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金结算专户是指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收付专用账户;资金结算专户下设 N 个资金登记簿,用于中心会员进行入金、交易、出金的记载事项,每个中心会员在资金结算专户下设立 1 个资金登记簿。
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会员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业务办理,防范交易资金风险,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交易资金需单独存放,不得与中心自有资金混同。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中心为保障会员交易资金安全,与商业银行合作开立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专户是指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收付专用账户;资金结算专户下设 N 个资金登记簿,用于中心会员进行入金、交易、出金的记载事项,每个中心会员在资金结算专户下设立 1 个资金登记簿。
第五条 中心单独开立资金登记簿用于收取交易服务费,代收代缴转账手续费,会员季度结息收入等。
第六条 从事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
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
(二) 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
(三) 账户可以对会员资金进行冻结,解冻,及时收付资金等做有效控制;
第三章 资金收付管理
第七条 受让方会员依照签署的交易协议将交易款项足额进行入金操作,交易双方签署协议后,冻结受让方资金。
第八条 受让方会员在中心平台确认票据签收后,将交易款项由受让方账户资金登记簿足额转入出让方账户资金登记簿。
第九条 会员在资金登记簿中记载的资金余额扣除跨行转账手续费后的金额可随时进行出金操作。
第十条 买卖双方会员在签署协议后的交易过程中,如因一方的原因终止交易,由客户经理协调,在双方对取消交易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将买方冻结资金进行解冻。双方发生的违约行为可由其中一方起诉至法院,中心将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各类证据。
第十一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会员间票据交易的资金结算及中心服务费支付,严禁第三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中心不得以会员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任
何担保或其他类似风险行为。
第十三条 中心应当对会员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严格保
密。
中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会员交易资金进行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依据约定的程序所作的 查询、调取除外。