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本租賃標的物僅容許設置與標的物使用目的有關之店招、Logo(識別招牌),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違反前述規定,依違約處理。
基隆港八尺門臨時停車場租賃經營案契約 (草案)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乙 方:○○○○公司
契約期間:105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2 月 28 日止
基隆港八尺門臨時停車場租賃經營契約(草案)
承租人○○○○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業務需要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承租xxxxxx 0-0 xx部分土地,以經營停車場業務,為資信守,特訂本約。
第一節 租賃標的
一、 甲方提供下列土地供乙方租用:(位置示意圖詳如附件)
土 地 標 示 | 面積(㎡) | 備註 | |||
縣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
基隆市中正區 | 和平 | 2-2 | 1,811.2 | 1.xx花園步道為認養範圍,不計入承租面積。 2.依約增租範圍以實測為準。 |
第二節 租期及契約終止
二、 租賃期間:
(一) 租期自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至 000 x 0 x 00 xx。
(x) xxxxxx,x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途退租。如有違反,由甲方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未依契約履行約定事項,發生違約情事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違約事項及程度,依契約或相關法令採取以下處理方式,且不以一項為限:
(一) 限期改善。
(二) 計收違約金每次每件新台幣 5,000 元。(含屆期未改善、改善無實益、改善後仍不符合法令或契約約定等情形)。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四) 終止一部或全部之經營事項。
(五) 終止契約。
四、乙方應於租期屆滿或契約提前終止 7 日內將租賃標的物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在未點交前仍須負擔租金費用,並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交還,除有具體理由事先徵得甲方同意者外,乙方應付給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台幣 2,000 元。乙方置留之物品或設施,甲方得因整體規劃或招商需求依廢棄物處理,乙方視同放棄一切所有權,其費用在履約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應保證其對外開放經營汽機車停置期間不超逾契約期間,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後,若有任何第三人以乙方同意其使用停車位,向甲方主張權利或拒不遷離時,視同乙方無法如期返還租賃標的物,甲方除依前項計收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 甲方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 甲方實施國家政策或港灣建設及港區整體規劃、招商需求必須收回者。
(三) 乙方積欠租金達二期以上,經甲方催告仍不繳清者。
(四)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本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乙方改善後仍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 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第三節 租金計算及繳納
六、 乙方應自起租日起,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繳納租金費用:
(一)土地租金:依承租面積按公告地價及政府核定之租金率(5﹪)計算,契約期間公告地價、租金率或計費方式調整時,自核定日起調整計算。
2,600 元/㎡×1,811.2 ㎡×5%=235,456 (元/年)。
(二) 管理費:依土地租金乘以決標百分比計算。 235,456 元× %= (元/年)。
(三) 以上租金費用以每 3 個月為一期,乙方應依繳費通知單於限期內向指定處所或帳戶繳交。乙方變更地址或送達方式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如違反未能有效送達,概由乙方負責。
(四) 本契約租金費用、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另由乙方負擔。七、 乙方逾期不繳租金費用應依下列各款累計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 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 三個月以上,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第四節 租賃標的之管理使用
八、租賃標的物以現狀出租,乙方不得堆放物品、放置廢棄車輛、搭建廣告物及影響觀瞻或移作他用;另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噪音、汙染、堆放置危險物品及危害行車安全。乙方
如須整地、改良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點交時乙方不得有任何請求。租賃標的物點交時,如標的物上有廢棄物,由乙方依有關規定處理並負擔所有處理費用。
九、乙方因業務需要須予改善或增添(建)臨時設施(不含固定設施),應先徵得甲方同意後,檢送符合當時建管法令之簡易設計圖說並應依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得破壞租賃標的任何設施,並應接受甲方之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如有缺失,乙方應依甲方之限期完成改善,並接受甲方之複檢。
十一、租賃標的因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重大損害時,乙方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經雙方會勘,認定乙方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時,租賃標的由甲方負責修復。損害期間乙方無法經營得由雙方按影響狀況協議減免租金。
十二、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周圍 1 公尺內環境之清潔與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並應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移請主管機關處罰,若未完善辦理,致甲方遭主管機關取締處罰時,概由乙方負責。
十三、乙方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與廢棄物代處理業者訂定清運契約或自行清運,不得任意棄置於港區或港區清運設施內,否則依違反商港法移請主管機關處罰。承租區土壤若遭受汙染,乙方須負責將土壤復原,其相關清理、復育費用及罰款由乙方負責。
十四、租賃區內所需之消防器材由乙方依規定配置,並為實際支配管理權人,乙方應依消防法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業務與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
十五、乙方如經營需要施設雨棚、圍籬及其他簡易設施或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所必須之設備,應在不影響營運安全及觀瞻原則下,事先繪製圖說並檢附書面相關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後始得施設,設備之修繕及衍生之相關賦稅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負責設施安全維護責任,如造成第三者損害概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乙方應於租期屆滿或契約提前終止,依本契約第四條辦理回復原狀。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施設雨棚、圍籬或其他簡易設施經甲方通知限期回復原狀,或當地主管機關認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須拆除,乙方應無條件自行負責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提出異議,逾期未回復原狀,甲方得終止契約,收回租賃標的物。
十六、所謂簡易設施係指以輕鋼架或鐵皮浪板建材興建之收費亭、守衛室、圍籬或雨棚建物,均以螺栓方式組合並能立即拆解之非固定設施,地面至簷高不得逾 3 公尺,雨棚圍籬不得有隔間,不得設置壁體門窗,且搭蓋之簡易設施總面積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建築法規規定。
十七、乙方於承租區域作業,如涉及動火燒焊作業,乙方應依規定向甲方申請臨時燒焊作業許可。
十八、本租賃標的物僅容許設置與標的物使用目的有關之店招、Logo(識別招牌),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違反前述規定,依違約處理。
十九、乙方使用、管理、保養及維護不周,致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所有賠償之責,並儘速與受害人協調解決;在各項設施尚無法回復原狀時,乙方仍應繼續繳交租金費用。
二十、乙方因停車場業務需要,得向甲方申請同意後辦理增租土地,租金費用按增租面積比例計收。若未經同意而越界使用,依違約處理。
第五節 營運規定
二十一、乙方營運所需之設備,由乙方自行備置、管理。甲方得隨時派員督導乙方在承租區內之經營,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得予以限期改正,若仍未改正者,甲方得依情節課予違約金、禁止乙方繼續營運或終止契約。
二十二、乙方應自負營運盈虧之責,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優惠或補(賠)償。
第六節 水電、保險及其他
二十三、租賃標的內水、電、電信設施由乙方自行向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電信公司申設,並委託合格業者裝設。
二十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得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等各類保險。
二十五、本租賃標的物限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乙方應自行經營停車場業務,不得將標租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分租、租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二十六、乙方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請領停車場登記證從事營業及繳納所有應繳稅捐,申請證照應辦之土地分割及行政規費均由乙方負擔,倘有違反規定受主管機關處處罰者,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如不改善甲方得依違約處理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另甲方因前述情形而連帶受罰,所有支出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二十七、乙方應於契約簽訂前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萬元(以租金費用總和之50%計算)。乙方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開立連帶保證書繳納,於契約終止後無待解決事項,由甲方無息退還;乙方如不履行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繳,乙方不得異議。契約存續期間,履約保證金如遭扣繳,乙方應於甲方所訂期限內補足,否則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二十八、乙方如有變更負責人、組織、增減資本情形,除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外,並應報請甲方備查。
二十九、乙方不得要求設定、讓與地上權或以本契約所生權利要求設定質權、抵押權等負擔行為或類似使用。
三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方式補充之。
三十一、本契約發生爭議應以訴訟方式解決,甲乙雙方並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二、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生效,如法規強行規定有修正時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三十三、本契約正本二份、副本十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甲方九份、乙方一份。三十四、特約事項:
(一) 租賃標的物除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外,其餘租用範圍內有關之一切費用、罰款、稅捐均由乙方負擔。
(二) xx花園步道由乙方認養,認養範圍以清潔、花草維護為主,若有不足,由雙方另行協商。
(三)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並作成公證書後自 105 年 3 月 1 日生效。雙方同意公證書應載明如乙方未依本契約給付金錢或交還租賃標的,應逕受強制執行。
(四) 租賃標的物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劃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以供身心障礙人士停車,倘有違反規定致受主管機關處罰者,乙方應自行負責。
(五) 本停車場經營收費採限定收費金額,乙方應參考「基隆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並於場地明顯處張貼收費標準、優惠措施。
(六) 乙方應給予附近居民 60 %之停車優惠措施(附近居民指所在里或乙方同意之毗鄰里居民)。但如提供較本契約規定優惠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立契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 x x x 總經理
分公司地址:xxxxxxxxx 0 x
x x:公司法定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