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人/机构应至少在举办活动的 14 个工作天之前,向综合大楼/社区中心主管人员递交填妥之申请表格,并列明合办机构/协办机构(如有的话)、活动的目的和程序。凡在租用日期前 14 个工作天内接获的申请,只会按个别情况及运作上的可行性来考虑有关申请。有关场地预订手续的详情,请参阅附件 I。如申请人/机构及合办机构/协办机构(如有的话)符合附件 II 所载之豁免收费条件,可同时提出豁免收费之申请。 (二)...
租 用 坚 尼 地 城 社 区 综 合 大 楼 / 西 营 盘 社 区 综 合 大 楼 / 西 区 社 区 中 心 / 前 西 区 裁 判 法 院 设 施 指 南 和 条 件
(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
1. 申请资格
申请租用xx地城社区综合大楼、西营盘社区综合大楼、西区社区中心及前西区裁判法院(统称「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设施的资格如下:
(一) | 申请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提出,惟个人申请并不会在抽签期受理。只有在租用日期前一个月内场地仍未被租出,而所办活动有益于当区社羣,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方会按「先到先得」原则分配。 |
(二) | 原则上不接纳商业机构的申请。然而,中西区民政事务处(下称「民政处」)有酌情权批准商业机构的申请,但所办活动必须清楚与公众利益相关,并为区内社羣所关注,而在区内综合大楼/社区中心举办,大大有助推动本区社羣出席和参与。 |
(三) | 非商业机构所办活动只要性质属社区建设以及具意义,则即使会有收益,其申请亦不会被拒。 |
2. 申请/缴费手续
(一) | 申请人/机构应至少在举办活动的 14 个工作天之前,向综合大楼/社区中心主管人员递交填妥之申请表 格,并列明合办机构/协办机构(如有的话)、活动的目的和程序。凡在租用日期前 14 个工作天内接获的申请,只会按个别情况及运作上的可行性来考虑有关申请。有关场地预订手续的详情,请参阅附件 I。如申请人/机构及合办机构/协办机构(如有的话)符合附件 II 所载之豁免收费条件,可同时提出豁免收费之申请。 |
(二) | 申请表格可向综合大楼/社区中心或民政处索取,亦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网页(xxx.xxx.xxx.xx)下载。详情请致电 2119 5004 (xx地城社区综合大楼)、2540 2812(西营盘社区综合大楼)或 2852 3497(西区社区中心/前西区裁判法院)查询。 |
(三) | 租订多用途礼堂,最低参加人数不得少于 10 人。 |
(四) | 申请结果将会尽快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改申请表所列的合办机构/协办机构。 |
(五) | 申请获批准后,如须向申请人/机构收取费用,民政处将会寄发缴费通知书予申请人/机构付款。 |
(六) | 申请人/机构应尽早按缴费通知书所载方式付款。证明费用已收讫的缴费通知书会作为使用场地及设施的许可证,申请人/机构须在拟定活动开始之前,向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负责人员出示。申请人/机构切勿交付现金予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职员。 |
(七) | 申请人/机构当场如未能出示证明费用已收讫的缴费通知书或豁免缴费批准书,即不得使用场地及设施。 |
(八) | 申请人/机构如拟取消活动,须最少在活动举行 7 个工作天前给予通知。申请人/机构日后可凭证明费用已收讫的缴费通知书获安排退回已缴款项。 |
(九) | 如申请人/机构已租用的场地因紧急支援安排之故须预留供政府部门使用,例如让受台风影响的市民栖身,或当有关设施用作临时避寒/避暑中心时供寻求庇护者使用等,会尽早通知受影响的申请人/机构。申请人/机构可凭证明费用已收讫的缴费通知书获退回已缴款项。 |
(十) | 如申请人/机构没有依时到场,而且没有按上文(八)项所规定给予通知,已缴款项概予没收。 |
(十一) | 如收费活动获豁免缴费,申请人/机构须在活动完结后一个月内,递交自行核证的账目报表(载于附件 III),证明没有从活动得到收益。申请人/机构获豁免缴费而其后被发现不符合资格获得豁免,必须补付原获豁免的费用。申请人/机构在提交自行核证的活动账目报表时无须提交单据及证明文件,但由于民政处会对获豁免缴费的收费活动的账目报表作抽样查核,申请人/机构必须保留有关活动的单据及证明文件两年。民政处日后如选择有关的自行核证活动账目报表作抽样查核时,申请人/机构须提交有关单据及证明文件。如申请人/机构未能应民政处要求提交单据/证明文件,须补付原获豁免的费用。 |
3. 申请人/机构须遵守之规则及条件
(一) |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下称「《 香港国安法 》」) 及其 他现行法律: i. 申请人/机构须明确声明及确保不会在申请人/机构所租用的综合大楼/社区中心场地内,从事根据《香港国安法》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其他有关法律属可能构成或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ii. 申请人/机构并须明确声明及确保所有在申请人/机构所租用的综合大楼/社区中心场地内从事的行为和活动,均符合香港特区现行法律。 iii. 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违反香港特区其他现行法律的行为,均会向执法机关呈报。 |
(二) | 为确保消防安全,申请人/机构须遵从下列的规则及条件: i. 户内及户外活动 ⚫ 租用的场所必须用作举行指定的活动/项目。 ⚫ 不得更改所租场所的结构设计或间隔,致令场所的负荷量超出指定限度,或对紧急逃生构成困难。 ⚫ 不得使用易燃的装饰物。 ⚫ 如设置观众座椅,须把座椅分组相扣,每组不少于 4 张,每行不多于 14 张。 ⚫ 电线须放置在适当地方,以免对观众/参加者构成危险。 ⚫ 不得在舞台设置易燃的布景或装饰物。 ⚫ 不得在场内挂设易燃的充气氢气球。 ⚫ 所有出口门均不得上锁。 ⚫ 所有楼梯、出口及走廊均须保持畅通无阻,并有足够照明。 ii. 户外活动 ⚫ 如设舞台,舞台必须搭建稳固,并符合屋宇署/建筑署所规定的安全标准。此外,舞台须与其他建筑物至少相距 6 米。 ⚫ 只可使用电力灯光设备作照明之用。 ⚫ 必须设置铁马,分隔观众/参加者与表演区、广播系统及灯光控制间。 ⚫ 在下列地点各设一个 9 公升装水式/二氧化碳灭火筒: ⯎ 指挥站;及 ⯎ 主要出入口。 |
(三) | 所办活动必须按照申请人/机构先前提交的程序进行。 |
(四) | 除非事先获得民政处批准,否则申请人/机构使用礼堂时,不得张贴或悬挂海报、标语、横额或肖像、进行竞投、募捐或售卖活动;进食或容许除导盲犬外的动物进入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申请人/机构须在活动进行期间,维持场内秩序及纪律良好。不得吸烟、煮食、燃点火种或使用烟火,或在地上洒粉末。 |
(五) | 申请人/机构须为会场布置承担责任,例如座位,以及不得在墙壁、家具及其他设备打上钉子或加上难于清除的物料,例如清漆、油漆或其他相类物料。场内的设备、家具或构造物如有任何损坏,申请人/机构须负责赔偿。 |
(六) | 申请人/机构须在使用后把场地回复旧貌及清理场地。 |
(七) | 申请人/机构可自备音响器材。如上演戏剧或举行其他表演而需使用音响器材或灯光设备,须于申请租用场地时一并提出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机构须提供有经验技术员或操作员操作控制台,并通知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负责人员。申请人/机构须对活动引致的任何损坏负上全责。 |
(八) | 民政处职员有权随时进入申请人/机构所租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任何地方,并可因应当时的情况,就申请人/机构继续使用场地,增订条件。 |
(九) | 申请人/机构如违反本指南、任何规则和条件,除下文第 3(十八)条所载的后果外,亦会因违规而被记分。不论违规事项是否属同一活动中发生,每宗事项都会被记分和独立计算。每宗违规事项所记的分数按严重程度计算,「轻微违规」记 3 分、「严重违规」记 5 分,以及「非常严重违规」记 10 分。申请人/机构 在 12 个月内累计被记满 10 分或以上,即会被禁止于下两个季度在被记满分的地区预订综合大楼/社区中心及以合办机构/协办机构名义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设施,或视乎违规情况,即时被撤销租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设施的批准。记分制度详情载于附件 IV。 |
(十) | 民政事务总署已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就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表演由该三家机构控制或管理的版权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播放或放映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和xx OK 录像制品签订特许协议。申请人/机构如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权作品由该三家版权特许机构控制或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该等作品并非相关特许协议所豁除,申请人/机构无须另行向上述机构申请特许。豁除事项载于附件 V。申请人/机构不得妨碍、阻碍或阻止上述机构为行使相关特许协议所订进入场地的权利(如有)而进入申请人/机构使用的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任何地方。 |
(十一) | (i) 除第 3(十)条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机构除非已自行支付费用及开支以取得并备存有关版权拥有人所规定或必要的一切所需批准、许可证或牌照,否则不得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或其任何地方使用(不论属表演、放映或播放或其他方式)任何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歌词、音乐、戏剧、预录音乐、音乐录像、xx OK 录像及影片)。 (ii) 在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期间,申请人/机构不得及须确保其获授权使用者不会进行或作出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的表演或作为。 |
(十二) | 就第 3 条而言,「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用名称、设计产权、版权、网域名称、数据库产权、专门技能产权、新发明、设计或程序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有关知识产权属已知或日后产生(不论属任何性质及在任何地点产生),以及在个别情况下,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已注册,包括要求获授任何该等权利的申请。 |
(十三) | 申请人/机构如表演、播放及/或放映任何音乐版权作品,须填写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的节目报表,并于最后一次表演的日期起计 30 天内把填妥的报表交回该协会。 |
(十四) | 申请人/机构及其成员、合伙人、雇员、承办商、代理人及持牌人(下称申请人/机构的「有关连人士」),不论是否应邀者,在使用或身处综合大楼/社区中心期间,概须自行承担风险。政府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均无须为下列任何事项或就下列任何事项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i) 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是否因为政府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或疏忽)导致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的任何财产有所损失或损坏;或 (ii) 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受伤或死亡(除非该等伤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
而上述事情均由于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源于或关于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 |
(十五) | 申请人/机构须就下列事项对政府作出弥偿,并全面而有效地持续作出弥偿: |
(i)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别向政府威胁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不论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妥协、和解、撤回或中止)、诉讼、调查、索求、法律程序或判决(下称「申索」);以及 |
(ii) 政府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须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费用、损失赔偿、损害赔 偿、讼费、收费或开支(包括所有法律费用及其他判给费用、讼费、付款、收费及开支), | |
而上述事情均由于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源于或关于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包括上文第3(十四)条所提述的任何损失、损坏、受伤或死亡(由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疏忽所引致的伤亡除外),以及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遭侵犯。 | |
(十六) | 如源于申请人/机构或其任何有关连人士疏忽,而引致政府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的任何财产有所损失或损坏,或政府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受伤或死亡,申请人/机构须向政府作出弥偿,并全面而有效地持续作出弥偿。 |
(十七) | 就第 3(十四)条、第 3(十五)条及第 3(十六)条而言,「疏忽」的涵义与《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 71 章)第 2(1) 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相同。 |
(十八) | 申请人/机构亦须遵从并遵守民政处或区议会╱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按情况所需而不时就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租用而可能增订的守则、建议、规则和特别条件,并须确保获准进入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其雇员、代理人、协办机构、承办商及所有其他人士同样遵行。 如申请人/机构没有遵守本文所载的任何规定或条件,或民政处或区议会╱地区设施管理委员会可能不时增订的守则、建议、规则和特别条件,民政处有权取消申请人/机构已覆实的订租、即时终止让申请人/机构使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以及没收申请人/机构租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已缴费用。在此等情况下,申请人/机构须立即离开综合大楼/社区中心。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民政处有权就本文所载的规则及条件作出诠释及例外规定。 |
(十九) | 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核准使用时段完结并不影响本文所载任何可予遵从或履行的规则及条件,即使核准使用时段完结亦然(包括但不限于第 3(十五)条及第 3(十六)条),而有关规则及条件须留存,并继续对申 请人/机构具约束力,以及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附件 I
预 订 坚 尼 地 城 社 区 综 合 大 楼 / 西 营 盘 社 区 综 合 大 楼 / 西 区 社 区 中 心 设 施 / 前 西 区 裁 判 法 院 的 申 请 手 续
有意申请使用xx地城社区综合大楼/西营盘社区综合大楼/西区社区中心/前西区裁判法院(下称「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设施举行 150 人次或以上的活动,最早可于每一季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如活动的参与人数少于 150 人次,最早可于每一季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查询电话:0000 0000 (xxxxxxxxxx)、0000 0000(xxxxxxxxx)或 2852 3497(西区社区中心/前西区裁判法院)。申请表格可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或中西区民政事务处(下称「民政处」)索取,亦可在民政事务总署网页(xxx.xxx.xxx.xx) 下载。申请人/机构填妥表格后,须透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亲身将申请表格交回民政处。有关设施的可供使用时段会以抽签方式分配,并由民政处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把抽签结果通知申请人/机构。未获分配设施的申请人/机构,如欲预订其他时段,须重新递交申请。
六/三个月前预订场地的机制
申请人/机构于一季内最多可预订场地之机制如下:
1. 以下时段之申请人/机构可预订最多三日共十二小时的时段:
▪ 星期一至五下午六时至晚上十时
▪ 星期六、日、公众假期及暑假(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至晚上十时
2. 以下时段之申请人/机构可预订最多连续八星期内,每星期租用场地设施一节,每节两小时,共不超过十六小 时为限:
▪ 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公众假期及由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的暑假期间例外)
3. 民政处会先按以下的优先次序分配相关时段:
(i) 中西区区议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工作小组、中西区区议员办事处、政府认可的中西区地方委员会、以及中西区内的团体(团体的注册地址须位于中西区);
(ii) 中西区外的团体(团体的注册地址并非位于中西区)。
如有多于一个相同优先次序的申请人/机构申请同一时段,则以抽签形式分配。
4. 申请人/机构不可就同一场地及同一时段以相同注册地址递交多于一个申请,否则民政处可取消有关申请人/机构的申请资格。
六个月预订机制
订租档期 | 截止申请时间 | 抽签日期 | 公布日期 |
第一季(一月至三月) | 前一年七月的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前一年七月的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第二季(四月至六月) | 前一年十月的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前一年十月的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第三季(七月至九月) | 该年一月的 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该年一月的 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订租档期 | 截止申请时间 | 抽签日期 | 公布日期 |
第四季(十月至十二月) | 该年四月的 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该年四月的 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三个月预订机制
订租档期 | 截止申请时间 | 抽签日期 | 公布日期 |
第一季(一月至三月) | 前一年十月的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前一年十月的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第二季(四月至六月) | 该年一月的 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该年一月的 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第三季(七月至九月) | 该年四月的 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该年四月的 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第四季(十月至十二月) | 该年七月的 第五个工作天下午五时 | 该年七月的 第十五个工作天 | 抽签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天 |
经抽签后,任何未经分配的时段,均以「先到先得」原则分配。
场地管理人员会记录使用六个月预订机制申请场地举行的活动的出席人数。如发现出席人数少于 150 人次,申请人/机构会按照违规记分制度被扣分。
附件 II
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设施收费表及豁免收费详情
豁免收费详情
( 一)、 豁免收费详情
( 1 ) 民政事务总署及政府其他部门可免费使用有关设施。
( 2 ) 属于下列其中一种类别的机构如使用有关设施以举办非牟利活动, 则可获完全豁免收费:
( i ) 资助福利机构;
( i i ) 资助教育机构、 津贴学校和非牟利学校;
( i i i ) 立法会议员办事处和区议员的办事处;
( iv) 根据《 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或慈善信托;
( v) 根据《 社团条例》( 第 151 章) 注册的非牟利机构, 或根据《 公司条例》( 第 32 章) 成立为法团的非牟利机构, 而该等机构的会章或组织章程大纲明确规定当机构解散时, 成员不会分摊任何利润或资产 ;
( vi) 政府认可的地方委员会/ 团体,如地区青年活动委员会、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互助委员会、乡事委员会、 街坊福利会、 业主立案法团、 业主委员会等。
( 3 ) 立法会和区议会的候选人如申请在提名结束后至选举日期间, 使用有关设施以举办选举会议, 则可获完全豁免收费。
( 二)、 租用xx地城社区综合大楼/西营盘社区综合大楼/西区社区中心/前西区裁判法院设施收费详情
( 1 ) 有关设施收费详情, 请浏览民政事务总署网页( www. had. gov. hk) , 或致电 2119 5004 ( xx地城社区综合大楼)、 2540 2812 ( 西营盘社区综合大楼) 或 2852 3497 ( 西区社区中心/ 前西区裁判法院) 查询。
( 2 ) 所有收费项目以每小时计算, 不足 1 小时亦作 1 小时收费。
附件 III
致 : 中西区民政事务处
获豁免租用综合大楼/ 社区中心设施租金账目报表
甲 部 : 基本资料
综合大楼/社区 | 中心名称: | ||
租用设施: | 活动名称: | ||
申请机构: | |||
活动日期: | 活动时段: | ||
参加人数︰ |
乙 部 : 收支结算 ( 截至 | ) | |
( A) | 收入总额 ( 详见丙部) | 元 |
( B) | 开支总额 ( 详见丁部) | 元 |
( C) | 收支结算 [( B)-( A)] | 元 |
丙部 : 收入项目详情
项目 | 数目/数量 | 单价(元) | 收入总额(元) |
例 1 ︰参加者/ 观众收费 | |||
例 2 ︰ X 公司赞助 |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额︰ |
丁部 : 开支项目详情
项目 | 开支总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额: |
戊部 : 由申请机构的获授权人所作的证明
1 . 本人谨此证实上述资料正确无误,而丙部已详列所有收入来源( 包括所获赞助和捐赠),并无任何遗漏。
2 . 申请机构及合办机构/协办机构( 如有)均没有从活动中赚取利润。
从活动中有赚取利润,并同意向政府缴付应付设施租金。
签署 | : | |
姓名 | : | |
职位 | : | |
机构名称 | : | |
申请机构的正式印鉴 | 日期 | : |
附注: |
1. 此账目报表只适用于获豁免缴费的收费活动。 |
2. 如获豁免缴费, 申请机构须在活动完结后一个月内,向本处提交账目报表。 |
3. 申请机构在提交账目报表时无须提交单据及证明文件。 但由于民政事务处会对获豁免缴费的收费活动的账目报表作抽样查核, 申请机构必须保留有关单据及证明文件两年。 民政事务处日后如选择有关活动作抽样查核时,申请机构须提交有关单据及证明文件。 |
4. 在这份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用作核对豁免缴费的申请。收集的资料可能会为此目的 而披露予有关方面。如欲更改或查阅在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可以书面向中西区民政 事务处的公开资料主任提出。( 地址: 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
( 甲) 架构
违规记分制度
附件 IV
项目 | 违反规则和条件的事项 | 违规 严重程度 | 所记分数 |
1 | 参加人数未达最低规定注 1 。 | 轻微违规 | 3 |
2 | 迟到 15 分钟或以上注 2 。 | ||
3 | 轻微行为不当或违规, 例如在场地造成滋扰、 在地板洒上粉末、 没有清理场地和把场地回复原状、 没有事先获得 中西区 民政事务处( 民政处) 批准悬挂横额 、张 贴海报或标语 、进 食等。 | ||
4 | 未能在活动举行日期的 7 个工作天前给予通知而取消使用获 配时段注 3 及 4 。 | ||
5 | 未能在活动举行日期的 7 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以要求更改活 动性质或增加/更改合资格的合办机构/协办机构注 3 。 | ||
6 | 未能出示租用综合大楼/社区中心设施的批准信注 5 。 | ||
7 | 没有依时交还场地注 6 。 | ||
8 | 参加人数超过综合大楼/社区中心的最高人数限制。 | 严重违规 | 5 |
9 | 没有在获豁免缴费的收费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活动后账 目报表,或未能应要求提交单据/证明文件。 | ||
10 | 没有到场使用设施注 7 。 | ||
11 | 没有事先取得民政处批准而更改活动性质或增加/ 更改合资 格的合办机构/协办机构。 | ||
12 | 令设施永久损坏, 例如导致广播系统和硬件需更换。 租用机 构需缴付更换设备的费用注 8 。 | 非常严重 违规 | 10 ( 或视乎 情况即时 撤销使用 设施的批 准) |
13 | 严重行为不当和违规, 例如吸烟、 煮食、 燃点火种或使用烟 火等。 | ||
14 | 把获配时段转让予另一机构。 | ||
15 | 活动收费,与原本👉称为非收费活动不符。 | ||
16 | 没有事先取得民政处批准而进行竞投、募捐、售卖活动。 | ||
17 | 增加不合资格的合办机构/ 协办机构。 |
附注:
1. | 为善用资源并符合成本效益 ,租用多用 途礼堂的活动最低参加人数订于 10人。然而, 民政处可就个别申请因应当时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个别申请。例如当所有小型场地已被租用,而多用途礼堂并未有租出时,处方可弹性执 行有关最低人数要求,以期达致善用资源的目的。 |
2. | 为确保社区资源得以善用 ,民政处有实 际需要要求申请机构或租用者在预定的时间到达场地。然而,在某些非人为因素影响下而导致场地使用者未能依时到达场地, 处方则会酌情执行有关罚则。另外, 民政处理解大厦业 主立案法团(法团) 工作属义务性质, 遇有迟到情况,只会作口头劝吁。 |
3. | 此规定亦适用于在活动举行日期前少于 7 个工作天提交的申请。 |
4. | 为配合民政处一贯支持法团工作的政策,以及考虑到本区的实际情况,法团因参与会议人数不足而流会以致未能在活动日期 7 个工作天前给予通知取消用场,可获豁免记分。 |
5. | 如申请机构或租用者能出示文件证明其身份,如申请机构的职员证等,则另作别论。 |
6. | 如没有其他使用者租用下一时段, 则另作别论。特别是法团会议, 只要在 不妨碍其他使用者的情况下,民政处定必尽量配合。 |
7. | 理念与注 2 相同。 |
8. | 民政处会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执行有关罚则。 |
(乙) 违规记分制度的规则
1. 违规记分制度以当区为计算基础。
2. 根据违规记分制度, 申请机构或租用者如违反规则或条件, 会被记分。每宗违 规事项都会被记分以及独立计算,不论违规事项是否属同一活动。每宗违规事 项所记的分数按严重程度计算 ,“轻微违规” 记 3 分 、“ 严重违规” 记 5 分, 以及“ 非常严重违规” 记 10 分。对于有合办机构/ 协办机构的申请, 只有申请机构或租用者须就违反规则或条件被记分。
3. 申请机构或租用者在 12 个月内累计被记满 10 分或以上,即会被禁止于其后两个申请季度在当区租用综合大楼/ 社区中心。所有导致有关禁令的分数将会被 悉数撤销。日后出现的违反规则和条件事项, 会重新累计分数。如有关机构或
租用者在该季及/或下一季有其他租订获批,除非另有指示,否则仍可使用已 获分配的节数,直至该季为止。
4. 假如申请机构或租用者在同一活动有两宗或以上违规事项 ,会先取该活动中记 分较多的违规事项 ,以 按上文第 3 段所载计算及禁止其申请租用综合大楼/社 区中心。 余下未有计入上述申请禁令的违规事项所记较少的分数将会 顺延计
算。
5. 申请机构或租用者如被发现违反规例或条件,会接到固定形式的警告信,列明 违规性质、被记分数和有效期限。信中并会载列所有违规事项, 以及累计被记 10 分或以上的后果。
6. 接到警告信的机构或租用者可在信件发出日起计两星期内提出书面申述 ,交民 政事务专员考虑。民政事务专员如认为申述有理,有权不予记分。
附件 V
民政事务总署已就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表演有版权的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 、播放或 放映录音制品 、音乐录像和xx OK 录像制品 ,与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协议 。申请人如在社区会堂
/社区中心表演 、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权作品由该三家版权特许机构控制或管理 ,而其表演、播放及/ 或放映该等作品并非相关特许协议所豁除,申请人无须另行向上述机构申请特许。有关的豁除事项节录如下。
除外条款 / 不包括的权利 / 权利保留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 除外条款 x牌照合约不得扩展为或包括以下授权:
(a) 任何于萤光幕墙的影像音乐播放;
(b)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场所地域之外被听见/看见的权利;
(c) 复制任何本协会之曲目;
(d) 有关任何涉及声音或影像纪录之版权。
香港音像版权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权利
(a) 此牌照协议并不授权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 OK 录像制品之任何版权之行为。
(b) 此牌照协议并不伸延至授权等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 OK 录像制品进行复制、重新混音、
复录或辑录。
(c) 此牌照协议并不准许持牌人使用未经授权之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 OK 录像制品。
(d) 此牌照协议明确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及╱或xx OK 录像制品。
香港音像联盟 – 权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联盟及/或其会员在此xx保留所有未经明确许可予持牌人的有关其拥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权利。
(b) 本条文所载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持牌人进行以下行为:
(i) 将作品包括在广播内、或以复制、制作复制品、重新混音、复录、辑录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作品, 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构成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或
(ii) 公开播放任何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确承诺并保证将不会进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为。
(d) 香港音像联盟及其会员在此xx保留所有追讨未经授权或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权利及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