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醫藥大學研究室保密合約-產學合作計畫使用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研 究 室 保 密 合 約
( 產學合作計畫使用)
一、本合約由以下當事人訂立,並均同意甲方應對乙方就「【即甲方參與之研究計劃】」案(下稱本計劃)負有下列各條所揭示之保密義務:
甲方:【廠商名稱】
乙方:中國醫藥大學 (單位:系/所/中心)研究室二、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迄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合約的簽訂目的:甲、乙雙方基於共同利益,希望共同致力於本計劃之研究開發,甚或由甲方指派相關人員於乙方所屬研究室執行本計劃,基於該合作關係,甲方對於下列事項,應負有保密義務:
1.所有與本計畫相關之討論內容、文件、紀錄、圖片、手稿、程式、計畫書、資料庫、電
子檔案及其他不限於以文字、聲音、影像、軟體等形式記錄之相關資訊。
2.雖不屬於前款範圍之事項,惟經乙方以書面或口頭明確告知應加保密者。
3.就乙方指定其開第一款事項,僅提供特定人士聽閱或利用者,甲方不得藉機洩漏乙方之指定內容。
4.甲方應就本計劃中,除得公開週知或第三人得使用正當合法途徑得知之事項外,其餘未允許公開之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四、甲方就第二條所定之保密事項,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1.擅自提供、交付、洩漏或以其他類似方式,使第三人得知或持有。
2.擅自利用本計劃中,非經乙方同意使用並指定或委託之工作內容及相關資訊。
3.擅自拷貝、照相、錄音、錄影或以其他複製方法,複製本計劃之全部或一部份內容及相關資訊。
4.擅自提供、交付、洩漏或以其他類似方式,交付第三人使用、參考或複製。
五、甲方於本計畫進行期間,未經乙方事前以書面同意,不得從事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同、類似或相關連之研究計畫案,或是以顧問形式提供第三人與本計畫性質相同、類似或相關連之研究意見及建議。
六、甲方得於乙方之研究室內與第三人討論或交流研究資訊,惟若甲方因此得知乙方有意進行或已進行之其他研究計劃案,甲方亦對於乙方負有第二條之保密義務,且不得為第三條、第四條所禁止之行為。
七、甲方除於本計畫進行期間須遵守保密義務外,另於本計劃之終止時或本計劃公開揭露時之當日起計 年內,應負有第三條之保密義務,且不得為第四條、第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第一項所定之保密義務期間,得經甲、乙雙方以書面合意提前解密。
甲、乙雙方就第一項、第二項之保密義務另訂新契約者,從其約定。
八、甲方同意本計畫期間所完成之一切職務上之相關著作、專利、軟體、電路佈局創作、專門技術(Know-how)、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及其衍生利益皆歸屬乙方,而乙方與中國醫藥大
學間之權利歸屬遵照校方相關法規規範之。甲方如完成不論職務上或非職務上之專利與其他著作,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以確認各項權利歸屬。若乙方認為有必要對上述創作申請或登記國內、外相關權利,甲方同意無償協助乙方完成之。
九、甲方保證本計畫期間,絕不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若有任何違法情事,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甲方同意於本計畫期間撰寫研究紀錄簿,依相關規定詳實記載各項研究步驟、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技術內容或行政業務等記錄,並定期送交乙方核閱。
十一、甲方同意於畢業、離職或離開研究室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將非個人所屬之任何文件、物件與資訊(包含任何儲存媒體)等,不得私自留存,且應立即交付乙方,並辦理相關手續。其受校方請求返還時亦同。
十二、甲方若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而損害乙方,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並同意擔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合約之效力與其釋義應遵循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本合約所衍生之爭議與訴訟,應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契約壹式叁份,由甲方執壹份,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發展育成中心壹份,乙方執壹份為憑。
十五、立約人已審閱本合約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如下:
甲 方: (簽章) 負 責 人: (簽章)參 與 人: (簽章)職 稱:
通訊地址:
電 話:
乙 方: 中國醫藥大學 (單位)代 表 人: (簽章) 職 稱:
通訊地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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