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2号)同意注册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4.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89 ,658,5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6,736,588.7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921,911.2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
证券代码:300899 证券简称:xxxx 公告编号:2020-001
上海xx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2号)同意注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9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4.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89,658,5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6,736,588.7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921,911.2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0年9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0]000581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晖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募集资金(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 | 76300188000279281 | 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 化建设项目 | 200,000,0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张江支行 | 70120122000340685 | 膜分离集成装置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40,000,0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晨晖支行 | 121935234610603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晨x支行 | 121935234610404 | 超额募集资金 | 63,926,334.91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921,911.26元,与截至2020年9月29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三家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晖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膜分离集成装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超募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xx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上海xx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