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名稱:OOOO(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立約人:甲方: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視人生劇展契約
節目名稱:OOOO(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立約人:甲方:
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長度及集數:78-80 分鐘,共 1 集
單集費用:新臺幣 OOOO 元整(含稅)製作規格:HD
完成期限:113.06.11
播出日期:由乙方安排播出時間
節目著作權人:本節目著作權屬乙方獎勵金:
1. 乙方提供甲方本節目銷售獎勵金,自本契約簽署完成日起生效,至本節目首播日起算共計六年。
2. 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銷售淨額 25%計算,乙方同意於每年四月計算獎勵
x後回饋金後回饋甲方。
註:銷售淨額計算方式為乙方銷售節目之收入(屬 IP 轉銷售部分除外),扣除乙方其他有關銷售節目之成本及費用。
公視人生劇展委製契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甲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乙
方)茲就委託製作
電視節目事宜,訂立本契約,雙方協議條款如下:
一、 節目名稱:OOOO(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二、 節目型態:單元劇
三、 節目長度及集數:78-80 分鐘,共 1 集四、 播出日期:由乙方另行安排。
五、 製作規格:
(一)拍攝規格及交檔規格:
1. 拍攝規格:須以有效畫素達 1920×1080、畫面長寬比 16:9,且需符合本契約附件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規格要求之廣播級 HD(含以上)攝影機拍攝,甲方拍攝本節目所使用之攝影機機型詳如議價程序議定之紀錄。
2. HD 交檔規格:XDCAM HD 檔案,視訊輸出格式必須為 16:9、1920×1080/60i,TC格式須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59.94i),不接受其他任何視訊格式。其他相關規範須參照《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辦理。
(二)甲方依本契約第十條交付節目檔案予乙方之同時,應提出下列附件:
1. HD 播出檔案(畫面已上旁白字幕),以立體聲(STEREO)製作。
檔案格式 | MXF OP-1a / MPEG HD |
影像壓縮規格 | MPEG-2 Long GOP / 4:2:2 |
影像壓縮量 | 50Mbps CBR |
解析度/長寬比 | 1920*1080 / 16:9 |
音頻壓縮規格 | AES-3, 24bits, 8 ch/ block align:3 |
Time code | Drop frame |
2. HD 分軌檔案(除片頭及片尾外,必須為無字幕、無側標之乾淨畫面)。
3. HD 完成檔案〈畫面未上旁白字幕〉,以立體聲(STEREO)製作。
◎以上所交相關檔案之畫面及 time 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惟分軌檔案除片頭及片尾外必須為無字幕、無側標之乾淨畫面。
4. HD 節目宣傳檔案:含分軌檔及完成檔,長度皆為 60 秒;分軌檔除獨立文案字卡外,必須為無字幕、無節目 Logo、無播出資訊之乾淨畫面;完成檔為畫面上好節目字幕、文案字幕或字卡、super bar 及 end page 等 Promo 包裝,如有外語須上翻譯旁白字幕。聲音及音軌配置皆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4.7 相關規範製作。
5. 音樂使用報表、使用他人著作報表(於乙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6. 正確完整之播出劇本檔案。
7. 正確完整之對(旁)白字幕檔案(txt 純文字檔,需含 TC)。
8. 100 至 150 字之內容簡介、演藝及工作人員名單(於乙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9. 劇照:10 張 600 萬畫素以上的 JPEG 低壓縮檔案 SHQ 規格數位電子檔(附文字說明檔)。
10. 本節目主視覺(含標準字)設計分層檔案。
11. 建立與經營本節目粉絲專頁。
(三)以上所交 HD 相關檔案之詳細規格請參照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若甲方於開拍前,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調整,經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同意以上 HD 相關檔案交付規格隨之變更。
六、 製作審核:
(一)甲方應依乙方核定之企劃案、劇本執行本節目,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二)甲方應提出本節目拍攝機型,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始得開始本節目之製作。
(三)甲方應先依乙方之意見修改劇本,並經乙方驗收通過後,始得開始本節目製作。經乙方驗收通過之劇本如有變更,甲方亦應於乙方再次驗收通過後始得製作。
(四)參與本節目拍攝製作之主要工作人員(製作人/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下同)、主要演員及本節目拍攝機型如有變更,甲方應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審核同意後,始得為
之。甲方若未經乙方同意,逕由第三人代為執行本節目核定企劃書之主要工作人員職務者,xxx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五)甲方應按乙方之「節目製播準則」及「節目製作規範」接受乙方之督導指揮,如乙方認為有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依雙方約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甲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辦理之;其因而增加之支出,由甲方負擔。但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由乙方負擔;如本節目經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其製作品質(包括畫質、音效、服裝、布景、道具、剪接或其他類同者)仍有客觀明顯之瑕疵時,乙方得不予通過該節目或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甲方並應就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依本契約賠償乙方因此所致之損失。
七、 交付地點及方式: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係指日曆天,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交付地點:xxxxxxxxxxx 00 x 00 x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部。
(三)交付日期以確實將相關履約內容送達交付地點,並經乙方簽收之日期為準。
八、 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
(一)本契約節目所使用各類著作(包括但不限於歌詞、歌曲、錄音、視聽、劇本、畫面、布景、道具或其他著作)及僱用之工作人員,甲方應於製作節目時,取得原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並於繳交播出檔案及其他檔案之同時,提供乙方存查。甲方並應同時取得各該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授權乙方有就其著作隨同本節目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編輯改作、重製、發行視聽產品或再授權及其他現在已知或未來衍生之權利;若該著作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已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管理,則由使用人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經由其授權之使用收費團體另行處理使用報酬事宜。甲方保證如因本條權利發生糾紛,致乙方或其代表人遭受民刑事追訴或其他請求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倘其內容因本條情形致使乙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二)甲方須取得本節目所有演員之表演著作權及其他權利同意歸乙方所有,但其表演著作署名權、肖像權、姓名權則由各演員保留,僅授權乙方或乙方再授權之第三人所有於本契約利用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視聽產品、劇本書、影像書、主視覺、宣傳海報、相關網站、幕後花絮或其他為行銷本節目而為之任何著作),得使用該演員之肖像權,甲方並應就前開事宜取得全體演員之書面同意書或其他書面權利證明文件,並提供乙方存查。倘若乙方或乙方再授權之第三人另擬使用演員之肖像、聲音及名字於生產本節目影音產品外之任何商業性衍生產品或為第三方品牌形象、產品代言,應事先與演員協商相關細節並另立協議後方可進行。
(三)甲方製作本節目,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並由甲方負法律上相關民刑事責任,倘因致乙方遭受損害時,亦由甲方負責賠償損失及損害。
(四)甲方同意因製作本節目而完成之任何著作(包含節目與宣傳檔案、節目標準字、主視覺、劇照、結案報告),均以乙方為著作人,乙方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為表示對甲方之尊重,應在本節目片頭或片尾上明列甲方與本節目參與人員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
(五)本條權利之歸屬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有所改變,但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已返還全部契約製作費且履行全部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甲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乙方對於甲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九、 履約保證金:
(一)甲方應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繳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40,000 元整予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且經乙方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限補正者,乙方得逕行取消甲方入選資格並解除本契約。
(二)上述履約保證金,於甲方依約完成本節目並經乙方驗收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無息發還予甲方。
(三)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履約保證金應由甲方以現金、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擇一方式繳納。
(五)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乙方行政部財務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戶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帳號:01510288882。
(六)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以匯款方式發還甲方。
十、 製作費及付款方式:
(一)本節目應由乙方支付甲方製作費新臺幣(下同) 元整(含稅)。 (二)乙方無償支援乙方現有資料畫面三分鐘。
註: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資料片段,若涉及第三人之肖像權或其他權益,應自行取得授權
,或予以必要之去識別化處理,且不得以歪曲、醜化之手法改變資料片段內容,或損害第三人名譽、隱私。
(三)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時程繳交節目檔案或相關文件、附件及各期應給付金額如下:
期別 | 時x | xx應交付文件或資料 | 乙方應付金額 |
第一期 | 112.08.31 (含)以前 | 1.依據評選委員意見提出未來修改方向 2.製作人或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同意書正本(議價時若已繳交則免交) 3.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正本(非改作或原故事著作財產權已逾法定存續期間者免交;另議價時若已繳交則免交) | 20%製作費, 即 元整 |
第二期 | 112.10.31 (含)以前 | 定稿劇本及拍攝計畫(含重要演員名單、主場景地點、工作團隊名單、製作時程等) | 20%製作費, 即 元整 |
第三期 | 113.02.23 (含)以前 | 開拍工作照十張(電子檔) | 15%製作費, 即 元整 |
第四期 | 113.04.01 (含)以前 | x節目樣帶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25%製作費, 即 元整 |
第五期 | 113.06.11 (含)以前 | x節目 HD 播出檔案及本契約第五條、第八條之相關文件、附件及結案報告(含全案執行概要、主要演員介紹、經驗分享、節目宣傳規劃) | 15%製作費, 即 元整 |
第六期 | 由乙方辦理總驗收 | 5%製作費, 即 元整 |
備註:
一. 甲方於交付以上各期內容時,需連同該期之「交付素材證明單」一併交予乙方,且該證明單應加蓋甲方印章;甲方依本表應提供之檔案、資料或文件應經乙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作成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方生依約交付之效力,並據以進行後續作業。
二. 甲方應於各期應交付內容經乙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後,按乙方應給付金額開立發票向乙方請款;乙方應於接獲甲方發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付款。
三. 本表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並已含營業稅(即含稅價)。
四. 乙方辦理審核驗收或審查及付款程序時,如發現甲方有內容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澄清或補正。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五. 本表所指期日均含當日。
六. 每期製作費依比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各期差額由最後一期補足。
七. 樣帶審片檔案,由乙方召開審片會議(出席者為乙方相關部門人員、並視情形邀請外審或乙方其他製作專業人員參與;甲方得派員參加),審查品質是否達到播出標準,並提出審查意見供甲方修正;樣帶修正通過後,甲方始得據以完成播出檔案、完成檔案後交付乙方驗收。其餘各期交付內容及結案報告,由乙方審查品質是否達到乙方製作要求或播出標準、結案報告內容是否完整,並提出審查意見供甲方修正;修正通過後,由乙方辦理驗收。
八. 履約期限展延:甲方於履約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合理情事,應敘明理由,書面徵得乙方同意後,始得申請展延;乙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九. 為避免播出期間因特殊或緊急狀況致影響本節目之播出效果,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乙方需求於播出期間(以首播為限)協助處理相關特殊或緊急狀況,但甲方於乙方辦理總驗收作業前已完成入庫者,不在此限。
十一、 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乙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做時,甲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可歸責於甲方者,由甲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三)甲乙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他方營業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
(四)甲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甲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乙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五)甲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乙方得提出具體理由要求甲方更換,如甲方有理由認定疑慮,由雙方議定為之。
十二、 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甲方未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時程交付各期內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當期製作費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予乙方;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補正,且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請求任何補償。逾期未補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製作費,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二)乙方審查、驗收不合格或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第十五條,經乙方限期催告仍未如期改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甲方依本契約第九條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並應將受領自乙方之各期製作費全數返還予乙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八條之規定,致乙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乙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致乙方涉訟者,甲方應無條件輔助乙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乙方對第三人應負擔賠償或其他義務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或義務)。
(四)逾期違約日,不足一天以一天計;逾期違約金之總數,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 20%為限,乙方得於應給付甲方之製作費內逕行扣抵。如有不足,得另向甲方追繳之。
(五)本契約任一方應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契約,任一方如涉及不誠信行為,他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但雙方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且雙方仍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三、 節目銷售獎勵金:
(一)乙方提供甲方本節目銷售獎勵金,自本契約簽署完成日起生效,至本節目首播日起算共計六年。
(二)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銷售淨額 25%計算,乙方同意於每年四月計算獎勵金後回饋甲方。註:銷售淨額計算方式為乙方銷售節目之收入(屬 IP 轉銷售部分除外),扣除乙方其他
有關銷售節目之成本及費用。
十四、 保險
(一)甲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甲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工作人員及演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三)甲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四)甲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五、 其他規定:
(一)甲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節目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除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且該第三人同意受本契約拘束外,甲方製作本節目時,不得將節目製作轉包或委請他人代為製作,甲方並應負責取得執行本契約目的之一切必要授權或同意,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著作權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隱私等之同意與授權。
(二)甲方應確實遵守乙方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防止及避免職業傷害之發生,如甲方人員或本節目有關之其他人員因本節目而發生任何傷亡,應由甲方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三)甲方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如有違反,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工作人員或演員中有外國人者,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提供影本俾乙方存查,並代為扣繳所得稅;甲方如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工作人員或演員,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契約相關之法律行為及聲明書、證明書、同意書、使用授權書等之簽署,如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本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
(六)甲方及其僱用參與本節目製作之相關人員,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僅得使用「公視委託
(甲方) 所製作之『公視人生劇展—OOOO』節目(職務;如:製作人或製片人/製片、導演等)」之名稱,其對外為任何行為(含發表言論、印製名片、信件署名或司法訴訟等),除係為履行本契約所為,並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外;其餘均不得以任何與乙方有關之名義為任何行為;如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義務時,乙方得限期催告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甲方賠償一切損失。
(七)乙方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國內參展包括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映演活動),如有獲獎時,其獎座歸乙方所有,乙方得複製一份送甲方保存,個人獎金及獎座則歸得獎人,團體獎金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如乙方未主動報名參賽,甲方需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如有獲獎,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歸甲方所有;映演活動相關之支出與收入,由甲方負擔及收受)。
(八)甲方同意本節目重要演員(至少 2 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無償配合乙方主辦之本節目宣傳活動或通告至少一場,以拓展節目效益;如涉及非本節目之宣傳活動或商業行為,依個案由雙方協定權利義務後另行議定。
(九)甲方運用乙方製作費執行本契約,如涉及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甲方應以健康安全為優先原則,並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文化部或各地方政府所頒布之防疫規定或管理措施辦理。
(十一)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經乙方審定之原企劃案為補充解釋。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十二)雙方如依有送達之必要均應以雙方於本契約用印處所載明之地址為指定送達地址,凡經合法送達指定送達地址,不問是否簽收,均視為既已送達。
十六、 附則:
(一)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代 表 人:
統一編號:01012145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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