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本金:CNY50,000,000.00(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起息日:2022 年 07 月 13 日
编号:
(适用于挂钩金融衍生品的结构性存款)
甲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xx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 xxx
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地址: xxxxxxxxxx00x
负责人:xxx
甲方自愿向乙方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风险揭示: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所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条 合同构成:《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 “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与该笔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下统称“合同”,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就本合同项下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宜的全部法律文件。本合同仅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投资的单笔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同笔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及《产品说明书
及风险揭示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第三条 甲方账户开立及投资要素
1.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他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划转投资本合同所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及产品收益(若有)。
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 2.甲方投资要素:
存款本金:CNY50,000,000.00(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起息日:2022 年 07 月 13 日
到期日:2022 年 10 月 13 日
提前终止日:202 / 年 / 月 / 日
如果提前终止日和合同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提前终止日和合同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甲方结构性存款的资金账号以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凭证为准。
甲方将上述款项存入乙方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结构性存款凭证(权利凭证),并对其作必要防伪标记后交甲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凭证上须特别注明“按 2022 年 07 月 13 日成都 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 号
《对公结构性存款合同》执行”字样。
3. 可提前终止条款:乙方有提前终止权,甲方无提前终止权。
4. 产品预期收益率: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5.本结构性存款乙方作为计息计算代理人,计息规则:30/360,利随本清。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甲方保证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投资乙方提供的产品,并保证其交付的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不会导致第三方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任何争议或惩罚等。甲方承诺在甲方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投资本合同项下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产品本金。
3.甲方承诺并保证不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作为质权人签署质押合同的除外。
4.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通过乙方办理的前述权益变更除外。
5. 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
当利益。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确定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并签署本协议后,即授权乙方从甲方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投资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
2. 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协议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时,如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未能被乙方足额扣划的,则视为甲方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及保留本合同项下该结构性存款的任何收益。
4. 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5. 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本金或甲方账户遭到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载明。
7.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前,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产品本金部分或全部未能被乙方扣划的。
(2)甲方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投资本产品的。
(3)产品到期日届至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且乙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完毕权利义务
的。
(4)产品未到期,但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产品本金遭到扣划的。
2.上述情形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及中国光大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以收回损失、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因乙方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乙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布,自乙方公布之日视为已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条 存取款条件
甲方取款时,应依法出具权利凭证、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和乙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依法对权利凭证、印鉴和有关证明文书验明真伪和效力,如属合法有效,将甲方所取款项划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八条 本息付款保证及违约责任
1.乙方声明及保证甲方本金的安全,及时支付甲方相关收益,并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
息。
2.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有违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
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甲方产品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且乙方收到甲方资金并出具权利凭证时生效。
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他
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此下无正文)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07 月 13 日签署。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
乙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包括客户权益须知及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xx,已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合同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签署本合同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自身独立判断,并独立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全部后果。双方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第一条 结构性存款产品(或称“产品”)指客户与中国光大银行签署的《对公结构性存款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中国光大银行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在销售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客户:向中国光大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产品本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并授权中国光大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2.中国光大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按约定支付客户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第三人:指客户、中国光大银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4.产品收益率和产品预期收益率:对于公布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产品收益率是指保证收益型产品中公布的收益率,即中国光大银行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期限内对该产品计算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产品预期收益率是指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或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中公布的预期收益率,即中国光大银行预期的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期限内对该产品计算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
上述产品收益率及产品预期收益率为扣除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客户可获得的产品收益率或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年化收益率表示。其中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为预期的收益率,并非中国光大银行向客户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因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可能导致产品预期收益率最终对应的产品实际收益率降低。
5.产品收益:指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的产品收入在扣除结构性存款产品承担的产品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产品收益根据乙方承诺的产品收益率计算;对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收益有可能低于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产品预期收益;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收益可能为负值,当产品收益为负时,客户产品本金也将面临亏损甚至为零。
6.募集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募集期。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中国光大银行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不成功并终止本合同。
7.产品成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期。
8.产品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日(若有)。如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如结构性存款产品被展期的,到期日则指展期后的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
9.产品存续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的期间。
10.认购/申购确认日(产品收益起算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客户所提交认购/申购申请的生效日。认购/申购确认日也即产品收益起算日,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11.投资到期日:指对投资期限固定的产品,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确认后,该笔投资到期的日期。
12.投资期限: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于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的产品说明书项下产品,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该日)起至投资到期日(不含)的期间。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3.投资兑付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中国光大银行向客户支付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得本金(若有)和投资收益(若有)之日。若兑付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非银行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且资金到账时间在兑付日24:00 前,不保证在兑付日中国光大银行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4.产品费用: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需承担的费用可能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以及银行管理费等,具体费用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内容执行。
15.经办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本合同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经办行有权以其自身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授权行事,故客户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其他分支机构,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
16.工作日: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18.冷静期:客户在签署本产品销售文件后有权在24小时之内申请撤销,中国光大银行将在收到客户撤销申请后为客户解除已签订的销售合同。
第三条 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需与中国光大银行就业务开办签署本合同。客户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柜面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中国光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中国光大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
1. 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网站或中国光大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中国光大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中国光大银行和客户双方特别约定,自中国光大银行依据本客户权益须知约定的上述信息披
露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中国光大银行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中国光大银行自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对于中国光大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中国光大银行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中国光大银行网站及中国光大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第五条 客户和中国光大银行同意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产承担。
第六条 关于提前终止权
1.客户不可提前终止(赎回)结构性存款产品。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行以及实际投资情况等原因,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对于中国光大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客户同意中国光大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产品收益(若产品收益大于零)外无须为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2.双方特别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中国光大银行只需在拟提前终止之日前的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有关的营业网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公告即可(中国光大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应当自行通过中国光大银行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途径,查询账户状态以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是否被终止及产品收益情况等信息。否则,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七条 关于展期权: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该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中国光大银行在展期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转让:客户办理受让/转让业务时,需遵循中国光大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具体以转让业务相关协议约定为准。客户确认知晓可能的限制,且无异议。
第九条 客户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柜面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有关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中国光大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条 税费: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所产生的收益,中国光大银行不代扣代缴税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的,中国光大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并从结构性存款收益中扣除。产品运营过程中因投资等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由产品承担并从产品收入中扣除,但此并不能免除客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获取收益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客户投诉: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后,如需投诉的,可致电中国光大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95),该热线将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受理客户的投诉,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客户的投诉。
附件 2: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 | 2022 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 期产品 |
产品代码 | |
发行对象 | 一般对公客户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募集期 | 2022 年 07 月 13 日 |
产品成立日 | 2022 年 07 月 13 日 |
产品起息日 | 2022 年 07 月 13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2 年 10 月 13 日 |
产品预期收益率(年) | 收益 1.5% /收益 3.0% /收益 3.1% |
产品挂钩标的 | BLOOMBERG 于东京时间 11:00 公布的BFIX USDCAD 即期汇率 |
观察水平及收益率确定方式 | x观察日标的汇率小于或等于 ,产品收益率按 执行,若观察日标的汇率大于 、小于 ,产品收益率按 执行,若观察日标的汇率大于或等于 ,产品收益率按 执行;N 为起息日后T+1 工作日挂钩 标的汇率。 |
产品观察期 | |
产品规模上限 |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
投资起点金额 | 人民币 1000 万元,以 5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结构性存款产品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 |
提前终止权 | 中国光大银行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 |
产品收益计算方式 | 计息方式 30/360:每个月 30 天,每年 360 天,以单利计算实际收益 |
税款 | 投资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国家税务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投资对象及策略
产品定义:本产品为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将募集的结构性存款资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同时以该笔定期存款的收益上限为限在国内或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金融衍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权和互换等衍生交易形式)投资,所产生的金融衍生交易投资损益与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共同构成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
衍生产品挂钩标的:我行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包括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贵金属指数等。
外汇衍生品主要是外币对之间的远期、掉期、期权交易,挂钩货币对主要是 EURUSD、 USDJPY、USDHKD、AUDUSD 等,通过观察业务存续期或到期日外币对之间的即期汇率来确定到期利息。
利率衍生品包括利率期权、利率掉期等,主要挂钩外币和人民币的利率,包括美元 LIBOR、人民币 SHIBOR、人民币各期限国债收益率等,通过观察业务存续期或到期日的外币或人民
币利率水平确定到期利息。
贵金属指数主要是指黄金价格,到期存款利息与黄金价格水平挂钩,美元价格水平指每盎司黄金价的美元价格。
三、产品收益
x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本金及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中国光大银行并不确保客户最终收益的有无及多少,中国光大银行仅以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为限,在投资兑付日中国光大银行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支付款项支付至客户指定账户:
公式:预期收益 =产品本金 × 到期收益率 × 计息天数 ÷360,计息方式:30/360
四、产品费用及税费
x结构性存款产品中客户承担的产品费用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托管费、销售手续费以及银行管理费等,客户还需承担产品运营过程中因投资等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本产品的产品预期收益率已扣除以上产品费用及税费,为客户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均由中国光大银行自行支付,不列入结构性存款产品费用。
五、产品认购
1.客户签署《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时应在客户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客户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在募集期内及募集期结束至产品成立日前将被冻结,客户不得支取或使用。在募集期内交存于中国光大银行的产品本金,在产
品成立日前,按当时中国光大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中国光大银行于产品成立日完成扣款及中国光大银行系统处理后,客户将可查询自己持有的产品并按照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收益。
3.客户同意,中国光大银行有权在产品成立日从客户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项下约定的客户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
六、产品申购和赎回
1.申购是指客户在产品的开放日申请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提交申购申请后,投资本金将被实时冻结。在中国光大银行完成扣款及系统处理后,客户将可查询自己持有的产品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收益。客户同意,中国光大银行有权在客户申购当日实时从客户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结构性存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客户申购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
2.若客户多次申购本产品,则每次申购的投资期限、适用预期收益率均独立计算。
3.结构性存款产品任一开放日,若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总规模达到产品规模上限,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拒绝超过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4.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期间客户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
xx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 慎投资。
在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结构性存款产品全套法律文本,了解产品具体情况, 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投资与风险承受
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2022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 期产品 |
产品代码 | |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风险等级 | 低(本评级为光大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二、产品风险揭示
x结构性存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 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 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能获得产品收益。
2.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
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 延迟兑付风险:在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如因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或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结构性存款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对于有确定投资期限的产品,客户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5. 再投资风险:中国光大银行可能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 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 信息传递风险:客户应根据客户权益须知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8.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如果客户或中国光大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以及在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违反该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中国光大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划付至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指定账户内。
9.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所有风险,以上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中国光大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