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方;TUN 投資私營部門;國際團體組織[簡稱甲方]。
投資合作協議書範本
投資方;TUN 投資私營部門;國際團體組織[簡稱甲方]。
官方網站;xxx.xxxxx.xxx 電子信箱;xxxxx000000@xxxxx.xxx.xxxxxx;聯合國會員國; 央行[簡稱乙方]。
央行官方網站; 電子信箱;投資合作協議條件如下;
[一]遵守 1899 年及 1907 年國際海牙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紛爭。
[二]遵守聯合國憲章規定。
[三]遵守美國聯邦儲備法案規定。
[四]投資項目;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九章第 55-60 條規定及第十章第 61-66 條規定。
[五]聯合國會員國,被投資國家;元首、財政部長、中央銀行行長,必須在中華民國台灣xxx逸仙公園或xxx國父紀念館宣示遵守投資合作協議所有規定。
[六]聯合國會員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長擔承投資方;TUN 投資私營部門;國際團體組織,依據投資合作協議條件規定,投資案之資產係屬甲方所有與被投資方國家政府無關。
[七]聯合國會員國,被投資國家違反投資合作協議條件任何一項,甲方立即終止投資案並依據聯合國憲章規定,收回國家領土管理行政權。
[八]本投資合作協議簽訂即生效,由被投資國家,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十六章第 102 條規定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及公布之。
[九]本投資合作協議之任何投資案如有刑事糾紛,甲方同意在聯合國司法機關的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規定審理。
[十]本投資合作協議書共五份,一份送聯合國祕書處公告,一份由聯合國秘書處送海牙國際局,一份簽署國持有,二份 TUN 持有。
甲方;TUN 投資私營部門;國際團體組織。簽署人簽字或簽章;
乙方;聯合國會員國; 簽署人簽字或簽章;元首
簽署人簽字或簽章;財政部
簽署人簽字或簽章;中央銀行行長
公元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