编制原(辅)材料库存月报表,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存货销售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成品销售严格执行见单发货制度(出库单),发货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核对和检查有关出库单,发现下列情况不予出库:
(一)出库单印签不齐、不符。
(二)字迹不清或被涂改。
(三)未入库及验收的产品。
(四)待验品、不合格品不准发出。
(五)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产成品销售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即首先批准入库的产品首先销售。出库的同时,库管员要检查出库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
第二十四条 产成品出库后,库管员及时清点库存产品情况,在“货位卡”上填写:领用部门、发货日期、发货数量、结存数量等,并在销售台帐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原(辅)材料销售。如发生原(辅)材料销售的情况时,相关部门提出销售请求,在资产销售前存货保管部门对原材料销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存货销售申请表》,存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授权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重大原(辅)材料处置,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存货盘点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切实达到账实相符,由财务、生产部
门、企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点方式为抽盘和全盘。定期盘点分为月度盘点、半年度盘点和年度盘点。月度抽盘的存货数量不低于总量的 60%。对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存货应每月盘点一次。
存货盘点采用实地盘点法。
存货盘点的范围包括所有库存物料、产成品、在产品、副产品。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必须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充分做好盘存前准备工作,具体盘存要求如下:
(一)将盘存工作所需用具和“库存盘点表”预先准备妥当。
(二)仓库内物料应分别摆放,实施区分并标识。
(三)存货应有序摆放,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识牌。
(四)盘存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存货,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五)盘存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生产部门盘存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应提前进行,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第二十八条 在盘点过程中,对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各单位无权擅自处理。必须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由财务、企业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要核准数量和损失价值及重估价值,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应由有关人员负责的,要实行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视其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x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