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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将上述关联方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x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且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含连续 12 个月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同一关联方”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下同)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是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含连续 12 个月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连
续 12 个月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方达成的关
联交易的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本条前述(一)、(二)项规定,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或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自然人股东);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独立董事认可或发表意
见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需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x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x办法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 “高于”、 “低于”
不含本数。本办法中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第二十九条 x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x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