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外匯之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交易及交換(swap),並以避險為目的,不可從事投資性交易。
一、交易原則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為期匯率變化對本公司外幣資產及外幣負債對本公司正常營運獲利產生不利影響,得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規避匯率變動的風險。
(二)、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外匯之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交易及交換(swap),並以避險為目的,不可從事投資性交易。
(三)、公司主要獲利應來自於正常之營運,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保障正常營運獲利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則以能規避公司業務經營風險相關為主。交易之前,應先界定為避險性交易或投資性交易,以作為會計帳務處理之基礎及財務報表揭露之依據。
二、權責劃分
(一)、財務課負責外匯遠期契約、交換之交易及相關憑證的保管、交易後績效評估。會計課負責外匯遠期契約、交換之確認。會計課負責外匯遠期契約、交換之交易的帳務處理、在財務報表中揭露相關資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外匯遠期契約、交換交易資訊。
(二)、總經理負責相關憑證之覆核、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交易作業
交易額度合約之簽訂財務課與銀行洽談授信額度時,可保留一部份額度供遠期外匯避險之需。財務課應將與銀行簽訂之外匯避險交易額度送請董事會討論。
財務部進行避險交易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授權額度
財務課得從事外匯遠期契約或交換之避險交易額度為名目本金 500 萬美元以內。外匯避險交易,不論金額多寡,需經財務主管、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
(二)、損失上限金額
財務課從事外匯避險交易,全部契約損失上限訂為 100 萬美元,個別
契約損失上限訂為 20 萬美元。
(三)、財務課預估未來可能收到或支出的外幣帳款金額,並評估未來新台幣對該等外幣匯率的可能走勢。對於需進行預售(購)外匯避險時,應就欲避險之幣別,詢問往來銀行遠期匯率,將資料輸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預計交易檔」,列印「衍生性金融商品預計交易申請單」,經財務主管、總經理、董事長核准。
(四)、財務課申請交易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就核准額度內執行交易,將避險交易金額、匯率等資料輸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檔」,列印「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申請單」,予權責主管確認核准。
(五)、財務課將遠期外匯交易部位,於每月上旬及下旬定期將績效評估資料輸入「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列印「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績效報告」,內容應包括:
1.從事遠期外匯交易幣別的未來走勢。
2.部位控制之適當性。
3.已認列或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六)、財務課就與銀行敲定之遠期匯率做為績效評估之基礎。
(七)、財務課在遠期外匯交易交割時,應將資料輸入「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列印「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平倉申請單」,經財務主管、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向銀行辦理交割事宜。
(八)、財務課將遠期外匯交割資料交給會計課進行帳務處理。
(九)、財務課於每月 5 日之前將上一個月底外匯衍生性融商品交易資料交給會計課,以利會計課進行公告事宜。
依本公司民國 97 年 12 月 5 日董事會決議,不再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外匯選擇權交易。
四、作業程序
(一)、交易流程
1.財務課交易人員將欲交易資料輸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預計交易檔」並列印「衍生性金融商品預計交易申請單」,送權責主管核准後才可進行交易。
2.交易人員依授權額度進行交易。
3.交易人員以電話或傳真與往來銀行進行交易。
4.合約成交後,交易人員將交易資料記錄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檔」,列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申請單」,予權責主管確認核准。
5.交易人員將銀行所給予的交易資料送權責主管確認核准。
6.交易人員將成交資料送會計課進行帳務處理。 (二)、會計處理程序
在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程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及相關
公報規定處理。五、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考量
交易對象限定為與本公司往來信用卓著之銀行,往來之銀行應能提供充分的資訊,且在外匯市場、債券市場、金融市場擁有高度靈活的交易能力。
(二)、市場風險及流動性考量
衍生性金融商品需選擇交易之金融商品需具備高度流動性(容易在市場軋平)。
(三)、作業風險考量
交易流程及授權額度納入內部定期稽核項目。 (四)、法律風險考量
與往來銀行簽署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合約,交易人員在交易之前應先評估研判,並將資料輸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檔」中,稽核室應予以查核。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確認人員、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由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報告。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若是偏離原先預估,交易人員需立即呈報財務主管、總經理、董事長,並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損失。
六、董事會的監督
(一)、本公司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監督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指定總經理隨時注意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及控制。
2.每一季評估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管理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
1.避險性交易每月評估兩次目前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獨立董事應在會中表示意見。
七、建立備查簿
x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財務課應建立被查簿。備查簿內容需涵蓋交易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評估報告、交易績效、風險管理評估等項目。
八、資訊公告申報
(一)、會計課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時,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九、內部稽核
(一)、稽核室於年度稽核計劃,應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列入每一個月的稽核項目。
(二)、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財務課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提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