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i 自由境外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3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第1.5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4.3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5 条
❖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 合同构成 | 4.1 | 保险金受益人 |
1.2 | 投保范围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3 | 保险金的申请 |
1.4 | 合同效力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1.5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5.释义 | |
1.6 | 合同终止 | 5.1 | 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i 自由境外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i自由境外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i自由境外救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条款中的合同内容变更、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联系方式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条款。本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亦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5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 ||
1.6 | 合同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
定,约定的各项责任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以下多项保险责任,其中医疗保险金和紧急医疗转运两项保险责任必须选择,您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从中国境内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医疗保险金
1.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详见释义),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详见释义)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保险事故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的 3%为限。
2.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
不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经授权医生建议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陪同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给付监护人陪同住院的陪护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承担该监护人为就近陪护入住医院附近经济型酒店而发生的费用,但该费用不包含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的 3%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及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或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国境内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和陪护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
2.3.2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
院第三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2)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0 元人民币。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
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本公
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 180 日时,或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国境内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3.3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支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人民币 5000 元
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中低于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与被保险人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2.3.4 境外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紧急救援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按下列约定承担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2.3.4.1 紧急医疗转运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可通过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但专业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
经授权医生认可,本公司承担当地急救机构运送被保险人到医院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及施救费用(包括运送费、担架费、运送工具内的急救医疗费)。
2.转院治疗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3.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中国境内时,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中国境内,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达到约定的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3.4.2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不满十二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其子女经最近途径的单程普通航班(经济舱)或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中国境内,并承担返回中国境内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安排子女回国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子女回国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3.4.3 后事处理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要求,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相关费用:
1.运送遗体回国
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中国境内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合适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至中国境内,本公司承担因此发生的遗体运送费用。
2.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运送回中国境内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合适的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送至中国境内,本公司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且符合中国及当地法律规定的,本公司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不包含购买墓地费用及任何宗教仪式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支出的后事处理费用达到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3.4.4 安排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且无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的,本公司可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处理后事时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及不超过 3 晚的经济型酒店的住宿费用(不包含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
本公司支出的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亲属处理后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或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停尸;
2.被保险人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
3.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紧急救援或治疗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通知专业救援机构,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或治疗。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联系专业救援机构,应在条件许可时立即联系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或治疗。
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或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其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医疗病历报告、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境外紧急救援费用时,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4)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境外紧急救援费用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释义
5.1 本合同所指的
突发急性病
指自发病起 24 小时内接受治疗方能避免生命危险的疾病;并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未曾就该疾病接受治疗或诊断,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且自发病起 24 小时内接受了治疗。
5.2 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时,当地的合格医师提供医疗咨询和治疗服务通常收取的诊查费、会诊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医药费、医学影像检查费
(X 线透视、摄影/磁共振扫描)、护理费。以上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