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確定合法佔用土地並符合租契、短期租賃或其他文書規定的文件,以顯示關乎土地的規定已獲遵從。
附件 7
地政總署 –
基本規定核對表
(I ) 確定合法佔用土地並符合租契、短期租賃或其他文書規定的文件,以顯示關乎土地的規定已獲遵從。
︰
甲. 必須提交的資料/文件( 1 )
(i) 物業兩份
(2 ) (3 ) 所涉及的全套政府批地文件( 包括所有已簽立
的契約修訂書和增批土地通知書、短期租約租賃協議( 如有))。
(ii ) 以適當比例(一般為 1 :1 000)顯示物業的最新位置圖/平面圖一份。
(iii ) 載有物業過往和現時業權詳情的電腦列印本兩份(2 ) 。
(iv) (a) 如註冊業主( 或短期租約申請人) 中有任何業主為有限公司, 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 ( 如適用 ) 和註冊辦事處座 落地點通知書 的核證真實副本兩套。如屬海外公司, 必須出示等同以上所述的文件。
(b) 如有任何承押記人/ 承按人, 由承押記人/承按人發出, 確認不反對/ 同意訂立擬議土地文件,例如修訂
書、換地條件或豁免書的信函。
表格編號 : COL1/2017
(c) 除經地政總署同意外,如物業包括一個單位以上, 或屬共有業權,由代表申請人行事的律師核證的摘要一覽表(一式兩份),載述訂立物業或其部分買賣協議的所有註冊業 主/ 承 押記人/ 承 按人/ 買方的姓名( 或名稱) , 連同每名業主所持有不分割份數數目的詳情, 以
及由律師向地政總署相關分區地政專員(4 ) 發出的保證
書,通知由申請日期起至修訂書、換地條件或豁免書
註明的日期期間, 物業或其部分的註冊業主/ 承押記人/承按人/買方的姓名(或名稱)有否更改。
(II) 如涉及未批租土地,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支持文件
(v) 是否有未經批准而佔用的未批租土地?
有 否
(如有,請填寫乙部。)
︰
乙. 必須提交的資料/文件( 1 )
(vi) ,未批租土地為營
( 5 )
就佔用未批租土地的合法權限申請書
辦骨灰安置所屬必需(或與之配套)的土地。
(vii ) 申請人的書面聲明, 述明對未批租土地沒有申索權, 不論是基於在申請的日期之前、 當日或之後管有該未批租土地,或任何其他理由。[註︰指定格式的書面聲明載於附錄 I。]
(III) 為規範違契事項以符合關乎土地的規定而提出規範化申請及/ 或以
合法權限佔用未批租土地而提出規範化申請的支持文件
︰
丙. 除了上文(i)至(iv)所述必須提交的資料/ 文件外, 還必須提交以下資料/文件( 1 )
(viii ) 違契事項規範化申請書( 5 )
(ix) 城市規劃委員會就擬議骨灰安置所用途的批准信兩份( 如適用)。
(x ) 如由代理人提交,物業所有註冊業主和買方( 如適用) 的授權書。
大廈公契兩份
(xi) ( 2 ) ,以及代表申請人行事的律師,就擬議骨灰安置所用途是否與大廈公契條款有不一致之處的確認書 ( 一式兩份)( 如適用) 。如有, 須一併提交載述申請人如何
處理不一致之處的建議書。
(xii) 申請人是否也希望, 就擬議骨灰安置所用途相關事項, 豁免或修訂契約其他限制(用途限制除外)?
是 否
(如有需要, 請另頁提供詳情。)
丁. 協助利便處理申請的資料/文件( 6 ) ︰
(x iii) 顯示物業的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摘錄 ( 按情況連同相關的 註釋及說明書)一份。
(xiv) 如申請涉及地段的一個或多個部分, 或地段的分割部分, 為了 協助核實 用地範 圍和 用地界線 ,請提供所 有相關轉 讓圖則或分割契據圖則, 連同任何與劃定分割界線相關的資料各兩份。
(xv) 說明擬改為骨灰安置所用途的草圖兩套(如有)。
註︰
( 1 ) 除另有指明外,請在相關方格內加上「✓」號(如適用); 並刪去不適用者。
( 2 ) 其中一套文件必須 由 土地註冊處或代表 申 請人行事的律師核證,而另一套是已核證文件的影印本。 文件必須於提交申請日期前的一個月之內核證。
( 3 ) 物業包括涉及契約修訂/換地申請的所有地段,或涉及豁免書/短期租約申請作骨灰安置所用途的所有物業。
( 4 ) 地政總署各區地政處的聯絡方法, 載列於地政總署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 ) 申請書樣本於附錄 II。
( 6 ) 可隨申請書另頁夾附任何其他資料一式兩份。
附錄 I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 630 章)第 21 (2)(b) 條提供書面聲明的標準格式
( 供個人或合夥申請人使用)
( 如屬合夥,所有合夥人均為申請人。)
有關《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1 章)事宜
及
有關 《私營骨灰安 置所條例 》(第 630 章)第 21( 2)(b)條事宜
法定聲明
*本人/我們 [ 填寫聲明人姓名,聲明人須為根據《私營骨灰安
置所條例》(第 630 章) ,提出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申請人],持有*[ 香港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 ],現居於[ 填寫地址]*[ 如屬合夥, 請列明每名合夥人的姓名和詳 情],謹以至 誠xx 聲 明:
(1 ) *本人/ 我們已就位於[ 填寫地址]的骨灰安置所, 向根據《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 例》 (第 630 章 )(下稱「該條例」 )成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 委員會,提出 *牌照及/ 或豁 免書申請。
(2 ) *本人/我們在未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批准或許 可 的情況下, 管有現時由該骨灰安置所佔用並構成該骨灰安置所處所一部分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下稱
「被佔用的政府土地」)。
(3 ) 為支持*本人/我們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佔用被佔用的政府土地的合法權限(下稱
「該申請」 ),* 本人/我們現根據該條例第 21 (2 )( b)條,明文承認並確認*本人/ 我們對被佔用的政府土地沒有申索權,不論是基於在 [填寫根據《私營
骨灰 安 置所 條例 》 提出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日期] 之 前、 當日 或之後 管有 該土地, 或任何其他理由; 並且*本人/ 我們不會就該被佔用的政府土地向政府提出任何申索。
(4 ) *本人/ 我們謹此進一步明文承認:
(a) 就以下各項而言,政府不負上任何責任, 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關乎*本人/我們管有被佔用的政府土地;
(ii ) 關乎( I) * 本人/ 我們 , 或( II) 在 被佔用 的 政府土地上存放任何東西 (包括任何物件或物品)的任何人, 或(III)被佔用的政府土地的其他 佔用人或訪客,不論為何和如何受到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申索、滋擾或干擾;以及/或
(iii ) 關乎 *本人/ 我 們 在 被佔用 的 政府土 地上 進行或容 忍的 任 何活 動或 工作;以及
(b) 假如該申請不獲批准,* 本人/我們承認並接受,不論根據該條例、《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 章)或其他條例,政府可就*本人/ 我們佔用被佔用的政府土地及其上和其內的所有構築物和物品,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
(5 ) 就* 本人/我們所知,上述資料屬完整真確。* 本人/我們明白,假如*本人/ 我們作出虛假的聲明,*本人/ 我們可被檢控。
*本人/ 我們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1 章)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 為真確無訛。
此項聲明於 2 0 年 月 日在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聲明人簽署)
)
在本人面前作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 太平紳士/ 監誓員
*請刪去不適用者
* [如多於一名聲明人,每名聲明人須各自作出聲明:
此項聲明於 2 0 年 月 日在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聲明人簽署)
)
在本人面前作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太平紳士/監誓員]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 630 章)第 21 (2)(b) 條提供書面聲明的標準格式
( 供法人團體申請人使用)
有關《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1 章)事宜
及
有關 《私營骨灰安 置所條例 》(第 630 章)第 21( 2)(b)條事宜
法定聲明
本人 [填寫公司董事姓名],持有*[ 香港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
( )] ,地址為[ 填寫公司地址],謹以至誠鄭重聲明:
(1 ) 本人是 [ 填寫公司 名稱,公司須為根據 《 私營骨灰安置
所條例》(第 630 章), 提出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的申請人](下稱「本公司」)董事, 註冊辦事處設於 [填寫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本人獲本公司妥為
授權,代表本公司作出此聲明。
(2 ) 本人在審閱本公司管有的文件後,在此聲明的是本人所知的事實。
(3 ) 本 公司已 就 位於[ 填寫地 址] 的 骨灰 安置 所, 向 根據 《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 630 章)(下稱「 該條例」)成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提出*牌照及/或豁免書申請。
(4 ) 本公司在未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批准或許可的情況下,管有現 時由該骨灰安置所佔用並構成該骨灰安置所處所一部分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下稱「被佔用的政府土地」)。
10
(5 ) 為支持本公司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佔用被佔用的政府土地的合法權限[ 下稱「該申請」],本公司現根 據該條例第 21( 2)(b )條,明文承認並確認本公司對被佔用的政府土地沒有申索權, 不論是基於在 [填寫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
例》 提出暫免法律責 任書申請的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管有 該土地,或任何其他 理由;並且本公司不會就該被佔用的政府土地向政府提出任何申索。
(6 ) 本公司謹此進一步明文承認:
(a) 就以下各項而言,政府不負上任何責任, 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關乎本公司管有被佔用的政府土地;
(ii ) 關乎( I) 本公司, 或( II)在被佔用的政府土地上存放任何東西(包括任何物件或物品 )的 任何人 , 或 ( III) 被佔用 的 政府土地的其 他佔 用人或 訪客,不論為何和如何受到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申索、滋擾或干擾; 以及/ 或
(iii ) 關乎 x 公司 在 被佔用 的 政府土地 上進行或容忍的任何活動或工作; 以及
(b) 假如該申請 不獲批 准 , 本公司 承 認並接 受 ,不論根據 該條例 、《土地 (雜項條文)條例》(第 28 章)或其他條例, 政府可就本公司佔用被佔用的政府土地及其上和其內的所有構築物和物品,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
(7 ) 就本人所知,上述資料屬完整真確。本人明白, 假如本人作出虛假的聲明,本人可被檢控。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 11 章)衷誠作出此xxx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
訛。
此項聲明於 2 0 年 月 日在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聲明人簽署)
)
在本人面前作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 太平紳士/ 監誓員
*請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 II
申請書樣本
( 注意事項 :就申請書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如何使用,申請人可參閱載於附錄的簡介。)
規範化申請書及/或
以合法權限佔用未批租土地申請書
致︰ 地政專員
[各區地政處的聯絡方法,載列於 地政總署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執事先生︰
(提出申請的骨灰安置所地址和地段編號)
本人/我們[ (代理人姓名) 為*] (申請人姓名) , [ 為
(地段第 號/位於 的物業)* 的( 全權業主/業主)*][ 的
代理人*]。現謹為糾正( 上述地段/物業) 租契的現有違契事項提出規範化申請 [/及*] 申請以合法權限佔用未批租土地*。現隨申請書另頁夾附建議詳情及相關文件。
為方便貴處考慮申請,現付上基本規定核對表, 連同所需文件/資料,以
供參考。
本人/我們明文保證並聲明, 為支持申請而提供的上述文件/ 資料真確無訛。本人/我們明文表示知悉, 本人/我們知道並接受地政總署會根據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決定申請結果。一旦發現該等文件/資料屬虛假或誤導, 獲批的申請或會被即時取消。
本人/我們並明文表示知悉, 地政總署在處理申請時,會使用本人/我們在申請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提供本申請表格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本人
/我們明白,如不提供足夠文件/資料, 包括上述所需文件/ 資料, 地政總署或會無法處理申請。
本人/我們現授權地政總署,向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 認為適當的政府部門及任何其他團體、組織或人士,披露本人/我們在申請書及夾附文件提供的個人資料,以獲取在政策上或任何其他方面視為與申請有關的資料。
本人/我們進一步授權、指示和要求,地政總署所接洽的任何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提供任何及所有該署要求的文件/資料。
* 刪去不適用者。
(代理人/申請人)*簽署 | ︰ |
(香港身分證號碼︰ ) | |
(代理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請用正楷填寫) | ︰ |
地址 | ︰ |
電話號碼 | ︰ |
日期 | ︰ |
註︰
(1) 請另頁提供擬議申請用途的詳細資料及相關文件, 隨申請書夾附,並按情況妥為簽署。
(2) 所有業主( 包括根據物業買賣協議有意購買的買家) 必須以申請人身分簽署。
(3) 本申請書及上述註( 1)所指的附頁必須一式兩份提交。
15
使用申請書要求的個人資料簡介
收集資料的目的 | 地政總署會使用本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作考慮和處理申請之用。 以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純屬自願。如不提供足夠資料,地政總署或會無法處理申請。 |
資料承轉人類別 | 地政總署可能會為上述目的, 向其他政府決策局/ 部門,披露你以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 。 |
查閱個人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及第 22 條, 以及 該條例附表 1 第 6 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個人資料。查閱個人資料的權利,包括索取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 |
查詢 | 有關所收集個人資料的查詢, 包括查閱和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請向以下人員提出 : 地政總署 辦事處個人資料管制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