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币 481,142,362.91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22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329 号)。
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19-002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81 号),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22
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7.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79,942,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7,580,237.09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362,362.9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2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
民币 481,142,362.91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22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32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东方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开设了共计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就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开户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福支行 | 36050184115000000725 | 江西遂川消费电子产品一期项目 | 183,213,100.00 |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沙支行 | 4000032529201528553 | 消费电子产品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139,537,400.00 |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松岗东方支行 | 774472460332 | 江西遂川消费电子产品二期项目 | 109,611,900.00 |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红谷滩支行 | 811570101360020311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91,400,200.00 |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362,362.91 元,上表中合计后金额差额部分是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为“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