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Z2109191-GSSJBY06(Z)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检测设备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XX0000000-GSSJBY06(Z)
采购单位: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甘肃.兰州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对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检测设备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一、招标编号: XX0000000-GSSJBY06(Z)
二、采购项目预算:150 万元三、招标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 1 | 台 | |
2 | 全自动索氏提取仪 | 1 | 台 | |
3 | 平行合成仪 | 1 | 台 | |
4 | 冷却水循环器 | 1 | 台 |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提供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任意一项税种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4)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由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函原件(格式及内容由投标人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格式及内容由投标人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五、本项目不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网上下载标书须知: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每日上午
00:00-12:00,下午 12:00-23:59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社会公众可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七、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八、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 10:00 时,在此时间前须将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上传递交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系统
(网址: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对迟于开标时间上传的不予接受。
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68 号)第 4电子开标厅。
十、采购单位: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310 号
十一、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 系 人:xx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钉钉号:ft1248304839 邮箱:0000000000@xx.xxx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xx区飞雁街 118 号
十二、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x表关于招标采购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1 | 采购人 | 采购人: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 000 x |
1.2 | 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人:xx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 118 号 开户行:兰州农商银行xx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011540122000001194 |
1.3 | 投标人 | 响应本次采购并递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单位 |
1.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14 | 进口产品投标 | x项目不允许使用进口产品投标 |
1.16 |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 条件 | 不响应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的为无效投标 |
1.19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20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工业/制造业 |
1.21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2.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 |
7 |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 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
8.1 | 投标文件组成 | 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
10.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许提供多个报价以及备选投标方案,在整个合同 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
1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 万元。二、投标保证金帐户内容: 1、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户 名:xxxxxxxxxxx x x:以投标单位联系人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开户银行:甘肃xxxxxxxxx x x:0000 2105 4001 甘肃银行查询电话:0000-0000000 0、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1)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管理。采用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退和管理。 (2)以电汇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3)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投标人可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也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2.0 系统自行查询。 (4)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办理指南”。 三、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 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
16.1 | 纸质投标文件 | 1、本项目为电子评标项目,按照电子评标项目要求,本项目的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将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文件 U 盘 1 份,邮寄或现场递交至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存档。 2、纸质及电子版文件必须与开评标系统内上传的文件保持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3、邮寄或递交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 118 号陇星大厦, 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1310 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请邮寄顺丰,感谢配合。 |
16.2 | 签字(签章)、盖章 |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签章)、盖章。 |
17.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 | 递交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 10:00 时 递交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4 电子开标厅。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22.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 10:00 时 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4 电子开标厅。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
31.3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完成供货 |
一、信息注册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或CA 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二、网上开评标
1、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可视频),钉钉(没有账号的请提前申请)。
2、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3、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5、开标完成
开标完成后,投标人要在线确认开标结果,开标记录表将自动保存到系统,交易各方、监管单位均可浏览核验开标结果。
6、如需帮助可拨打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000-0000000
三、其他说明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之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参加投标。
投标人须知
1、xx
x、说明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1.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指响应本次采购并递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单位。
1.4 “中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投标人。
1.5 “资金来源”是指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1.6“招标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 根据本招标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9“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0“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1“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2 “视频演示”是指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招标需求时的演示。
1.13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1.14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加注“▲”的条款,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1.17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条件,同时满足本次采购的需求,并经评审合格的投标。
1.18 核心产品:是指在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含有多个采购标的时,在技术规格书中标注为“核心产品”的货物。
1.19 现场踏勘:是指采购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1.20 中小企业划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1.21 联合体:2 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 1 个投标联合体,以 1 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采购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与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投标邀请
(2)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4) 资格证明文件
(5) 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书)
(6) 评标规定及办法
(7) 投标文件组成
(8) 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4.2 投标人 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 将承担其风险。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 ,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按要求递交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机密。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 15 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 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并立即回复。
三、投 标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
7.2 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9、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8 条的内容与要求编写其投标文件。
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
10、投标报价
10.1 根据《采购需求》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全套标的物进行报价,报价包括合同项下卖方须向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工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购置合同中所含的主机价、备品配件费用、安装调试费、税费、装卸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集成运维费、检验验收费等。投标报价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10.2 投标人未单独说明的费用将视同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中不予另行支付。
10.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货币
11.1 人民币
12、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证明文件
12.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具有资格参加投标以及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要求。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所投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投标人需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的详细说明。
(2)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开始生产至质保期内所需的完整的备件等清单(如有)。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的响应,或xx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偏差和例外(按投标人技术规格响应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
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4.4 在开标时,凡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5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4.6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5、投标有效期
15.1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可征得投标人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的投标人 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5.3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
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本项目的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文件U盘1份,邮寄或现场递交至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存档,纸质及电子版文件必须与开评标系统内上传的文件保持一致。
16.2 纸质投标文件需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相应位置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章)并加投标人盖公章后才有效。
16.4 在评标现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7、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
17.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 在开标时间前须将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上 传 递 交 至 甘 肃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开 标 系 统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对迟于开标时间上传的不予接受。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
(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20、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20.1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20.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无效投标的情形
21.1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或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人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人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开标、评标
22、开标
22.1 由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网上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2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 名称、投标价格、降价(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
容。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上全部内容记录并存档。
23、投标人 资格审查
23.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4、评标
24.1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规定及办法”。
24.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人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 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5.1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25.2 技术评审。
五、中标和合同
26、中标
26.1 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投标人名单中按得分高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26.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26.3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6.4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7、中标公告
27.1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7.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7.3 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8、中标通知书
28.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9、合同授予
29.1 采购合同授予中标人。
30、签订合同
30.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2 合同金额包括合同项下卖方须向买方交付的全部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税费、装卸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检验验收、伴随服务等。
31、合同文件
31.1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1.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3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必须安装调试完成并进行试运行。
32、招标服务费
32.1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递交中标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33、询问
33.1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投标人 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 向采购人提出。 34、质疑与投诉
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4.3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4 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4.5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4.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 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七、废标规定
35、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35.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 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 不足三家的;
3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5.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5.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检测设备项目
合 同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买方: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卖方: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为一方和 (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1.1 合同协议书;
1.4 合同条款;
1.5 合同附件;
附件 1-开标一览表附件 2-分项报价表
附件 3-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4-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5-售后服务相关内容;附件 6-成交通知书
1.6 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标的:
3、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 合同的总价(含税价)为 x元人民币,(大写 )。
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完成供货
5、交货地点: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6、付款条件
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 2 天内,向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2)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货,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凭验收合格证明和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由买方支付卖方 100%的合同款。
3)完成上述工作后,卖方提交的 10%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待卖方所货物在 12 个月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及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即采购人。 (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人。 (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交付的地点。 (8)“天”指日历天数。
2、原产地
2.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
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5.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包装标记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以下各项:
(1)项目名称:
(2) 合同号:
(3) 收货人: (4)到站:
(5)货物的名称、包号、箱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8) 发货单位: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6.2 标识设备配置信息卡片。
7、装运条件
7.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个日历日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 卖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
7.3 货物到达现场后,由卖方负责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
7.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8、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9、保险
9.1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等,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 10、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买方将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承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义务; (2)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1.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支付。
11.3 卖方应提交与设备相符的中文(或双方同意的其它语言)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寄送到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0 天内免费另寄。
11.4 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发运。
12、质量保证期
1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所提供货物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事故负责,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12.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12.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与验收
13.1 买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3.3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3.4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根据第 15 条规定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服务
14.1 在卖方的货物到达现场后,由卖方负责清点、保管,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可提供存放地点。
14.2 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卖方应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保证后期服务工作。
15、索赔
15.1 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同意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 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0 个日历日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
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 10 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时间,按买方要求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同时买方将从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6、延期交货
16.1 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6.2 除卖方因不可抗力外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 17.1 条加收误期赔偿。
17、误期赔偿
17.1 除合同第18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总价款每天 0.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30%。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8、不可抗力
18.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卖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缴纳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20、争端的解决
2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并交付工程;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不正当行为。
2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1.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部分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转让与分包
22.1 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
务。
23、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该通知发送到本合同所确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4.2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4.3 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4.4 本合同一式七份,买方执五份,卖方执一份,代理机构一份。
买方(公章):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xxxxxxxxxx 000 x 电话:0000-0000000邮编:730000 | 卖方(公章):地址: 电话: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 ||||
经 办 人:签字日期: | 年 | 月 | 日 | 经 办 人:签字日期: | 年 | 月 | 日 |
开户行:工商银行xxxxxxxxx:2703000909026408468 | 开户行:账号: |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0-00 x)电话:0000-0000000 邮编:730010 |
第四章 资格证明文件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提供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任意一项税种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4)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提供由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函原件(格式及内容由投标人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格式及内容由投标人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注:以上审查不通过的视为无效投标。
序号 | 品 目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全 自动凯 氏定氮仪(核心产品) | 一、技术指标: 1.工作环境: 1.1 工作电压:220V±10%; 1.2 工作温度:5-40℃; 1.3 工作湿度:15-80%。 2. 定氮仪系统: 2.1 满足最新国标的凯氏定氮的两种方法:颜色滴定模式或电位滴定模式,内置滴定系统; 2.2 最小滴定体积:≤2.5μl/步; 2.3*最低检测限:≤0.03mg N; 2.4*检测范围:0.03~200mg 氮;回收率≥99.5%;重现性 RSD≤1%;蒸馏时间:60mgN≤4 分钟;验收方法:标准物质磷酸二氢铵(带证书)0.2-0.25g进行蒸馏并用 0.1mol/L 的硫酸滴定液(带证书)滴定并计算回收率,连续三次测量结果范围应在 98%-102%,RSD≤1%。 2.5 全自动分析控制系统,包括:样品稀释、碱液添加、吸收液添加、蒸馏、滴定、计算、报告以及消化管自动排空、滴定杯自动清洗等全自动功能; 2.6 定氮仪主机内置操作系统,大尺寸彩色防化学腐蚀触摸显示屏操作,包括中文在内的多种文字菜单,即可单机工作也可连接电脑进行仪器的操作设定,结果的处理等。支持 GLP 规则,数据可追溯、支持审计追踪功能,支持 LIMS 数据交换;数据结果可通过网络,USB 自动传输;具有密码锁保护功能; 2.7 主机存储能力:>80000 个结果,≥400 个测定方法; 2.8 冷凝水温度传感器:可根据冷凝水的温度,自动调节冷凝水流量;蒸馏液温度传感器:滴定时监控蒸馏液的温度,蒸馏过程可实时监测记录 PH 值变化; 2.9 有边蒸馏边滴定的功能和自动判断终点; 2.10 防喷溅保护器:玻璃或聚丙烯塑料; 2.11 自动蒸馏模式,自动检测仪器待机温度,自动判断有效蒸馏时间;无需对冷仪器进行预热; 2.12 具备试管在位传感器和试管更换传感器; 2.13 内置电子蒸汽校准控制器; 2.14 定氮仪同一个消化管接头可以直接连接多种规格消化管; 2.15 蒸汽力度调节范围 30-100%,滴定杯可轻松拆下,搭配大体积样品管 (500ml 或 750ml)用于其他挥发性组份的蒸馏,如 SO2、挥发性盐基氮、苯酚、酒精以及水质中氨氮,氰化物、挥发物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蒸馏实验都可以实现; 3 电动升降消解仪: 3.1* 管壁厚度≥2.2mm;消化管受热防烫伤提醒设计;收口防爆沸设计,防止瀑沸, 增加回流,提高消解效果; 3.2 铝块中空设计,加热槽深度达≥6cm, 室温加热到 420ºC 需≤20min;节省样品消化时间; 3.3 具有承滴盘, 防止冷凝液滴到加热模块上, 对仪器有很好的保护作用,延长铝块及附件的使用寿命; 3.4 磁力固定抽吸模块功能, 使操作更加简便、安全; 3.5 消解仪设有状态提示:如到达消解温度和消解完成时都有提示音; 3.6 消解仪设有安全保护功能,如过温保护、防腐保护和断电保护等; 3.7 时间和温度程序控制功能,自动控制尾气吸收装置; 3.8 自动提升、下降消化管架及控制消解开始时间, 所有的消解方法参数可存储,实现无人看守操作; 3.9 可以直接将整个消化管架放到自动进样器上,无需样品管转移; 3.10 温度范围 30℃-450℃;温度精度≤±1℃。 4.尾气吸收仪: 4.1 具备吸附、中和、冷凝三种功能;整个系统及过程透明可视; | 台 | 1 |
序号 | 品 目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4.2 抽率≥30L/min,抽吸力度在 100-400mbar 之间可调; 4.3 全自动控制冷却水,有节水模式(Eco 模块); 4.4*通过消解仪可以完全控制尾气吸收仪,消解开始时启动尾气吸收仪,消解完毕自动关闭,实现整个系统自动化; 4.5 吸收池容积≥5 L,双层滤网,增大吸附效果,连接管:FEP 材质耐腐蚀; 4.6 保护等级:IP20,过压保护:II ;污染等级:I 。 5.自动进样器: 5.1 自动进样器架一次性放置消化管≥24 位; 5.2*具备 4 个快速样品位可以用于应急样品的测定,也可以用于控制空白或样品的测定,在实现全自动进样的同时,亦可以保证灵活性; 5.3 样品管在位检测传感器,当不能检测到样品管的存在时,仪器会自动报错; 5.4*采用蒸汽压力进行自动样品转移,边进样边清洗,蒸馏完毕无需再次清洗样品管。并可随时加样或取样; 5.5 自动进样器连结定氮仪系统后可放置于普通实验台面或标准通风厨内工作。 6.配置要求 6.1 定氮仪系统(全透明玻璃防溅保护器) 1 台; 6.2 带有液位传感器的碱桶/水桶/接收液桶/废液桶 1 套; 6.3 试剂管路、废液管路 1 套; 6.4 消化管夹 1 个;消化管架 1 个; 6.5 不少于 20 位自动进样系统一套; 6.6 不少于 20 位电动升降消解仪 1 套; 6.7 微量样品管 20 根;300ml 样品管 50 根;500ml 样品管 20 根; 6.8 无氮称样舟 100 个 6.9 2%硼酸 5L; 4%硼酸 5L; 6.10 pH 工具包(含 pH 4 缓冲液、pH 7 缓冲液、KCl 溶液、Sher 指示剂) 3 套; 6.11 三级尾气吸收仪 1 台。 6.12 通用催化剂 1000 片; 消泡剂 1000 片; 7. 技术服务 7.1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仪器到达最终用户现场并且实验室条件合格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需安排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安装、调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需在 15 日内完成; 7.2 培训要求:安装验收期间,在用户所在地对用户进行仪器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现场培训,包括仪器原理、使用方法和维护方法等; 7.3 仪器安装验收后须免费提供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 8.质量保证 8.1 仪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免费保修 2 年,保修期内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供方负担维修的配件费、材料费、维修费等; 8.2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有责任对买方的设备提供良好的维保服务。 8.3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终身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的方式和能力; 8.4 厂家能够提供快速的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维修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必须做到在接到用户的报修请求后 2 小时之内响应,必要时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 8.5 有属于自己的客户应用支持中心,为客户提供仪器使用和应用支持,为用户提供分析咨询演示分析和培训等服务; 8.6 本类型工作站软件发布新的版本后,主动免费给用户升级; 8.7 投标商所投产品必须是投标品牌中最新型号(验收不合格则整机退 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 | 全自动索氏提取仪 | 一、技术指标: 1.1 符合国际及国家标准的索氏浸提方法; 1.2 检测范围:0-100%;重复性:RSD≤1%; 1.3 批处理能力:≥6 个/批,可扩展为≥12 个/批; 1.4 全自动操作系统,运行中不需人员看守,自动关机功能支持过夜操作; 1.5* 可实现所有冷热浸提方法,每个浸提过程包括四个步骤:热浸提、 | 台 | 1 |
序号 | 品 目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淋洗、溶剂回收和预干燥。针对不同溶剂可在室温—285℃之间设置不同的浸提温度。每个步骤可单独设置时间,从 0 分钟至数十个小时不等; 1.6* 整个系统中包括独立的浸提单元和控制单元,将电子控制和溶剂提取分开,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操作安全。(须提供图片里证明浸提单元和控制单元完全分开); 1.7 超温报警功能:三级过温保护(145℃,210℃和 330℃),对不同的溶剂采用不同的温度保护,保证操作安全; 1.8* 快速溶剂添加转盘在密闭状态下进行溶剂的添加,避免操作者暴露于溶剂环境。(须提提供照片证明快速溶剂添加转盘的存在); 1.9 内置通风橱功能,避免溶剂蒸气聚集,增加安全性。; 1.10 仪器能够独立完成浸提过程,不需要额外配置压缩空气或氮气保护等装置; 1.11* 每个位置可单独加热或关闭,增加操作灵活性。样品不足 6 位时,可对浸提程序中设置的任何位置的浸提加热板关闭; 1.12 溶剂泄露报警传感器能够探测任何泄漏的溶剂,以保证操作安全。 (须提供文件,证明报警传感器的存在); 1.13 溶剂可自动回收,并有溶剂罐排空报警功能,以避免溶剂存在时的误操作,增加安全性。(须提供文件,证明报警传感器的存在); 1.14* 自调节的加热板,保证最大的热传递,能够处理宽范围的溶剂,包括一些沸点高的溶剂,多种规格的浸提杯可选,能在浸提过程中使用 40ml,80ml 或 110ml 的溶剂,增加操作灵活性。 1.15 全套的批次处理工具,整个过程中完全避免手工接触和转移滤纸筒及浸提杯,防止样品污染。 1.16* 有 3 个或以上功能可以在浸提单元上直接控制:样品的位置,冷凝器的位置和过温保护; 1.17 控制单元后面的电源开关也可以做为用于立即结束的紧急开关,重新启动仪器后用户必须重新开始分析; 1.18 每个加热板有 2 个温度传感器检测温度,如果 2 者之间的温差超过 10°C,分析将会中断。(须提供操作手册证明文件); 1.19 浸提单元机身采用合金材质进行硬件保护,而非玻璃材质或玻璃外露,保证操作安全,为保证充分的浸提效果,样品在浸泡于沸腾溶剂阶段后,会被提起并高于溶剂液面进行单独淋洗,蒸发的溶剂冷凝回流到滤纸筒中淋洗样品,提高浸提效率并有效地减少溶剂的使用量和消耗量; 1.20 溶剂回收过程结束后,浸提杯会从加热板上微微抬起,避免过热产生油脂氧化;但冷凝器和浸提杯仍保持压紧的状态,以避免剩余溶剂蒸发泄漏都周围空气中; 1.21 整个系统内接触溶剂的部位都是惰性材料,并配备玻璃浸提杯,避免在微量物质的浸提过程中产生干扰。*特殊材质的密封圈,耐受性强,适用于所有溶剂。 二、基本配置: 2.1 自动索氏浸提系统一套:包括浸提单元和控制单元各一个。全套的批次处理工具:包括铝浸提杯 5 套(6 个/套)、密封圈 2 套、滤筒支架 2 套,滤筒接头 5 套(6 个/套)、滤纸筒 20 套(25 个)、滤筒对接工具、滤筒放置夹、浸提杯把持器 1 个、浸提杯手夹 2 个、浸提杯干燥架 2 个、溶剂添加管和溶剂回收罐各 2 套、沸石 200g 三、 技术资料:仪器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认证书;针对不同样品的应用报告。 四、 安装、售后服务及培训: 4.1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仪器到达最终用户现场并且实验室条件合格后,在接到用户通知后需安排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安装、调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需在 15 日内完成; 4.2 培训要求:安装验收期间,在用户所在地对用户进行仪器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现场培训,包括仪器原理、使用方法和维护方法等; 4.3 仪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免费保修 2 年,保修期内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供方负担维修的配件费、材料费、维修费等; 4.4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有责任对买方的设备提供良好的维保服务。 4.5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终身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的方式和能 力; |
序号 | 品 目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4.6 厂家能够提供快速的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维修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必须做到在接到用户的报修请求后 2 小时之内响应,必要时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 4.7 有属于自己的客户应用支持中心,为客户提供仪器使用和应用支持,为用户提供分析咨询演示分析和培训等服务; 4.8 投标商所投产品必须是投标品牌中最新型号(验收不合格则整机退 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 | 平行合成仪 | 1.1 可进行平行液相化学合成和平行的有固体参与的液相合成; 1.2 可同时提供不少于 6 个相同或不同规格容器的加热、冷却、搅拌、合成、消解、冷凝回流、抽真空、填充惰性气体;所有位点间呈圆形排列,方便接触和观察每个反应器; 1.3 每个位点可适用 50-250ml 各种规格的反应釜体,可实现加热、搅拌、合成、消解等各种功能; 1.4 中央辐射状气体回路,可同时或分别对 6 个反应位点进行抽真空/填充惰性气体; 1.5 机头内置冷凝盘管,可流通循环低温冷却水,无需外接冷凝管,即可同时对 6 个容器进行均匀的冷凝回流; 1.6 椭圆形搅拌子可形成深度漩涡提供充分搅拌,保证 6 个位点得到相同的搅拌速度, 1.7* 反应温度范围:常温--180℃;制冷温度范围:室温至--40℃;控温精度:≤±1℃ 1.8 每个反应瓶内置气路开/关阀门,可单独进行控制 1.9 可在密封状态下向烧瓶内添加反应试剂;实验过程中可方便的观察每个烧瓶内的样品; 1.10 烧瓶盖采用 PTFE 材质,避免出现腐蚀现象,且连接口应避免滑丝、漏气现象,影响实验结果; 二:配置要求: 2.1 平行合成仪 机体底座 1 台 2.2 制热模块 1 套 2.3 制冷模块 1 套 2.4 磁力搅拌器 1 台 2.5 温度传感器 带温度探针 1 套 2.6 陶瓷涂层的硅铝合金材质加热盘 1 个 2.7 HDPE 冷冻储液槽 1 个 2.8 50ml 圆底烧瓶 10 个 2.9 100ml 圆底烧瓶 10 个 2.10 170ml 圆底烧瓶 10 个 2.11 250ml 圆底烧瓶 含回流冷凝管和回流装置 10 个 2.12 250ml 长颈圆底烧瓶 10 个 2.13 50ml、100ml、250ml 带侧口圆底烧瓶 各 10 个 2.14 50ml、100ml、170ml 和 250ml 圆底烧瓶铝制插件 各 10 个; 2.15 250ml 带侧管共沸圆底烧瓶 10 个 2.16 100ml 带侧管共沸圆底烧瓶 10 个 2.17 250ml 长颈共沸圆底烧瓶 10 个 2.18 50ml 滴液漏斗 10 个 2.19 固体加料漏斗 10 个 2.20 回流装置 10 套 2.21 连接头 10 个 2.22 硅胶垫片 100 个 2.23 密封盖 100 个 2.24 25mm 椭圆形搅拌子 20 个 2.25 软木支撑环,用于支撑单个烧瓶 10 个 2.26 350mm PTFE 吸磁棒 3 个 2.27 可拆卸回流机头 10 个 2.28 用于连接回流冷凝头或是气体连接头的配管 4m 2.29 铝制快拆插销 15 个 2.30 PTFE 热保护环 2 个 2.31 带有 PTFE 阀的反应盖 30 个 | 台 | 1 |
序号 | 品 目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2.32 反应盖O 型环 100 个三、技术服务和培训: 3.1 在仪器抵达最终用户所在地的 15 天内(以卖方收到买方通知时间开始计算),卖方须免费派遣技术人员抵达最终用户所在地完成仪器的安装调试。 3.2 对每台仪器不少于 4 名最终用户仪器使用人员在安装现场和国内进行不少于 2 天的免费培训至熟练操作仪器。 3.3 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所提供设备验 收。设备验收合格后,买方代表应在安装报告上签字,标志质保期开始。 3.4 质量保证期为自合同所列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用户签字之日起 24 个月,在质保期内属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3.5 维修人员需在接到故障报告后 4 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做出维修方案决定,如果 2 小时内无法通过电话解决问题,48 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法 定节假日除外)。 | ||||
4 | 冷却水循环器 | 一、技术指标: 1.1 工作温度范围:-30℃到 120℃;整个温度内压缩机可以正常工作;设定和显示分辨率:≤0.1℃; 1.2 可编辑程序,程序升降温及恒温使用; 1.3 制冷回路可使用混合式冷却,选择风冷或者水冷; 1.4 最大制冷功率≥1.2KW; 1.5 温度稳定性:≤±0.05K 1.6 泵最大流量:≥22L/min ; 1.7 泵最大输送压力 :≥0.7bar; 1.8 20℃制冷功率≥1.5KW 1.9 最大加热功率:≥2kw 1.10 -20℃有效制冷输出功率≥0.54kw; 1.11 浴槽最小填充体积≤2.4L; 1.12 整机尺寸不大于 400mm*500mm*700mm。 1.13 一键设定最高工作温度,过温后即可启动保护,停止加热。 1.14 带触摸屏;二、配置要求: 金属连接管路 螺纹接口 2m导热介质:-20-150℃ 30L三、技术服务和培训: 3.1 在仪器抵达最终用户所在地的 10 天内(以卖方收到买方通知时间开始计算),卖方须免费派遣技术人员抵达最终用户所在地完成仪器的安装调试。 3.2 对每台仪器不少于 4 名最终用户仪器使用人员在安装现场和国内进行不少于 2 天的免费培训至熟练操作仪器。 3.3 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所提供设备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买方代表应在安装报告上签字,标志质保期开始。 3.4 质量保证期为自合同所列货物安装验收合格用户签字之日起 24 个月,在质保期内属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3. 5 维修人员需在接到故障报告后 4 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做出维修方案决定,如果 2 小时内无法通过电话解决问题,48 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台 | 1 |
第六章 评标规定及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1、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除上述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4、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5、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6、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 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 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 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的要求。
2、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三、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
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 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四、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
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 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发现以下条情形外,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上述 1)至 4)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
果。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
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五、符合性审查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下(不通过的视为无效标):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准 |
1 | 商务响应情况 | 投标文件商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 | 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3 | 投标无效的情形 |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
六、评标
1、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进行综合比较与评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 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 的得分。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3)有以下第一至八项情形的(同时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2)接受投标人 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7)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8)收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评标方法
1、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 6%的价格扣除政策;大中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
(4)投标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具有相关认证证书的产品
(不包括强制性采购的节能产品),对该产品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如产品同时处于两个品目清单内的价格扣除不叠加享受。
3、评分细节如下:
序号 | 项目评标项 | 得分 | 评分标准 | |
1 | 价格部分 | 30 |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100%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 | 技术部分满分 50 分 | 技术指标 | 50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得 50 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对比:*技术指标条款为重要条款,每有一条不符合扣 3 分;非*技术指标负偏离的每有一 个扣 2 分,扣完为止。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性 材料的必须提供,不提供的不得分。 |
3 | 商务部分满分 20 分 | 售后服务方案 | 6 |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比较打分。 方案内容完整详尽,服务内容针对性强的得 6 分; 方案内容完善,服务内容针对性较强的得 5 分; 方案内容欠缺,服务内容差的得 4 分; |
供货方案 | 6 |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供货方案进行比较打分。 方案内容完整详尽,合理可行的得 6 分; 方案内容完善,基本可行的得 5 分; 方案内容欠缺,方案内容差的得 4 分; | ||
质量保证及紧急预案措施 | 6 |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质量保证方案及紧急预案措施进行比较打分。 方案内容完整详尽,合理可行的得 6 分; 方案内容完善,基本可行的得 5 分; 方案内容欠缺,方案内容差的得 4 分; | ||
类似案例 | 2 | 投标供应商每具有一份类似业绩的得 1 分,满分 2 分;需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4、确定中标人原则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按综合得分高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投标人并排名,以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成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特殊情况:最后得分并列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评审因素技术部分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5、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6、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 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组成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检测设备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表格格式投标人可自行调整,投标方案等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材料第二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本章格式一)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二)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三)四、投标报价
1、开标一览表(本章格式四)
2、分项报价表(本章格式五)
3、备品备件清单(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本章格式六)五、投标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表(本章格式七)
2、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简历表(本章格式八)
3、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表(本章格式九)
4、项目案例一览表(本章格式十)
5、商务条款响应表(本章格式十一)
7、相关服务方案等
……
第三部分:技术部分
1、技术规格响应表(本章格式十二)
2、相关技术的支持性文件:如:检验报告、产品彩页、说明书等
3、技术方案等
……
格式一
投标函
致: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编 号)的 (项目名称);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 职务)代表 (投标人名称) ,若我方中标,在开标结束后向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 U 盘一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条款:
(1)所附开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 ;小写: 万元。
(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意见(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且我们已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的含义。
(4)我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具有约束力。
(5)我方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
收。
(6)我方同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我方提供的任何证据、数据或资料,并保证其
真实性,若有虚假,由我方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7)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无效投标。
(8)我方承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对演示 U 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出现的任何损坏或无法正常打开以及其他与演示相关的任何不良问题由我方自行承担,与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关系。
(9)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姓 名) 在我单位任 (职务名称)_,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格式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单位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委托代理人,就 项目的投标、合同的执行等一切事宜,以本单位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如法定代表人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投标时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四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报价币种:人民币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万元)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交货方式及时间 |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五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报价币种:人民币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型号 | 品牌 | 产地 | 生产商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万元) | 该项总价 (万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总合计 |
注:该表中的分项报价的总合计必须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一致。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六
备品备件清单(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制造厂 | 备注 |
如没有,可填写“无”或“/”。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七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公司简介 | |||||
备注 |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八
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职 务 | 职称及证书 | 学 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身份证号 | ||||||
已完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担负职务 | 其他情况 | |||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九
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身份证号 | 工作内容 |
参与本项目其他人员信息 | |||||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十
投标人项目案例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内容 | 签订日期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需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名称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 (如实填写:负偏离或无偏离) |
1 | 投标报价 | |
2 | 投标保证金 | |
3 | 投标有效期 | |
4 | 投标文件份数 | |
5 | 签字(签章)、盖章 | |
6 | 投标货币 | |
7 | 合同条款 | |
8 | 付款 | |
9 | 交货时间及地点 | |
10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性条款 |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投标技术指标响应情况 负偏离或无偏离 | 证明材料等 对应页码 |
注: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技术要求,逐条进行响应。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年 月 日
第八章 享受采购扶持政策须提供的材料
x不属于以下类型,可不提供相关材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
二、监狱企业
根据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投标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
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说明:
1、投标人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的需提供本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投标人提供部分或全部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时,需同时提供本单位及相应货物制造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时在分项报价表的备注栏中标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
四、节能、环保产品
须提供由《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产品在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在分项报价表的备注栏中标明“节能或环保产品,并注明证明材料所在页码”。认证机构名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
附件一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X00000000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5 | A020519 | 泵 | X00000000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
X00000000 | 空调机组 |
A02052309 |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A02052399 |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
7 | A020601 | 电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 ||
8 | A020602 | 变压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9 | A020609 | 镇流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0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 电冰箱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xx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
A0206180301 | 洗衣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8 | 热水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范围仅限于“热泵热水器”) | |||
11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2 | A020910 |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 备(电视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xx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13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备 | |
14 | A031210 | 饮食炊事机械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15 | A060805 | 便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A060806 | 水嘴 | |||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阀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