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系列信托计划”)【B】期。在您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中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外贸信托
-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系列信托计划”)【B】期。在您确认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外贸信托-中信
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
(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凡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确认签署信托法律文件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的私募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政策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调整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闲置资金
用于银行存款。“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券、国债期货、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全部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为全部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特此xx如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计划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二)投资的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
x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股票、债券、国债期货、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基金募集失败风险、基金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的风险、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金损失风险等。被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所拥有的该私募基金基金份额的价值,使得本信托面临如下风险:
1、 该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主要运用于投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标的。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因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从而导致委托资产价值下降,进而影响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
2、 该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由中信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资金财产账户进行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委托资产价值及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4、该私募基金合同中提示的其他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处于非赎回开放日或发生巨额赎回;因债券暂停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监管等原因而导致被投资私募基金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x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或受托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技术风险
x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受托人、保管人及代理收付机构,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可能因IT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理收付机构电子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误,进而给委托人和信托财产造成影响。
(六)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x“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终止,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止;本信托
计划运行满 3 个月(含)后,代理收付机构申请,受托人同意可提前终止;如本信托计划
到期时或终止时,因“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标的暂停交易等
原因致使“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待被投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将非现金资产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七)信托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触及信托计划平仓线,受托人将提取本信托计划投资的私募基金项下全部委托资产,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对私募基金项下委托资产进行变现处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以平仓结束后的委托资产为基础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损失(即信托单位净值小于 1 元),B 类受益人需放弃其持有的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放弃的信托单位份额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为限,直至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 1 元,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xxxx或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信托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暂停交易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信托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八)“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将同样面临“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指令,若基金管理人不能勤勉尽责,则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损失。“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均作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签署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委托人认真了解“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并在对
“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内容理解无误且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
(九)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信托文件的风险
x信托计划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收付机构三方一致同意 A 级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与在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可能因 IT 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销机构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误,或存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及无法达到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留痕保证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
(十)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存在基金终止时基金收益不足从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该基金投资范围包债券、货币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沪
深 A 股的股票(因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和上海、深圳交易所港股通的港股、国债期货、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该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国债期货等多种金融衍生品,投资上述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策略、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较高,风险较大。投资标的本身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资金损失风险等所有风险均可能传导至本信托计划,且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投资能力、运营能力不足或发生道德风险,导致本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进而导致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一)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
x信托计划可能因信托募集资金规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面临无法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属于关联交易,本信托计划存在因未能顺利履行完毕所有相关报告程序或因监管政策变化而不能成立或生效的风险。同时,存在监管政策及其变化导致其投资标的基金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或生效的风险。
(十二)政策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
公司的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及其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政策的修改、监管要求的新增或变更等)可能对本信托计划及其投资标的基金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信托计划存在无法正常运行或提前结束的风险。
(十三)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此外,特提请委托人注意信托文件的以下约定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尽管外贸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xxxx与xx:
(一)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确认签署信托法律文件,与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仅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
(六) 本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仅包含《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简称“信托文件”)。受托人从未提供除上述信托文件以外的任何其他推介材料,也从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受托人仅对上述xxxx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对除上述信托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承担任何责任。
(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
信托计划的投资将同样面临“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投资的全部风险。
(八)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九)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银行不承担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您的任何投资风险。
xx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本信托计划要点、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和信息披露方式;本人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投资于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以及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的基金文件(包括基金文件的附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及“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方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收付机构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
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000 0000-X000 001 001
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 00 xxxxxxxxx X0 xxxx:000000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的统称,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40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保管合同对“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40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均有同等效力。
1.6 委托人: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7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8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系列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9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保管人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东”)。
1.10 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或本系列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根据各信托文件设立的一系列信托计划,该系列信托计划具体包括“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 A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 B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若干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投资对象等各项信托要素相同,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行,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统称“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
1.11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B】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2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的资金金额。
1.13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4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5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6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
1.17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18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19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0 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21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对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A 级受益权(享有 A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B 级受益权(享有 B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同时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承担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份额的义务。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B 级受益人不得办理受益权份额转让。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8%。本信托 B 级受益人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且经代理收付机构与受托人同意的投资者认购。
1.22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3 认购: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4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25 代理收付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收付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广东”)。中行广东为本信托计划唯一代理收付机构,未经中行广东同意,受托人不得直销。
1.26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等相关事宜均按照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
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第二条 x信托计划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 A 级受益人和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3.3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约定享有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即保管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
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产,委托人需从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及认购费/申购费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4)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并由代理收付机构和受托人认可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之一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权,并作为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8%。
4.4.3 托人可通过代理收付机构代为办理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的划转业务。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本信托计划无认购费。
4.5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截位。
第五条 x信托计划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x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6.2.2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8%。
6.3 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6.4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信托银行账户获得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5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6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1 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本信托计划运行满 3 个月(含)后,代理收付机构申请,受托人同意可提前终止。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履行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程序后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仅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等。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提前 20个交易日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告。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本金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关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事项受托人特提示如下:
“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相关资料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认真了解“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并在对“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全部内容理解无误且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估值方法参见备查文件,其运行的历史净值可通过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查询。
8.2.2 投资限制
8.2.2.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2.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2.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2.4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3 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在预留了
必要的信托费用后投资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和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预警线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 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T 日)起,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有权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 日)起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 70%(以成本价计算),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 8.3.2 条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2 平仓线及平仓
8.3.2.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如因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处于停牌或封闭期等原因、被投资私募基金处于非开放日或巨额赎回限制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8.3.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4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和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的平仓结果(变现的时间和收益情况)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本合同第8.3.2.2条原因(包括不限于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处于停牌或封闭期等)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由信托财产承担。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
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8.5.4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2.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货币资金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2.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9.2.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2.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受托人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保管人,保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受托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受托人。
9.2.5 估值方法
9.2.5.1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份额(包括申购所得信托份额/基金份额和因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份额/基金份额)按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最新核对日信托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2.5.2 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如项目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2.5.3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9.2.5.4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2.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2.5.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x信托封闭运行,运行期间不进行申购和赎回。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市场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管理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操作与技术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基差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差异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保证金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强制减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交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系统执行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调整等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政策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中信资本
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托管行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2.2 托管行信息
托管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人: xxx
xx: 广东省广州市华夏路 8 号 23 楼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但必须以合理范围为限。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
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且自然人委托人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xx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但必须以合理范围为限。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受益人是中行广东推介客户,可通过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产品净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16.8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受益人和转让人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的,则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B 类受益人持有的 B类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提前终止信托,但信托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8.2.5 受托人认为或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代理发行费、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20.2.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21%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1%÷365成立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2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0.2.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日、12 月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受托人。
20.3 固定代理发行费
20.3.1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固定代理发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5】%÷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0.3.3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月 10 日、12 月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固定代理发行费在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4 保管费
20.4.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0.4.3 保管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 日、 12 月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保管费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5 浮动代理发行费
x信托计划终止日,当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0500 时,收取浮动代理发行费,浮动代理发行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代理发行费=[ W-(N ×1 元/份×1.0500)]×12%
W=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扣除浮动代理发行费前(如有)的信托财产净值 N=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浮动代理发行费(如有)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信托计划代理收付机构。
20.6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2)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如有);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6)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为信托计划的合法设立或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1)-(8)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7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如有)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2.2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红。
22.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22.2.2.1 若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小于 1.0000 元/份,则 B 类份额持有人需放弃其持有的 B 类份额,放弃的信托份额以 B 类份额持有人在本信托终止
时持有的 B 类份额总数为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全体B 类份额持有人放弃的B 类份额总数=min 【 N −
W
1.0000元 / 份
, H 】, 即取
N − W
1.0000元 / 份
与H中的较小值。如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全体B类份额持有人无需放弃
其持有B类份额。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以份为单位,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截位。其中,
N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类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全体信托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体信托份额总数。
H 为本信托终止日时B 类份额持有人在放弃信托份额前持有的 B 类份额总数。
W 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 类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的信托资产净值。
全体 B 类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 B 类份额总数占本信托全部 B 类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放弃部分或全部B 类份额
22.2.2.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全体受益人按其终止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22.2.2.3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22.2.2.4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因处于非赎回开放日或被认定巨额赎回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由受托人在全部非现金类资金变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22.3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注销。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xx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0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在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23.2.9 本信托计划运行满 3 个月(含)后,代理收付机构申请,受托人同意可提前终止;
23.2.10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1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23.3.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23.3.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费用外),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23.3.6 其他:清算开始后除清算费用外信托财产发生的损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收付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事宜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本信托计划以一定比例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联络和通知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
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
7、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每一期信托计划投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所具体签署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
10、“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等相关资料。
(以下无正文)
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40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保管合同对“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40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均有同等效力。
1.6 委托人: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7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8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系列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9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保管人均为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广东”)。
1.12 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或本系列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根据各信托文件设立的一系列信托计划,该系列信托计划具体包括“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 A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 B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若干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投资对象等各项信托要素相同,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行,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统称“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
1.13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B】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的资金金额。
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6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7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
1.19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本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20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1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2 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对应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A 级受益权(享有 A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B 级受益权(享有 B 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B 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同时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承担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份额的义务。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和代理收付机构协商一致 B 级受益人不得办理受益权份额转让。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8%。本信托 B 级受益人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且经代理收付机构与受托人同意的投资者认购。
1.24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5 认购: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6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27 代理收付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收付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广东”)。中行广东为本信托计划唯一代理收付机构,未经中行广东同意,受托人不得直销。
1.28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等相关事宜均按照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第二条 x信托计划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 A 级受益人和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3.3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约定享有 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A 级受益权和 B 级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并由代理收付机构、受托人认可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之一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权,并作为本信托计划 B 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 A 级和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8%。
4.4.3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中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可通过代理收付机构代为办理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的划转业务。委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本信托计划无认购费。
4.5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截位。
第五条 x信托计划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第六条 x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
x信托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6.2.2 本信托计划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全体 B 级受益人持有的 B 级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全体A 级和 B 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8%;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6.3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信托银行账户获得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4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5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1 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本信托计划运行满 3 个月(含)后,代理收付机构申请,受托人同意可提前终止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履行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程序后可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仅限投资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等。如本信托计划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提前 20 个交易日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上公告。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
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本金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关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事项受托人特提示如下:
“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相关资料为本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请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认真了解“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容,并在对“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全部内容理解无误且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估值方法参见备查文件,其运行的历史净值可通过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查询。
8.2.2 投资限制
8.2.2.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2.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2.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2.4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3 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范围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在预留了必要的信托费用后投资于“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8.3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和平仓
x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预警线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500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 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T 日)起,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有权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 日)起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 70%(以成本价计算),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本合同 8.3.2 条之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8.3.2 平仓线及平仓
8.3.2.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2.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
x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8.3.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4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和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的平仓结果(变现的时间和收益情况)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本合同第8.3.2.2条原因(包括不限于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处于停牌或封闭期等)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由信托财产承担。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8.5.4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2.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货币资金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2.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9.2.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2.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受托人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保管人,保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受托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受托人。
9.2.5 估值方法
9.2.5.1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份额(包括申购所得信托份额/基金份额和因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份额/基金份额)按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最新核对日信托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2.5.2 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如项目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券商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2.5.3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9.2.5.4 上述约定的“应收”概念仅为便于会计处理,不代表一定取得的收益。
9.2.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2.5.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x信托封闭运行,运行期间不进行申购和赎回。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被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市场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管理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操作与技术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基差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流动性差异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保证金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强制减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交易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系统执行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受益人本金
部分或全部损失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风险、被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策略调整等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政策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由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托管行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x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2.2 托管行信息
托管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人: xxx
xx: 广东省广州市华夏路 8 号 23 楼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但必须以合理范围为限。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且自然人委托人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xx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
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若有)。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但必须以合理范围为限。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中国银行推介的客户可通过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产品净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16.8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受益人、转让人需按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
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的,则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提前终止信托,但信托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8.2.5 受托人认为或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代理发行费、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20.2.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21%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21%÷365成立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2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0.2.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日、12 月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受托人。
20.3 固定代理发行费
20.3.1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固定代理发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5】%÷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0.3.3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月 10 日、12 月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固定代理发行费在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4 保管费
20.4.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0.4.3 保管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 日、 12 月 10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保管费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5 浮动代理发行费
x信托计划终止日,当信托单位净值大于(不含)1.0500 时,收取浮动代理发行费,浮动代理发行费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代理发行费=[ W-(N ×1 元/份×1.0500)]×12%
W=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扣除浮动代理发行费前(如有)的信托财产净值 N=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日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浮动代理发行费(如有)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信托计划代理收付机构。
20.6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2)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6)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为信托计划的合法设立或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1)-(8)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7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缴纳。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
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如有)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各类信托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2.2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红。
22.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22.2.2.1 若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小于 1.0000 元/份,则 B 类份额持有人需放弃其持有的 B 类份额,放弃的信托份额以 B 类份额持有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持有的 B 类份额总数为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W
全体B 类份额持有人放弃的B 类份额总数=min 【 N − , H 】, 即取
1.0000元 / 份
N − W
1.0000元 / 份
与H中的较小值。如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全体B类份额持有人无需放弃
其持有B类份额。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以份为单位,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一位截位。其中,
N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类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全体信托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体信托份额总数。
H 为本信托终止日时B 类份额持有人在放弃信托份额前持有的 B 类份额总数。 W 为本信托终止日在B 类份额持有人放弃信托份额前的信托资产净值。
全体 B 类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 B 类份额总数占本信托全部 B 类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放弃部分或全部B 类份额
22.2.2.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全体受益人按其终止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22.2.2.3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22.2.2.4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日,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因处于非赎回开放日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
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当日本信托计划终止,由受托人在全部非现金类
资金变现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22.3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注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xx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0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则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23.2.9 本信托计划运行满 3 个月(含)后,代理收付机构申请,受托人同意可提前终止;
23.2.10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1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23.3.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
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23.3.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费用外),由受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收付机构约定
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收付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事宜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本信托计划以一定比例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联络和通知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外贸信托-中信资本优粤 40 号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
7、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每一期信托计划投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所具体签署的《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
10、“中信资本xx配置基金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文件及其备查文件、历史净值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