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SJSG标段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以下资质:(1)勘察: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2)设计:工程设 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同时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联...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 段 |
财 务 要 求 |
第SJSG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95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注: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
业绩要求 |
第SJSG标段 |
1、勘察业绩: 自2011年1月1日(以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完成过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施工图阶段勘察工作。 2、设计业绩: 自2011年1月1日(以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完成过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 3、施工业绩: 自2011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按一个标段完成过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的施工。 4、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不含PPP、BT、BOT等带投资类项目): 自2011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按一个标段完成过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投标人同时具备第1、2、3项业绩,或单独具备第4项业绩的,均予以认可。 |
注:1、投标人应在“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2011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
(1)勘察或设计业绩: (a)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b)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扫描件;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同时包含勘察和设计任务的,同时认可勘察和设计业绩;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勘察或设计业绩的单位应是本次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的承担勘察或设计任务对应的联合体成员单位。
(2)施工业绩:(a)中标通知书扫描件;(b)合同协议书扫描件;(c)质量证明文件(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施工业绩的单位应是本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3)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不含PPP、BT、BOT等带投资类项目):(a)中标通知书扫描件;(b)合同协议书扫描件;(c)质量证明文件(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业绩的单位应是本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单位:①独立承接的,予以认可;②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必须是已完业绩中承担船闸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并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体组成及承担的任务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5)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② /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 段 |
信誉要求 |
第SJSG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的情形; 2、近三年(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所有联合体成员)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所有联合体成员)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1个500吨及以上船闸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或1个500吨及以上船闸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在投标截止日未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3、2018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
设计负责人 |
1 |
1、持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证书,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1个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闸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2、2018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 |
1 |
1、担任过1个500吨及以上船闸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或1个500吨及以上船闸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在投标截止日未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3、2018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上述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 |
1 |
1、担任过1个单跨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或1个单跨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在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在投标截止日未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3、2018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和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2.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和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扫描件;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扫描件;
3.拟委任项目经理、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还应提供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若上述资料中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标准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证书、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和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图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如以上业绩证明材料未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需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6.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或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备选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7.“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8.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设计负责人由负责船闸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委派;桥梁工程施工负责人由负责桥梁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委派。若项目经理同时具备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可以兼任船闸工程施工负责人,其余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