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x府為辦理「桃 42 線月桃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
xxxx 0 xxx等 6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962983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
其土地改良物,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
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建築管理處 107 年 12 月 26 日桃建照字第 1070083394 號函
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農業局 108
年 4 月 8 日桃農管字第 1080010222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計畫目的係考量近來由於中壢、觀音地區人口持續成長,高鐵使用量上升,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亦將帶動觀音區域發展,現有聯繫中壢及觀音地區之道路容量已明顯不足,為紓解高鐵站車輛通往觀音區及觀音區往來中壢區道路之流量,本府研議拓寬現有桃 42 線月桃
路為 20 公尺道路(現況路寬為 4-10 公尺),以提升中壢區及觀音區連通便利性,並改善現況道路容量不足、會車困難等問題,保障行駛市民之交通安全,同時提升交通服務水準,促進地區整體發展,故辦理本案需用土地徵收。
「桃 42 線月桃路拓寬工程」全段東起自中壢區領航北路一段,往西連
接至觀音區廣大路止,全長約 5.8 公里,因全段拓寬所需經費龐大,
故採分期辦理。本次辦理「桃 42 線月桃路道路拓寬工程」第一期工程範圍位於本市中壢區,東起自領航北路一段,往西連接至山東路止,長度約 3.2 公里,包含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計畫區土地(本案所需用地多位於非都市計畫區,惟鄰接中壢區領航北路一段部分路段土地位屬都市土地,查工程範圍位屬都市土地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皆已同意協議價購,目前正辦理相關產權移轉登記程序中)。第二期工程範圍東起自中壢區山東路,往西連接至觀音區廣大路止,全長約 2.6 公里,
將配合預算編列情形辦理用地取得。
工程相對位置圖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x等 6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96298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分耕地坐落本案工程範圍,其餘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均已避開,故已儘量使用現有道路。現況除桃 42 線以外,
xx其餘橫向聯繫道路寬度皆更窄(區間農路平均路寬為 2-4 公尺),且繞行更遠,如選擇其他道路拓寬或新闢道路,除不符合交通建設效益,對耕地徵收之需求亦更大。為配合現有地形地貌,並考量減少對生態環境衝擊及減少既有建物拆遷等因素,同時又需改善道路通視欠佳、會車困難等問題,並達到提升道路容量及服務品質之目的,本計畫道路規劃寬度 20 公尺,已達必要勘選需用私有土地最小限度範圍。
(三)第一期案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 2.521332 公頃,占工程總面積 40.79%,本案已儘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並儘量使用無計畫使用之公有
土地,本案工程為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規定。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2.本案為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得徵收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已自 107 年起編列經費於本府工務局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107 年度編列 200,000,000 元已辦理保留,108 年度編列 400,000,000 元,預算數 600,000,000 元,足敷
本案使用。本案業經本府 107 年 5 月 17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17312 號函准予興辦。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配合地區開發,提高觀音區與中壢區連通便利性,並紓解隨高鐵使用量增加及觀音草漯地區發展所帶來之車潮,計畫拓寬現有桃 42 線月桃路,以期改善交通。
2.道路拓建完工後永久提供民眾通行使用,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以達成改善交通之計畫目的。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本計畫範圍用地選擇原則如下:
1.為減少影響xx居民生活並降低民怨,儘量避免既有建物拆遷。
2.配合現有地形地貌變化,以期土方xx。
3.縮小工程規模與量體,節省公帑開支。
4.維護生態環境和諧,減少環境衝擊。
道路規劃設計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勘選使用之土地已儘量使用現有道路,已達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於規劃階段,考量本計畫限制條件如下:
1.起訖點應考量特定地區或都市計畫範圍街廓配設。
2.計畫區間包含 4 處國家級重要濕地,規劃線形應避開。
3.使用現有桃 42 線月桃路進行拓寬,避免大幅度調整線形。
4.縮小工程規模與量體,儘量減少拆遷既有建物,以維護民眾權益,並減少公帑開支。
本計畫經綜合評估並配合實際發展,已為影響民眾最小之路線,用地勘選xx一定範圍內無其他可替代性。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查市地重劃與區域整體開發均僅適用都市計畫範圍土地,本計畫除部分路段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其餘多位於都市計畫區外,且都市計畫區內部分路段仍維持都市計畫路寬,故本計畫不採取市地重劃或區域整體開發方案辦理。
次查區段徵收係指將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依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後,一部分土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依定比例領回,一部分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或讓售給其他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由政府公開出租、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本計畫係依現有道路桃 42 線月桃路進行道路拓寬,僅就工程必須範圍進行
用地取得,與區段徵收之意旨不符。
本計畫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 2.租賃 3.聯合開發 4.捐贈 5.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租賃:因本計畫係永久提供公眾道路通行使用,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3. 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計畫係xxxxxxx,xxxxxx之立意不同,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 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
5. 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 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本計畫需 用土地均位於都市計畫區外,無上述規定之適用,且本府目前持有 土地均有其特定用途,故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
以上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為不可行,另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
財產權益,於徵收土地前將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為提升廣大民眾行的權益,只能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本府已依規定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本案確已踐行協議價購程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1. 以現有道路路網為基礎,依循社會經濟及人口、產業變化,預測隨著高鐵使用量增加及觀音草漯地區持續發展,在無本計劃道路拓建改善之情況下,桃 42 線月桃路服務水準受到相關成長之影響極大,
預期未來交通量服務水準將降至 E 級以下,顯示路段容量有不足之情形,確有改善之必要。
2. 計畫道路拓建可改善桃 42 線月桃路道路容量不足、通視不佳、會車困難等問題,車流服務水準可維持A 至 B 級,同時紓解中壢至觀音地區橫向聯繫主要道路市道 112 線壅塞情形。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第一期計畫範圍經中壢區洽溪里、芝芭里、月眉里、山東里等 4 里,依桃園市中壢戶政事務所 108 年 4 月之統計資料總人口數為
21,561 人,家戶數為 8,364 戶,男數 11,067 人,女數 10,494 人, 以男女比例分析,男性占 51%,女性占 49%,男女比例平均相當。 主要年齡結構以壯年人口 35〜49 歲為主(幼年人口 0〜14 歲 15.16%;青壯年人口15〜64 歲72.99%;老年人口65 歲以上11.85%)。詳細數據說明如下:
區別 | 里別 | 鄰數 | 戶數 | 人口數 | 男 | 女 | 年齡主要 結構層 |
中壢 | 洽溪 | 13 | 3,042 | 6,633 | 3,321 | 3,000 | 00-00 歲 |
芝芭 | 14 | 1,619 | 4,097 | 2,131 | 1,000 | 00-00 歲 | |
月眉 | 16 | 2,226 | 6,431 | 3,265 | 3,000 | 00-00 歲 | |
山東 | 15 | 1,477 | 4,400 | 2,350 | 2,000 | 00-00 歲 |
資料來源:108 年 4 月中壢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
本案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計 284 筆地號土地,預計影響土地所有權
人約 200 人(含都市計畫範圍內)。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計劃路線規劃考量儘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並降低環境生態破壞。本工程拓建除可紓解觀音區域發展及高鐵使用量增加伴隨之車流 量,亦可改善桃 42 線月桃路道路容量不足及會車困難之危險現況,
保障當地居民交通安全。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依據本府社會局 106 年 12 月 25 日桃社助字第 1060098514 號函,本計畫沿線用地所以有權人未有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相同情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惟部分所有權人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及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本計畫沿線用地範圍內建築物均屬部分拆除,現住居民不需為此遷移而大規模改變生活型態、重建社會關係或調整謀生之方式,故對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現住居民生活無負面影響亦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x計畫道路拓寬後有助於車輛順暢,提升交通之便利性,亦可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可望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減少對於道路xx居民呼吸道危害之健康風險,對居民健康風險之降低大有助益。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x計畫道路拓寬完成後,有助提高xx地區居住生活之便利性,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並帶動農工商產業發展,提高地價,進而增加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之影響
x計畫路線劃設儘量使用已開闢道路,減少使用耕地,路線規劃需行經農業區部分,亦考量剩餘農地利用之完整性,可繼續從事農業相關使用,道路開闢雖減少部分農糧收成,不致影響糧食安全,且道路拓建後有助當地及xx農業生產運輸,促進農業發展。
上開農業用地業經本府農業局 108 年 4 月 8 日桃農管字第 1080010222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用地範圍內僅部分拆除營運中的工廠 1 間,造成就業人口減少轉業之情形甚小。且道路拓建後交通便利性提升,有助於農業生產運輸及商業發展,進而增加就業機會。另本工程完工後,提供更便捷、安全之交通服務,增加當地就業便利性以增加就業人口,促進人口流動成有助提升居住人口與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用地經費約需 188,964,960 元,已納入本府工務局自 107 年起編列經費預算,足敷本案使用,本預算編列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
x計畫路線規劃儘量使用既有道路以減少使用耕地,路線經過使用之農地,雖致農作微幅減少,但路線規劃不會對於附近農業生產環境造成破壞,且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道路之開闢可提升當地農業運輸功能,進而帶動農業繁盛;路線規劃未穿越既有埤塘,亦未有xxx業,故對農林漁牧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之影響
x計畫係為道路開闢屬線性規劃,路線劃設配合現況既有道路,並儘量與地籍線平行或垂直,使剩餘土地面積屬塊狀可完整使用,減少畸零土地產生,以維持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
x計畫道路開闢不會有大規模開挖或整地情形破壞地區城鄉風貌,配合本計畫拓寬工程之推行,可以促進整修改建,街道整齊寬闊明亮,促使城鄉風貌改善,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本案非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海拔高度 1,500 公尺以上等區位條件,免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月 22 日桃環綜字第
1080006835 號函)。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
x計畫範圍內未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故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 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本府文化局 106 年 12 月 22 日桃市
文資字第 1060022380 號函)。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道路拓寬提升交通便利性,改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同時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無位於生態保護區,用地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亦非環境敏感區域,及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道路拓寬後對生態環境無不良之影響,且無破壞當地水域及生態環境,亦非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海拔高度 1,500 公尺以上等區位條件,免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月 22 日桃環綜字第
1080006835 號函)。
現況部分已作道路使用,配合現有道路,同時考量當地生態環境,降低道路開闢後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
5.徵收計畫對該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計畫已儘量避免拆除既有建物,並降低環境生態破壞。本案拓建完成後除可紓解觀音區域發展及高鐵使用量增加伴隨之車流量,亦可改善桃 42 線月桃路道路容量不足及會車困難之危險現況,保障當地居民交通安全,便利xx交通及促進當地產業之發展,整體而言對xx居民或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有鑑於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
面向之一,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計畫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節能減碳之目的。
2.永續指標
道路運輸系統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居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採用高效能及優先使用在地建材,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本工程之規劃建設,符合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議題的指標。另外,本案道路拓寬完成後,可改善交通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降低車輛噪音危害及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促使生活環境得以達成減碳之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1)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2) 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發行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路線規劃已避開重要濕地,避免造成環境破壞,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評估:無。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計畫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可提高道路容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縮短行車時間,節省行車成本,增加整體行車效率。
(3)選擇使用私有土地最少地點施設,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
(4)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
(5)提升道路等級,可促進農林產業之投資與穩定成長。
(6)提升道路容量,以提升區域防災救險之便利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同時促進國土之永續利用。
綜上所述,本路段拓建後可有效提升道路容量,減少車流混雜之危險現況,保障沿線居民之交通安全,亦提升交通便利性,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增加政府稅收,同時提供消防救災功能保護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符合公益性。
2.必要性
為因應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持續開發及高鐵桃園站使用量漸增,須配合區域聯絡道路,以舒緩發展後之車流,同時改善沿線居民之 交通安全,開闢範圍為道路改善必須使用之土地。
本計畫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計畫對於農業生產、文化古蹟、生態環境亦無造成嚴重破壞,所開闢之土地均為改善道路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符合事業計畫造成侵害最少之必要性原則。
3.適當性
x計畫道路之開闢等級係為區道、地區道路,依交通部頒布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規定,採用五級路市區 50kph 設計速率,計畫路寬 20公尺,可滿足交通量預測結果,達成規劃目標,提升沿線居民出入之交通安全及生活品質。
計畫範圍為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勘選之土地已優先使用尚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將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所有權;其中拒絕參加或未能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本府因考量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迫於公益需求,將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土地,符合適當性原則。
4.合法性
x計畫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用地範圍內部分為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八)。
(二)範圍內未達成協議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計畫道路東起xxxxxxxxx,xxxxx,xx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現況作為耕地、水利灌溉溝渠及住宅使用,北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及甲種、丁種建築用地,現況作為耕地、水利灌溉溝渠及住宅、工廠使用。
十、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后附本府文化局 106 年 12 月 22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60022380 號函查證情形。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一)本案業於 106 年 11 月 17 日、107 年 1 月 31 日將舉辦第 1、2 次公聽會開會通知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中壢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 106 年 11 月 22、23、24 日(第 1 次公聽會)及 107
年 2 月 3、4、5 日(第 2 次公聽會)自由時報及 106 年 11 月 21 日、107
年 2 月 2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於 106 年 12 月 5 日、107 年 2 月 13 日分
別舉行第 1 次及第 2 次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
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 月 31 日、107
年 5 月 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中壢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2 月 13 日召開之第 2 場公聽會說明 106 年 11 月 17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之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詳如后附本府 107 年 5 月 3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05430 號函檢送之會議 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業以 107 年 11 月 9 日府工用字第 10702851971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說明資料,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假桃園市中壢區山東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
1010 號)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經協
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王文雄等 133 人同意價購,同意價購 218 筆全部土地、2 筆持分土地(啓文段 6、8 地號),面積共計 3.108332 公頃。前開啓文段 6、8 地號為分別共有土地,計 35 人,其中圓光寺等 23 人同意協議價購,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xxx等 12 人未表示意見)。為公共建設之遂行,故本府擬徵收協議價購不成之土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函,以書面通
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等 45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意見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
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土地所有權人xxx於 93 年 8 月 6 日歿,依據戶政事務所查復繼
承人資料通知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並以 108 年 1 月 16 日府工用字第
10800129241 號公告以「登記名義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本案業已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另所有權人xxx依戶政、地政、稅捐單位協助查明最新地址,再予以投遞寄送,仍無法送達。同上文號辦理公示送達。
(四)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先經戶政、地政、稅捐單位協助查明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
(五)本案參加開會者之xx意見,除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說明,亦均記載於會議紀錄中。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 107 年
12 月 7 日內無提出xx意見。
(六)本案協議價購價格:協議價購係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合意之買賣行為,依據內政部 101 年 02 月 02 日台內地字第 1010085864 號函略以: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次市價查估委由不動產估價師「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所查估之市價,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
經綜合評估審查通過,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本案土地基於估價目的為徵收前協議價購價格參考,價格種類為正常價格,價格日期為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針對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評估勘估標的於現行不動產市場條件下合理評估價值。
(1)農牧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因農牧用地土地收益資料與種類不確定性較高,故不適用收益法與成本法等其他估價方法,僅採用比較法進行評估。另依現況勘察結果主要以農業使用為主,故交通用地及水利用地以農牧用地為比較標的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位於近價區段 1
之大宗土地,其比準地為中壢區洽溪段 1423 地號,地價為 50,000 元/
坪。位於近價區段 2 之大宗土地,其比準地為中壢區內厝段 224 地號,
地價為 48,000 元/坪。位於近價區段 3 之大宗土地,其比準地為中壢
區內厝段 4 地號,地價為 49,000 元/坪。位於近價區段 4 之大宗土地,
其比準地為中壢區洽溪段 1423 地號,地價為 45,000 元/坪。
(2)甲種建築用地:以比較法及成本法之土地開發分析評估,並考量以二方法之資料信賴度、不動產種類以及價格形成因素之接近程度等因素,採加權平均法決定比準地單價。位於近價區段 2 之零星建地,其比準
地為中壢區月眉段 1026 地號,地價為 172,000 元/坪。位於近價區段
3 之零星建地,其比準地為中壢區洽溪段 1437 地號,地價為 208,000
元/坪。位於近價區段 4 之零星建地,其比準地為中壢區山下段 322-1
地號,地價為 189,000 元/坪。
(3)丁種建築用地:以比較法及成本法之土地開發分析評估,並考量以二方法之資料信賴度、不動產種類以及價格形成因素之接近程度等因素,採加權平均法決定比準地單價。位於近價區段 1 之零星建地,其比準地為中壢區月眉段 965、966、967 地號,土地相連同屬一個所有權人,故合計為一筆宗地,地價為 120,000 元/坪。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后附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后附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案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案內建物所有權人經查對皆非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詳后附本府
社會局 106 年 12 月 25 日桃社助字第 1060098514 號函查證情形。十七、興辦事業計畫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本計畫為紓解高鐵站車輛通往觀音區及中壢區道路之流量,拓寬現有桃 42 線月桃路為 20 公尺道路,可有效加強中壢區及觀音區連通便利
性,改善現況道路容量不足、會車困難等問題,保障行駛交通安全,同時提升交通服務水準等級,促進地區整體發展之計畫目的。
(二)計畫範圍:詳后附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08 年 12 月開工,110 年 3 月底前完工。十八、應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88,964,96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76,568,425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2,396,535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計新台幣 600,000,000 元整,足敷本案使用。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府工務局自 107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107 年度編列 200,000,000 元已辦理保留,108 年同一科目再編列 40,000,000 元,
合計 60,000,000 元,足敷本案使用。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桃 42 線月桃路拓寬工程
區道 區道 區道
x計畫與其他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路線差異比較(1):
1.本計畫行經路長約 8,570公尺, 路線 1 所經路長約 12,150 公尺,繞行較遠,對於達成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之交通改善目的效益較低。
2.路線 1 部分路段位於桃園
大圳第 8-14 及 8-15 號池之間,且緊鄰桃園大圳第八支線,進行道路拓寬將無法避免影響重要濕地,對於灌溉水路及沿線農業行為衝擊亦較大。
圖例
x計畫路線
路線 1(行經省道台 31 線,銜接市道 112 線,再轉往區道桃 35-1 線)
路線 2(行經區道桃 42 線、桃 43 線、
桃 44 線、桃 40 線、桃 40-1 線)本計畫沿線重要濕地
x計畫與其他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路線差異比較(2):
1.本計畫行經路長約 8,570公尺, 路線 2 所經路長約 11,820 公尺,繞行較遠,對於達成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之交通改善目的效益較低。
2.路線 2 線型曲折,不利車行,如辦理截彎取直則需貫穿破壞眾多農地,對沿線農業行為衝擊較大。
本計畫與其他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路線差異比較(3):
1.本計畫行經路長約 8,570 公
尺,路線 3 所經路長約 12,455公尺,繞行較遠,對於達成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之交通改善目的效益較低。 2.路線 3 進入大園市區後路寬
縮減至 10 公尺,兩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進行道路拓寬除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外,對於當地生活及商業活動衝擊亦較大。
本計畫與其他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路線差異比較(4):
1.本計畫行經路長約 8,570 公
尺,路線 4 所經路長約 13,245公尺,繞行較遠,對於達成連通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與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計畫之交通改善目的效益較低。 2.路線 4 平均路寬約 8 公尺,進入大園市區後兩側鄰住宅區,進行道路拓寬除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外,對於當地生活衝擊亦較大。
圖例
x計畫路線
路線 3(行經市道 113 線,再轉往省道台 15 線)
路線 4(行經區道桃 45 線,再轉往省道台 15 線)
本計畫沿線重要濕地
徵收土地圖說
桃 42 線月桃路拓寬工程用地範圍圖
洽溪段
啓文段
洽溪段
啓文段
洽溪段
啓文段
洽溪段
啓文段
桃 42 線月桃路拓寬工程
月眉段
洽溪段
內
厝 啓
段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