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各分期账户):指南方基金宁翔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分期发行的各分期产品。各分期产品称为南方基金宁翔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命名规则为南方基 金宁翔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 N 期(N=1,2,3,…,N 为自然数)。
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0 xxxxx:000000
电 话:0755-82763955传 真:0755-82763889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6
乙 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000000
电 话:010-81013681传 真:010-66105769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38
目 录
前 言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
“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并根
据 2015 年 4 月 3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以下简称“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6]92 号,以下简称“第 92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投资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本产品或本养老金产品:指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11 号令”)、《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以下简称“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 “24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 号,以下简称“第 92 号文”)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社部备案通过的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
2、产品(各分期账户):指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分期发行的各分期产品。各分期产品称为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命名规则为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 N 期(N=1,2,3,…,N 为自然数)。
3、投资管理人:指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本合同特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指接受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管理合同:指《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6、托管合同或本合同: 指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产品签订之《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7、投资说明书:指《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投资说明书是本产品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产品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8、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方面业务规则,由投资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9、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0、 “36 号令”: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发布,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办法》。
11、 “11 号令”:指 2011 年 1 月 11 日经人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月 30 日人社部令第 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修订,并于同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2、 “23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13、 “24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92 号文”: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人社部: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合同当事人:指受托管合同约束,根据托管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18、 投资人: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其资产投资于本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格投资主体。
19、 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20、 产品销售业务:指投资管理人宣传推介产品,办理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1、 产品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或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本产品的其他销售机构。
22、 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产品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产品生效日:本产品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27、 产品终止日:指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产品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28、 存续期:指自产品生效之日起,至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产品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2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产品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产品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 交易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35、 申购:指在本产品开放期间,投资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36、 赎回:指在本产品开放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投资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投资管理人购回养老金产品的行为。
37、 产品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养老金产品的产品份额转换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不含本产品分期账户)的产品份额的行为。
38、 巨额赎回:指本产品分期账户单个开放日,分期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分期账户总份额的 10%。
39、 元:指人民币元。
40、 分期账户资产总值:指各分期账户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
41、 分期账户资产净值:指各分期账户资产总值减去该分期账户负债后的价值。
42、 分期账户份额净值或产品净值:指各分期账户中每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各分期账户资产净值除以同一估值日的同一期分期账户份额总数。
43、 分期账户生效日:本产品各分期账户自首笔申购资金进入该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各分期账户生效之日视为各分期账户起始运作日。
44、 分期账户终止日:指分期账户发生终止事由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之日。
45、 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各分期账户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分期账户资产净值和分期账户份额净值的过程。
46、 不可抗力:指养老金产品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
第二章 声明与xx
x、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发行养老金产品,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甲方声明依据养老金产品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3、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4、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为投资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养老金产品资产;
5、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6、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二、乙方声明与承诺。
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商业银行;
2、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3、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4、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5、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债券持有人权利、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利等合法权利;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4、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养老金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5、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6、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2、负责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
4、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5、接受乙方的监督,并配合乙方履行监督职责;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
7、计算并公告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确定各分期账户的申购、赎回价格;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定期向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提供季度和年度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
10、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养老金产品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12、组织并参加养老金产品及分期账户财务清算小组,参与养老金产品及分期账户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2、依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3、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2、安全保管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未经甲方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的任何财产; 3、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立各分期账户的资金托管账户及
其他投资账户等;
4、对所托管的不同养老金产品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收甲方发送的指令及其他文书;
6、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负责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估值结果;
8、依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
9、定期复核甲方编制的养老金产品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10、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托管业务情况的报
告;
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12、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13、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参与养老金产品及产品分期账户的清算;
14、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相关损失的过程中,乙方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账户的开立与资产保管
一、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所有开户资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的名义开设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的资金托管账户(以下托管账户均指代分期账户托管账户)。本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和使用。本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养老金产品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2、本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以本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本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产品包括多个分期账户,每个分期账户的资产独立托管,乙方根据产品需求,为每个分期账户开立托管账户。
二、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养老金产品的名义为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开户资料后负责在 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寄送至开户机构。账户开立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业务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在甲方的配合下,为本产品分期账户在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产品各分期账户投资组合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甲方负责填写前期需甲方确认的开户资料及相应印章的预留,乙方负责填写其他相关资料及盖章确认并办理开户手续。
2、开放式基金账户按甲方管理的每个分期账户投资组合开立,账户名称以基金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所有完整开户资料后负责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寄送至开户机构。账户开立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4、 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
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因乙方过错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按约定办理。
自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首笔申购资金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乙方对存放于资金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甲方将养老金产品申购资金划入各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之前、以及乙方依据甲方的划拨指令将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中的现金付至投资主体账户后至甲方将投资主体账户中的资金以现金形式划回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期间,乙方不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结算机构、票据保管机构等非乙方保管的财产,乙方亦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五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一、会计核算。
1、本养老金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养老金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养老金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分期账户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以首笔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起始运作日,自起始运作日起进行估值及各分期账户份额净值披露,乙方自起始运作日起履行托管职责。各分期账户起始运作日确认的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入账。
4、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单独建立分期账户、并对分期账户独立核算。
5、乙方负责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6、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7、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8、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
乙方在收到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3)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社部规定为准。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4)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
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6)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将核对一致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反馈甲方。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但应当注明该报表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估值。
1、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各分期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日。
本产品分期账户生效日起,产品分期账户资产的估值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对象。
产品各分期账户所拥有的信托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以及其他投资资产。
4、投资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产品分期账户资产估 值。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投资管理人 对每个估值日的产品分期账户资产估值后,将产品分期账户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投资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季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金 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相关财务报表、管理报告按监管规定要求进行披露。
三、估值方法。
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9、如投资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产品会计核算的义务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产品会计责任方由投资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四、估值频率。
甲方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估值并完 成与乙方的估值表核对。用于本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信息披露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 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复核。甲方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得出该 估值日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并以邮件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当 日对该估值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完成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甲方,由甲方于估值日的下两个工作日内对投资人披露。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 x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处理。
1、当分期账户资产的估值导致该分期账户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分期账户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投资管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分期账户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分期账户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分期账户份额净值的 0.5%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现错误后进行披露并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2、估值差错类型
x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及其代理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分期账户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投资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承担。如非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该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由托管银行、其他第三方主体造成该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过错原则以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分期账户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托管合同及相关合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产品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直接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因此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任何间接损失、信赖利益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直接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非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分期账户资产的直接损失,投资管理人可代表分期账户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投资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投资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投资管理人计价错误达到产品分期账户份额净值 0.5% 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现错误后披露,并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审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1、养老金产品连续运作满三年时;
2、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
第六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1、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2、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确认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T 日,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 T 日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T+1 日,甲方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份额净值以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在公司网站上向投资人披露;
2、T+1 日,甲方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具体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以投资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投资管理人将提前告知托管人;
4、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
责将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 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分期账户资金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乙方在资金划出后立即 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
5、甲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投资管理人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第七章 投资监督
一、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甲方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书面盖章确认后纳入监督范围。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二、养老金产品投资范围如下: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产品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产品的任一分期账户,所投资的信托产品不低于账户非现金资产的 80%。产品各分期账户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产品各分期账户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该分期账户资产净值的 80%,其中各分期账户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本产品各分期账户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该分期账户资产净值的 40%。本产品各分期账户不受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该分期账户资产净值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调整养老金产品投资品种范围或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本产品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投资品种范围及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对养老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该分期账户资产净值的 8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该分期账户资产净值的 40%。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2、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3、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4、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者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资产净值的 10%。
5、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3)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6、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2)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7、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产品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
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4)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3)款 a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5)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8、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2)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3)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级的信用级别;(5)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 A 类、B 类增级方式;(6)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9、本产品任一分期账户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2)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3)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4)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10、各分期账户投资管理应遵循本产品合同内容要求,满足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与投资限制等。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 11 号令、23 号文件、24 号文件等法规文件规定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养老金产品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本产品,则本委托财产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因建仓等原因,本产品各分期账户生效日起 3 个月内,投资组合比例可以不符合上述约定,但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自本产品各分期账户生效日起满 3 个月后,投资组合比例应达到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产品各分期账户规模变动等产品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产品各分期账户的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甲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应当立即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对乙方所通知事项进行的调整,若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提醒,情节严重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八、乙方由于无法从公开市场取得准确数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投资监督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的监督需要依赖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数据的,由于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监督不准确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一、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本产品生效后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本产品生效后与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产品的交易费用、产品的资金划拨费用、产品的开户费用、产品的审计费、产品的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各项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均在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在养老金产品层面收取投资管理费的清单。
二、投资管理费。
1、本产品各分期账户投资管理费率按 0.3%的年费率收取。
2、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 T= E×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前一日本产品分期账户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且剔除与甲方为同一投资管 理人的金融产品资产净值,各分期账户终止日投资管理费于分期账户终止日当天计提)
R: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3、各分期账户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末结束后的第十个工作日托管人开始进行投资管理费自动扣款流程。费用自动扣划后,甲方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乙方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各分期账户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未支付的投资管理费。
4、本产品不收取业绩报酬,不提取风险准备金。本产品投资南方基金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三、托管费。
1、本产品各分期账户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分期账户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计算方式:
C=E×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本产品分期账户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各分期账户终止日托管费于各分期账户终止日当天计提)
S: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托管费年费率
3、各分期账户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末结束后的第十个工作日托管人开始进行托管费自动扣款流。费用自动扣划后,甲方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乙方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各分期账户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四、除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养老金产品资产支付,列入当期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
五、从养老金产品财产中列支甲方的管理费、乙方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养老金产品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合同、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养老金产品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养老金产品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财产中列支。
七、产品费用的调整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产品投资管理费率。投资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官网公告的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九章 指令与通知
一、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被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乙方确认后,书面授权文件生效。xxx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并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乙方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甲方发送指令应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乙方只执行双方确认后的指令;
2、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地表面验证,如指令内容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应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无法确定指令的真实、有效性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指令经验证一致后,xxxx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执行;
3、如因养老金产品资产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4、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如乙方未收到而甲方未确认,造成指令未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章执行;
3、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4、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致使养老金产品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授权的变更。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自授权变更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确认后授权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生效日且该生效日期晚于乙方确认日期的,则自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
六、其他事项。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乙方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甲方向乙方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七、如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章 收益与分配
一、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收益的构成。
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收益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已实现收益指该分期账户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可供分配利润。
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该分期账户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收益分配原则。本产品各分期账户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投资于本产品同一个分期账户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产品分期账户当期收益先弥补累计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本产品分期账户收益分配后每份分期账户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产品分期账户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报告
一、定期报告。
养老金产品账户的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
1、各分期账户年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各分期账户的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披露。
2、各分期账户季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各分期账户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披露。
如产品分期账户成立至当季度末或年度末不足两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该分期账户季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养老金产品账户的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二、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自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三、职责终止报告。
乙方职责终止时,xxxx自职责终止后 40 日内向甲方提交养老金产品账户资产托管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四、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 30 日仍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
方提供本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章 禁止行为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虚假信息;
二、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将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四、将不同养老金产品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五、侵占、挪用养老金产品资产;
六、将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担保;七、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金产品资产;八、将不同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混合管理;
九、在合同期内将养老金产品资产转由第三方托管;十、从事使本产品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因本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养老金产品财产或者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或本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甲方及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甲方由于按照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乙方执行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非因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4、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的机构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6、因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损失,乙方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如养老金产品资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对乙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章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二、经协商未能解决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投资管理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服从该法院地管辖。
第十五章 x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期限
x合同的存续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三、本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合同:
(1)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2)养老金投资管理费率调高; (3)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人。甲方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养老金投资管理费率调低;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4) 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修改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5)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修改不涉及份额持有人权利发生重大变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
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已通知份额持有人。
四、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2、本产品更换托管人;
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一方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一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4)一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期账户的清算
1、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本产品分期账户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投资管理人组织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人社部的监督下进行分期账户清算。
2、财产清算小组组成:清算小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
3、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分期账户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分期账户清算程序:
(1)本产品分期账户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该分期账户。
(2)对分期账户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分期账户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提交清算报告。
(6)对分期账户财产进行分配。
5、分期账户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分期账户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该分期账户财产中支付。
7、分期账户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分期账户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分期账户产品财产清算后的该分期账户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分期账户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分期账户债务后,按该分期账户下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财产清算的报告
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向分期账户下的份额持有人公告。 9、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产品财产的清算
1、本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优先从产品资产中扣除。
2、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3、产品终止后应比照分期账户的清算流程对各分期账户资产进行清算。
4、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社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5、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六章 保密条款
一、甲方、乙方于托管业务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允许第三方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2、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3、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4、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八章 其他事项
一、如投资说明书、投资管理合同中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与本合同冲突,相关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流程备忘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三、乙方可就养老金产品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
六、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贰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南方基金xx分期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