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汕头市金信资产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535D511P 联系电话: 87272182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附件 2
房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汕头市金信资产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535D511P 联系电话: 00000000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乙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一、租赁标的物
甲方将位于 出租给乙方作为厂房、仓库使用,出租面积共
㎡。
二、租赁期限及房产交付
2.1 本房产的租赁期限为 4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免租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甲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交房时按房产现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所提供的房产满足乙方承租需求。
三、租金、履约金、设施及水电押金等各项费用
3.1 租金、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
3.1.1 每月租金 元(含税)(即 平方米/月/元)。逾期缴纳每日将按日租金 1‰收取违约金。
3.1.2 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
3 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元,履约金(按 1 个月租金金额) 元,
设施及水电押金(按 2 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元,合计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恒益顺公司按《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1.3、甲方指定下列收款账户作为租金、履约金、设施及水电押
金的收取账户:
收款户名:汕头市金信资产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账 户: 802880100051079
开 户 行:广东华兴银行龙湖支行
以后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支付周期,每期租金应在上期期满之前交纳
(本期期满前即应交纳下一期租金),依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乙方上述付款以取得甲方收款凭证为据。
3.1.4 租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或者合同提前解除,且乙
方没有违约行为并已结清所有费用,则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履约金及设施及水电押金。
3.1.5 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或者未结清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中直接划扣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费用,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
3.1.6 乙方应支付的租金,甲方有权从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中直接划扣;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不足以抵扣
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3.2 其他费用
3.2.1 自本房产交付乙方之日起,至乙方交还房产之日止,该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宽带及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有关单位缴交。
3.2.2 乙方按实际使用需求对相关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增容或完善的,应经甲方同意,且有关的事项由乙方自行办理,所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后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增设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3.3 收款凭证
3.3.1 乙方支付的租金,由甲方出具发票;履约金和设施及水电押金,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3.3.2 乙方向其他单位支付其他费用的,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索取收款凭证。
四、房产的使用
4.1 乙方占有房产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房产,不得将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该房产存放违禁物品,不得作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违规、违法经营场所。另须切实做好房产室内维护、修缮、治安、防火工作并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房产外墙不得擅自悬挂广告牌,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2 乙方将房产用于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应经甲方同意。租期届满、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不得继续将房产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并应于 15 天内完成有关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4.3 乙方不得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改变承租用
途。
五、房产的装修和添设
乙方使用房产期间,乙方应保护好该房产的一切设施,如需装修,应经甲方同意,并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外观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遵守该房产物业管理的规定,装修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租期届满或者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房产一切固定装修、水电、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该房产使用的一切门窗、电缆、电线、供水排水设施、照明、插座等)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产。
6.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6.2 乙方拖欠租金 3 个月或逾期未缴交房产各项费用的。
6.3 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用房产的。
6.4 甲方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
6.5 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6.6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房产的返还
7.1 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不续租房产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将房产返还甲方。
7.2 乙方如需续租房产则应提前 60 天向甲方申请,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乙方可参加公开招租。乙方未能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租赁权并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应于新的承租人确定之日起 30天内将房产返还甲方。
7.3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5 天内将房产返还甲方。
7.4 上述第 7.1 条、7.2 条、7.3 条约定的租期届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后的房产返还期限内,乙方仍拒绝交还租赁房产的,乙方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为:按最后一期月租金标准的 3 倍计算;乙方未按上述第 7.1 条、7.2 条、7.3 条约定的期限返还房产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产并处理该房产内的一切物品,并按每日 元(按最后一期日租金标准的 3 倍计算)向乙方主张房产占用费。
八、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处理
8.1 双方应信守合同,一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 30 日告知另一方,以便承租人另寻地点腾退或是出租人另行招租。
8.2 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之后至支付第二周期租金之前的期间内
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回乙方已付的租金、履约金,但设施及水电押金应按实结算。乙方在付第二周期租金后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履约金,但租金及设施及水电押金均应按实结算。甲方在应退还乙方的租金中扣回该租金已开发票对应的已缴 12%的房产税金。
8.3 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 1.2.3 项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的履约金、设施及水电押金。
8.4 甲方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需提前解除协议收回租赁房产的,乙方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无条件搬迁完毕,甲方不作任何赔偿、补偿;包括对乙方的各种固定投入,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金,租金、设施及水电押金应按实结算。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本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0.1 本租赁合同期满,则本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不视为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房产返还甲方。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合同所涉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10.4 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 F202200574)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恒益顺公司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方:汕头市金信资产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