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号码:P972000000000
保险合同目录
保险合同号码:P972000000000
1、保险单. 1
2、保险合同条款. 3
3、投保资料影像件. 20
4、保险费收款凭证. 22
5、客户服务指南. 23
保险单
险种名称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每期保险费 | ||
横琴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础版保障计划 首期保险费用合计:(大写)壹拾贰元整 | 1500000.00 | 1年 (小写)12.00元 | 1年 | 12.00 交费频次:年交 | ||
特别约定: 1、横琴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础版保障计划的用药保障期限自初次确诊之日零时起,最长不超过2年。 |
保险合同号码:P9720005000000
投保人:保单
被保险人:保单
出生日期:1994-12-01 性别:男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出生日期:1994-12-01 性别:男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保险项目 (币种单位:人民币元)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
受益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受益份额
(本栏以下空白)
法定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20年04月19日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2020年04月18日
董事长: 公司签章:
地横琴址人: 广寿东保省险珠有xxxxxxxxxxxxxx 0 x金融产业发展基地 2 栋 邮编: 519031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
第 1 页/共 29 页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批注粘贴页
本页所粘贴的内容须经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核并批准,加盖骑缝章后方可生效。
保单销售信息
代理人姓名: xx
代理人代码: 1440008675
横琴人寿[2020]医疗保险 010 号
横琴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1.4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5条
❖ 您有退保的权利 第5.1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第2.1条
❖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第2.2条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7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3.2条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4.1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5.1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6.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7 条
❖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有底纹的部分。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3.1 受益人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投保年龄 | 3.3 保险金申请 | 6.3 年龄错误 |
1.4 犹豫期 | 3.4 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 | 6.4 合同内容变更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及购药流程 | 6.5 联系方式变更 |
2.1 保险期间 | 3.5 保险金给付 | 6.6 争议处理 |
2.2 非保证续保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7.释义 |
2.3 保障计划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
2.4 保险金额 | 4.2 宽限期 | |
2.5 保险责任 | 4.3 非保证续保合同交费期 | |
2.6 补偿原则 |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2.7 责任免除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 非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您可向我们申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续保本保险。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签发新的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新的保险合同自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为您办理续保手续:
(1)本产品已停售;
(2)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99周岁;
(3)被保险人身故;
(4)被保险人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7.3)特种药品(以下简称“药 品”,见7.4)费用理赔;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若我们不再为您办理续保手续,我们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2.3 保障计划 本合同保障计划分为基础版保障计划和升级版保障计划,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保障计划的保险金额、药品清单、以及与药品清单相关的赔偿限制等见附表一。
2.4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含第 60 日当日)经医疗机构(见 7.5)的专科医生(见 7.6)初次确诊(见 7.7)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 6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按本合同“2.2 非保证续保” 的规定续保本保险时,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后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见7.8)是由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须(见7.9)的药品;
(2)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
(见7.10)中的药品;
(3)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见7.11)购买的药品。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第3.4条“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4)每次的处方计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 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以初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定时期为限,相关期限在保险单中载明。
恶性肿瘤特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包括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见7.12)保险金及
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见7.13)保险金(以购药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准)。
(1)社保目录外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社保目录外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10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包括已从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2)社保目录内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社保目录内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发生的药品费用对应的赔偿比例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包括已从基本医疗保险(见 7.1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发生的药品费用对应的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赔偿条件 | 赔偿比例 |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 100% |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 60% |
2.6 补偿原则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7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5),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6)期间;
(4)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见 7.17)、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 基因突 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x - 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引起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既往症(见 7.18);
(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 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7)在中国大陆境外(见 7.19)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8)经我们审核,开具的药品处方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 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9)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耐药是指肿
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10)未经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1)未按本合同第 3.4 条约定的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 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12)被保险人符合慈善赠药项目(以下简称“慈善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 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慈善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13)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 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病理诊断或加盖医务处公章或具有同等效力公章的临床诊断)、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原始收据或者发票;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我们已经与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被保 险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在该恶性肿瘤的治疗过程中,根据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购药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就诊医疗机构外购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本合同保险计划表中所列的药品清单,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慈善赠药申请:
(一)购药申请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必须先进行购药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恶性肿瘤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的诊断证明(包含确诊日期)、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者申请审 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药品处方审核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须进行药品处方审核。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审核药品处方: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审核药品处方:经审核,开具的药品处方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的,我们将不予通过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
(2)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经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我们将不予通过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
我们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见 7.20)进行药品处方审核。对于药品处方审核中,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要求的,或者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的,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 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三)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
送药上门服务仅限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药品处方经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从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药,经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购药凭证(见7.21)后,申请人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30日内完成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取药时需提供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合同号码。
(四)慈善赠药申请
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中有慈善赠药援助用药项目的药品,须进行慈善赠药申请。
若被保险人符合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见7.22)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被保险人并委托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被保险人须提供申请慈善赠药项目合理且必需的材料。慈善赠药项目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须到慈善赠药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慈善援助药品;若被保险人未通过慈善赠药项目审核,被保险人须按照上述(二)药品处方审核的约定重新进行药品处方审核。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4.2
保险费的支付
宽限期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4.3 非保证续保合同交费期
当您和我们均同意续保本保险时,为方便您续保,我们将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60日设为非保证续保合同交费期。交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交费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交费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❺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见 7.2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接受 解除合同申请。
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 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 ||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 ||
视为已送达给您。 | ||
6.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 |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 ||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 ||
❼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
7.3 |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
的恶性肿瘤范畴。 |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原位癌; | ||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7.4 | 特种药品 | 是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8 年版)》中对新 |
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 ||
7.5 | 医疗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
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VIP 病房), | ||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戒酒、 | ||
戒毒等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 | ||
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或护理服务。 | ||
7.6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7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7.8 处方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7.9 合理且必须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 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7.10 我们指定的药品清单
我们在承保时与您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符合保险计划表约定的各保障计划的药品清单。
7.11 我们指定或认
可的药店
经我们审核认可,能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购药或配送服务的药店,具体以我们提供的名单为准。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提供专业的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慈善赠药服务;
(4)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5)具有或者正在申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的、由大型医药公司经营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7.12 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7.13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7.14 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6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8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7.19 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20 第三方服务商 本公司授权的为保险用户提供处方审核及药事服务的机构。
7.21 购药凭证 保险理赔审核通过之后,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平台派发给用户可用于在第三方服务商合作药房领取保险赔付药品的凭证。
7.22 我们指定或认
可的慈善机构
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7.23 未满期净保费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交清的: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未满期净保费=当期净保费×(1-当期保险经过日数/当期总天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费指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我们的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附表一:
一、基础版保障计划
基础版保障计划 | |
保险金额 | 出生满 28 天至 50 周岁:150 万元 51-99 周岁:100 万元 |
用药保障期限 | 自初次确诊之日零时起,最长不超过 2 年 |
基础版保障计划药品清单 | |||
序号 | 商品名 | 药品名 | 厂商 |
1 | 安圣莎 | 艾乐替尼 | 罗氏制药 |
2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3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恒瑞 |
4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礼来 |
5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诺华制药 |
6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默沙东 |
7 | 欧狄沃 | 纳武单抗 | 施贵宝 |
8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默沙东 |
9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10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辉瑞 |
11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 |
12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信达 |
13 | 泽珂 | 阿比特龙 | 杨森 |
14 | 昕维 | 伊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15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二、升级版保障计划
升级版保障计划 | |
保险金额 | 300 万元 |
用药保障期限 | 自初次确诊之日零时起,最长不超过 3 年 |
升级版保障计划药品清单——治疗期内国内已上市药品 | |||
序号 | 商品名 | 药品名 | 厂商 |
1 | 安圣莎 | 艾乐替尼 | 罗氏制药 |
2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3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恒瑞 |
4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礼来 |
5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诺华制药 |
6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默沙东 |
7 | 欧狄沃 | 纳武单抗 | 施贵宝 |
8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默沙东 |
9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10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辉瑞 |
11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 |
12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信达 |
13 | 泽珂 | 阿比特龙 | 杨森 |
14 | 昕维 | 伊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15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16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勃林格殷格翰 |
17 | 艾坦 | 阿帕替尼 | 江苏恒瑞 |
18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辉瑞 |
19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20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21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阿斯利康 |
22 | 安维汀 | 贝伐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23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百时美施贵宝 |
24 | 依尼舒 | 达沙替尼 | 正大天晴 |
25 | 特罗凯 | 厄洛替尼 | 罗氏制药 |
26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阿斯利康 |
27 | 伊瑞可 | 吉非替尼 | 齐鲁制药 |
28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辉瑞 |
29 | 泰立沙 | 拉帕替尼 | 葛兰素史克 |
升级版保障计划药品清单——治疗期内国内已上市药品 | |||
序号 | 商品名 | 药品名 | 厂商 |
30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新基药业 |
31 | 立生 | 来那度胺 | 双鹭药业 |
32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 | 罗氏制药 |
33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 | 上海复宏汉霖 |
34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诺华制药 |
35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诺华制药 |
36 | 万珂 | 硼替佐米 | 杨森 |
37 | 昕泰 | 硼替佐米 | 江苏豪森 |
38 | 千平 | 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39 | 齐普乐 | 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40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41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拜耳医药 |
42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诺华制药 |
43 | 索坦 | 舒尼替尼 | 辉瑞 |
44 | 多吉美 | 索拉非尼 | 拜耳医药 |
45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罗氏制药 |
46 | 爱谱沙 | 西达苯胺 | 深圳微芯生物 |
47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默克 |
48 | 亿珂 | 伊布替尼 | 杨森 |
49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诺华制药 |
50 | 诺利宁 | 伊马替尼 | 石药 |
51 | 格尼可 | 伊马替尼 | 正大天晴 |
52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武田 |
53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制药 |
54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55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制药 |
56 | 芙仕德 | 氟维司群 | 阿斯利康 |
57 | 利卡汀 | 碘 131 美妥昔单抗 | 成都华神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 司 |
58 | 艾立妥 | 卡瑞利珠单抗 | 恒瑞 |
升级版保障计划药品清单——治疗期内国内已上市药品 | |||
序号 | 商品名 | 药品名 | 厂商 |
59 | 安显 | 来那度胺 | 正大天晴 |
60 | 齐普仪 | 来那度胺 | 齐鲁制药 |
61 | 存达 | 苯达莫司汀 | 优锐/Teva |
62 | 维达莎 | 阿扎胞 | 百济神州 |
63 | 达珂 | 地西他滨 | 西安杨森制药 |
64 | 晴唯可 | 地西他滨 | 正大天晴 |
65 | 昕美 | 地西他滨 | 江苏豪森制药 |
66 | 思达欣 | 地西他滨 | 齐鲁制药 |
67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诺华制药 |
68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69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注:
1. 我们可以依据如下标准对药品清单进行调整:对于社保目录内药品清单,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进行更新;对于社保目录外药品清单,我们可以根据新药品引进的情况进行更新。升级版保障计划的药品数量将会根据药品引进情况增加。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官网公示。
2.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 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渠道)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纳保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详细了解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支付,存在分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形式。请您在购买产品时关注保险费的交费年期、交费频次和保险费金额。若对此有疑问,您可以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五、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在您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 10 日或 15 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我们会无息退还您全部保费。
六、“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保险合同之中,但如果您选择的产品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无法事先确定,正式保险合同中则不附现金价值表)。若您存在疑问,可以向我们咨询。
七、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 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好于预期,我们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比预期差,我们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是不保证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可以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请您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可以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我们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上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请您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
果对您进行解释。
八、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九、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等待期约定。如果您购买了保证续保的健康险,请您充分了解该险种有关保证续保的详细规定,特别是保证续保的期间。如果您购买的是以附加险形式销售的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十、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文件要求,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该监管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一、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二、请您配合我们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们将通过电话、信函或上门回访等形式对您进行回访,在我们对您进行回访的过程中,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们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三、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银行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们反映(投诉电话 400-69-12345);也可以致电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行业协会投诉电话请登录前述单位官方网站查询);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9年第4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0.43%;该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类;关于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偿付能力详细信息您还可以登录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 hqins.cn)“公开信息披露栏”进一步查询或拨打服务热线400-69-12345查询。
再次感谢您选择横琴人寿!美好生活,幸福相伴!
投保人声明: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如果您有不明之处可登录 www.hqins.cn 或致电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9-12345 及向销售人员咨询。
投保人基本资料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电子投保书
电子投保单号:A51102100000000
姓名:保单
证件类型:身份证
职业:保险推销员
出生日期:1994-12-01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职业代码:2070202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粤海路深圳动漫园3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证件有效期:2027-06-23工作单位:
邮编:
移动电话:13800138000
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本人
固定电话:
被保险人基本资料
姓名:保单
证件类型:身份证
职业:保险推销员
出生日期:1994-12-01
证件号码:888888888888888888
职业代码:2070202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粤海路深圳动漫园3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证件有效期:2027-06-23工作单位:
邮编:
移动电话:13800138000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chanpin-test@huize.com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备注:无
证件有效期 受益比例 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
证件号码
国籍 证件类型
出生日期
受益顺序 姓名 性别
法定
保险项目 (币种单位:人民币元)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期交/趸交保费 横琴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础版保障计 1500000.00 1年 1年 12.00 划 |
投保说明:无 |
首期保险费用合计:(大写)壹拾贰元整 (小写)12.00元 首期交费方式:第三方代收 交费频次:年交 续期交费方式:第三方代收 一年期短期险是否自动申请续保:□是 ☑否 |
转账授权
账户持有人:保单
开户银行:
账户类型:储蓄卡
账号/卡号:
健康告知
告知事项 | 被保险人 |
1、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正患有下列任一疾病或体征: a.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类癌、交界性肿瘤、原位癌、丙型肝炎、肝硬化; b.不明性质的肿块(如乳腺肿块)/息肉/结节(如肺部结节)/囊肿/新生物/癌前病变(重度不典型增生); c.女性适用:宫颈上皮内瘤变(III级或以上)、宫颈接触性出血、不规则阴道出血或阴道异常出血、乳房皮肤或乳头有不明原因的凹陷/糜烂/变性或溢液、畸胎瘤、葡萄胎。 | 否 |
2、最近1年内,被保险人是否出现原因不明的长期发热、吞咽困难、咯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反复皮肤黏膜出血、血尿、贫血、腹水等症状;或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且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及治疗(如超声、影像、内 镜、病理检查、肿瘤标志物)。 | 否 |
投保告知声明书
投保告知声明书
投保人声明: 1.本人确认:通过电子化投保提交贵公司的投保信息为本人自愿提供的真实信息和意愿,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身故受益人信 息、投保事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健康、财务、转账授权信息及其他告知信息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本人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贵公司提供的《投保提示书》(电子版)和保险产品条款(电子版),对于所投保险种条款的各项内容尤其对保险合同犹豫期、投保人权利义务、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期间及续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文 件要求等相关内容均已清晰了解。本人同意投保,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3.本人知晓:所有保险合同事项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它任何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合约均无效,贵公司无需负责。 4.本人知晓: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①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②对于被保险人已 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本人投保分红/投资连结/万能保险产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清晰了解产品风险和相关费用:①投资连结险: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同时本人已知悉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②万能险: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不确定的;同时本人已知悉所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 单账户。③分红险:此产品为分红险,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计算假设,保单红利分配不确定的。 6.本人同意:将贵公司正式发出电子保险合同之日视为保险合同签收日。自签收本合同次日起,享有15日的犹豫期。 7.本人同意授权贵公司和银行从本投保书授权账户中划扣各期应缴保险费,如因该账户终止或余额不足以缴纳保险费,由此所致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或终止的任何责任将由本人承担;并确认授权账户为本人所有且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本人所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仅限于贵公司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之用。贵公司及必要第三方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
(本页以下为空白)
保险费收款凭证
币种单位:人民币元
收据号码: 1104121A51102100000000
保险合同号码: P972000000000 保险合同生效日: 2020年04月19日 交款人:保单 交费方式: 第三方代收 |
险种名称 健康/职业加费 标准保险费 保险费合计 当期保险费交至日 横琴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 - 12.00 12.00 2021年04月18日保险基础版保障计划 |
本期保险费金额合计: (大写)壹拾贰元整 (小写)12.00元 |
收据说明: 1.本收据作为您交纳保险费的凭据,请妥善保存。
2.如需发票,您可通过关注&绑定我司“横琴人寿在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申领电子发票,或持本收据前往我司各分公司柜面换取相应纸质发票。
3.本凭证手写无效,遗失不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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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送申请资料至我司服务邮箱
根据您需要办理的业务指引准备好申请材料,发送至对应服务的邮箱(部分服务)。
温馨提示:请您仔细阅读各项服务指引,如指南内容有变动,请以我司提供服务时的具体要求为准,谢谢。
保全服务指引
☞ 服务办理方式
1.微信办理
绑定“横琴人寿在线”公众号后,在线开通保全变更权限,即可在线提交保全变更业务申请。 2.电话办理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400-69-12345,由服务人员核对确认您的身份后,即可在线申请“保单补发”、“联系方式变更”、“保单还款”业务。为保障保单交易是您本人的真实意愿,该业务需由您本人使用投保 时预留的电话号码拨打服务电话申请。
3.柜面办理
您可以携带保单正本、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其他资料请参照附表“保全项目申请资料明细表”)前往当地横琴人寿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 保全处理时效说明
我司在收到您递交的保全申请后,会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对需要收费的保全项目,我司会
在收到您的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发起扣款流程,如未扣款成功,将退件处理。对需要退费的保全项目,
我司会在做出审核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您指定的账户。
附表:保全项目申请资料明细表
保全项目 | 应备文件 | 投保人签名 | 被保险人签名 | 保全项目 | 应备文件 | 投保人签名 | 被保险人签名 |
1、客户联系方式变更 | 1、4 | √ | 12、万能险额外投资 | 1、4 | √ | ||
2、客户身份信息变更 | 1、4、(5)、(6) | √ | (√) | 13、万能险部分领取 | 1、4 | √ | |
3、投保人变更 | 1、4、5、7、8 | √ | √ | 14、主险减少保额 | 1、4 | √ | |
4、身故受益人变更 | 1、4、5、6 | √ | √ | 15、变更附加险 | 1、(2)、4、5 | √ | √ |
5、签名变更 | 1、4、5 | √ | √ | 16、职业变更 | 1、4、(5)、8 | √ | (√) |
6、缴费频率变更 | 1、4 | √ | 17、补充告知 | 1、2、4、5 | √ | √ | |
7、续保选择权变更 | 1、4 | √ | 18、保单复效 | 1、2、4、8 | √ | √ | |
8、退保 | 1、3、4 | √ | 19、红利领取 | 1、4 | √ | ||
9、保单补发 | 1、4 | √ | 20、生存金领取 | 1、4、5、8、9 | √ | √ | |
10、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 1、4 | √ | 21、交费及领款账户变更 | 1、4、(5)、8 | √ | (√) | |
11、生存金领取方式变更 | 1、4、6 | √ | √ | 22、其它保全变更 | 1、4 | √ | |
应备文件说明: | 1-《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健康告知书》 3-保险合同 | ||||||
4-投保人身份证件 5-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6-受益人身份证件 | |||||||
7-新投保人身份证件 8-申请人活期存折/借记卡 9-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 |||||||
注: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另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2、应备文件或申请人签名中带“()”的,需根据变更对象确定,具体可致电我司客服热线 400-69-12345 咨询。 |
续期服务指引
☞ 提醒服务
您可以通过官微服务大厅-【续期交费】随时了解本期待续交保单(应交日前 30 天)和本期已续交的保单。
为提醒您及时交纳续期保费,避免保单失效影响合同效力,我司向您提供了交费、扣款失败、扣款成功、保单失效等短信或微信提醒服务,请留意查收。
☞ 交费方式
授权续期扣款账号自动划扣:自动划扣从应交日开始,直至宽限期结束(应交日起 60 天)。您也可以通过官微服务大厅-【续期交费】直接在线交费。
☞ 发票申请
您可以通过官微服务大厅-【保单列表】申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与纸质发票一致。如您需要纸质发票,也可拨打我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9-12345 申请。
☞ 重要事项
1.为保证您的权益,如您的手机、固话、通讯地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我司修改。
2.如您得知扣款失败,请及时根据失败原因进行处理,包括存足保费或变更授权账号,以保证保单正常划扣续期保费。
3.请通过我司官微及时关注您的保单应交日期和交费情况,避免宽限期内未及时交费导致合同失效,影响保单效力。
理赔服务指引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被保险人发生理赔事故时,为您办理赔报案、理赔申请、理赔查询等事项时的参考指引。
☞ 理赔报案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在发生理赔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后的 10 日内通知我司。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可以选择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我司报案:
(1)致电客户服务电话 400-69-12345 报案;
(2)在“横琴人寿在线”公众号服务大厅进行理赔报案;
(3)发送邮件至 clm@hqins.cn 报案;
(4)向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报案;
(5)直接前往我司营业网点柜面报案。
2.您向我司报案时,须要您协助提供如下信息:
(1)保险合同号;
(2)出险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3)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若涉及疾病,还须您提供疾病名称、首诊日期、诊疗经过及就诊医院名称等。
☞ 理赔申请
您可以选择如下任一种方式提交理赔申请,推荐您选择官微在线申请理赔,方便快捷。
1.官微在线理赔申请:通过官微服务大厅进行在线申请。索赔金额 3000 元以下的申请,您无需再提交
理赔资料原件。但对于索赔金额 3000 元以上的申请,仍需您向我司递交理赔资料原件;
2.委托保单服务人员提交理赔申请:将您准备好的理赔相关资料,由您委托的保单服务人员提交;
3.到我司营业网点柜面提交理赔申请:您可携带准备好的理赔相关资料,亲至我司营业网点柜面办理;
4.快递方式申请:您可以将理赔资料快递至我司营业网点运营管理部。备注:理赔资料。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9-12345 进行咨询。
您可以参照附表《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一览表》,根据理赔申请项目,准备相关理赔资料。
附表: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一览表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5、 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保结算单; 6、 门/急诊病历/手册、检查及检验报告; 7、门诊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或处方; 8、病理及其它各项检查检验报告; 9、伤残鉴定书; 10、意外事故证明(若是交通事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若是工伤事故须提供相关单位的工伤证明;若是治安事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11、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遗体处理证明; 12、申请人、监护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用以确定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证明资料; 13、申请人(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14、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疾病医疗 | 1、3、4、5、6、7、12、13 | |
意外医疗 | 1、3、4、5、6、7、10、12、13 | |
重大疾病 | 1、2、3、4、6、8、12、13 | |
意外身故 | 1、2、3、10、11、12、13 | |
疾病身故 | 1、2、3、4、6、11、12、13 | |
意外残疾 | 1、2、3、9、10、12、13 | |
疾病残疾 | 1、2、3、4、6、9、12、13 | |
宣告死亡 | 1、2、3、10、11、12、13、14 | |
保费豁免 (全残) | 1、2、3、9、12、13 | |
保费豁免 (重疾) | 1、2、3、4、6、8、12、13 | |
保费豁免 (身故) | 1、2、3、4、6、11、12、13 |
备注:理赔申请书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取:
(1)登录我司官网(http://www.hqins.cn),进入“客户服务”—“单证表格下载”下载理赔申请书电子版;
(2)向您的保单服务人员索取;
(3)前往我司营业网点柜面获取。
☞ 理赔审核时效
经我司审核,确定您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齐全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团险理赔按具体约定时效执行。
☞ 理赔进度、结果查询
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查询理赔进度和结果:
1.“横琴人寿在线”公众号服务大厅查询理赔进度; 2.登录我司官网(http://www.hqins.cn);
3.致电客户服务电话 400-69-12345。
☞ 理赔咨询与申诉
如果您对理赔结果有疑问,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理赔咨询与申诉: 1.致电客户服务电话 400-69-12345;
2.到我司营业网点柜面咨询或申诉;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联系信息
机构名称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广东省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珠海横琴金融产业发展基地 2 号楼 | 0756-3852100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 号广州国际贸易中心 9 层 901、 902、903、904、905、906 单元 | 020-38896723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 128 号祥祺投资大厦 1701B 单位 | 0755-32933949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珠海分公司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 325 号泉福商业大厦 5 楼 506、5 07、508 房,12 楼 1206 房,18 楼 | 0756-6910033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江门分公司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 2 号 501 室 | 0750-3097465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大朗村塘贝路口胜和商住广场 D 座 2 楼 01、02、03 号 | 0769-88012776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佛山分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 115 号宏宇大厦 2 座第 6 层编号 601、602、603、604、605 单元房屋 | 0757-63990515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 18 号 B1 座第二层 | 0760-87866622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惠州分公司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 11 号佳兆业中心二期 C 座 22 层 02、03、04、05、06 号 | 0752-7190709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梅州分公司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金燕大道宝盈大厦 1 楼B-3 室、9 楼A-3 室、9 楼 D 室 | 0753-2382696 |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汕头分公司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嵩山路南20 号天澜国际大厦东塔14 层01、 02、03、04、05 房 | 0754-83915325 | |
江苏省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江苏分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168 号南京新地中心二期 5 层A 区 5A01、5A02 单元 | 025-66971308 |
注: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最新信息,可登录我司官网(http://www.hqins.cn)“公开信息披露”进一步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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