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總約定書部分條款修正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重要內容暨投資風險告知條款 | ||
七、嗣後信託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或風險揭露事項,如有變更或修正,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公告於受託人網站 (▇▇▇▇▇://▇▇▇.▇▇▇▇▇▇▇▇.▇▇▇.▇▇/ )或對帳單列印寄送等方式告知。 | 七、嗣後信託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或風險揭露事項,如有變更或修正,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公告於受託人網站 (http:/▇▇▇.▇▇▇▇▇▇▇▇.▇▇▇.▇▇)或 對帳單列印寄送等方式告知。 | 修正受託人網站網址。 |
伍、履行個人資料運用告知事項 | ||
三、(三)受託人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 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 定,委託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受託人客服 (0800-016168)詢問或於受託人網站(網址:https:// ▇▇▇.▇▇▇▇▇▇▇▇.▇▇▇.▇▇/)查詢。 | 三、(三)受託人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停止蒐集。 四、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受託人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受託人網站(網 址:▇▇▇▇://▇▇▇.▇▇▇▇▇▇▇▇.▇▇▇.▇▇/) 查詢。 | 一、為符合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爰修正部分文字。 二、修正受託人網站網址。 |
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事項 | ||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相關之國內外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第 6308 條及其他國內外法令、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等)之目的,得依國內外法令、機關之裁判(定)、命令或要求,將與委託人本人或帳戶有關之交易紀錄 (包括但不限於受託人所提供之產品服 務及往來紀錄等)、簿冊或其他資料,提供(包含國際傳輸)予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行政、稅務或其他主管機關等);法人為委託人時, 委託人並擔保於本信託契約訂約時已取 |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委託人確認並同意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終止業務關係: | 因應金管會釋示「美國 洗 錢 防 制 法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 AMLA)第6308 條的施行與我國法律適用衝突需求,增加告知銀行蒐集客戶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對象範圍,並明確告知國際 傳 輸 境 外 之 情 況,爰新增相關告知事項。 |
得委託人之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委託 人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同意,使受託人得於上述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人員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之機關。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委託人確認並同意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託人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終止業 務關係: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告知書附表 | ||
111.09(版本)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本行及本行海外分支機構(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外國政府或司法機關等)。 | 109.05(版本)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本行及本行海外分支機構(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一、修正本行告知書附表版本。 二、依據業管處 111 年 9 月 23 日兆銀 業 管 字 第 1110000077 號 函辦理,因應金管會釋示「美國洗 錢 防 制 法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簡稱AMLA)第 6308 條的施行與我國法律適 用 衝 突 需 求,調整本行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附表」內容。 |
□DBU □OBU 總約定書條款確認同意書 | ||
貳、其他約定事項: 一、對帳單/交易報告書寄送方式:委託 人同意依存款業務約定之綜合對帳單寄送方式辦理。如委託人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受託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寄送;委託人怠於通知時,受託人仍以委託人最 後通知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 | 貳、其他約定事項: 一、對帳單/交易報告書寄送方式:□郵 寄(通訊地址)□電子對帳單 (□已申請網路理財投資/信託理財商品線上交易功能,委託人自行上網設定 □未申請網路理財投資/信託理財商品線上交易功能,由存匯作業人員設定) | 一、依據業管處111 年 10 月 6 日第 111938B001480 號簽辦理,為提升綜合對帳單寄送率,爰配合修訂對帳單/交易報告書寄送方式。 二、配 合 實 務 作 |
寄送。 -略- 委託人: (簽章) 負責人/代表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證)號: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 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 ▇ 核驗親簽無誤: | -略-委託人: (簽章) 負責人/代表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 ▇ 核驗委託人簽章無誤: | 業,酌修部分文字。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DBU □OBU 特定金錢信託印鑑卡 | ||
敬啟者:委託人▇與受託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嗣後委託人向受託人辦理前述契約相關往來事項時,概以下方所留存之印鑑為 憑。此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簽名及蓋章: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簽名及蓋章: 核驗親簽無誤: 印鑑啟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敬啟者:委託人▇與受託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嗣後委託人向受託人辦理前述契約相關往來事項時,概以下方所留存之印鑑為 憑。此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簽名及蓋章: (請委託人親自簽名確認)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簽名及蓋章: 核驗委託人親簽無誤: 印鑑啟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配合實務作業酌修部分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